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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卫健委:加大对医美等服务医疗机构抽查力度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执法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日前印发2022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要求加大对开展医疗美容、医学检验、健康体检、口腔、近视矫正等服务医疗机构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抽查力度。  监督抽查内容包括哪些?通知指出,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重点检查新冠病毒疫苗的接收、储存、接种等情况;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情况;巩固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和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加大对开展医疗美容、医学检验、健康体检、口腔、近视矫正等服务医疗机构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抽查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等都涵盖在内。  通知要求,各地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当地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情形)等4类。
    06/27 专项治理
  • 广电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发文规范网络主播从业行为
      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印发《网络主播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行为规范》)。《行为规范》明确,通过互联网提供网络表演、视听节目服务的主播人员,包括在网络平台直播、与用户进行实时交流互动、以上传音视频节目形式发声出镜的人员,应当遵照本行为规范;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合成的虚拟主播及内容,应当参照本行为规范。  针对网络主播从业行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行为规范》分别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了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和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要求。强调网络主播应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坚持健康的格调品味,自觉摒弃低俗庸俗媚俗,抵制破坏网络表演、网络视听生态的不良行为;从事如医疗卫生、财经金融、法律、教育等需要较高专业水平直播的网络主播应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同时,列出了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和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不得出现的行为,为网络主播从业行为划定了底线和红线:不得发布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得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不得蓄意炒作社会热点和敏感问题;不得炒作绯闻、丑闻、劣迹,传播格调低下、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不得介绍或者展示易引发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险行为,不得表现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的内容;不得引导用户低俗互动,组织煽动粉丝互撕谩骂、拉踩引战、造谣攻击,实施网络暴力;不得通过有组织炒作、雇佣水军刷礼物等手段,暗示、诱惑、鼓励用户大额“打赏”,引诱未成年用户“打赏”;不得营销假冒伪劣商品,夸张宣传误导消费者等。  《行为规范》指出,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网络表演和网络视听平台及经纪机构、有关行业协会在加强网络主播教育引导、监督管理、违规行为处理等方面应切实履行职责,促进形成合力。  《行为规范》要求,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机构要严格落实对网络主播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网络主播入驻、培训、日常管理、业务评分档案和“红黄牌”管理等内部制度规范。对出现违规行为的网络主播,要强化警示和约束;对问题性质严重、多次出现问题且屡教不改的网络主播,应当封禁账号,将相关网络主播纳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不允许以更换账号或更换平台等形式再度开播。对违法失德艺人不得提供公开进行文艺表演、发声出镜机会,防止转移阵地复出。网络表演、网络视听经纪机构要依法合规为网络主播提供经纪服务,维护网络主播合法权益。平台和经纪机构规范网络主播情况及网络主播规范从业情况,将纳入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许可管理、日常管理、安全检查、节目上线管理考察范围。
    06/24 专项治理
  • 国家统计局:通过多种方式严惩统计造假
      日前,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5月份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司长付凌晖介绍,国家统计局通过夯实防惩统计造假作假责任、开展统计督察、强化统计执法等多种方式严惩统计造假,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良好条件。  在谈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问题时,付凌晖表示,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是维护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方面。  付凌晖指出,个别地方统计造假不收手不收敛问题还存在,国家统计局对此高度重视,坚决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作斗争。近期,国家统计局召开了统计造假不收手不收敛问题专项纠治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并对部分地区统计违法案件进行了曝光,这些都是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据记者了解,5月27日,国家统计局曝光了河北省、河南省、贵州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这些都是在国家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典型统计造假案件。对于相关的责任人,有关方面已经严肃追究了党纪政务责任。  付凌晖表示,下阶段,国家统计局将继续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聚焦统计造假突出领域,综合采取多种措施,多管齐下开展集中纠治,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长效机制,持续巩固深化专项纠治成果。同时,还将根据第一轮统计督察情况实施“回头看”,进一步压紧压实各地区各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统计保障。
    06/21 专项治理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共享 引导民营企业自觉强化信用管理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6月份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政研室副主任、委新闻发言人孟玮在会上表示,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引导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信用情况精准画像,客观合理判断企业风险,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记者了解到,民间投资对保持整体投资平稳增长具有重要意义。自2012年有民间投资统计口径以来,全国民间投资占整体投资比重始终保持在55%以上,可以说是投资的主力军。今年1月~5月,民间投资增长4.1%,占整体投资的比重为56.9%,在整体投资中仍占大头。其中,制造业民间投资增长18.9%,基础设施民间投资增长9.1%,民间投资质量进一步改善。与此同时,受国际局势复杂多变、国内疫情多点散发等影响,今年以来民间投资增速持续低于整体投资。  孟玮表示,6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支持民间投资和推进一举多得项目的措施。