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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凤城市税务局多措并举做好诚信文化教育宣传活动
    为进一步弘扬诚信文化,着力推进诚信建设长效化、规范化,在全局营造明礼诚信的良好氛围,凤城市税务局结合实际,开展了形式多样的诚信宣传,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社会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氛围。活动中通过悬挂宣传横幅、投放LED屏、走访宣讲等方式在全市范围内积极宣传诚信的重要性,指导商户诚信经营、依法依规纳税,引导广大群众关注社会信用。此次活动的开展不仅注重强化示范引领,加快诚信建设,而且积极引导干部职工在日常工作、人际交往中自觉养成“守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难行的”意识,努力将诚信建设融入到日常生活中,动员广大干部职工为建设诚信、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体系贡献力量。
    2025/02/06 诚信文化宣传活动
  • 凤城市财政局开展诚信文化教育宣传活动
    为提高全民诚信意识,加快诚信凤城的建设步伐,按照市信用办的相关文件精神,凤城市财政局组织开展诚信文化教育宣传活动。活动中,充分利用一楼大厅Led大屏幕,播出字幕“守信光荣、失信可耻”。在局门前悬挂宣传条幅“大兴诚信之风、促进精神文明”,对广大市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在职工微信群中转发中央、省市等主流媒体关于诚信宣传的视频短片、宣传网页,便于全局干部员工积极收看学习。此次活动的开展不仅使局全体干部职工积极认真地参与到宣传活动中,而且将“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诚信之风宣传给身边的广大市民,并将这份守信之风印刻在每一名财政干部职工的品格之上。
    2025/02/06 诚信文化宣传活动
  • 加强考风考纪建设 开展诚信考试教育
    凤城市招考办于2025年1月中旬在全市参加辽宁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的学校中开展了诚信考试教育宣传活动。各学校围绕诚信考试这一主题,采取多种形式,扎实有效地开展了诚信考试教育活动。活动中,学校通过考生动员会、全体教师会、家长会、致家长一封信、考风考纪宣传栏等,宣传诚信考试的意义和重要性,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学校责任到人,从校长到分管校长,从主任到班主任,从全体学生到学生家长,全方位明确责任,做到时刻牢记诚信的重要性。组织学生集体观看了省招办制作的诚信考试教育光盘,学习《考场规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考生安全教育等。向学生展示了近几年高考和学业水平考试中出现的各类舞弊违纪案例,加强了警示教育。各班组织召开了主题班会,考生进行了诚信考试宣誓仪式。通过此次诚信考试教育活动,引导考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精神风貌,公平参与考试竞争,营造诚信考试光荣,作弊违纪可耻的舆论氛围,确保辽宁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2025/02/06 诚信文化宣传活动
  • 凤城市刘家河镇开展信用宣传活动
    为提高全民诚信意识,打造信用刘家河,结合实际,按照市信用办相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诚信宣传活动。活动中,为有效开展诚信文化教育宣传活动,成立了由镇政府分管商务工作的副镇长任组长,由镇宣传部、镇企业办等单位领导组成的领导机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以“守信光荣、失信可耻”为主体通过微信群、抖音、LED屏、周二大集以及进企业、进学校、进行政村、进个体商户现场宣发等方式,重点对各行政村居民、刘家河镇全部企、事业单位、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市场等进行诚信宣传活动。此次活动为加强刘家河镇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奠定了基础,对于鼓励和维护企业信誉,培育企业品牌,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树立诚信立商、诚信经商、诚信活商、诚信兴商起到积极的作用。
    2025/02/06 诚信文化宣传活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政府投资基金是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及创新创业的投资基金,在服务国家战略、推动产业升级、促进创新创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系,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突出政府引导和政策性定位,按照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规范运作政府投资基金,发展耐心资本,注重发挥实效。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机制,合理统筹基金布局,防止同质化竞争和对社会资本产生挤出效应。健全权责一致、激励约束相容的责任机制,充分调动基金管理人积极性。遵循行业发展规律,加强政策制度协同,严肃财经纪律,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形成规模适度、布局合理、运作规范、科学高效、风险可控的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格局。  二、找准定位,更好服务国家发展大局  (一)明确基金定位。政府投资基金要聚焦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吸引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按照投资方向,政府投资基金主要分为产业投资类基金和创业投资类基金。  (二)优化产业投资类基金功能。产业投资类基金要在产业发展方面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围绕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支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重点投资产业链关键环节和延链补链强链项目,推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三)鼓励发展创业投资类基金。