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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金发〔2024〕11号各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各金融控股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决策部署,在中央金融委的统筹指导下,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切实把“五篇大文章”落地落细,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以服务社会民生、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国家战略为着力点,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着力做好“五篇大文章”,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统筹推进经济和金融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未来5年,银行业保险业多层次、广覆盖、多样化、可持续的“五篇大文章”服务体系基本形成,相关工作机制更加完善、产品更加丰富,服务可得性、覆盖面、满意度大幅提升,有力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相关监管制度和配套机制进一步健全,评价体系更加健全有效,政策协同性不断增强。  科技金融。针对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进一步增强,对研发活动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资金和保险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科技金融风险分担机制持续优化,努力形成“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  绿色金融。绿色金融标准和评价体系更加完善,对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的金融支持不断加强,绿色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银行保险机构环境、社会和治理(ESG)表现持续提升。  普惠金融。基本建成高质量普惠金融体系,助力共同富裕迈上新台阶。普惠金融服务体系持续优化。普惠信贷体系巩固完善。普惠保险体系逐步健全。  养老金融。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规范发展,养老金融产品更加丰富,对银发经济、健康和养老产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持续加大,更好满足养老金融需求。  数字金融。银行业保险业数字化转型成效明显,数字化经营管理体系基本建成,数字化服务广泛普及,对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有效助力。数字化监管架构流程基本建成,监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大幅提升。  (三)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施策。打通束缚新质生产力和“五篇大文章”发展的堵点卡点,创造良好制度环境。引导银行保险机构结合自身定位和优势,针对性优化“五篇大文章”发展战略。鼓励因地制宜、先行先试,发挥示范效应。  坚持市场主导,惠企利民。尊重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银行保险机构树立正确社会价值导向,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意识,加快构建商业可持续的经营模式,履行社会责任,增强内生动力。  坚持守正创新,风险可控。强化科技引领,充分发挥创新对新质生产力的主导作用,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推进金融创新。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前提下进行,稳中求进,守牢风险底线。  坚持系统观念,形成合力。加强监管与货币、财税、产业、环保等政策协同联动,充分调动政府、企业、市场等各方面积极性。推动形成各类金融手段相互补充、金融机构各司其职、“五篇大文章”融合发展的生动局面。  二、优化“五篇大文章”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聚焦卡点堵点提升科技金融质效。科技金融要迎难而上、聚焦重点,助力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创新,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银行保险机构结合科技型企业发展规律和特点先行先试,研发专属金融产品,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有效满足制造业中长期融资需求。加强与外部投资机构合作,规范开展“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探索推进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优化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软件首版次安全保险运行机制。  (五)聚焦“双碳”目标健全绿色金融体系。绿色金融要乘势而上、先立后破,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引导银行保险机构积极支持重点行业和领域节能、减污、降碳、增绿、防灾,促进清洁低碳能源体系建设和绿色技术推广应用。丰富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发展碳排放权、排污权等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探索绿色保险费率调节机制,推动环境保护、气候变化、绿色产业和技术等领域绿色保险业务发展。强化对客户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分类管理与动态评估,纳入业务管理流程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采取差别化管理措施。有效满足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低碳转型的合理融资需求。  (六)聚焦痛点难点加强普惠金融服务。普惠金融要雪中送炭、服务民生,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银行保险机构要公平对待各类所有制企业,持续加大对民营、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支持。鼓励开发符合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加大首贷、续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积极服务乡村全面振兴,强化对高标准农田、种业振兴、产业发展、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的融资支持。丰富普惠保险产品供给,改善投保理赔服务,为普惠金融重点领域提供全面保险保障。根据涉农经营主体融资需求特点,探索丰富增信方式,优化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扩大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实施范围,因地制宜发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保持金融支持力度不减。提升特定群体金融服务质效。  (七)聚焦现实需求加快养老金融发展。养老金融要健全体系、增进福祉,积极适应老龄化社会发展要求。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支持具有养老属性的储蓄、理财、保险等产品发展。扩大商业养老金试点范围。丰富税优健康保险产品供给,让相关政策惠及更多人民群众。探索包含长期护理服务、健康管理服务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持续推进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加大对健康产业、养老产业、银发经济的金融支持。