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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丹东市人社局信用承诺书公示三十三(四)
    2019/11/19 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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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19 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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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19 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书
  • 丹东市人社局信用承诺书公示三十三(一)
    2019/11/19 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书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推送并应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9〕8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机制,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支撑分级分类监管,我委组织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会同相关大数据机构对全国3300万家市场主体开展了第一期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现将评价结果推送给你们,并就充分应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推动落实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评价结果纳入地方信用信息平台作为共享信息管理请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将全量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推送至各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接收渠道为各省前置机“ggxypj”路径。请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将评价结果作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本地区省级信用信息平台,并推送至与其联通的相关部门和辖区内各级信用信息平台。二、将评价结果作为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的基础性依据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推动相关部门将国家层面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各行业、各领域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的基础性依据,与行业信用评价、地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及市场信用评价结果有机结合,对相关市场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的差异化监管措施。国家层面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仅作为基础性依据,不取代已开展的地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已开展地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的地区,要统筹使用多层面的评价结果。尚未开展地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地区,要推动相关部门直接应用国家层面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三、广泛听取市场主体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意见建议鉴于全量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尚处于启动和完善阶段,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畅通市场主体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反馈渠道,通过召开座谈会、开通网上专栏等方式,广泛搜集市场主体对自身评价结果及其应用范围、应用方式等的意见建议。请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梳理汇总相关意见建议,于今年10月底前反馈我委财金司和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四、鼓励探索和完善地方和行业信用评价鼓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精神,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市场监管重点难点问题,大胆探索开展地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已开展相关工作的地区,应有针对性地优化指标体系和评价模型,制定完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在国家层面评价结果的基础上,依托本地区和特定行业更丰富的信用数据,开展更加精准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大力支持国家和地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开展地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要参考使用行业信用评价、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过程中,国家和地方层面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市场信用评价结果要有机结合、统筹使用。五、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市场化信用评价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大力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业,积极创造条件支持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市场化信用评价,以大数据为支撑实现精准的“信用画像”,为金融信贷、招标投标、商务合作等市场活动提供信用服务,满足市场日益增长的信用服务需求。鼓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六、引导市场主体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指引加强信用建设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充分运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因势利导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对评价结果为“优”“良”的市场主体,要引导其进一步完善信用记录,巩固提升信用等级,不断提升信誉度和竞争力。对评价结果为“中”的市场主体,要以适当方式组织开展提示性约谈、专题培训,引导其重视信用管理,明确改进方向,优化信用状况。对评价结果为“差”的市场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市、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负责人进行警示性约谈,当面告知评价结果、主要失信行为、信用修复渠道等,督促和帮助其立即整改,同时将约谈记录(包括拒绝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等情形)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应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切实加强信用监管。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以及相关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请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及时反馈我委财金司和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特此通知。衔接评价结果联系电话:010-68538337传真:010-68538385邮箱:creditjcc@creditchina.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19年9月1日
