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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 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起草了《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4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保险欺诈团伙化、职业化、跨地区、跨机构案件渐趋增多。现行《反保险欺诈指引》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反欺诈工作需要。为此,金融监管总局起草了《办法》,强调顶层设计,加强统筹;突出反欺诈工作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强化科技赋能和大数据应用,推动大数据反欺诈工作新模式。  据了解,《办法》共6章、37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反欺诈工作目标是建立“监管引领、机构为主、行业联防、各方协同”四位一体的工作体系,反欺诈体制机制基本健全,欺诈违法犯罪势头有效遏制,行业欺诈风险防范化解能力显著提升,消费者反欺诈意识明显增强。二是明确反欺诈监管职责,规定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定期对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对相关行业组织反欺诈工作进行指导。三是明确保险机构反欺诈职责任务,从组织架构、内部控制、风险识别与处置、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宣传教育等方面予以规范。对政策性保险欺诈风险管理提出特别要求。四是明确相关行业组织反欺诈职责分工,规定大数据反欺诈基本流程和各参与主体职责。五是明确反欺诈对外协作要求,规定与公安司法机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在行刑衔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合作。
    04/15 专项治理
  • 最高检:设立80个知识产权检察办案联系点
      为适应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新形势新任务,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以下简称“最高检知产办”)确定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地区人民检察院、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等80个办案联系点。  2022年3月,最高检知产办在当时已经实行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的20个省确定了首批34个市县级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部门作为办案联系点,并制定了管理办法。随着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不断深入,目前全国各省级检察院均已设立知产办,部分办案数量较多的市级院和基层院也组建了知产办或办案团队,全国知识产权检察办案数量大幅上升,案件结构明显优化。  “实践证明,确定办案联系点对最高检及时掌握各地工作情况、深入推进综合履职、提升专业化水平、落实高质效办案等具有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各联系点在典型案例培育、经验做法总结、前沿问题研究以及带动当地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发展等方面也起到了引领示范作用。”最高检知产办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最高检知产办将不断加强沟通联络和对下指导,充分发挥联系点办案质效基地、信息前沿基地和典型案例培育基地等重要作用,引领和推动全国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04/10 专项治理
  • 最高法:将完善预付式消费裁判规则 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
      4月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宜芳在会上介绍,下一步,人民法院将从四个方面发力,贯彻实施《条例》、加强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  一是加快制定《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例》既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惩治敲诈勒索行为,与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的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理念一致。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规范“知假买假”者索赔行为,打击敲诈勒索等违法索赔行为,让消费者放心消费,让经营者安心经营。  二是完善预付式消费裁判规则。《条例》第22条对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退还预付款余额等义务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拟就预付式消费的责任主体、合同效力、合同解除、退款付息、消费欺诈等问题完善裁判规则,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是与行政机关建立沟通协作机制。《条例》完善了行政机关执法规范和司法机关裁判规则,为加强执法与司法协作创造了条件。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与市场监管总局等行政机关协商建立和完善沟通协作长效机制,通过信息交换、司法建议、诉调衔接等方式,形成法治合力,为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四是充分发挥消费公益诉讼作用。《条例》对消费公益诉讼作出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公益诉讼立法,推动完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就网络打赏、网络直播营销、在线预定、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开展调研,下一步将通过适时发布典型案例、制定司法政策等方式不断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
    04/10 专项治理
  • 中央网信办:开展专项行动整治涉企侵权信息乱象