在风险有效隔离的基础上,支持保险机构以适当方式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实现长期护理、风险保障与机构养老、社区养老等服务有效衔接。推动金融适老化改造,提升老年人金融服务体验。  (八)聚焦效能和安全促进数字金融发展。数字金融要把握机遇、重视安全,提高金融服务便利性和竞争力。积极引导银行保险机构数字化转型,提升数字化经营服务能力,强化业务管理、改进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以数字金融创新巩固拓展数字经济优势。加强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科技外包等风险管理,防范新技术应用带来的风险,提高运营韧性。鼓励科技领先金融机构向中小金融机构输出风控工具和技术服务。大力发展移动互联网终端业务,拓展线上渠道,加强线上线下业务协同。健全适应数字化时代的金融监管体系,增强数字化监管能力和金融消费者保护能力。  三、发挥银行保险机构服务“五篇大文章”的职能优势  (九)有效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功能。开发性、政策性金融要把坚守职能定位与做好“五篇大文章”相结合,重点做商业性金融干不了、干不好的业务。发挥中长期投融资优势,探索政策性金融工具服务模式,立足自身定位为科技、绿色、农业、养老等领域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立足职能定位,积极践行普惠金融。支持政策性粮棉油收储、全产业链升级和优质企业发展,促进稳产增收,助力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十)充分发挥全国性商业银行主力军作用。大型商业银行要做优做强,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增强金融科技核心竞争力,发挥网络渠道、业务功能协同等优势,提升“五篇大文章”综合金融服务能力。有力落实国家战略,助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科技强国建设。深化普惠金融专业化机制建设,做好小微企业、乡村振兴相关金融服务。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要坚持差异化市场定位,围绕“五篇大文章”探索创新,努力形成具有比较优势的业务模式。  (十一)积极引导中小银行立足当地开展特色化经营。城商行和民营银行要发挥服务城乡居民、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地方经济的生力军作用,注重利用管理半径短、经营机制灵活等优势,结合自身资源禀赋,针对性优化“五篇大文章”金融产品和服务。突出人缘、亲缘优势,探索构建有效的小微企业服务模式。农村中小银行要强化支农支小使命担当,深耕当地特色产业,主动适应市场变化,支持农业产业链发展,加大乡村振兴等领域融资支持。  (十二)大力发挥保险业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保险机构要坚持保障本源,持续优化保险产品和业务结构,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因地制宜发展科技保险,实现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保险保障覆盖。丰富绿色保险产品供给,聚焦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低碳技术、绿色农业等领域需求,开发多样化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各类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积极推进健康保险发展,有效满足多样化养老需求。推动巨灾保险发展,发挥好保险在防灾减灾救灾中的作用。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定的优势,持续加大对“五篇大文章”重点领域的融资支持。  (十三)主动发挥非银行金融机构专业优势。引导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聚焦主业、规范发展。鼓励信托公司培育发展养老信托、绿色信托、知识产权信托等业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充分发挥不良资产盘活处置专业优势,为企业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等提供专业金融服务。突出消费金融公司特色化服务功能,提升普惠金融服务效能。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助力制造业企业扩大销售、盘活设备资产,发展新能源船舶、新能源汽车等绿色租赁。支持财务公司参与能源行业、汽车行业等绿色减碳项目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绿色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绿色金融专项债。鼓励资管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绿色低碳、乡村振兴、养老产业、数字化转型等领域的投资。  四、完善银行保险机构“五篇大文章”组织管理体系  (十四)加强内部管理机制建设。银行保险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对“五篇大文章”相关业务的组织领导,将“五篇大文章”纳入机构战略规划和年度重点任务,建立健全专项领导协调机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加强对相关业务的统筹推动和组织保障。通过加大信贷资源投入、适当下放信贷审批权限、实施差异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等措施,加大内部资源倾斜,促进“五篇大文章”相关业务协调、持续、稳健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结合自身实际设立专门部门或特色分支机构,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  (十五)完善激励约束机制。银行保险机构要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相结合、短期利益与长期目标相结合,根据各重点领域发展动态和风险特征,完善“五篇大文章”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适当提升相关业务在内部绩效考核中的占比,有效调动基层工作积极性。落实尽职免责制度,进一步明确免责的认定标准和流程,促进各方履职尽责。  (十六)坚守风险底线。银行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开展业务,避免一哄而上、过度授信。加强对相关产品业务的合规性审查,防止以监管套利为目的的“伪创新”“乱创新”。精准确定支持对象和范围,严防以“五篇大文章”之名骗取、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加强业务后续跟踪管理和风险监测,前瞻性做好风险预警及化解处置预案。  五、做好“五篇大文章”的监管支持工作  (十七)强化监管引领。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完善“五篇大文章”政策体系,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强化政策激励,明确目标要求,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强化统计监测分析,及时开展评估检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执行走偏等问题予以纠正。金融监管总局将适时对各监管局和银行保险机构做好“五篇大文章”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评价,推动相关工作取得实效。  (十八)推动完善外部环境。各监管局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合作,推动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加强抵质押相关权利配套机制和市场建设,畅通押品处置渠道。推动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支持地方政府建立完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有效整合各领域信息,与银行保险机构充分共享,为优化“五篇大文章”金融服务创造有利条件。  (十九)严防违法违规金融活动。严厉打击以“五篇大文章”相关概念名义开展的违法违规和金融犯罪活动,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立体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提高早防早治、精准处置能力。鼓励群众举报线索,努力形成群防群治良好局面。  (二十)鼓励良好经验交流互鉴。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结合自身经济金融发展需要,针对性地开展“五篇大文章”试点示范。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组织银行保险机构沟通交流,及时总结“五篇大文章”相关良好做法和意见建议。加大对良好经验的宣传力度,通过示范带动和典型推广,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2024/06/04 国家政策法规