创业投资类基金要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支持科技创新,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推动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解决重点关键领域“卡脖子”难题。  (四)发展壮大长期资本、耐心资本。合理确定政府投资基金存续期,发挥基金作为长期资本、耐心资本的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作用,积极引导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本出资。在需要长期布局的领域,可采取接续投资方式,确保投资延续性。  三、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机制  (五)明确对基金设立的分级管理要求。政府出资设立基金要充分评估论证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国家级基金应报国务院批准。设立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或地市级基金应报同级政府批准。县级政府应严格控制新设基金,财力较好、具备资源禀赋的县区如确需发起设立基金,应提级报上级政府审批。除上述情形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以财政拨款或自有收入新设基金,已经设立的要按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要求统一规范管理。  (六)完善不同类型基金差异化管理机制。对创业投资类基金,可适当提高政府出资比例、放宽基金存续期要求、延长基金绩效评价周期。对产业投资类基金,应根据产业类型、阶段、分布特点合理设置管理要求,突出支持重点。  (七)规范各类政府出资预算管理。政府出资主要包括通过预算直接出资、安排资金并委托国有企业出资等方式。政府采取注资国有企业方式设立基金,明确相关资金专项用于对基金出资的,原则上按照政府出资有关要求管理。政府出资设立基金,应由财政部门结合基金设立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出资规模、比例和时间安排。政府对基金的出资应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加强年度预算安排与基金出资的衔接。财政部门要结合基金投资进展和结余资金情况合理安排出资,防止资金闲置。  四、加强统筹,整合优化布局  (八)国家级基金与地方基金形成合力。国家级基金要立足全局,围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等重点领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补齐产业发展短板。鼓励国家级基金加强与地方基金联动,在前沿科技领域和产业链关键环节,结合地方资源禀赋,通过联合设立子基金或对地方基金出资等方式,形成资金合力。加强财政资源统筹,推动形成国家科技重大项目支持前端研发、政府投资基金支持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联动机制。  (九)省级政府加强本地区基金统筹管理。省级政府要结合国家发展规划及国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统筹管理本地区政府投资基金,综合考虑本地区财力、产业资源基础、债务风险等情况,找准定位,加强对下级政府设立基金的指导。省级政府要因地制宜支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鼓励创新创业,制定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投资领域清单,明确对下级政府设立基金的审批或备案要求,防止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  (十)加强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充分发挥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作用,结合相关产业在全国各地区产能利用情况,引导地方围绕当地产业发展实际调整政府投资基金布局,防止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十一)推动基金整合优化。同一政府原则上不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政府投资基金,但基金可按市场化原则对同一项目集合发力、接续支持。设立同类基金较多、投资领域明显交叉重合的,在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前提下,鼓励推动基金整合重组,增强规模效应,更好服务政策目标。对因缺乏产业基础、资源禀赋等导致政策效应不明显或募资、投资进展缓慢的基金,推动其通过优化投向等方式积极提升效能。  五、提升专业化市场化运作水平  (十二)规范基金运作管理。健全政府投资基金治理结构,建立科学规范的运作管理和投资决策机制。政府部门可通过监督投向、跟踪投资进度、委派观察员等方式,促进基金合规运作。母基金要加强对子基金投向、运作、财务等情况的监督,强化尽职调查责任。优化投资项目选择机制,防止偏离政策目标、与民争利。政府投资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具有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托管机构应依法履行托管职责,定期向出资人提交托管报告。政府投资基金应定期向出资人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运作管理情况、财务报告、重大事项等信息。  (十三)优化基金投资方式。新设政府投资基金可采取母子基金或直投项目方式进行投资,鼓励创业投资类基金采取母子基金方式。子基金原则上以直投项目方式进行投资,控制基金层级,防止多层嵌套影响政策目标实现。  (十四)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作用。理顺政府投资基金与管理人的关系,实现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和专业化管理的有机统一。基金管理人原则上采取市场化方式遴选确定,应具备与基金运作相适应的专业能力、投资能力和管理能力,具有股权投资或相关基金管理经验,具有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严控县级政府新设基金管理人。新设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费要经过科学论证,一般应以实缴出资或实际投资金额为计费基础,合理确定计提标准。  (十五)健全基金绩效管理。政府投资基金应合理设置绩效目标,构建科学化、差异化、可量化的绩效指标体系,重点关注政策目标综合实现情况。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综合采取调整管理费、超额收益分配等措施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体现激励约束,切实发挥绩效评价对基金运作管理的“指挥棒”作用。  (十六)建立健全容错机制。