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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扫二维码送小礼品?法官提醒:当心落入骗子陷阱
  • 发布日期:2021/6/9 8:14:44
  • 阅读量:2024
  • 来源:山西晚报
  • 专栏:风险提示

  生活中,经常会看到许多人对“扫码领礼品”趋之若鹜,然而作为新型网络入口,二维码也许隐藏着不少陷阱。近日,繁峙县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案件,被告人古某、宋某华因通过地推送礼品,诱惑群众在朋友圈转发含有违法信息的二维码实施诈骗,受到了法律严惩。

  2020年4月中旬,被告人古某见刘某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被山东警方逮捕)在怀仁市做地推(以免费发放小礼品为诱饵,让群众通过微信朋友圈群发上线提供的含有违法信息的二维码),便跟随刘某龙一起做,在做地推的过程中通过微信先后结识了微信昵称为“百度老大”“傲龙网络工作室[已购双封]”“夜影[已购双封]”“印象传媒”等上线。

  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古某和被告人宋某华从怀仁市行至繁峙县砂河镇,事先购买了储物箱、衣架、毛绒玩具、玩具水枪等物品,到砂河镇老凤祥金店门口开始做地推。

  二人将礼品摆放好后,向过路群众宣传“微信打广告,免费送礼品”,并提供相应的二维码。经群众同意后,被告人古某、宋某华拿群众微信扫码群发,并拍成视频发送至上线建立的微信群,通过验证后,上线以每单20元至29元不等的费用支付报酬。

  为逃避打击,被告人古某、宋某华将每天的聊天记录、群发信息等全部删除。按照该方式,被告人古某、宋某华共通过数百名群众扫码群发违法信息,从中非法获利20363.5元。其中,孟某艳通过二人提供的二维码扫码注册后,在网络赌博平台被骗57913.19元。

  繁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古某、宋某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其行为确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古某、宋某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二被告人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积极退缴非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法判决被告人古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宋某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依法追缴二人非法所得。

  法官说法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法官寄语

  随着二维码的兴起,打车、购物、缴费、转账等事务都可以通过手机分分钟完成,方便又快捷。但有不少违法分子通过二维码植入病毒、木马、恶意程序、扣费软件等,在引诱受害人扫描后,盗窃受害人微信账户或支付宝购物。在此,法官提醒:

  1.千万不要见“码”就扫,要对二维码的来源进行判定,不扫可疑的二维码,不要贪图一些小便宜去扫描陌生人提供的二维码。一些发布在来路不明网站上的二维码最好不要扫描,更不要点开链接或下载安装。

  2.在用支付宝或微信收支款项时要看清楚,分清收款码、付款码,了解正在进行的消费行为。对于自己的付款码要妥善保管,不要轻易让他人获得。

  3.二维码支付应当选择公认比较安全的客户端,比如一些客户端能够防止二维码被截图,从而防止诈骗分子用来转账。

  4.提高在线支付安全级别,使用指纹或者“手势密码”等更高级别的方式。

  5.要在手机中安装防病毒安全软件等相应的防护程序,一旦出现有害信息,可以及时提醒和杀毒,以免遭遇短信泄露甚至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