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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监会:规范市场化融资行为
      证监会日前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规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证监会表示,此举意在加强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促进行业机构高质量发展。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优化发展理念,统筹规范融资行为。一是校正机构定位。明确要求上市证券公司端正经营理念,聚焦主责主业,把功能性放在首要位置,积极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作用,突出价值创造、股东回报和投资者保护,落实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合规管理要求,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在规范公司治理等方面发挥标杆示范作用。  二是规范市场化融资行为。要求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再融资应当结合股东回报和价值创造能力、自身经营状况、市场发展战略等,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和时机,严格规范资金用途,聚焦主责主业,审慎开展高资本消耗型业务,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健全公司治理,强化内部管控和风险管理要求。一是健全公司治理,明确要求上市证券公司建立股权结构清晰、组织架构精简、职责边界明确、信息披露健全、激励约束合理、内控制衡有效、职业道德良好的公司治理架构,健全组织架构运行机制,保证公司运作独立性、稳健性,落实全面风险管理要求,加强对各类境内外子公司的管控。  二是强化对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规范,强调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融资、担保、销售金融产品等方式,侵占上市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是规范财务报表编制和披露,明确上市证券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四是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及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严格规范短期激励,不得过度激励,要求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持续健全考核问责机制和声誉风险管理体系,依法依规披露薪酬有关信息。  促进行业发展,完善信息披露要求。遵循重要性、必要性原则,分类优化信息披露要求。  一是结合证券公司并表监管等安排,明确上市证券公司经监管部门认可或要求,以合并数据为基础编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或采取内部模型法等风险计量高级方法计算相关风险控制指标的,应当在披露时就相关口径及差异化安排进行说明。  二是要求上市证券公司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净资本等主要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当核心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说明原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是取消证券公司分类结果披露要求。  践行人民立场,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一是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强调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及程序,以积极、认真、专业的态度回应投资者关注,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上市证券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证券公司母公司为上市公司的,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人配合,就涉及证券公司经营等相关事项作出专业回应。  二是进一步突出价值创造与股东回报。明确上市证券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结合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制定对股东回报的合理规划,对经营利润用于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进行合理平衡,重视提高现金分红水平,鼓励形成实施股份回购的机制性安排,积极通过一年多次分红及回购注销的方式提升股东回报、优化治理结构。  证监会指出,本次修订突出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明确要求上市证券公司,以更鲜明的人民立场、更先进的发展理念、更严格的合规风控和更加规范、透明的信息披露,努力回归本源、做优做强,切实担负起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领头羊”和“排头兵”作用。《规定》的发布实施,将有利于督促和引导证券行业全面践行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全面落实新国九条,全面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服务投资者水平。  证监会称,下一步将坚守强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主线,持续加强证券公司日常监管,强化执法问责,督促上市证券公司将《规定》的一系列新要求落实到位,并将实践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向全行业辐射,促进证券行业机构高质量发展。证监会日前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规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证监会表示,此举意在加强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促进行业机构高质量发展。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优化发展理念,统筹规范融资行为。一是校正机构定位。明确要求上市证券公司端正经营理念,聚焦主责主业,把功能性放在首要位置,积极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作用,突出价值创造、股东回报和投资者保护,落实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合规管理要求,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在规范公司治理等方面发挥标杆示范作用。  二是规范市场化融资行为。要求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再融资应当结合股东回报和价值创造能力、自身经营状况、市场发展战略等,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和时机,严格规范资金用途,聚焦主责主业,审慎开展高资本消耗型业务,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健全公司治理,强化内部管控和风险管理要求。一是健全公司治理,明确要求上市证券公司建立股权结构清晰、组织架构精简、职责边界明确、信息披露健全、激励约束合理、内控制衡有效、职业道德良好的公司治理架构,健全组织架构运行机制,保证公司运作独立性、稳健性,落实全面风险管理要求,加强对各类境内外子公司的管控。  二是强化对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规范,强调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融资、担保、销售金融产品等方式,侵占上市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是规范财务报表编制和披露,明确上市证券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四是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及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严格规范短期激励,不得过度激励,要求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持续健全考核问责机制和声誉风险管理体系,依法依规披露薪酬有关信息。  促进行业发展,完善信息披露要求。遵循重要性、必要性原则,分类优化信息披露要求。  