遵循基金投资运作规律,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优化全链条、全生命周期考核评价体系,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鼓励建立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容错机制,完善免责认定标准和流程。  (十七)优化基金发展环境。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要求,不以招商引资为目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鼓励取消政府投资基金及管理人注册地限制,依法依规强化信用约束。优化政府出资比例调整机制,鼓励降低或取消返投比例。突出正向激励政策导向,提振市场投资信心。  六、优化退出机制,促进投资良性循环  (十八)规范基金退出管理。研究制定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政策指引,完善不同类型基金的退出政策。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基金退出管理制度,制定退出方案。政府投资基金应科学合理确定退出期,并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退出条件。政府出资退出时,应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没有约定的,应依法依规进行评估,采取市场化方式确定转让价格。  (十九)拓宽基金退出渠道。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则对接、标准统一。鼓励发展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并购基金等。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高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股权投资的能力,拓宽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渠道。  (二十)完善基金退出机制。政府投资基金应在收益分配、损失分担等方面公平维护各方出资人利益,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探索简化项目退出流程,优化政府投资基金份额转让业务流程和定价机制,推动完善政府投资基金评估体系,构建更加畅通的退出机制。  七、强化内控建设,防范化解风险  (二十一)健全风险防控体系。政府投资基金要强化内控管理,依法保障出资人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健全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不得以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或利益输送,不得从事法律法规或行业规章禁止的业务。加强政府投资基金风险防范,严禁地方政府通过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进行出资,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强制要求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出资或垫资。  (二十二)严肃财经纪律。加强政府投资基金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和管理。规范财务绩效管理,真实、准确反映基金财务状况,严防财务造假。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加强政府投资基金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相关办法。基金从业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三)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穿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全过程各方面,为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政治保障,推动国家战略落到实处。  (二十四)加强部门协同。财政部门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的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信息统计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基金信用建设和信用信息登记,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投向的指导评价。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职责组织开展政府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和相关监管工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制定出台政府投资基金预算和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信息统计、信用建设、登记备案等配套细则,构建“1+N”制度体系。要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推动解决政府投资基金发展中的问题。  (二十五)规范监管行为。政府部门要充分尊重政府投资基金发展规律和项目投资特点,依法合规履行监管职责,不以行政手段干预基金日常管理事务和具体项目投资决策。各级政府开展存量政府投资基金优化调整工作应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把握好节奏和方法,不搞“一刀切”,不得影响基金正常投资运作,继续做好存量政府投资基金的实缴出资,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做好统筹协调,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更好发挥政府投资支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国务院办公厅2025年1月2日
    2025/01/21 国家政策法规
  • 优化产业投资类基金功能,发展壮大长期资本、耐心资本 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带动作用
