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的通知 国办函〔2025〕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5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坚持问题导向与系统治理相结合、存量治理与增量控制相结合、有效处置与资源化利用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健全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体系,提升治理效能,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7年,健全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完善建筑垃圾管理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偷排乱倒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建筑垃圾平均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以上,城市建筑垃圾有效治理新格局基本形成。 二、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 (一)压实减量责任。落实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主体责任,采用新型建造方式,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创新设计、施工技术与装备。推广绿色施工和全装修交付,从源头减少建筑垃圾产生。工程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减量、运输、利用、处置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铁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实行分类处理。各地要依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将建筑垃圾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实行分类处理,因地制宜明确处理方式。严禁将建筑垃圾直接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原则上,工程渣土和干化处理后的工程泥浆可用于土方平衡、场地平整、道路建设、环境治理或烧结制品等;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应优先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再生建材、道路材料等;无法利用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置,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铁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施工现场管理。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划定建筑垃圾分类贮存场所,分类收集建筑垃圾,选择符合条件的运输单位及时清运,规范运输车辆进出管理,并按规定对建筑垃圾进行利用、处置。各地要因地制宜推进建筑拆除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一体化。(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铁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装修垃圾管理。各地要明确装修垃圾投放、收运管理要求,落实属地政府、物业服务单位责任,引导合理设置装修垃圾投放点,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保持周边环境整洁。鼓励采取提前预约、袋装投放、箱体收集等方式收运装修垃圾。(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三、强化建筑垃圾运输监管 (五)明确技术要求。各地要制定完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相关技术要求,明确外观规格、标志标识、密闭装置、北斗卫星定位、安全配置、装卸记录、数据传输等要求,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运输建筑垃圾。(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规范运输管理。各地要结合实际,科学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需求,引导运输单位合理配置运力。强化运输行为监管,严格水路运输码头、船舶监管,督促运输单位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和车辆、船舶运行状况检查,按照规定时间、路线将建筑垃圾运送至指定地点,严防沿途遗撒、乱倒乱卸、交通违法等行为发生。(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建立退出机制。各地要依法依规明确“黑名单”等从业禁止规定,制定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明确奖惩制度和退出规则。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运输单位,依法依规吊销其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建筑垃圾处置 (八)加强规划选址。各地在编制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时,要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量、源头分布及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用地需求,科学规划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模、选址布局、建设时序等,根据需要落实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确定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固定去处。各地要充分考虑运输成本、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在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等三条控制线基础上,合理规划建设长期的建筑垃圾填埋场,并研究就近配套建设资源化利用设施,及时处理建筑垃圾。