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征信报告修复价格,一条1000元至2000元。如果修复不成功,可以退款。”当你因征信记录上有逾期信息而发愁时,恰好有人打出这样的广告宣传,你会相信吗?在大数据时代,一部分机构或个人在商业利益的驱使下,利用银行与征信报告主体的信息差,混淆征信异议、信用修复概念,以“征信洗白”“征信修复”为噱头,形成一条集征信修复培训、加盟代理、个人信息售卖于一体的灰色产业链。
近年来,由于信息主体的修复需求旺盛, “征信修复”市场非常火爆。而所谓的“征信修复”不是一种正规的征信权利救济路径,并不被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认可。尽管《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赋予了信息主体针对错误、遗漏征信信息的异议权,但这种异议只是纠错程序,对本不该记载的错误信息或漏记信息进行修正,而非对信用污点进行事后修复。况且,只有经征信机构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实有误、遗漏的,才能被予以更正。
然而,一些机构或个人以牟利为目的,把征信异议包装成商业性质的征信修复,忽悠信息主体,甚至通过一些违法失信的手段滥用征信异议权利,让征信异议变了味,走了形。或许,一些信息主体得到了想要的信用修复结果,但这种结果很可能是靠伪造数据、虚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甚至是通过恶意投诉、施压银行等征信机构得来的。如果因银行等征信机构审核不严、无底线地对投诉让步“修正”数据或辅助造假,致使有问题的信用被“修复”,那么征信报告或征信惩戒机制就被注入了水分,在某种程度上失去其真实性,征信的公信力也会受到损害。这不仅会影响征信管理秩序、妨碍征信管理公平,也会直接降低征信管理的社会效果,产生一系列负面效应。比如,征信报告被广泛应用于商业银行贷款、申请信用卡、升学就业、人才引进、积分落户、高消费等多个领域,一旦问题信用被虚假修复、违规修复、不当修复,就会给相关应用领域埋下隐患,增加风险,影响到相关环节或行为的准确性、公正性、公平性,让一些人得到不应该得到的机会,享受不该享受的便利。实际上,以弄虚作假、恶意投诉等手段实施“征信修复”的服务机构、个人以及信息主体,已经触碰了法律底线、诚信底线,不仅可能面临民事责任、行政处罚责任、刑事责任,还会给己方的信用增添了新的问题和污点。
作为一门生意的“征信修复”很容易对征信构成二次损害,对此,社会各界需严加警惕和防范。公民、企业等信息主体应该增强法律意识、诚信意识,不要走“征信修复”的旁门左道,而要准择走征信异议的合法路径。银行等征信机构有必要加强对征信相关规则的宣传,畅通多元化征信异议路径,引导信息主体合理行使异议救济权。同时,对信息主体易出现违约问题的还贷、消费等环节,积极进行风险警示,做好常规常态的信息提示,从源头减少失信行为。相关监管部门还应加大对虚假征信修复、违规征信修复的监管查处力度,提高其违法违规的成本,打掉这一灰色产业链条,为征信管理与应用营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