      政府投资基金是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支持产业发展和创新创业的重要政策工具。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带动社会资金加速向新兴产业、中小企业等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集聚。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鼓励和规范发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发展耐心资本。”  为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系,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围绕相关话题,记者进行了采访。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促进形成基金高质量发展格局  一个月前,山东省省级政府引导基金旗下三家参股基金,对当地一家主营高精密、高阶及先进封装领域IC载板业务的企业投资9500万元,帮助企业提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  政府投资基金对社会资本有“四两拨千斤”的撬动作用。财政部副部长王东伟2024年7月对媒体表示,中央层面通过大基金比如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等带动社会资本,有力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为例,该基金规模为357亿元,累计投资了42个子基金,帮助已投项目新增股权融资超过4800亿元,投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1200多家。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对基金设立、募资、运行、退出全流程提出25条具体措施,明确政府投资基金定位、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机制、提升专业化市场化运作水平等要求,促进形成规模适度、布局合理、运作规范、科学高效、风险可控的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格局。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教授胡波认为,《指导意见》向市场传递了积极信号,对市场普遍关注的痛点、堵点问题提出明确应对方案,将有力提升各级政府投资基金的发展质量,进而提升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市场的规模和活力,更好地服务发展大局。  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提升专业化市场化运作水平  政府投资基金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信息灵敏、激励有效、平等开放等优势,提升资本配置效率;也能体现政府意志、集中力量办大事,弥补市场失灵,实现市场“无形之手”和政府“有形之手”的协同发力。  《指导意见》强调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一方面,要求突出政府引导和政策性定位。明确基金要聚焦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吸引带动更多社会资本;要优化投资项目选择机制,防止偏离政策目标、与民争利。  与此同时,要求提升基金专业化市场化运作水平。明确采用市场化方式支持创新创业和相关产业发展,包括采取市场化方式遴选确定基金管理人,充分发挥管理人作用;优化基金发展环境,鼓励取消基金及管理人注册地限制,鼓励降低或取消返投比例;规范监管行为,政府部门要充分尊重基金发展规律和项目投资特点,不以行政手段干预基金日常管理事务和具体项目投资决策。  针对当前政府投资基金在退出过程中存在的“退出渠道有限、退出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指导意见》明确,政府投资基金应科学合理确定退出期,并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退出条件;要拓宽基金退出渠道,鼓励发展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并购基金,提高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股权投资的能力;要探索简化项目退出流程,优化政府投资基金份额转让流程和定价机制。胡波认为,在厘清政府和市场边界、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作用等环节,《指导意见》以尊重基金行业规律为出发点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各地实践提供有力抓手。  壮大耐心资本,梯度培育创新型企业  福建省晋江市一家专注于WiFi射频前端芯片设计的公司,在成立之初就得到晋江政府投资基金的支持,创业团队顺利获得天使轮投资1000万元。之后,晋江政府投资基金再次投资企业2000多万元,并吸引社会资本4000万元共同投入。“政府投资基金一路呵护我们成长壮大。”公司总经理钟林说。  2024年底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健全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壮大耐心资本,更大力度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梯度培育创新型企业。”  为发展壮大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指导意见》明确,合理确定政府投资基金存续期,发挥基金作为长期资本、耐心资本的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作用,积极引导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本出资;在需要长期布局的领域,政府投资基金可采取接续投资方式,确保投资延续性;优化政府出资比例调整机制,提振市场投资信心。  为解决基金管理人不敢投、不敢退、怕担责等问题,《指导意见》明确建立健全容错机制,从制度层面为基金及管理机构“松绑”,比如:优化全链条、全生命周期考核评价体系,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合理设置绩效目标,重点关注政策目标综合实现情况;鼓励建立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容错机制,完善免责认定标准和流程,等等。  “当前,受国际国内一些因素影响,我国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在发展中遇到新挑战。”胡波认为,《指导意见》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体现在具体举措中,针对性强、可执行性强,有助于激发行业潜能,进一步吸引长期资本、壮大耐心资本,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  优化基金布局,强化监管协同  一段时间以来,各地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发力,很多省市发起设立、启动了百亿级产业基金,部分县区级政府也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然而,不同“量级”的政府投资基金扎堆热门赛道、投资领域“同质化”的问题也逐渐显现。  