  •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2024年5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鼓励创新,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规范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鼓励和支持经营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经营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下简称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商业道德。  经营者不得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影响市场公平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络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组织查处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网络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措施,研究网络反不正当竞争工作重大问题,联合查处重大案件,协同推进综合治理。  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金融、传媒、电信等行业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对涉嫌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合规竞争。  第六条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平台内竞争行为的规范管理,发现平台内经营者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违法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规定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记录保存时间自作出处置措施之日起计算,不少于三年。第二章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本规定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作为域名主体部分等网络经营活动标识;  (三)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应用软件、网店、客户端、小程序、公众号、游戏界面等的页面设计、名称、图标、形状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四)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网络代称、网络符号、网络简称等标识;  (五)生产销售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  (六)通过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等便利条件,与其他经营者共同实施混淆行为;  (七)其他利用网络实施的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设置为搜索关键词,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性能、功能、质量、来源、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一)通过网站、客户端、小程序、公众号等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注;  (二)通过直播、平台推荐、网络文案等方式,实施商业营销活动;  (三)通过热搜、热评、热转、榜单等方式,实施商业营销活动;  (四)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一)虚假交易、虚假排名;  (二)虚构交易额、成交量、预约量等与经营有关的数据信息;  (三)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营销;  (四)编造用户评价,或者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隐匿差评、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的评价等;  (五)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点赞、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  (六)虚构收藏量、点击量、关注量、点赞量、阅读量、订阅量、转发量等流量数据;  (七)虚构投票量、收听量、观看量、播放量、票房、收视率等互动数据;  (八)虚构升学率、考试通过率、就业率等教育培训效果;  (九)采用伪造口碑、炮制话题、制造虚假舆论热点、虚构网络就业者收入等方式进行营销;  (十)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排名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平台工作人员、对交易有影响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在流量、排名、跟帖服务等方面的竞争优势。  前款所称的财物,包括现金、物品、网络虚拟财产以及礼券、基金、股份、债务免除等其他财产权益。  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实施下列损害或者可能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一)组织、指使他人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恶意评价;  (二)利用或者组织、指使他人通过网络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  (三)利用网络传播含有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的风险提示、告客户书、警告函或者举报信等;  (四)其他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客户端、小程序、公众号运营者以及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与经营者共同实施前款行为。  本条所称的商业信誉,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的信用和名誉,包括相关公众对该经营者的资信状况、商业道德、技术水平、经济实力等方面的评价。  本条所称的商品声誉,是指商品在质量、品牌等方面的美誉度和知名度。  第十二条经营者不得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流量劫持、干扰、恶意不兼容等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前款所称的影响用户选择,包括违背用户意愿和选择权、增加操作复杂性、破坏使用连贯性等。  判定是否构成第一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技术创新和行业发展等因素。  