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宽甸县供销社直属企业大众农贸市场信用承诺书
2024/03/20 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书
-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
关于《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失信惩戒措施,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严格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编制本清单。 一、本清单所称的失信惩戒,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组织依法依规运用司法、行政、市场等手段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进行惩戒的活动。 二、本清单旨在规范界定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对象。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共管理机构不得超出本清单所列范围采取对相关主体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失信惩戒措施。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开展失信惩戒的,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清单所列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三类,共14项:一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实施的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措施,包括限制市场或行业准入、限制任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限制升学复学等;二是由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职需要实施的相关管理措施,不涉及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包括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等;三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实施的措施,包括纳入市场化征信或评级报告、从严审慎授信等。 四、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部门,应严格规范名单认定标准、移出条件、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该领域主管(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公开。 五、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其名单认定标准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形式确定,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由该领域主管(监管)部门以部门规章形式确定。 六、除本清单所列失信惩戒措施外,地方性法规对相关主体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失信惩戒措施有特殊规定的,或地方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职需要实施不涉及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义务的相关管理措施,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可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依据地方性法规编制仅适用于本地区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失信惩戒措施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策文件: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ghxwj/202402/t20240228_1364264.html 政策解读:https://www.zhonghongwang.com/show-189-318577-1.html
2024/03/20 国家政策法规
- 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诚信文化教育宣传活动
为提高全民诚信意识,推进信用凤城建设步伐,近日,凤城农商银行组织开展诚信文化教育宣传活动。活动中银行各营业网点通过运用LED电子显示屏循环播放宣传活动口号“守信光荣失信可耻”;发动员工制作诚信宣传小视频在公众号、微信上转发宣传,扩大宣传受众覆盖面,充分利用线上渠道,发挥网络和自媒体的阵地辐射作用,广泛发声;网点外摆放宣传台,对老百姓开展以“守信光荣失信可耻”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着力扩大活动影响覆盖范围。活动围绕向群众普及征信知识及信用意识,教育员工诚信自律,弘扬诚信传统文化等方面积极开展,讲解失信典型案例,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金融消费环境,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2024/03/19 诚信文化宣传活动
- 凤城市凤凰医院开展诚信文化教育宣传活动
近日,凤城市凤凰医院组织开展诚信文化教育宣传活动,通过全院讲座、科室学习、多媒体电子屏、宣传展架、门诊大厅人工讲解等形式进行宣教活动,动员全体工作人员自觉参与诚信建设,主动践行诚信要求,树立诚信意识,确立诚信观念,落实诚信规范,争当诚信标兵。强化医务工作人员诚信履职意识,用实际行动践行诚信、传递诚信、弘扬诚信,为推动医疗事业发展提供有力思想保障和精神动力。
2024/03/19 诚信文化宣传活动
- 丹东市对外贸易企业协会信用承诺书
2024/03/19 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书
- 宽甸丰源钛业有限公司信用承诺书
2024/03/18 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日公布施行2024年3月1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第一条 为了健全国务院的组织和工作制度,保障和规范国务院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第三条 国务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依法行政,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国务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第四条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应当自觉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第五条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总理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第六条 国务院行使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职权。第七条 国务院实行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制度。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第八条 国务院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国务院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法律草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讨论、决定、通报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国务院根据需要召开总理办公会议和国务院专题会议。第九条 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总理签署。第十条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院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第十一条 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确定或者调整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第十二条 国务院组成部门设部长(主任、行长、审计长)一人,副部长(副主任、副行长、副审计长)二至四人;委员会可以设委员五至十人。国务院组成部门实行部长(主任、行长、审计长)负责制。部长(主任、行长、审计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委务、行务、署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发布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副主任、副行长、副审计长)协助部长(主任、行长、审计长)工作。国务院副秘书长、各部副部长、各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副审计长由国务院任免。第十三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优化协同高效精简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每个机构设负责人二至五人,由国务院任免。第十四条 国务院组成部门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当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主管部门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发布命令、指示。国务院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第十五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第十六条 国务院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第十七条 国务院健全行政监督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备案审查、行政执法监督、政府督查等工作,坚持政务公开,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第十八条 国务院组成人员应当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带头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第十九条 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第二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03/12 国家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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