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 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丹政发〔2022〕1号 为进一步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提升空气质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2022年4月1日起,按照《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通知》(丹政发〔2019〕11号)要求执行。 二、责任追究 (一)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劝阻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并向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举报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违规销售烟花爆竹举报电话:市应急局-12350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2/03/04 本市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