第十三条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下列插入链接或者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等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一)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跳转链接、嵌入自己或者他人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利用关键词联想、设置虚假操作选项等方式,设置指向自身产品或者服务的链接,欺骗或者误导用户点击;  (三)其他插入链接或者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的行为。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等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第十五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判定经营者是否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兼容行为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二)不兼容行为是否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是否影响网络生态开放共享;  (三)不兼容行为是否针对特定对象,是否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  (四)不兼容行为对消费者、使用该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第三方经营者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  (五)不兼容行为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从业规范、自律公约等;  (六)不兼容行为是否导致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成本不合理增加;  (七)是否有正当理由。  第十六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直接、组织或者通过第三方实施以下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一)故意在短期内与其他经营者发生大规模、高频次交易,或者给予好评等,使其他经营者受到搜索降权、降低信用等级、商品下架、断开链接、停止服务等处置;  (二)恶意在短期内批量拍下商品不付款;  (三)恶意批量购买后退货或者拒绝收货等。  第十七条经营者不得针对特定经营者,拦截、屏蔽其合法提供的信息内容以及页面,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拦截、屏蔽非法信息,频繁弹出干扰用户正常使用的信息以及不提供关闭方式的漂浮视窗等除外。  第十八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搜索降权、商品下架等方式,干扰其他经营者之间的正常交易,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限制交易对象、销售区域或者时间、参与促销推广活动等,影响其他经营者的经营选择,妨碍、破坏交易相对方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十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方不合理地提供不同的交易条件,侵害交易相对方的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以下情形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根据交易相对人实际需求且符合正当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实行不同交易条件;  (二)针对新用户在合理期限内开展的优惠活动;  (三)基于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规则实施的随机性交易。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下列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违背用户意愿下载、安装、运行应用程序;  (二)无正当理由,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拦截、拖延审查、下架,以及其他干扰下载、安装、运行、更新、传播等行为;  (三)对相关设备运行非必需的应用程序不提供卸载功能或者对应用程序卸载设置不合理障碍;  (四)无正当理由,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搜索降权、限制服务内容、调整搜索结果的自然排序等行为;  (五)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不得违反本规定,实施其他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影响市场公平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具有竞争优势的平台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滥用后台交易数据、流量等信息优势以及管理规则,通过屏蔽第三方经营信息、不正当干扰商品展示顺序等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十四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强制平台内经营者签订排他性协议;  (二)对商品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区域或者销售时间进行不合理的限制;  (三)不合理设定扣取保证金,削减补贴、优惠和流量资源等限制;  (四)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进行其他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二十五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中公平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不得违背商业道德、行业惯例,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的服务费用。  第二十六条判定构成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可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是否无法正常使用;  (二)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是否无法正常下载、安装、更新或者卸载;  (三)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成本是否不合理增加;  (四)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用户或者访问量是否不合理减少;  (五)用户合法利益是否遭受损失,或者用户体验和满意度是否下降;  (六)行为频次、持续时间;  (七)行为影响的地域范围、时间范围等;  (八)是否利用其他经营者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牟取不正当利益。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对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管辖适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举报较为集中,或者引发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可以由实际经营地、违法结果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二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测,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办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过程中,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不得伪造、销毁涉案数据以及相关资料,不得妨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调查。  