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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房产局 辽宁省沈阳市信用办关于印发《辽宁省沈阳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7/12/13 15:44:22
  • 阅读量:2986
  • 来源:信用中国
  • 专栏:省内政策法规

 辽宁省沈阳市房产局 辽宁省沈阳市信用办关于印发

  《辽宁省沈阳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房发〔2017〕72号

 

  各区(开发区)房产局,县(市)建委(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沈阳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批准(沈政法备字2017年第5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8月30日

 

  辽宁省沈阳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打造诚实守信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全面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沈阳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在我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物业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本地及外埠企业。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物业企业委派,在物业项目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组织实施物业服务活动,并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符合约定标准的责任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物业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用以分析、判断企业或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五条  信用信息归集、录入、使用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据相关规定,制定、调整信用信息相关政策及标准;监督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信用信息管理落实情况;负责建立物业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电子系统;负责信用信息的公布和使用管理;归集物业企业或者物业企业员工优良信息证明材料。

  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归集、核实、报送;负责辖区内物业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受理、调查、核实,向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处理意见。

  物业企业负责本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的录入、修改、变更和撤销等。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七条  基本信息分为物业企业基本信息和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主要包含以下信息:

  (一)物业企业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经营场所、准予从业时间等。一个物业企业管理多个物业项目的,应分别填报物业项目名称、地址、承接时间、总建筑面积等信息;

  (二)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出生年月、从业时间、以往曾管物业项目等信息。

  第八条  优良信息主要包含以下信息:

  (一)物业企业或者物业企业员工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受到的国家、省、市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等情况;

  (二)国家、省、市主流新闻媒体的优秀事迹报道;

  (三)其他应当记入企业优良信息的情况。

  第九条  不良信息主要包含以下信息:

  (一)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经查证属实的;

  (三)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可以记录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归集、录入

  第十条  信用信息的归集、录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物业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应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物业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对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的整改要求,能够按要求予以整改的,不载入物业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档案;

  (三)拒不整改的,按扣分标准扣分一次。同类问题整改后反复出现的,按扣分标准双倍扣分。涉及物业服务项目全委托他人或者挪用维修资金的,直接按扣分标准扣分;

  (四)同一物业企业多个物业服务项目被扣分的,所有扣分累加计算。

  第十一条  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从以下渠道归集信用信息:

  (一)经查实的有效投诉及新闻媒体报道;

  (二)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

  (三)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的扣分建议;

  (四)物业企业的自行申报;

  (五)其他渠道。

  第十二条  物业企业录入基本信息由物业企业自行申报。物业企业基本信息中的物业项目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由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服务项目备案情况对录入信息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物业企业或物业企业员工申请优良信用加分的,在取得相关荣誉证书或证明材料后,可以向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加分,加分只限申请当年有效。

  优良信息证明材料应复制其证书、奖状、通报等材料作为证明存档。

  第十四条  物业企业员工所取得相关荣誉证书或证明材料在原物业企业已申请加分的,入职新物业企业后不得再次申请加分。

  第十五条  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不良信息形成书面材料,作为信用信息档案保存。

  不良信息认定依据包括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物业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出具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等文书。

  第十六条  物业企业申报的基本信息和优良信息变更或失效的,应当在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30日内分别向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修改后的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  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企业和项目负责人采取扣分处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扣分物业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不良信息一经录入档案,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八条  物业企业或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辩证据请求撤销记分的,经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证据真实可靠的,予以撤销。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物业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实行信用扣分制,基准分均为100分。扣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扣分周期期满,分值清零,重新计分。原分值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信用信息档案中。

  第二十条  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信用扣分标准对物业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行为予以扣分,并报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信用信息系统。

  对扣分标准中未列举的不良行为,根据最相类似的扣分项给予扣分。

  第二十一条  依据信用扣分结果,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严重失信物业企业进行如下处理:

  (一) 不得参与物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二) 不得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

  (三) 限制参加各类表彰奖励活动等。

  第二十二条  依据信用扣分结果,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负责人进行如下处理:

  (一)提示信息达到3条或警示信息达到1条时,对该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二)提示信息达到5条或警示信息达到2条时,约谈物业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限期整改,要求撤换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物业企业信用扣分结果与我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联动。物业企业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按要求上报市信用信息管理机构。

  第五章  物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使用

  第二十四条  物业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A级表示信用优秀,B级表示信用良好,C级表示信用一般,D级表示物业企业信用欠佳。

  第二十五条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一年度物业企业扣分或加分情况对物业企业上一年度信用等级进行评定。信用分在95分(含95分)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级,分值在95分(不含95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信用等级为B级,分值在90分(不含90分)-85分(含85分)以上的信用等级为C级,分值低于85分的信用等级为D级。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连续两年信用等级达到A级的物业企业,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将采取下列措施,扶持其做大做强:

  (一)在各类创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或推荐;

  (二)国家或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的,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七条  物业企业或物业企业员工获得国家、省、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荣誉的,分别给予物业企业5分、3分或1分的加分;获得国家、省、市主流新闻媒体优秀事迹报道的,经认定给予1分加分。企业每个周期加分最多不超过10分。

  第二十八条  信用信息实行公示制度。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一季度在相关网站上公示物业企业上一年度信用等级情况。

  第二十九条  物业企业信用记分结果,可以作为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市物业管理协会制定相关规定、准则,以及建设单位、业主大会选聘物业企业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办法及配套信用扣分标准予以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