针对这一问题,《指导意见》要求找准基金定位、合理统筹基金布局,防止同质化竞争和对社会资本产生挤出效应。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鼓励发展创业投资类基金,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整合优化基金布局,鼓励国家级基金加强与地方基金联动,形成资金合力。明确对基金设立的分级管理要求,县级政府应严格控制新设基金,财力较好、具备资源禀赋的县区如确需发起设立基金,应提级报上级政府审批。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围绕政府投资基金预算和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信息统计、信用建设、登记备案等,制定出台配套细则,构建政府投资基金“1+N”制度体系,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更好发挥政府投资支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记者曲哲涵)
    2025/01/21 政策解读
  • 国家数据局等部门关于促进企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
    国家数据局等部门关于促进企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国数资源〔2024〕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数据管理部门、党委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国资委: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或合法获取、持有的数据,是企业发展的重要资源。加强企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是推进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建设、实现数据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的重要举措,是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市场环境的必然要求。为充分释放企业数据资源价值,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数据发展和安全,以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为主线,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为关键,以健全企业数据权益实现机制为重点,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分类推进企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提升企业竞争力,赋能产业数字化转型,助力提升治理效能和公共服务能力,为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健全企业数据权益实现机制  (一)完善企业数据权益形成机制。企业对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或合法获取、持有的数据,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民商事合同或行政协议约定的各类数据权益。推动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分置运行,鼓励探索市场化、场景化的“授权使用、分享收益”新模式。企业行使数据权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信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企业数据权益保护机制。支持企业依法依规对其合法获取、持有的数据进行开发利用、流通交易,保护其经营收益等合法权益。企业有权依法或依合同约定,自主或委托他人基于其合法获取、持有的数据开发数据产品或提供数据服务。鼓励企业采取共享开放、交换交易、资源置换等多种方式流通数据,促进数据产品和服务创新开发、高效流通和价值复用。建立健全数据权益流转机制和多元化争议处理机制,在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解散、被宣告破产时,推动相关权利和义务依法依规同步转移。  (三)健全企业数据收益分配机制。构建公平高效的数据要素价值分配机制,引导企业在数据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供给、流通、使用中实现数据价值的创造和提升。坚持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根据相关主体在数据产品和服务价值形成过程的实际作用,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收益。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探索建立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收益分配调节机制。企业承担政府和公共事业相关系统建设运维形成或获取的数据资源,其开发利用行为应严格遵守公共数据资源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  三、培育企业数字化竞争力  (四)提高数据治理能力。鼓励企业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健全数据资源管理机制。推动数据管理相关国家标准贯标,规范开展数据治理能力评估,强化企业数据治理和质量管理能力建设。大力推广云计算、边缘计算、大数据分析等平台服务,支持企业开发和使用智能化工具,建立覆盖研发、生产、销售、服务、管理等各环节的数据资源体系。落实国家数据分类分级和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法规要求,在防范实质性风险前提下,鼓励企业针对不同敏感级别的数据和数据处理场景,采取差异化的数据安全与合规管理措施,优化对同类型数据处理行为的内部合规审批流程,加强数据流转分析和风险监测。鼓励企业采用可信数据空间、区块链、隐私计算、匿名化等技术模式,促进数据安全流动和开发利用。  (五)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引导企业加快向数据驱动的经营模式转型,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决策,推动实现流程优化、组织重塑、效率提升。鼓励企业强化多源数据整合分析,准确把握供需结构、客户偏好、价格变化趋势,提升企业洞察市场和适应市场的能力。支持企业打通生产制造、流通销售与供应链等数据,实现系统化、高效化管理,提高企业资源配置和运营效率。