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政策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做好2020年省政府立法计划项目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0/2/22 20:16:14
  • 来源: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政办发〔2020〕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20年省政府立法计划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加强重要领域立法,以良法保障善治,着力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新时代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立法项目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省政府规章项目(共8项,其中制定4项、修订2项、废止2项)
  1.为规范交易场所的管理,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制定《辽宁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省金融监管局起草)。
  2.为保护女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健全完善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制度,制定《辽宁省女职工权益保护办法》(省总工会起草)。
  3.为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制定《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省司法厅起草)。
  4.为加强古塔保护,落实保护责任,提升我省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水平,制定《辽宁省古塔保护办法》(省文化和旅游厅起草)。
  5.为落实国家拥军优属相关政策,加大拥军优属工作力度,保障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修订《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省退役军人厅起草)。
  6.为维护国家安全,规范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修订《辽宁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省国家安全厅起草)。
  7.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废止《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辽宁省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省政府办公厅起草)。
  (二)省政府规章预备项目(制定2项)
  1.为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持续改善我省空气质量,制定《辽宁省碳排放权交易规定》(省生态环境厅起草)。
  2.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享有依法获得政府补偿的权利,制定《辽宁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省林草局起草)。
  三、工作要求
  (一)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起草部门要从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工作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合理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不断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要兼顾立法效率,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深入调查研究,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的政策措施及时出台。
  (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凝聚各方共识,反映人民意愿,维护群众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参与政府立法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拓宽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省政府规章草案要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在省内主要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将依宪立法、依法立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制度规定。
  (三)切实抓好立法计划的执行。上述明确的10项立法项目作为今年省政府立法计划,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快执行进度,保证起草质量。对于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起草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并按《辽宁省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要求报送草案送审稿和详细说明材料。对于预备项目,起草部门要积极组织调研、论证,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根据新形势、新任务,需要临时增加或者暂缓办理的,起草部门应当向省政府报告并说明理由。
  省司法厅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协调指导,强化进度管理。对送审的立法项目要抓紧组织审核,及时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完善政府立法审查工作机制,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要加强协调,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说明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省政府决定。
  由省政府提案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按照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安排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