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为期一个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将以互联网直播等方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跨境电商广告纳入监管,防范、制止虚假违法广告,推动广告业诚信和道德建设。
关于广告标注方面,《办法》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通过互联网媒介,以竞价排名、新闻报道、经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或者附加购物链接的其他形式推销商品、服务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以启动播放、视频插播、弹出等形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误导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
在广告内容方面,《办法》明确,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面向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利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发布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广告。
针对“直播带货”行为,《办法》也做出相关规定。互联网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相关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履行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发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或者保健食品广告。
《办法》强调,互联网广告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诚实信用,公平竞争。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行业规范、自律公约和相关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各类互联网广告市场主体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广告业诚信和道德建设,促进互联网广告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