(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设施建设。各地要把规划内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作为城市兜底性市政基础设施,纳入本地区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加快办理项目前期手续,按期完成设施建设任务。既有设施处理能力不足时,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临时利用、贮存设施设置方案,明确设置数量、利用贮存能力和使用期限,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支持设置建筑垃圾临时贮存设施,用于临时贮存工程渣土和干化处理后的工程泥浆。具备利用、处置能力后,应及时拆除临时利用、贮存设施,清理占用的场地。(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规范设施运行。各地要明确对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的监管要求,实行动态监管。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加强运行管理,做好场区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应急处置演练,提升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开展存量治理。各地要全面排查评估存量建筑垃圾情况,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自然灾害风险区的临时贮存设施,应限期将建筑垃圾有序转移至资源化利用、处置设施。对存在环境隐患或造成环境污染的临时贮存设施,应进行污染防控和治理;无法原位防控和治理的,应将建筑垃圾有序转移;暂时无法转移的,应采取常态化监测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十二)支持资源化利用企业发展。鼓励经营主体积极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加快培育产业基地和骨干企业。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增强对上下游产业的带动能力,发挥引领作用。鼓励推行建筑垃圾收运、利用一体化运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推广产品应用。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认证,健全产品应用标准规范,鼓励将产品价格纳入建设工程材料造价信息清单。鼓励使用财政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各地要结合实际,畅通利用建筑垃圾生产的建筑材料、路基材料等应用渠道,明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应用范围、使用部位等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铁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完善付费制度。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建筑垃圾产生方应支付合理的建筑垃圾运输、利用、处置费用。建筑垃圾处理企业要主动向社会公布各类建筑垃圾运输、利用、处置等价格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六、实施全过程监管 (十五)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省级统筹、城市负总责的工作责任制,完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部门间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细化目标任务,推动工作落实。根据城市规模和建筑垃圾管理需要,建立城市建筑垃圾巡查体系,对重点区域开展常态化巡检,有效提升监管能力。建立行业技术人才库,为行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各省、自治区和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六)严格核准备案制度。严格落实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公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与建设施工许可并联审批。工程施工单位要制定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在开工前将工程概况、建筑垃圾产生量与种类以及源头减量、分类收集、利用处置的目标和措施,向当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和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七)加强信息化监管。充分利用“物联网+”、卫星监测、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统筹建设全国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平台,如实记录和发布建筑垃圾种类、数量、流向、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部门数据互通,共享工程渣土排放和用土需求信息,合理调配工程渣土,推动实现产消动态平衡。推行建筑垃圾全过程电子联单管理,实现自动预警、闭环管控,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十八)强化联合监管执法。健全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联合执法、联合惩戒工作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渠道。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优化办案流程,提高办案效率,严厉打击私自排放、违规运输、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相邻省市协作机制,严格落实建筑垃圾跨区域转移审批备案管理规定,规范跨区域处置。对违法倾倒建筑垃圾行为,除追究运输单位责任外,同步追究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单位相关责任,并依法依规纳入信用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落实保障措施 加快推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地方立法,完善城市建筑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标准体系。