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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辽丹凤交罚字【2024】第09013号处罚类别:
罚款处罚内容:
该企业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和《辽宁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部分)第56条,违法程度严重,处5000元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682MA7HQTRD4L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吴超处罚决定日期:
2024-11-04公示截止期:
2027-11-04处罚机关:
凤城市交通运输局(凤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数据更新时间:
2024/11/18 10:5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