    2019/11/19 国家政策法规
  •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核查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9〕7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的执业登记注册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行业准入管理职责的重要手段。2017年4月,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国家中医药局印发了《关于加快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17〕23号),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思维,着力构建与“放管服”改革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模式,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是,部分省(区、市)存在信息不完整、内容不准确、更新不及时等问题,需要核实完善和加强管理。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行政管理责任  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掌握调配全国医疗资源、提高卫生健康管理效率、推进分级诊疗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也是依法保障医务人员及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要充分认识到电子化注册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统筹做好电子化平台数据的录入、核查、使用、发布等工作。要大力宣传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重要作用,加强政策措施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改革良好氛围。要加强培训监督考核,组织开展相关人员业务培训,并将电子化注册改革情况作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评估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困难。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建立定期通报和约谈机制,工作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工作不力的给予批评,必要时将对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约谈,有关情况抄送其省级人民政府。  二、严格规范程序,开展信息核查核实  到2019年12月31日,全面完成电子化注册信息核查核实工作。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核查核实工作,严格把控时间节点和工作进度,按照规范流程开展核查核实。在信息核查核实工作中,必须符合《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数据集》有关标准,保证数据信息的规范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对于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篡改数据的,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对于医疗机构核查核实信息,必须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内容一致,医疗机构名称、诊疗科目必须使用规范全称,不得使用简称。对于核查核实医师资格信息的,必须做到医师个人信息与有效身份信息一致、申请补录信息与医师原始人事档案信息一致、医师补录信息与补录申请材料内容一致;对于2004年6月1日前通过认定获取资格的医师,其资格信息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医师资格管理系统进行资格信息核查补录。本次核查核实工作结束后,对于在医师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中只有注册信息但无资格信息的,由现注册地逐级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汇总提出医师资格核查需求,由作出资格认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现注册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核查结果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对于核查补录护士信息的,必须做到申请补录信息与护士原始人事档案信息一致、护士补录信息与补录申请材料内容一致,并且必须确认其护士考试合格时间在2008年10月之前,其注册信息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核查补录。  三、加强密钥管理,确保信息数据安全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数据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制定风险分级和安全审查规则,加强数据安全监测和预警,定期开展安全性评测和风险评估,做好容灾备份,提升电子化注册系统网络安全支撑保障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在确保电子化注册数据录入真实有效的同时,要注重加强个人隐私保护,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发布传播相关信息,切实做好各类敏感数据的采集、利用、存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电子密钥是电子化注册系统网络安全管理的核心节点,电子密钥的申请发放必须遵循严格的申请审核流程。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电子密钥管理制度,及时掌握控制电子密钥的发放使用情况,指定专人负责审核省内各地新增或补发电子密钥的申请,重点监管电子密钥登录时间、录入内容等关键信息。电子化注册系统将进一步完善电子密钥管理程序,逐步建立电子密钥使用、信息录入的异常预警功能,及时发现提示电子密钥使用风险。对发现有异常操作的电子密钥,应当立即停止该密钥的使用权限,并核查异常操作的相关责任人。负责密钥的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电子密钥,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操作。非工作时间应当将电子密钥拔下并入柜加锁。电子密钥仅供专人办理业务使用,严禁外借或用于其他用途。  四、充分利用数据,建立协同共享机制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定期分析电子化注册系统中相关医疗资源的配置、利用、运行情况,提高宏观决策的科学性、预见性和微观管理的精准性、及时性。要全面核查核实现有医疗机构、医师、护士数据库,核实注册信息,激活静态数据,在保护隐私、责任明确、数据及时准确的前提下,逐步实现与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医疗机构质量控制、医师资格考试、医师定期考核、医疗监督执法等信息系统的交互融合和资源共享。要建立数据协同共享机制,在保证网络安全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数据有序实现端口开放和互联互通,提升注册数据应用效率。要从时间、地理空间、类别等多维度对医疗机构、医师、护士注册和执业信息进行精细分析,提高大数据应用水平,为人才培养、健康规划、资源配置以及综合监督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依据。  五、主动信息公开,完善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全面梳理注册登记的具体办事服务事项,公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办事指南、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提供无差异均等化的政务服务。要依托电子化注册系统,建立全范围覆盖、全过程记录、全数据监督的行政审批运行监控模式,对注册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决定等廉政风险点要做到可监控、可追溯、可跟踪。要建立信息公开查询制度,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实时查询有关事项的办理状态和结果,并可以提出相关合理诉求,社会公众也可以便捷查询有关医疗资源信息,为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提供信息服务。要将电子化注册相关信息纳入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存在蓄意作假、提交虚假信息或证明材料,未严格履行申请信息核实确认职责等情形的执业机构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要探索为优良信用个人提供更多服务便利,依法对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不断完善符合卫生健康行业特点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9月10日