一是结合证券公司并表监管等安排,明确上市证券公司经监管部门认可或要求,以合并数据为基础编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或采取内部模型法等风险计量高级方法计算相关风险控制指标的,应当在披露时就相关口径及差异化安排进行说明。  二是要求上市证券公司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净资本等主要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当核心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说明原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是取消证券公司分类结果披露要求。  践行人民立场,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一是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强调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及程序,以积极、认真、专业的态度回应投资者关注,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上市证券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证券公司母公司为上市公司的,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人配合,就涉及证券公司经营等相关事项作出专业回应。  二是进一步突出价值创造与股东回报。明确上市证券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结合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制定对股东回报的合理规划,对经营利润用于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进行合理平衡,重视提高现金分红水平,鼓励形成实施股份回购的机制性安排,积极通过一年多次分红及回购注销的方式提升股东回报、优化治理结构。  证监会指出,本次修订突出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明确要求上市证券公司,以更鲜明的人民立场、更先进的发展理念、更严格的合规风控和更加规范、透明的信息披露,努力回归本源、做优做强,切实担负起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领头羊”和“排头兵”作用。《规定》的发布实施,将有利于督促和引导证券行业全面践行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全面落实新国九条,全面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服务投资者水平。  证监会称,下一步将坚守强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主线,持续加强证券公司日常监管,强化执法问责,督促上市证券公司将《规定》的一系列新要求落实到位,并将实践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向全行业辐射,促进证券行业机构高质量发展。
    05/13 专项治理
  • 海南开展“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 重点整治六大领域
      近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印发《“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5年)》,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根据实施方案,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执法工作,深化行风建设,严厉打击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领域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六项内容。  一是围绕助力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加大民生商品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商标侵权、假冒专利、违法使用特殊标志、官方标志和销售侵犯标志专有权商品,以及网络销售、直播带货中的侵权假冒等行为。  二是围绕支持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大外商投资领域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犯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和跨境、链条化制售侵权商品等行为。  三是围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加大商标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使用带有欺骗性商标标志、恶意抢注中小微企业商标、店面招牌商标侵权、侵犯老字号企业商标权等行为。  四是围绕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大地理标志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地理标志侵权假冒、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冒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以及使用近似标志的“搭便车”等行为。  五是围绕保障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加大商标专利申请及代理的执法力度,严厉查处申请不良影响商标、伪造申请材料、以不正当手段招徕业务、代理恶意抢注囤积商标、专利申请中弄虚作假、无资质专利代理等行为。  六是围绕支撑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加强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和特色品牌、区域品牌知识产权执法保护。
    05/11 专项治理
  • 国办: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违法活动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违法活动,持续清理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做法。  《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聚焦发挥招标投标竞争择优作用,改革创新招标投标制度设计,纵深推进数字化转型升级,加快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监管,坚持全国一盘棋,坚决打破条块分割、行业壁垒,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招标投标市场,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坚强支撑。  《意见》明确4方面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逐步形成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二是坚持系统观念、协同联动,有效凝聚招标投标市场建设合力。三是坚持分类施策、精准发力,提升招标投标市场治理精准性有效性。四是坚持创新引领、赋能增效,强化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创新、运行模式创新、交易机制创新、监管体制创新,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转型升级。  《意见》提出7方面政策举措。一是完善招标投标制度体系。优化制度规则设计,强化法规政策协同衔接。二是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健全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机制,推进招标采购机制创新。三是完善评标定标机制。改进评标方法和评标机制,优化中标人确定程序,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四是推进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加快推广数智技术应用,优化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体系。五是加强协同高效监督管理。压实行政监督部门责任,强化多层次立体化监管,加快推进智慧监管。六是营造规范有序市场环境。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违法活动,持续清理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做法。七是提升招标投标政策效能。健全支持创新的激励机制,优化绿色招标采购推广应用机制,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参与的政策体系。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推进机制,扎实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鼓励地方和基层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加强宣传解读和舆论监督,营造有利于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