落实好国常会要求,落实好鼓励民间投资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完善民间投资政策环境,有利于更好稳定市场预期和投资信心,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常会精神,聚焦解决制约民间投资增长的问题,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促进民间投资相关工作。  第一,发挥重大项目牵引和政府投资撬动作用。根据“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国家重大战略等明确的重点建设任务,我们将选择具备一定收益水平、条件相对成熟的项目,采取多种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在安排各类政府性投资资金时,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  第二,推动民间投资项目加快实施。对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加快技术进步等有较强带动作用,投资规模较大的民间投资项目,要积极纳入各地区的重点投资项目库,加强用地(用海)、用能、用水、资金等方面的要素保障。对符合政策鼓励方向的民间投资项目,督促地方政府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加快前期工作手续办理。  第三,鼓励民间投资积极参与盘活存量资产。鼓励高质量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形成示范效应。鼓励民间资本通过PPP等方式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提高参与基础设施项目的便利程度。支持民营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并购重组等方式盘活自身资产,鼓励回收资金用于新的项目建设。  第四,加强民间投资融资支持。建立和完善社会资本投融资合作对接机制,通过项目对接会等多种方式,搭建有利于民间投资项目与金融机构沟通衔接的平台。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引导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信用情况精准画像,客观合理判断企业风险,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第五,支持民营企业规范发展。引导和帮助民营企业发现新的增长点,不断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鼓励民营企业聚焦实业、做精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引导民营企业自觉强化信用管理,合理控制债务融资规模和比例,防止资金链断裂等重大风险。  第六,持续优化民间投资环境。紧紧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破除制约民间投资的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进一步完善有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环境。落实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为各类所有制企业营造公平、透明、法治的发展环境,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
    06/20 专项治理
  • 国家网信办:应用程序提供者不得通过虚假宣传等诱导下载
      日前,国家网信办修订《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施行,明确应用程序提供者不得通过虚假宣传、捆绑下载等行为,通过机器或者人工刷榜、刷量、控评等方式,或者利用违法和不良信息诱导用户下载。  记者了解到,《规定》共27条,包括信息内容主体责任、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分类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及行政管理等条款。  《规定》明确,应用程序提供者通过应用程序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应用程序提供者不得通过虚假宣传、捆绑下载等行为,通过机器或者人工刷榜、刷量、控评等方式,或者利用违法和不良信息诱导用户下载。  同时,应用程序提供者开展应用程序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保障数据安全技术措施和其他安全措施,加强风险监测,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规定》强调,应用程序提供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公开处理规则,遵守必要个人信息范围的有关规定,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要求用户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务。  《规定》还要求,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各项义务,依法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用户账号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和登录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用户提供诱导其沉迷的相关产品和服务,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  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方面,《规定》指出,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技术手段,建立完善上架审核、日常管理、应急处置等管理措施。
    06/16 专项治理
  • 工信部:推进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再上新台阶
      日前,工信部召开2022年信息通信行业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电视电话会议,传达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部署要求,总结2021年信息通信行业反诈工作情况,部署2022年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张云明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2021年以来,信息通信行业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组织开展了“断卡行动2.0”“打猫(池)行动”等系列工作,创新推出了12381涉诈预警劝阻短信和全国移动电话卡“一证通查”等便民服务,拦截涉诈电话20亿次、短信21亿条,发送预警信息1.7亿条,排查涉诈高风险电话卡9700多万张,处置涉案域名网址104万个,反诈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效,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会议强调,2022年,信息通信行业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作为民心守护、技术屏障、众志成城和久久为功工程,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树牢系统观念、坚持齐抓共管,坚持以技管网、提升防范能力,聚焦重点难点、挤压犯罪空间,压紧压实责任、优化改进考核,用心用情用力推进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再上新台阶,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06/14 专项治理
  • 九部门:严厉打击编造散发虚假疫情信息等涉疫违法行为
      近日,卫健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九部门印发通知,严厉打击隐瞒行程、编造散发虚假疫情信息等涉疫违法行为,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  通知要求,扎实做好疫情防控领域纠风工作,从严从重打击伪劣防护产品、假劣药等违法犯罪行为,持续开展疫情防控用药用械集中整治,全力保障疫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同时,严厉打击隐瞒行程、编造散发虚假疫情信息、拒绝隔离治疗等涉疫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网上制假售假、涉嫌非法入境输入疫情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社会秩序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针对此前一些医务工作人员直播带货的问题,通知明确,深入开展医疗领域乱象治理,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身份之便直播带货。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不得为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或相关产品的人员提供条件和场所,医疗机构不得允许未经备案的人员对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或者药事人员开展学术推广等相关活动。  通知要求,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非法利益链条,严惩医药企业虚构业务事项套取资金,严禁公立医疗机构违规线下采购。畅通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进院渠道,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在进院、库存等环节向中选企业收取附加费用。