支持企业利用数据分析、数字仿真等技术,加快产品迭代,提升创新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  四、赋能产业转型升级  (六)推进产业链协同创新。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发挥带头作用,带动上下游企业共建场景驱动、技术兼容、标准互通的行业可信数据空间,促进大中小企业数据共享共用。鼓励探索创新基于可信第三方的行业可信数据空间建设运营模式,推动跨行业、跨领域数据流动和融合利用。实施“国有企业数据效能提升行动”,加快构建国资央企大数据体系,赋能产业转型升级。创新国有企业数据管理机制,优化科技创新考核指标体系。  (七)支持企业开放数据服务能力。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等创新数据运营模式,开发决策参考、市场营销、需求定制、风险管理等数据产品和服务,更好服务各类经营主体。发挥可信第三方作用,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建立互信合作机制,加速要素流通、重组和融合创新。支持发展产业互联网平台,提升工业互联网应用质效,促进产业数据高效汇聚和协同利用。  (八)助力中小企业用数创新。引导行业龙头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等提供普惠性数据产品和技术工具,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鼓励行政事业单位依法采购提供公共服务和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产品和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数据服务。支持各类公共服务平台、行业服务平台开设企业数据服务专区,为中小企业办事创业、经营决策、合规治理提供数据支撑。加大对中小企业数据治理和应用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发放数据券、算法券和算力券,降低中小企业治数用数成本。  五、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九)激发数字经济发展新动能。制定数据产业发展促进政策,围绕数据采集汇聚、计算存储、流通交易、开发利用和安全治理,培育壮大数据企业。支持企业面向人工智能发展,开发高质量数据集。在科研、制造、农业、能源、交通、金融、通信、广电、医疗、教育、商贸流通、文化旅游等重点行业领域,打造一批示范带动性强的人工智能创新应用,深化“人工智能+”应用赋能千行百业。聚焦无人驾驶、具身智能、低空经济等数据密集型产业发展需求,加速数智融合关键技术创新。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组织机制作用,推动建立数据开放社区,支持开源数据集建设。健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机制,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科学数据有序开放,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十)促进社会治理和服务模式创新。拓展企业数据在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基层治理等领域的应用,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发挥行业龙头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创新引领作用,加快数据驱动的服务模式创新,持续引领消费、文化、娱乐、健康等生活方式变革。推动建立新型政企合作机制,鼓励企业参与共建城市可信数据空间,围绕智慧交通、智慧文旅、智慧教育、智慧医疗、智慧养老、智慧商圈、数字乡村等重点场景,深化公共数据和企业数据融合应用,赋能城市治理、公共服务和产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  六、营造开放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十一)健全数据流通利用服务体系。鼓励探索多元化数据流通利用方式,发展数据经纪、数据托管等新业态、新模式,提升数据流通效率。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框架下,推动建立跨主体数据流通技术标准,适度超前布局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完善行业数据标准规范,推进元数据、主数据等基础性、通用性数据标准建设。鼓励专业机构提供企业数据治理和质量评价服务,促进提升数据资源质量。鼓励企业强化数据治理、产品开发、价值挖掘和应用创新,积极开展数据资源入表,推动数据资产合规利用、规范管理。健全数据资源价值评估服务体系,探索数据资源化、产品化、价值化、资产化的可行路径。  (十二)扩大数据领域高水平开放。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数据治理规则和技术标准制定。支持企业优化业务布局,积极开拓全球数据市场。聚焦优质数据资源开发、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重大应用创新等方面,依法依规引进基础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数据企业。促进和规范企业数据跨境流动,支持地方建设国际数据港、数据跨境服务中心等,为全球数据资源共享开发、产业创新合作创造条件。  (十三)提升数据安全合规治理效能。完善数据联管联治机制,强化部门协调和央地协同,推动包容审慎监管。针对新技术应用和新模式新业态,探索建立“沙盒监管”机制,构建鼓励创新、弹性包容的治理环境。健全政企沟通机制,稳定企业合规预期。推动制定行业数据分类分级标准,健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安全技术规范。健全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七、保障措施  加强人才培养,构建以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为主体,继续教育为补充的数据要素相关专业人才培养体系。支持以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方式,培养数据治理、数据分析、数据合规、数据标注、人工智能训练等方面的技术技能人才。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推动重点领域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可信数据空间建设等。各级数据、网信、工信、公安、国资委等相关部门要强化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细化任务分工,抓好推进落实。各地区相关部门因地制宜做好各类要素保障,推动政策落地见效。国家数据局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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