    05/11 专项治理
  • 最高检:将重点加强对人工智能等未来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最高检日前召开“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新闻发布会。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宫鸣在会上表示,检察机关将重点加强对人工智能、生物技术、绿色能源和信息通信等未来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宫鸣回应媒体关于如何充分履职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问题称,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而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的社会生产能力,特点就是创新,必须依法严格保护。下一步,检察机关将重点在三个方面“下功夫”,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  一是在服务未来产业健康发展上下功夫。未来产业是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主要形式,是新质生产力的集中代表。检察机关将重点加强对人工智能、生物技术、绿色能源和信息通信等未来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既要“依法严办”让侵权者不敢再犯,也要“依法快办”避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持续受损。加大对涉未来产业科研人员司法保护力度,审慎办理涉科研经费、高科技人才类案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二是在加强科技创新综合保护上下功夫。依法惩治侵犯商业秘密和关键核心技术犯罪,兼顾保护企业创新和劳动者就业合法权利,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供给和技术供给的双重作用。加强对涉企刑民交叉案件的监督办理,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侵权犯罪,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加强反垄断领域和反不正当竞争检察工作,积极稳妥办理涉企反垄断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健康发展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大对涉专利、技术秘密、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技术类案件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力度,促进司法裁判标准统一。  三是在统筹指导提升办案质效上下功夫。随着科技创新飞速发展,很多高科技企业的创新探索已进入“无人区”,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带来知识产权权利属性、归属和侵权认定难,在案件非法经营数额计算、作品实质性相似、商业秘密同一性认定等方面也带来困难,对司法办案提出新挑战。最高检高度重视高技术类案件的办案规则提炼,过去三年共发布了2批9件指导性案例、6批50件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等高技术领域案件20件。今后还将继续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及时总结提炼办案规则,为办理同类案件提供参考,对激发企业创新动力、守护创新成果发挥规则引领和价值引领作用。  宫鸣表示,检察机关将坚持高质效办案价值追求,深入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持续加大对企业原始创新的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犯罪,加强涉企知识产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为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更充足、更优质的法治保障。
    04/28 专项治理
  • 生态环境部: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惩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近日,生态环境部在陕西省西安市召开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会议。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出席会议并讲话。  黄润秋指出,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新时代以来特别是近五年以来,全国生态环境监测系统全方位推动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建成全球规模最大、要素齐全、布局科学合理的监测网络体系,监测质效有效提升,技术能力持续增强,监管力度持续加大,队伍建设有力加强,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举世瞩目巨大成就提供了重要支撑。  黄润秋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时期。要切实抓好生态环境监测重点工作,推动生态环境监测高质量发展,发挥好监测的基础支撑作用。一是要加快建立与美丽中国建设相适应的现代化监测体系,对标美丽中国建设考核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监测评价办法,开展美丽中国监测评价,客观反映美丽中国建设的成效。二是进一步提升准确分析精准预测的能力,做好监测数据的关联分析和溯源分析,不断完善空气质量预报工作机制,更好服务污染防治攻坚。三是持续提升从山顶到海洋的一体化监测能力,统筹考虑山上山下、地上地下、岸上水里、城市农村、陆地海洋以及流域上下游的生态环境各要素,全方位、全地域推进一体化监测能力建设。四是强化监测科技支撑能力,面向降碳、减污、扩绿等重大业务监测支撑需求,研究提出监测关键技术研发项目,开展技术攻关,系统性提升监测科技水平。五是不断提升监测监管能力,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创新监管方式方法,组织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多措并举、多管齐下遏制环境监测数据造假问题。六是持续锻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先锋队,弘扬“细、实、严、勤、精”的务实工作作风,以高昂的斗志、精湛的技艺、过硬的作风保障监测数据“真、准、全、快、新”。
    04/23 专项治理
  •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 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起草了《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4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保险欺诈团伙化、职业化、跨地区、跨机构案件渐趋增多。现行《反保险欺诈指引》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反欺诈工作需要。为此,金融监管总局起草了《办法》,强调顶层设计,加强统筹;突出反欺诈工作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强化科技赋能和大数据应用,推动大数据反欺诈工作新模式。  据了解,《办法》共6章、37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反欺诈工作目标是建立“监管引领、机构为主、行业联防、各方协同”四位一体的工作体系,反欺诈体制机制基本健全,欺诈违法犯罪势头有效遏制,行业欺诈风险防范化解能力显著提升,消费者反欺诈意识明显增强。二是明确反欺诈监管职责,规定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定期对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对相关行业组织反欺诈工作进行指导。三是明确保险机构反欺诈职责任务,从组织架构、内部控制、风险识别与处置、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宣传教育等方面予以规范。对政策性保险欺诈风险管理提出特别要求。四是明确相关行业组织反欺诈职责分工,规定大数据反欺诈基本流程和各参与主体职责。五是明确反欺诈对外协作要求,规定与公安司法机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在行刑衔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合作。
    04/15 专项治理
  • 最高检:设立80个知识产权检察办案联系点