    2019/11/18 国家政策法规
  • 失信案例六
    大连金青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大连金青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064424507D注册地址:辽宁省庄河市步云山谦泰村(政府办公楼106室)法定代表人:刘青江违法事实:2018年3月28日起郑某等9人投诉该单位承建的丹东万达工地拖欠工资。经调查核实,拖欠情况属实,共拖欠工资103199元。处理情况:2018年5月3日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该单位逾期未履行;2018年5月18日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单位至今未支付拖欠的工资。
    2019/11/11 典型案例
  • 失信案例四
    丹东金丸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丹东金丸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00120292386Q地址:丹东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口岸贸易区I区A座104室法定代表人:贾毅违法事实:2018年2月26日,陈某等66人到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丹东金丸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工资问题。经调查核实,该单位共拖欠工资715024.49元。处理情况:2018年2月27日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该公司逾期未履行;2018年3月22日依法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单位至今未支付。本案现已按程序申请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8年9月17至26日罗某等137人分别到我局投诉该公司拖欠工资2604135元,2018年9月25日我局依法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该单位至今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2019/11/11 典型案例
  • 失信案例三
    沈阳信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沈阳信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4335672554C;地址:法库县冯贝堡镇冯贝堡村法定代表人:冯永利违法事实:2018年8月9日,施某某、王某某等31人分两批来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沈阳信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博恩御山水项目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调查,拖欠工资问题属实,共拖欠农民工工资767410元。处理情况:2018年9月14日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该单位逾期未履行;2018年10月29日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公司至今仍没有支付。2019年1月7日,丹东市人社局以该单位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2019/11/11 典型案例
  • 关于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应急〔2019〕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局)、财政厅(局)、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要求,为认真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从现在开始至2021年底,重点在化工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高危企业)实施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推动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水平大幅度提升。  ——高危企业在岗和新招录从业人员100%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高危企业班组长普遍接受安全技能提升培训,其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接受相关专业中职及以上学历教育的人员比例提高20个百分点以上;化工危险化学品、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金属冶炼、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从业人员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比例达到30%以上。  ——遴选培育50个以上具有辐射引领作用的安全技能实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实操考试示范基地、50个以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示范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100家以上安全生产产教融合型企业;安全技能培训基础进一步夯实,培训供给能力和质量大幅度提升。  ——安全技能培训制度机制更加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各类机构积极参与、劳动者踊跃参加、部门协调配合、政府激励推动的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培训格局初步形成。  二、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技能提升培训  (一)开展在岗员工安全技能提升培训。高危企业是安全技能提升培训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并推动实施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培训计划要覆盖全员,将被派遣劳动者、外包施工队伍人员纳入统一管理和培训。要围绕提升职工基本技能水平和操作规程执行、岗位风险管控、安全隐患排查及初始应急处置的能力,构建针对性培训课程体系和考核标准。要分岗位对全体员工考核一遍,考核不合格的,按照新上岗人员培训标准离岗培训,考核合格后再上岗。企业要制定计划,2021年底前安排10%以上的重点岗位职工完成职业技能晋级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二)严把新上岗员工安全技能培训关。高危企业新上岗人员安全生产与工伤预防培训不得少于72学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师带徒制度,出徒后方可独立上岗。要加大从职业院校招收新员工力度,逐步提高从业人员中高中阶段及以上文化程度的招收比例。工作岗位调整或离岗3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要接受针对性安全培训,考核合格方可重新上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部门要会同应急管理、煤矿安监部门在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装置操作、矿山井下作业、石油天然气钻井作业、油气管道带压开孔、金属冶炼煤气作业等风险偏高的技能操作型岗位新招录员工中,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行“入企即入校”企校合作培养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三)实施班组长安全技能提升专项培训。各省级应急管理、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要统筹制定总体方案,明确目标进度、培训内容、考核形式、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2021年底前将高危企业班组长轮训一遍。实行企业内安全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学习成果互认。各级应急管理、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要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搭建校企合作平台,推动职业院校设置安全管理相关专业,通过“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等多种方式面向高危班组长招生,由校企共研培养方案,根据企业生产特点灵活安排学习,推行面向真实生产环境的任务式培养模式,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对于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四)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考试。