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非法集资案件发案数量增多,非法集资犯罪套路也在不断更新。与早期“发传单—投资—高息—六月付本”的传统集资不同,新型金融集资披着虚拟经济、金融创新的外衣,利用“金融互助”“爱心慈善”“虚拟货币”“电子商务”“微信营销”等名目,组织集资活动,活动范围突破了地域限制,下线发展也超越了熟人圈子,呈现出蔓延广、迷惑强、诱惑大等新特点。
客户误入比特币“庞氏”骗局
某日,Z姓女客户到网点办业务,在柜面大声告诉柜面人员她有比特币交易,要有大量资金进出,且客户告知柜面人员她交易时间一般在凌晨,银行手机银行和短信密码版转账限额无法满足其需求。
柜面人员听到客户需求后立即想到比特币业务是反洗钱重点关注的业务以及之前比特币业务带来的风险隐患,便具体询问客户交易的真实用图,并请主管一同解决。客户表示是投资,能给其带来高额回报。柜面人员随即提示客户风险,并告知客户开立证书版网银交易成功后交易无法撤销,风险很大,但是客户依然坚持要求办理证书版网银,随即拨打客服询问是否可以给其办理证书版网银并开立UKEY。支行主管也当场避开客户告知客服人员客户交易可疑的具体原因,并以客户从事的是高风险投资为由委婉拒绝客户开立UKEY。随后客户再次拨打客服电话询问申请开立UKEY但该网点未开的情况,支行主管再次告知客户比特币是高风险投资业务,且将可能带来的后果告知客户,并依然委婉告知客户银行不能给其开立证书版网银,客户随即表示知晓并扬言要到其他商业银行继续开立UKEY。
利用比特币诈骗隐匿性强
在互联网虚拟世界中,比特币非常流行。从本质上看,这是一种虚拟货币,持有人可以用人民币来兑换比特币。而公安机关在查处的非法集资案件中,有的涉及到比特币,这是一种特殊的非法集资形式。下面就给大家具体介绍下比特币非法集资的形式。
比特币交易平台违反《电信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电信管理法规,构成“非法经营行为”。《电信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多非法集资组织者打着互联网“金融创新”等幌子,甚至直接避开传统非法集资的“商品”载体,使新型非法集资变得难以识别,迷惑性增强。比特币的交易具有匿名性,交易的发生仅仅体现比特币钱包地址和一串随机的文字和数字等信息,除此之外没有任何能够辨认个人身份的信息。正是由于这个特性以及其可以实现的跨国境、跨平台等特性,使其成为了受贿、洗钱、向境外转移资产、赌博等非法行为的绝佳渠道。还有一些网站利用比特币进行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行为。新型非法集资与金融传销犯罪相互交织,呈现犯罪复合化形态。非法集资犯罪分子以公开宣传的形式,蛊惑受害者通过网络支付等渠道将资金汇聚至传销组织,形成所谓的资金池。
如何识别防范新型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有关部门建议: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
二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
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五要做到“两问”、“三查”:
“两问”:一是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问专业人士,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二是如果无法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可以向有关部门咨询,待了解详情后再作决定,忌盲目投资。
“三查”:一是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的上市公司,是否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的股权交易场所等,如果不具备,则涉嫌非法集资;二是通过查询工商登记,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如果主体身份不合法、不真实,则有欺诈嫌疑;三是一些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媒体多会进行报道,通过互联网资源,搜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异地重犯。
综上所述,比特币作为虚拟货币,很多时候,被不法分子用来洗黑钱、非法集资。比特币非法集资形式有很多,其中比较常见的就是不法分子通过开设比特币交易网站,筹集比特币,然后关闭网站。对于很多年轻人来说,往往容易上当受骗。因此,我们提醒大家,新型非法集资犯罪还会不断演化衍生出新的犯罪形态,一定要拒绝高利诱惑,远离比特币,远离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