      为集中整治涉企侵权信息乱象,切实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网络合法权益,近日,中央网信办印发通知,部署开展“清朗·优化营商网络环境—整治涉企侵权信息乱象”专项行动。  据悉,本次专项行动聚焦侵犯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内容乱象,通过压实网站平台主体责任,规范网站平台受理处置涉企信息举报工作,重点整治无事实依据凭空抹黑诋毁企业和企业家形象声誉、炮制传播虚假不实信息、敲诈勒索谋取非法利益、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恶意炒作涉企公开信息等问题。  中央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各地网信办要指导督促属地网站平台对照专项行动目标任务,加强信息管理,深入清理存量涉企侵权信息,强化热搜榜单等重点环节管理,严格要求相关账号、MCN机构不得炒作营销涉企侵权信息。中央网信办鼓励支持企业和企业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对“顶风作案”、情节严重的网站平台和账号严格依法处罚,对各类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切实营造良好的营商网络环境。
    04/07 专项治理
  • 六部门发文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
      为进一步强化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促进预制菜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聚焦预制菜范围、标准体系建设、食品安全监管和产业高质量发展4个方面,旨在解决预制菜产业发展中遇到的定义泛化、标准不统一、产业政策扶持范围不一致、预制菜防腐剂等问题。  《通知》指出,预制菜也称预制菜肴,是以一种或多种食用农产品及其制品为原料,使用或不使用调味料等辅料,不添加防腐剂,经工业化预加工(如搅拌、腌制、滚揉、成型、炒、炸、烤、煮、蒸等)制成,配以或不配以调味料包,符合产品标签标明的贮存、运输及销售条件,加热或熟制后方可食用的预包装菜肴。  仅经清洗、去皮、分切等简单加工未经烹制的净菜类食品;速冻面米食品、方便食品、盒饭、盖浇饭、馒头、糕点、肉夹馍、面包、汉堡、三明治、披萨等主食类产品;不经加热或者熟制就可食用的即食食品,以及可直接食用的蔬菜(水果)沙拉等凉拌菜;连锁餐饮企业广泛应用中央厨房模式,自行制作并向自有门店配送的净菜、半成品、成品菜肴,均不属于预制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强调,预制菜范围应兼顾预制化和菜肴两种属性,企业生产预制菜需要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符合国家关于预包装食品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关要求,并加强进货查验、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贮存运输、销售使用全环节的风险管控。  关于下一步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举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将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立足市场监管岗位职责,强化预制菜全链条食品安全监管。  一是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合理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督促企业强化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强风险管控、严把原料关、严格食品添加剂使用,保障预制菜食品安全。  二是加强预制菜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结合食品原料、工艺等因素对预制菜实施分类许可,严格许可审查和现场核查,严把预制菜生产许可关口。  三是加强预制菜监督检查。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检查预制菜生产经营企业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贮藏运输等。组织开展预制菜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负责人表示,推广餐饮环节使用预制菜明示,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目前消费者普遍关注餐饮环节预制菜使用情况,期待餐饮商家公示预制菜使用情况。
    03/29 专项治理
  • 证监会:推动全方位从严惩戒资本市场行贿行为
      近日,证监会召开2024年系统全面从严治党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会议分析证监会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形势,部署2024年重点任务,通报证监会系统近年来查处的重点违纪违法案例,以身边的反面教材开展廉政教育。  记者了解到,会议对全面贯彻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做好证监会系统2024年纪检监察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一是聚焦建设金融强国目标强化政治监督。对中央巡视审计整改与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监督意见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金融办、中央金融工委相关整改要求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监督。  二是聚焦铲除资本市场腐败的土壤和条件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入推进证券发行审核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重拳整治政商“旋转门”和“逃逸式”辞职腐败案件,加大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快速处置力度,推动全方位从严惩戒资本市场行贿行为,加快构建廉荣贪耻的行业文化。  三是聚焦强化执行力建设严惩严治“四风”问题,持续深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专项治理,重点纠治“文件”“会议”两个重点领域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四是聚焦政治责任落实,通过从严监督推动严监严管,密切关注证监会统筹推进一揽子关键制度创新情况,对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保障、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强化资本市场全面从严监管等进行重点监督,推动从快从严查处市场反映强烈、严重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案件。  五是聚焦践行自我革命要求从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持续巩固拓展主题教育和教育整顿成果,带头抓实证监会系统集中性纪律教育。
    03/29 专项治理
  • 证监会:把防范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摆在发行审核更突出位置