各企业要依法明确从事特种作业岗位的人员,新任用或招录特种作业人员要参加专门的安全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危险化学品和新申请煤矿安全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须具备高中阶段及以上文化程度,严格特种作业人员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课时要求,不具备实际操作条件的机构不得承担培训任务,鼓励企业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点。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要组织实施特种作业实操考点创优提升计划,取消以问答代替实际操作的培训和考试方式。结合培训内容、培训时长、考核结果、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补贴。  (五)将安全生产知识贯穿各类人员职业培训全过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安全生产与工伤预防内容编入各类人员职业技能标准和培训教材,明确培训课时要求,考核评价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关键技能不合格的,则技能考核成绩不及格。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职业院校相关专业教学标准中增加安全生产知识,作为必修内容。应急管理部门要提供专家、内容资源等支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部门组织编制培训大纲和有关教材。  三、提高安全技能培训供给质量  (一)重点提升企业安全技能培训能力。鼓励有能力的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编制课程体系、建立考核标准和题库,自主组织安全技能培训考核;其他不具备能力的企业要委托有能力的企业或机构,提供长期、量身定制的培训考核服务。强化规划布局和经费投入,支持在高危企业集中的地区新建或提升改造一批具有辐射引领作用的高水平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其中2021年底前实现省级以上化工园区都有具备实训条件的专业机构、其他化工园区都有自建共建或委托具备实训条件的专业机构提供安全技能培训服务。应急管理、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要遴选一批安全技能培训示范企业,推荐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按规定给予政策激励。  (二)推动职业院校开展安全技能培训。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部门要联合遴选公布一批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能力和意愿较强的示范职业院校,引导强化高危行业安全技能培训供给,开展化工危险化学品产业工人培养试点。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经常举办高危行业产教融合对接洽谈活动,推动一批化工园区与职业院校建立产教联盟,推动一批职业院校在高危企业设立分校区,推动一批高危企业依托职业院校设置职工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要共建一批安全生产特色职业院校,支持职业院校申报特种作业人员考试点。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落实同等支持政策。  (三)建设安全生产网络平台和机制。应急管理部门要引导各类力量参与,建设企业安全生产网络学院和高危行业分院,建立完善课程超市和自主选学机制。建立高危行业安全技能学习培训学分银行制度,有序开展学习成果的认定、积累、转换,制定线上学习课时按比例计入培训总课时的标准,逐步实现理论知识更新再培训以线上培训为主。探索为每位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建立安全技能培训学习个人终身账号和档案,存储个人学习、培训、从业等信息,一人一档、终身有效,使培训和考核过程可追溯。推动现代模拟实训考试技术应用,防止过度虚拟化。  (四)强化专兼职师资队伍建设。高危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培训师选拔、考核和退出机制,大力推动管理、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上讲台,并给予授课技巧培训和基本课件、通用案例等支持,逐步实现企业在岗培训以企业内训师承担为主。省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要公开遴选、择优公布若干区域性、专业性安全技能培训师资研修基地。各培训机构要制定师资培养培训计划,并组织教师每年到企业实践或调研,提高授课针对性和感染力。  (五)规范培训考核标准体系。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要发挥标准在安全技能培训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快构建培训机构标准、实训条件标准体系。推广结构化、模块化的矩阵培训方法和职业培训包制度,提升培训规范性、系统性。按照看得懂、记得住、用得上原则,开发分层次、分专业、分岗位的教材体系,倡导使用新型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教材,鼓励企业编写企业内部培训教材。建设安全生产数字资源库,推动安全培训课件、事故案例、电子教材等资源共建共享。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保障。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建立工作抽查评估和情况通报机制,将方案实施情况纳入对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综合考核内容,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必要条件。发挥行业协会在促进校企合作对接、培训考试标准建设等方面的作用。注重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层层培育示范企业、示范院校、示范基地。强化政策解读和宣传,适时举办全国性安全技能竞赛,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二)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要将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中相关内容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细化有关资金补贴条件和具体标准。高危企业要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和安全生产费用预算中配套安排安全技能培训资金,用于一般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8%的税收政策。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提取工伤预防费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推动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机构为参保企业提供安全技能培训服务。通过现有渠道安排资金,对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建设、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数字资源建设等给予支持。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完善安全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安全技能培训机构名单,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目录清单管理;要建立安全技能培训实名制管理平台,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送补贴性培训人员信息,减少企业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提高审核拨付补贴资金工作效率。  (三)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监部门要把企业安全培训纳入年度执法计划,规范安全培训执法程序和方法,将抽查企业培训计划、持证情况、抽考安全生产常识作为培训执法重要内容,发现应持证未持证或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发现不按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不按统一题库进行考试等行为的安全培训和考试机构,要依法严肃处理。  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9年10月28日
    2019/11/08 国家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