      为适应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新形势新任务,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以下简称“最高检知产办”)确定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地区人民检察院、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等80个办案联系点。  2022年3月,最高检知产办在当时已经实行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的20个省确定了首批34个市县级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部门作为办案联系点,并制定了管理办法。随着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不断深入,目前全国各省级检察院均已设立知产办,部分办案数量较多的市级院和基层院也组建了知产办或办案团队,全国知识产权检察办案数量大幅上升,案件结构明显优化。  “实践证明,确定办案联系点对最高检及时掌握各地工作情况、深入推进综合履职、提升专业化水平、落实高质效办案等具有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各联系点在典型案例培育、经验做法总结、前沿问题研究以及带动当地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发展等方面也起到了引领示范作用。”最高检知产办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最高检知产办将不断加强沟通联络和对下指导,充分发挥联系点办案质效基地、信息前沿基地和典型案例培育基地等重要作用,引领和推动全国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04/10 专项治理
  • 最高法:将完善预付式消费裁判规则 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
      4月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宜芳在会上介绍,下一步,人民法院将从四个方面发力,贯彻实施《条例》、加强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  一是加快制定《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例》既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惩治敲诈勒索行为,与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的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理念一致。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规范“知假买假”者索赔行为,打击敲诈勒索等违法索赔行为,让消费者放心消费,让经营者安心经营。  二是完善预付式消费裁判规则。《条例》第22条对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退还预付款余额等义务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拟就预付式消费的责任主体、合同效力、合同解除、退款付息、消费欺诈等问题完善裁判规则,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是与行政机关建立沟通协作机制。《条例》完善了行政机关执法规范和司法机关裁判规则,为加强执法与司法协作创造了条件。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与市场监管总局等行政机关协商建立和完善沟通协作长效机制,通过信息交换、司法建议、诉调衔接等方式,形成法治合力,为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四是充分发挥消费公益诉讼作用。《条例》对消费公益诉讼作出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公益诉讼立法,推动完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就网络打赏、网络直播营销、在线预定、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开展调研,下一步将通过适时发布典型案例、制定司法政策等方式不断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
    04/10 专项治理
  • 中央网信办:开展专项行动整治涉企侵权信息乱象
      为集中整治涉企侵权信息乱象,切实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网络合法权益,近日,中央网信办印发通知,部署开展“清朗·优化营商网络环境—整治涉企侵权信息乱象”专项行动。  据悉,本次专项行动聚焦侵犯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内容乱象,通过压实网站平台主体责任,规范网站平台受理处置涉企信息举报工作,重点整治无事实依据凭空抹黑诋毁企业和企业家形象声誉、炮制传播虚假不实信息、敲诈勒索谋取非法利益、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恶意炒作涉企公开信息等问题。  中央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各地网信办要指导督促属地网站平台对照专项行动目标任务,加强信息管理,深入清理存量涉企侵权信息,强化热搜榜单等重点环节管理,严格要求相关账号、MCN机构不得炒作营销涉企侵权信息。中央网信办鼓励支持企业和企业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对“顶风作案”、情节严重的网站平台和账号严格依法处罚,对各类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切实营造良好的营商网络环境。
    04/07 专项治理
  • 六部门发文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
      为进一步强化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促进预制菜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聚焦预制菜范围、标准体系建设、食品安全监管和产业高质量发展4个方面,旨在解决预制菜产业发展中遇到的定义泛化、标准不统一、产业政策扶持范围不一致、预制菜防腐剂等问题。  《通知》指出,预制菜也称预制菜肴,是以一种或多种食用农产品及其制品为原料,使用或不使用调味料等辅料,不添加防腐剂,经工业化预加工(如搅拌、腌制、滚揉、成型、炒、炸、烤、煮、蒸等)制成,配以或不配以调味料包,符合产品标签标明的贮存、运输及销售条件,加热或熟制后方可食用的预包装菜肴。  仅经清洗、去皮、分切等简单加工未经烹制的净菜类食品;速冻面米食品、方便食品、盒饭、盖浇饭、馒头、糕点、肉夹馍、面包、汉堡、三明治、披萨等主食类产品;不经加热或者熟制就可食用的即食食品,以及可直接食用的蔬菜(水果)沙拉等凉拌菜;连锁餐饮企业广泛应用中央厨房模式,自行制作并向自有门店配送的净菜、半成品、成品菜肴,均不属于预制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强调,预制菜范围应兼顾预制化和菜肴两种属性,企业生产预制菜需要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符合国家关于预包装食品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关要求,并加强进货查验、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贮存运输、销售使用全环节的风险管控。  关于下一步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举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将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立足市场监管岗位职责,强化预制菜全链条食品安全监管。  一是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合理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督促企业强化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强风险管控、严把原料关、严格食品添加剂使用,保障预制菜食品安全。  二是加强预制菜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结合食品原料、工艺等因素对预制菜实施分类许可,严格许可审查和现场核查,严把预制菜生产许可关口。  三是加强预制菜监督检查。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检查预制菜生产经营企业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贮藏运输等。组织开展预制菜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负责人表示,推广餐饮环节使用预制菜明示,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目前消费者普遍关注餐饮环节预制菜使用情况,期待餐饮商家公示预制菜使用情况。
    03/29 专项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