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公示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站内文章
  • 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市信用数据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平台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切实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使平台系统更好地服务于运营和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运行维护管理的基本任务:1.进行平台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监控系统运行状态,保证系统各类运行指标符合相关规定;2.迅速而准确地定位和排除各类故障,保证平台系统正常运行,确保所承载的各类应用和业务正常;3.进行系统安全管理,保证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和信息的完整、准确;4.在保证系统运行质量的情况下,提高维护效率,降低维护成本。第三条掌握运行质量情况,制定质量指标,并对平台系统各级维护进行定期检查;第四条定期对平台、基础软件、应用软件、配套网络和的监控和日常维护工作,制定日常维护作业计划并认真执行,保证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对于系统的所有维护(包括日常作业计划、故障处理、系统改进、数据变更、数据的备份与恢复、功能完善增加)都必须填写维护记录;第五条系统出现故障,维护人员首先进行处理,同时判断系统类型和故障级别,根据系统类型和故障级别向中心报告。对无法解决的故障,应立即向软硬件最终提供商、代理商或维保服务商(以下简称厂商)提出技术支持申请,督促厂商安排技术支持,必要时进行跟踪处理,与厂商一起到现场进行解决。第六条厂商技术人员现场处理故障时,维护人员应全程陪同并积极协助,并在故障解决后进行书面确认。第七条参与故障处理的各方必须如实、及时填写故障处理单,现场技术支持还须当地维护人员予以签字确认或维护部门盖章。第八条建立重要紧急信息上报渠道,对于发生的重要紧急情况,应该立即逐级向主管领导报告。第九条平台系统维护部门负责技术档案和资料的管理,应建立健全必要的技术资料和原始记录等。第十条无关人员未经管理维护人员的批准严禁进入机房。第十一条机房内严禁吸烟、饮食、睡觉、闲谈等,严禁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等污染物和强磁物品及其它与机房工作无关的物品进入机房。
    09/01 本市政策法规
  • 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实施方案
    丹东市人民政府印发《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实施方案》
    07/04 本市政策法规
  • 丹东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丹东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07/04 本市政策法规
  • 丹东市信用办关于《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修改意见
    丹东市信用办关于《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修改意见
    06/24 本市政策法规
  • 《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01/24 本市政策法规
  • 丹东市企业法人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丹东市企业法人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01/24 本市政策法规
  • 丹信办发[2019]1号《丹东市企业法人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丹东市企业法人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丹信办发[2019]1号
    01/24 本市政策法规
  • 关于建立市场主体企业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市场主体企业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12/01 本市政策法规
  • 关于授予2018年市长质量奖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意见》(丹政发〔2014〕21号),树立现代质量管理先进典型,激励和引导企业追求卓越绩效,打造知名品牌,提高产品竞争力,根据《丹东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市政府决定,授予辽宁五一八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丹东奥龙射线仪器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市长质量奖。   希望获奖企业再接再厉,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品牌竞争力,进一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丹东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转型升级再立新功。全市广大企业要学习借鉴获奖企业质量管理的先进经验,应用先进标准,培育知名品牌,塑造竞争优势。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质量品牌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升本地区质量品牌,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为实现丹东新一轮全面振兴作出更大贡献。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11/06 本市政策法规
  • 丹东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及林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特发布森林防火命令如下:   一、全市森林防火高火险期为3月1日至5月31日。各县(市)区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前或顺延。   二、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以下用火行为:   (一)禁止在林区、林缘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三)禁止烧荒、烧地格子、烧秸秆、烧茬子等一切野外用火;   (四)禁止在林区、林缘吸烟、野炊、取暖、烧烤食品等行为;   (五)禁止炼山和堆烧林木采伐枝桠;   (六)禁止施工单位在林区明火作业和爆破;   (七)禁止在铁路、高速公路、普通公路等道路两侧焚烧一切可燃物。   三、违反本命令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11/06 本市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