(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重点项目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将关键工艺技术装备研发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重点专项支持范围,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加大建筑垃圾处理相关技术和设施设备研发力度,推动成果产业化应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将建筑垃圾治理纳入“无废城市”建设。(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25/06/11 国家政策法规
- 广东深圳:建成“通用+专业”民营企业信用评价应用体系 发布时间:2025/06/
深圳市在民营企业信用服务领域先行先试、探索创新取得突破。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市信用办)聚焦民营企业在融资支持、出海拓展、监管合规等方面难点痛点,持续创新工作机制与方法路径,基本完成信用评价和信用标注两项试点任务。 其构建的一套以27亿条公共信用数据为坚实底座、覆盖20个重点行业的“通用+专业”民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标志着深圳在“完善民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的改革部署上,取得了具有全国示范意义的突破性进展。 动态画像精准“把脉”数据底座支撑“深圳标准” 在深圳,企业的信用状况已告别“静态证明”时代,转变为一张实时更新的动态“信用身份证”。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市信用办)依托全市归集的超27亿条公共信用数据,构建民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涵盖经营变更、登记许可、处罚记录、投诉举报、表彰评价五大维度,共63项核心指标,实现对全市440万经营主体的全面覆盖。这套体系以月度为周期对全市经营主体进行从最优A+级到风险警示E级的六级精准“信用画像”,形成了全国领先的信用监测“深圳标准”。 支撑这套先进体系的,是深圳市公共信用数据归集机制的健全完善。通过出台《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4年版)》,依托全市政务资源共享平台,基本实现登记注册、司法裁决、行政管理、信用评价等12大类735项信用数据应归尽归,跨部门推动税务、社保、公积金、水电气等73家数源单位超27亿条公共信用数据高效共享。同时,打通商事登记、行政处罚、司法判决等12类高频数据流,实现全市经营主体信用档案按月滚动更新,确保信用评价既能真实反映企业最新经营状况,又能提前预判潜在信用风险波动。 此外,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市信用办)在信用评价体系通用模型基础上深化行业应用,联动深圳市各委办局在医疗、环保、住建等20个重点领域构建了专业信用评价子模型。例如,市卫健委在龙华试点“信用+N”监管新模式,结合通用评价与行业专项评价指标,以“信用分”形式呈现医疗机构整体信用水平;市生态环境局则依据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对排污企业实施分级精准执法,显著提升监管效能。 “圳信+”平台赋能信用价值深度释放 2025年5月,市市场监管局(市信用办)创新推出“圳信+”全市统一社会信用服务综合平台,该平台成为信用价值转化的关键枢纽。其以移动端为核心,深度链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深圳信用网、深i企等应用渠道,为政府部门、经营主体和市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信用服务。 在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方面,“圳信+”平台以深圳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为载体,创新构建信用评价金融赋能体系,有效打破银企信息壁垒。例如,“个体深信贷”产品精准服务无抵押物的个体工商户,自上线以来已为9142户授信16.83亿元;“科技初创通”则聚焦科技初创企业的起步融资需求,上线以来已成功助力2516家科创企业获得超27亿元融资支持。平台还与中行、建行等金融机构开展联合建模,建立动态预警与数据闭环机制,显著提升了银行风控水平。截至2025年4月末,深圳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已服务企业66.3万家,促成企业获得融资5527亿元。 在提升企业监管合规效率上,“圳信+”平台重构了传统监管逻辑。其“信用管家”模块整合信用报告生成、企业年报填报、信用融资等政务服务,为企业提供“一站式”便捷体验,特别是“一键生成”可替代过去47份证明的无违法违规信用报告功能,极大减轻了企业负担。“信用哨兵”模块则基于信用评价结果自动生成检查任务,在电动自行车、高风险空壳企业等重点领域实施精准治理,实现优质企业“无事不扰”与风险主体“利剑高悬”。“信用账户”形成的可追溯“信用身份证”,可在招投标、供应链合作等场景广泛应用,配套建立的事前指引、事中预警、事后修复“三重”信用合规支持机制,系统性提升了企业信用管理能力。 湾区融合国际接轨信用生态惠及民生 深圳信用体系的价值正突破地域限制,深度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并接轨国际规则。通过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信用建设发展联盟建设,深圳建立联合评价模型,聚焦股权穿透、跨境履约等核心指标优化算法,实现深港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互认,为区域信用协同治理奠定基础。打通境内外征信机构信息通道,已推动港资企业在内地获得信用贷款超30亿元,有力满足了大湾区融合发展的跨境信用需求。同时,深圳借助邓白氏、益博睿等国际信用数据,为本地企业生成包含37项国际通用指标的“信用电子名片”,助力企业以“信用出海”形式拓展国际市场。 信用建设的成果也深度融入城市治理末梢,构建起“信用惠民”的生动场景。在南山区,6家区属公立医院和82家社康中心全面推行“信用就医”,符合条件的患者可享受“先诊治、后缴费”的便利服务。宝安区创新推出“诚信+出租屋”模式,为全区17.3万栋出租屋楼宇建立详实的信用档案,打造了全国首个出租屋楼栋信用地图。前海则积极探索“信用税收”应用,将税收信用信息深度应用到服务市场主体上,给予诚信纳税市场主体更多便利。 下一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市信用办)将持续在数据归集共享、模型迭代优化、应用场景拓展三大方向发力,打造全国信用改革的“深圳样本”,为全国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深圳经验”,有力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经济的持续繁荣注入新的活力与动力。