    日前,证监会发布《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意见”)提到,严禁以“圈钱”为目的盲目谋求上市、过度融资。突出交易所审核主体责任,把防范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摆在发行审核更加突出的位置,及时按要求报送重大违法违规线索。  试行意见明确,严把拟上市企业申报质量。压实拟上市企业及“关键少数”对发行申请文件特别是经营财务等方面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第一责任。督促拟上市企业树立正确“上市观”,以现代企业制度为保障,促进企业做优做强,与投资者共享发展成果,严禁以“圈钱”为目的盲目谋求上市、过度融资。要求拟上市企业充分配合中介机构核查和发行监管工作,确保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一是督促“关键少数”增强诚信自律法治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运行,按规定接受内部控制审计。二是要求拟上市企业的财务数据准确真实反映企业经营能力,严审“伪科技”、突击冲业绩等问题,对财务造假、虚假陈述、粉饰包装等行为须及时依法严肃追责。三是研究要求拟上市企业的有关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上市后三年内业绩出现大幅下滑的,采取延长股份锁定期等措施。  试行意见提出,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中介机构应当从投资者利益出发,健全内部决策和责任机制,立足专业、勤勉尽责,保荐机构要以可投性为导向执业展业。一是建立对中介机构的常态化滚动式现场监管机制,督导检查保荐机构、律师和注册会计师履职尽责情况,三年一周期,原则上实现全覆盖,抓好责任追究和跟踪整改,涉嫌违法违规的坚决立案稽查。二是持续运用好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机制,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监管,促进提高执业质量。三是督促中介机构切实扛起防范财务造假的责任,充分运用资金流水核查、客户供应商穿透核查、现场核验等方式,确保财务数据符合真实的经营情况。  试行意见要求,突出交易所审核主体责任。交易所应当坚守板块定位,严格执行审核标准,对申报项目依法作出明确判断。一是强化对拟上市企业的客户、供应商、资金流水等方面的审核力度,把防范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摆在发行审核更加突出的位置,及时按要求报送重大违法违规线索。二是加强信息披露监管,提高审核问询针对性,对信息披露质量存在明显瑕疵、严重影响审核的,依规予以终止审核。三是严密关注拟上市企业是否存在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等情形,严防严查,并实行负面清单式管理。四是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对审核公权力运行的监督,有效发挥质控制衡作用。五是优化发行承销制度,强化新股发行询价定价配售各环节监管,从严监管高定价超募,提升中小投资者获得感。  试行意见还要求,强化证监会派出机构在地监管责任。更好发挥派出机构“桥头堡”作用,充实发行监管一线力量,扎实履行好辅导监管和现场检查职责。一是辅导监管坚持时间服从质量,重点关注板块定位、产业政策和“关键少数”口碑声誉,做好辅导环节与审核注册环节的衔接,发现疑点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二是现场检查要切实发挥书面审核的补充验证延伸作用,充分核验财务真实性,有重大疑点的探索稽查提前介入、依法立案查处。对现场检查中的撤回企业“一查到底”,切实落实“申报即担责”。  试行意见指出,坚决履行证监会机关全链条统筹职责。证监会机关抓好发行上市监管制度标准的制定执行,统筹调配监管力量,组织全链条各环节从严监管,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一是综合考虑二级市场承受能力,实施新股发行逆周期调节。二是同步加大对拟上市企业的随机抽取和问题导向现场检查力度,大幅提升现场检查比例,形成充分发现、有效查实、严肃处置的监管链条,有力震慑财务造假。三是加大审核项目同步监督力度,常态化开展对交易所审核工作的检查和考核评价,督促交易所严格把好审核准入关。四是继续深化与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对接协作,增进协同监管质效。推动地方政府把工作重心放在提高拟上市企业质量上,共同营造良好发行上市环境。  试行意见还指出,优化多层次资本市场功能衔接。坚守各板块功能定位,主板突出行业代表性,体现稳定回馈投资者的能力;创业板更强调抗风险能力和成长性要求,支持有发展潜力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科创板凸显“硬科技”特色,强化科创属性要求;北交所持续提升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功能。一是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研究提高上市财务指标,优化板块定位规则,为市场提供更加优质多元的投资标的。二是进一步从严审核未盈利企业,要求未盈利企业充分论证持续经营能力、披露预计实现盈利情况,就科创属性等逐单听取行业相关部门意见。  此外,试行意见表示,规范引导资本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好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规范引导资本健康发展的要求,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有效防范风险,克服脱实向虚倾向。一是发挥现代企业制度对于规范资本运行的作用,督促企业按照发展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投向和规模,防范大股东资金占用、公司治理机制空转等问题。二是强化利益分配的普惠性,要求企业上市前制定上市后分红政策等回报中小投资者措施,并向市场充分披露。三是精准落实各领域产业政策,对政策执行要求实施清单式管理。四是加强拟上市企业股东穿透式监管,严厉打击违规代持、以异常价格突击入股、利益输送等行为,防止违法违规“造富”。  试行意见最后指出,健全全链条监督问责体系。完善全链条回溯问责机制规则,对上市后被发现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回溯全链条各环节履职情况。拟上市企业和中介机构存在违规情形的,依照《证券法》等规定严肃问责。审核注册人员和上市委委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廉政纪律的,终身追究党纪政务责任。
    03/20 专项治理
  • 十部门:建立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机制
