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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丹环振安罚决字〔2025〕3号处罚类别:
罚款处罚内容: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600673786837T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崔德亮处罚决定日期:
2025-03-21公示截止期:
2028-03-21处罚机关: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数据更新时间:
2025/5/6 10:3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