第二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基于案件办理的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与案件相关的电子证据进行取证、固定,对财务数据进行审计。  第三十条对于新型、疑难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派专家观察员参与协助调查。专家观察员可以依据自身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实践经验等,对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是否有促进创新、提高效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正当理由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观察员等对参与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未按规定保存信息,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妨害、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法律、行政法规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利用网络排除、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2024/05/27 国家政策法规
  • 东港市宏阳机械有限公司
    2024/05/16 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书
  • 凤城市融媒体中心开展诚信文化教育宣传活动
    为加快信用凤城建设步伐,大力宣传诚信文化教育,凤城市融媒体中心积极做好诚信文化教育宣传活动。活动中,在“瞰凤城”APP上发布了《于波家庭:坚守诚信和谐的兴家之道》《绸厂社区开展“3.15消费者权益日”诚信宣传活动》《小小菜摊传递诚信与善良温暖平凡你我》等稿件,通过正面引导、公益宣传,大力弘扬守信践诺的传统美德,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良好氛围,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舆论支撑,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气和良好氛围。
    2024/05/14 诚信文化宣传活动
  • 凤城市凤山社区卫生院开展诚信文化教育宣传活动
    为加快信用凤城建设,全面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促进医疗卫生健康领域持续、健康发展,打造诚信医疗服务,不断提高社会满意度,凤山社区卫生院开展诚信宣传活动。活动通过卫生院屏幕循环播放“践行诚信规范、建设诚信单位”,“人人知诚信、处处讲诚信”等宣传标语,向医护人员和来往患者进行诚信宣传,普及诚信知识,传递医院要以患者为中心的工作理念,营造诚信医疗环境,认识诚信的重要性和深刻含义,落实各项便民措施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在保障医疗效果的同时最大限度的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取信于民,造福于民。通过活动的开展,让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参与其中,积极建设“人人知诚信、处处讲诚信”的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引导全社会人员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诚信理想,强化诚信意识,培养诚信品质。
    2024/05/14 诚信文化宣传活动
  • 凤城草河街道关于开展诚信文化教育宣传活动
    为提高全民诚信意识,加快“信用凤城”建设步伐,凤城市草河街道在辖区内集中开展诚信文化教育宣传活动。活动中利用草河街道保卫村周一大集发放“守信光荣、失信可耻”内容的宣传单;利用便民大厅LED电子屏及各村人流密集场所悬挂条幅等宣传手段,让群众深知“守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难行”的道理;通过走访深入辖区企业,让各企业更加深刻的体会到信用体系的重要性,健全“守信受激励、失信受制约”的诚信体系。下一步,草河街道将诚信文化宣传常态化,利用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和村民村组微信群转发诚信先进事迹、典型案例等手段,大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风气。
    2024/05/14 诚信文化宣传活动
  • 凤城市白旗镇开展诚信文化教育宣传活动
    为了提高白旗镇全民诚信意识,加快“信用凤城”建设步伐,推动白旗镇诚信文化教育宣传工作,提高业主诚信守法意识,加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结合白旗镇的实际情况,开展了诚信文化教育宣传活动。活动期间白旗镇采取了多项措施,扎实开展了本次活动,通过制作诚实为本、信誉为重、共建和谐等宣传标语20多条,分别悬挂在农贸综合市场、主干道、村(社区)进行宣传;在人流量大的地方设置现场宣传咨询台,把宣传资料发放到消费者手中;对所有企业、种养殖户、商店、餐厅和农贸市场摊主进行了宣传,发放诚信文化教育、价格监督和食品安全等相关宣传资料。对企业和种养殖户发送诚信宣传短信等等;在镇中学和小学积极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教育工作,诚信意识从小做起。此次通过对诚信文化教育宣传活动的开展,在全镇范围内提倡“诚信文化教育”“诚信兴商”的经营理念,强化道德建设,增强了诚实守信意识,将诚信文化教育工作加入常态化管理,与食品安全、环保等有机结合起来,联合监管。提高群众监督意识,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利益。
    2024/05/14 诚信文化宣传活动
  • 信用办关于印发《2024年丹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丹信办发【2024】4号市信用办关于印发《2024年丹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pdf附件:2024年丹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docx
    2024/05/14 本市政策法规
  • 凤城市鸡冠山镇开展诚信文化教育宣传活动
    为加快“信用凤城”建设步伐,提高全民诚信意识,凤城市鸡冠山镇积极开展诚信文化教育宣传活动。活动期间,鸡冠山镇以“守信光荣,失信可耻”为主题,通过政府LED显示屏进行宣传;并在农村大集发放活动宣传材料,使广大人民群众深入了解诚信相关知识,弘扬诚信典型,鞭挞失信行为。此次宣传活动强化了社会监督,使市场经营者树立“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理念。全方位展示了鸡冠山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宣传信用建设有关政策法规,积极倡导“诚信”的价值取向。
    2024/05/13 诚信文化宣传活动
  • 凤城市东汤镇开展诚信文化教育宣传活动
    为加快推进“信用凤城”建设,凤城市东汤镇政府在全镇范围内组织开展诚信文化教育宣传活动。活动期间,镇政府工作人员向广大群众发放诚信倡议书,利用LED大屏幕向广大群众宣传道德诚信有关知识,倡导居民“争做诚信公民、共筑诚信东汤”,自觉增强诚实守信的意识,争做诚实守信的践行者。此次活动使人们牢固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观念,积极引导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讲诚信、重信用,让诚信深入人心,做一个诚信公民,在单位做个诚信员工,在家庭做个诚信成员,使讲诚信成为人们的普遍自觉行动。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风气。
    2024/05/13 诚信文化宣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