      日前,国家卫健委、中央网信办等10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从建立工作机制、突出重点执法、创新执法手段三方面提出十六条具体要求,旨在严厉打击医疗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医疗服务行业秩序,保障医疗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健康权益。  《意见》明确,要加强医疗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工作机制、建立联合监督执法要情工作清单、推进问题线索跨部门联合处置,同时要建立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及建立健全监督执法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各地要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制度,发挥有力震慑。探索监督执法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等以及与从业人员评先评优等的挂钩机制,推进监督执法结果统筹运用。  针对医疗美容、辅助生殖、健康体检、医学检验、互联网医疗等重点执业活动,以及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倒买倒卖出生医学证明或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非法回收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意见》强调要组织开展联合专项整治,涉及主要问题的监管部门为牵头部门。明确要规范民营医院发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发布违法医药等广告和有害信息的行为。严厉打击破坏公平就医秩序的行为,对违法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意见》鼓励,创新赋能推进监督执法信息共享,探索建立省级医疗监督管理平台,借助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利用已有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收集、整合、分析医疗监督业务关键信息,加强业务协同,打通信息壁垒,实现数据共享互通,破除“信息孤岛”。各地要积极应用数据分析,推动医疗服务领域信用监督管理,依法将信用记录推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各地政府相关信息平台,涉及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信息的,依法依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推动对医疗服务领域失信行为人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03/18 专项治理
  • 中消协:呼吁加快完善预付式消费领域立法
      中国消费者协会日前发布《2023年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呼吁加快完善预付式消费领域相关立法,强化经营者的举证责任,落实对违法经营者的信用约束和惩戒措施。  记者了解到,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预先向经营者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经营者在未来的一定时期内,按照合同约定分次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模式。根据经营者是否向消费者提供预付卡作为凭证,预付式消费可分为预付卡消费和无卡式预付消费两种。  《报告》称,从2023年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的投诉、诉讼及相关情况报道看,该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问题是:经营者违规办卡;经营者拒绝开具消费凭证;经营者服务承诺兑现差及变相涨价;消费者办卡容易退费难;经营者跑路消费者挽回损失难;消费者维权难度大。除以上问题外,我国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保护还存在一些与其他消费者保护领域共性的问题,如经营者诱导消费者订立合同侵害其知情权、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或侵犯其隐私权、利用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自由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等。  《报告》认为,预付式消费领域存在的损害消费者权益问题主要与相关立法不够健全、行政监管不够有效、司法保护存在不足、社会共治有待强化等因素具有密切关系。  《报告》提到,预付款项具有付款在先、消费在后的特点,消费者权利的实现有赖于经营者的信用及经营情况,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或风险性,亟须吸纳各地成功经验,从国家层面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报告》称,2023年对预付式消费领域行政监管有所加强,但多数地区监管仍主要聚焦于单用途卡消费,对无卡式预付消费缺乏有效监管。  对此,《报告》提出四点建议:一是完善预付式消费相关立法,细化各环节规定,强化经营者举证责任;二是强化预付式消费行政监管,推动联合整治,实施信用约束和惩戒;三是加大预付式消费司法救济力度,减轻消费者举证责任,建立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四是重视发挥消协组织作用,汇聚社会各方力量,促进预付式消费社会共治。
    03/14 专项治理
  • 七部门:研究农资打假新举措 严打重处农资“忽悠团”
      当前正值春耕备耕关键时期,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资质量问题,要求严格整治不合格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行为,净化农资市场,维护农民权益。近日,农业农村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七部门迅速行动,在原有工作基础上,从“严”的角度,研究谋划进一步加强农资打假新措施新办法。  农业农村部派出10个调研指导组分赴地方开展农资打假工作调研,深挖农资“忽悠团”、网络非法售种等违法犯罪行为特点,组织各地围绕春耕备耕急需的种子、肥料、农药开展大排查,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和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的治理措施,切实保障春耕生产。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各地将化肥产品纳入民生领域“铁拳”专项执法行动,深挖彻查化肥等农资产品质量违法案件。公安部部署深入开展重点地区农资打假行动等有关工作,指导各地公安机关加大假劣农资案件侦破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检护质量安全2024”专项行动,从严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农资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农资案件行刑衔接,加大审判力度,依法从严惩处,形成震慑。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指导供销合作社系统农资企业进一步健全完善农资质量管理制度,防范假冒伪劣农资商品流入市场。
    03/13 专项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