2025/06/11 信用修复
- 持续优化跨区涉税服务举措 让群众“少跑路、快办事”
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开展以来,税务部门不断加强作风建设,聚焦企业跨区域经营和群众异地办事需求,持续优化跨区域通办、跨区迁移等服务举措,进一步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以实实在在的成效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数据显示,今年1至5月,税务部门累计办理跨区域通办业务52.77万笔;全国有1.47万户纳税人顺利完成跨省迁移,同比增长13.52%。 聚焦企业和群众异地业务办理不便问题,税务部门积极完善服务运营体系,深化拓展跨区域通办,依托征纳互动构建“远程虚拟窗口”,运用远程身份核验、音视频交互等,打造收件、办理两地“资料线上提交、流程线上流转、全域协同处理、实时在线反馈”的协作模式。该服务上线后,纳税人进入任何一个综合性办税服务厅或线上发起互动,均可以办理全国业务,有效降低办税缴费成本。 聚焦经营主体跨区迁移环节多、多头跑等难题,税务部门从优化事前提醒、提速事中办理、完善事后服务全环节推出系列举措,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同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高效办成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的指导意见》,通过“流程再造、系统优化、业务协同、完善规则”,推动企业迁移登记实现“一次办、便捷办、高效办”。目前,迁移事项平均办理时长压缩了5至10天,符合条件的企业当天即可顺利迁出。 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表示,税务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持续优化办税缴费服务,用心用情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把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际成效。
2025/06/11 行业信用
- 最高检: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今年6月是全国“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宣传月。为集中展现检察机关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经验成效,揭示非法集资的犯罪手段和风险危害,引导社会公众增强防范意识,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周某标、李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4件检察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周某标、李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是一起打着“养老金融”旗号,以提供养老公寓、旅居基地为噱头,主要针对老年人群体进行非法集资的养老诈骗案。检察机关对该案依法介入引导侦查,并加强技术辅助证据审查工作,全面提取、审查电子数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王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是一起通过搭建虚假炒汇平台,谎称可代为在平台“开户”开展真实外汇保证金交易的非法集资案件。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查清业务违法性和实际经营模式,并补充起诉遗漏犯罪事实。 张某锋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是一起通过搭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以合法网络借贷为幌子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件。检察机关全面细致审查深挖涉案财产线索,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刘某香等人集资诈骗、洗钱案是一起谎称进行黄金交易,实际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案件。该案系检察机关在办理其他案件时发现的立案监督线索,通过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和监督立案,筑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防火墙”。 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负责人表示,非法集资不仅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而且破坏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参与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高质效办好每一个非法集资案件,取得积极成效。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坚持依法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会同相关部门,以高质效履职有效遏制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走深走实。
2025/06/11 专项治理
- 金融监管总局: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作出规范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31条,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作出规范,运用信用监管手段,威慑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征求意见稿审慎界定名单列入范围,明确将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主体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监管强制措施,且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对严重失信主体的管理措施,并严格规范名单管理程序,明确了列入名单满3年将移出名单并解除管理措施,规定了事先告知、异议处理等程序,充分保障相关主体知情权、申辩权。同时,建立信用修复机制,鼓励严重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列入名单满1年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移出,明确了提前移出条件、审核期限等。