    06/10 专项治理
  •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价格监管规则的要求,进一步提升价格监管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规范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据了解,《规定》在全面梳理和提炼原《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及其配套文件主要内容的基础上,针对执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经济新业态经营者标价行为呈现的新特点、价格违法行为表现的新形式,按照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新要求,进一步完善了价格监管制度规则。《规定》细化明确了明码标价规则,补充完善了部分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法治支撑。  在明码标价方面,《规定》明确了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标示的主要价格要素和遵循的标价原则,并对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明码标价形式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授权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在充分保障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规定特定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标示的价格信息,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  在价格欺诈认定方面,明确了经营者在进行价格比较、折价、减价等活动时的具体要求,列举了予以禁止的典型价格欺诈行为,强调在认定价格欺诈行为时应当将当事人的主观恶意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并对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标价行为提出明确要求。同时,对价格欺诈和非价格欺诈进行合理区分,明确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实际成交价格能够使消费者或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其他经营者获得更大价格优惠等情形不属于价格欺诈。  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在明确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以及其他价格违法行为所适用罚则的同时,规定了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
    06/09 专项治理
  • 财政部: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 同时严惩偷税、骗税
      近日,全国财政支持稳住经济大盘工作视频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以及中央政治局会议部署,贯彻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布置落实有关财政政策。  会议指出,国务院稳经济6方面33项一揽子政策中,有24项直接涉及财政部门的职责,涵盖税收、专项债券、政府采购、支出政策、民生社保等。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扛起责任,迎难而上,把稳增长放在更加突出位置,着力保市场主体以保就业保民生,努力确保二季度经济实现合理增长和失业率尽快下降。  会议提到,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雪中送炭帮企业渡难关。着力稳市场主体稳就业,研究将更多行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预计新增留抵退税1400多亿元,今年出台的各项留抵退税政策新增退税总额达到约1.64万亿元。加快退税进度,确保上半年基本完成小型企业以及制造业等行业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集中退还。加强库款资金保障,绝不能因为资金问题影响退税和基层“三保”。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  会议指出,全力以赴稳住市场主体,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健康发展。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指导督促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严格落实再担保合作业务规模不低于1万亿元的要求,下达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支持扩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担保费率。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提高至10%~20%;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工程门槛,将预留采购份额由30%以上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餐饮、零售等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等三项保险费政策阶段性实施至今年底,并扩围至受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失业保险留工补助受益范围由中小微企业扩大至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增加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等。
    06/02 专项治理
  • 国家统计局:规范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
      为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规范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近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包括五章25条,涵盖认定条件和程序、信用惩戒和修复、救济和监督等相关内容。《办法》适用于统计机构对企业的统计严重失信行为及其信息进行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活动。  针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条件,《办法》规定企业有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其他统计严重失信行为等统计违法行为之一,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节严重的,统计机构应当认定其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针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惩戒,《办法》规定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由国家统计局统一按规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公示期为1年。公示期限届满3日内,统计机构应当将统计严重失信信息移出统计机构门户网站,并同步将移出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之日起2年内,企业再次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自再次认定之日起公示3年。公示期间,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日常监管,适当提高抽查频次,指导企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  针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办法》规定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满6个月后,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且未再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申请信用修复的企业,应当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包括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整改到位证明材料及统计守信承诺等内容。
    05/27 专项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