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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警惕花样繁多的网络诈骗
  • 发布日期:2021/1/29 8:37:57
  • 阅读量:1928
  • 来源:人民网
  • 专栏:风险提示

  当今时代,网络空间和信息技术的高度发展,深刻改变了人类生活和思维方式。与此同时,网络犯罪也迭代升级,网络诈骗、网络金融犯罪等犯罪行为使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

  1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和检察机关推进网络空间治理典型案例。

  疫情期间1/3诈骗犯罪利用网络实施

  “如今网络犯罪危害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层面相互交织传导,社会危害‘量’的积累往往短时间内导致‘质’的突变,敏感的生活‘小’信息往往会酿成严重的社会‘大’事件。”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介绍了近年来网络犯罪的特点。

  从近年来检察机关办案情况看,网络犯罪案件数量上升迅猛,特别是疫情期间检察机关办理的诈骗犯罪案件中,有1/3是利用网络实施。在所有网络犯罪中,网络诈骗、网络赌博(包括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高位运行,成为当前主要网络犯罪。

  据统计,“断卡”专项行动以来,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的人员,特别是重点打击专门从事非法收购、贩卖“两卡”的人员以及与之内外勾结的其他人员,共起诉8000余人;会同公安机关,深挖诈骗犯罪线索,共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2.3万余人。

  网络诈骗手法不断“推陈出新”

  数量之外,犯罪手段花样也在不断更新。“网络黑灰产的发展,打通了电信、网络、支付结算、社交软件等不同业态之间的壁垒,犯罪的危害性更大。”郑新俭说。据不完全统计,当前网络诈骗手法多达6大类300多种,而且还在不断“推陈出新”。

  网络黑灰产形成生态圈,是网络犯罪多发的重要原因。黑灰产上游为犯罪集团提供技术工具、收集个人信息;中游实施诈骗或开设赌场等犯罪;下游利用支付通道“洗白”资金,构建起完整黑灰产“生态圈”。规模庞大的地下黑产密切配合,为网络犯罪持续“输血供粮”。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成为检察机关的打击重点之一。郑新俭表示,要依法从严惩治职业化、团伙化买卖个人账号密码的行为,坚决治理“接码”“打码”平台和养号产业。依法严厉打击“跑分平台”等各类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阻断犯罪资金流转渠道,有效防范支付结算“体外”循环。

  网络犯罪主体向“三低”人群发展

  对待传统犯罪,司法机关一向讲“惩防并举”,但此次发布会将“预防为先”作为下一步的工作重点。“之所以这样调整,主要是基于网络犯罪不同于传统犯罪的突出特点。”郑新俭进一步解释。

  网络犯罪的非接触性降低了犯罪的罪恶感;超长的黑灰产业链细化犯罪分工,产生了大量所谓的“就业岗位”;细化分工降低了犯罪专业门槛,实施网络犯罪不再必须具备专业的技术和高学历,加之超高的收益,致使大量法律意识淡薄、社会经验不足的人步入犯罪“陷阱”。网络犯罪主体开始向低龄、低学历、低收入“三低”人群发展,甚至一些在校学生、社会务工人员也深陷其中。

  发布会明确,要更加重视犯罪预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加大以案释法的力度,注重从办案中梳理最新的犯罪手段和风险点,揭示犯罪的行为本质和危害。

  同时,要推动加强行政监管,促进行刑衔接。检察机关要结合司法办案,注重发现行政执法中的漏洞与不足,加强与行政机关联系,推动加强行政前置监管,完善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等措施,发挥对网络行为的规制、约束、警示作用,防止这些行为滋生演变。对于不构成犯罪但触犯行政法规的,及时移送相关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使违法行为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和必要的法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