2025/06/10 专项治理
- 凤城市申达货运有限公司
2025/06/09 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书
- 广东:建立立体化监管闭环,推进穿透式监管治理食品行业潜规则
如何监管治理食品行业潜规则?广东出实招。近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广州召开全省推进穿透式监管治理食品行业潜规则专项工作部署会,积极推进治理食品行业潜规则专项行动,全面提升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效能。 会议强调,要深刻认识食品行业潜规则的危害性、隐蔽性和复杂性,清醒认识治理工作的艰巨性、紧迫性和重要性。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以实际行动践行监管责任之心,倡导企业强化敬畏之心,学会协会引导推动业界强化自律之心,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强化共治之心,共同推进食品行业潜规则治理成效。 会议全面解读了治理食品行业潜规则专项行动工作举措,指出要聚焦食品行业潜规则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类别,深入落实“六大联合穿透措施”,建立“风险研判—技术支撑—协同执法—社会参与”的立体化监管闭环,全面推进穿透式监管,有效防范食品安全行业性、系统性风险隐患。要统筹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会议邀请了食品行业相关学会协会、企业代表参加,旨在发挥社会组织力量,号召企业自律守法。会上,企业代表公开承诺抵制行业潜规则,传递共同治理食品行业潜规则的决心和信心。 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市场监管局相关处室(单位)负责同志、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同志、检验检测机构、食品相关学会协会、企业、媒体等参加会议。
2025/06/09 专项治理
- 辽宁:用好纳税信用这把“金钥匙”
纳税信用不仅是企业合规经营的“成绩单”“晴雨表”,更是撬动资源、实现长足发展的“金钥匙”。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以创新驱动税收治理现代化,把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服务纳税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加强宣传引导,细化服务措施,完善制度机制,推进税收共治,打造便捷有信的营商环境。 风险防控闭环守护企业信用 盘锦尚义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小型微利企业,去年10月,企业在申报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时,由于财务人员在录入数据时未正确调整资产负债表,导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期末数为负数。这一疑点数据迅速被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大数据筛查到并第一时间向企业财务人员发送了提醒短信。企业随即对数据进行了更正,并重新提交了正确的财务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未按规定报送相关涉税资料,在纳税等级评价时会影响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多亏税务部门及时发现并提醒存在错误填报情况,为我们开展细致核查留下了充足的时间,避免被扣分,也有效堵塞了财务管理的漏洞。”企业财务负责人郑永超表示,“有了这个教训,我们在以后的财务工作中会更加严谨,不能因为马虎大意让企业的信用受损。”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自主搭建起“综合监控系统”,通过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税款征收、信用评价5大类别157个关键指标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实时扫描,充分发挥数据监控的“风险猎手”功能,实现了从“事后纠偏”到“前置防御”。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和信用信息,建立纳税人端纳税信用精准提醒机制和税务端评价疑点分类校验机制,通过“两端”共同发力,持续深化纳税信用管理,实现风险防控全链条覆盖。 2025年前5个月,辽宁各级税务部门累计向90286户企业推送信用风险提醒241828条,提前预警34220户信用降级风险,有效降低企业失信概率。 在税务部门的积极引导和管理下,纳税信用“十连A”“五连A”已成为企业诚信经营的“金名片”。中民驰远实业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刘琳表示,凭借A级纳税信用评级,企业已与多家钢厂签订合同,达成稳定合作,还可以享受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节省多次领用的人工与时间成本,并在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双向机制重塑诚信生态 企业出现错漏,信用受损,被列入“黑名单”,这些反映出企业纳税信用管理中的“短板”。补齐短板、修复信用,企业愿望强烈,针对这种情况,辽宁省税务局推行“黑名单+信用修复”双向机制,既强化失信约束,又提供纠错路径。 日前,沈阳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关联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使本企业A级的纳税信用等级被降为D级,数电发票供应额度受限。 沈阳市沈北新区税务局深入了解企业集团内部人员调整的全过程,精准定位源头关联D级企业,并查明原因,通过与源头关联企业所在税务部门沟通,在其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沈阳市沈北新区税务局指导沈阳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完成了纳税信用为A等级的修复。 “过去我们对征管法规缺乏了解,依法纳税意识薄弱,导致名下企业纳税信用被判定为D级,没想到会给其他公司经营带来这么严重的负面影响!”该企业负责人感慨道。“今后,我们一定会以此为教训,持续优化公司的财税管理体制,保持良好的纳税行为习惯,努力成为依法纳税的行业标杆。” 沈阳市税务局积极探索“纳税信用合规性辅导”新路径,动态监控失信主体“黑名单”情况,开展“一对一”精准提醒,同时对满足修复条件的企业提供信用修复“一站式”服务,帮助经营主体快速“自我修正”。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诚信纳税意识,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振兴区税务局改变以往单纯监管的模式,创新借助“信用画像”功能,帮助企业准确找到“症结”,推动企业从被动接受监管、被动合规,转变为日常主动规范自身纳税信用管理。 “与以往的操作指南相比,定制化的修复方案更明晰简洁,可操作性强,还纠正了我们一些错误习惯。”丹东通达数码器材销售有限公司财务人员袁嘉翊介绍说。该企业上一年度因为细节上操作失误与纳税信用A级失之交臂,当地税务部门在了解企业情况后,为企业量身定制信用提升方案,帮助企业提升纳税信用水平。 税银联动破解融资困局 “‘银税互动’信贷产品盘活了企业,让我们的年销售额大幅增长。”鞍山众祥经贸有限公司经理王建涛对企业的未来充满了信心。 这家位于鞍山市千山区的小型商贸企业,主要经营金属及金属矿批发业务。2023年,由于原材料存储需求量大、货物积压等原因出现资金链断裂,原材料供应不上,企业一度面临“有订单却不敢签合同”的局面。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千山区税务局在了解到企业情况后,立即通过系统查询到该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帮助企业与中国农业银行鞍山千山支行建立联系,银行为其开通税银贷款快速审批通道,让企业凭借良好的纳税信用快速获得无抵押贷款500万元,解决了企业的燃眉之急。 融资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为有效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难题,辽宁省税务局积极联合银行机构探索“互联网+银税互动”合作新模式,不断丰富助企纾困的“银税互动”信贷产品,让中小企业贷款更安全更便利,实现了“企业有发展、银行有效率、纳税更诚信”的良性互动。 截至目前,辽宁省税务局已与30家银行合作推出25款信用贷款产品,企业可凭纳税信用“一键申请”低息融资。2024年,全省通过“银税互动”推动银行金融机构为诚信企业贷款5万余笔,金额795.6亿元,其中为中小微企业贷款4.9万笔,金额超过660亿元。
2025/06/09 行业信用
- 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进一步完善
为引导企业诚信合规经营,进一步促进医药集中采购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家医保局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对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进行修订。 2020年8月,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根据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罚认定的药品带金销售和围标串标等案件事实,开展信用评级、分级处置、信用修复等工作。截至2024年底,评定失信企业735家,其中“特别严重”失信企业7家、“严重”失信企业40家、“中等”失信企业76家、“一般”失信企业612家。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遏制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带金销售等行为,在营造公平规范、风清气正的医药采购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此次修订在坚持原有制度框架的基础上,对评价的档次、依据等做了调整:一是在原有法院判决案例和相关执法行政部门处罚决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审计报告、审计信息、审计移送处理书等案源信息。二是将“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档失信等级调整为“失信”“严重失信”“特别严重失信”三档,并相应从严调整了评价标准。三是精准加大惩戒力度。对失信行为涉及向医疗保障部门(含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行贿的,或在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围标串标的企业,一律按“特别严重失信”顶格处置。对“特别严重失信”生产企业,在中止其全部产品在评价省份的挂网、投标资格的同时,中止其涉案产品在所有省份的挂网、投标资格。四是完善相关程序。进一步完善失信行为的纠正措施,鼓励企业通过降价纠正,不再保留慈善公益捐赠的方式。
2025/06/09 行业信用
- 国家发展改革委:征信服务收费标准大幅下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征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征信服务收费标准大幅下调。 《通知》规定,自2025年7月1日起,商业银行等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标准由每份20元降低至9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标准由每份2元降低至1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收费标准由每件每年30元降低至15元,变更登记、异议登记收费标准由每件每次10元降低至5元。农村商业银行等10类金融机构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继续实行优惠收费标准,并将内贸险承保机构纳入优惠范围。个人通过互联网查询自身信用报告免费,通过柜台查询每年前2次免费,自第3次起每次收费标准由10元降低至5元。 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补偿成本、收支平衡”的原则,综合考虑征信业务增长、服务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对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据了解,本次征信服务收费下调,预计每年可为用户节省成本支出约11亿元。
2025/06/06 行业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