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政策法规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丹政办明电〔2018〕54号
  • 发布日期:2018/11/1 10:38:51
  • 来源:丹东市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33号)(简称《实施方案》)的具体部署和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全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以本地区、本部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为重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要尽可能对外公开,以信息公开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工作内容

  1.设置公开专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本地区、本部门网站(没有网站的部门在丹东市政府门户网站部门平台)设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集中进行公开。

  2.明确公开范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项目范围的具体要求,结合实际,根据区域、行业特点和工作侧重点,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部门重大建设项目范围。

  3.突出公开重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丹东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清单》的具体内容(简称《目录清单》),依法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8类信息。

  4.细化公开内容。各地区要在本地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内列出重大建设项目清单,并集中公开有关信息。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目录清单》中“公开主体”要求,在丹东市政府门户网站填报丹东市重大建设项目中涉及本部门的信息;同时,要结合工作实际,在本部门网站(或平台)“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内集中公开本部门重大建设项目有关信息;各有关部门还要按照行业管理的工作要求,继续同步做好在国家、省、市等有关网站的信息公开工作。

  5.制定公开方案。各地区要进一步明确本地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目标、内容和措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公开主体、监督渠道等,纳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并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公开时效,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填报、更新公开有关项目新增、进展、竣工等信息。

  6.拓展公开渠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本地区、本部门网站公开发布的基础上,积极利用《实施方案》中省级有关平台和丹东政务服务网、丹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丹东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信用丹东”等市级有关平台,以及新媒体平台、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等多种形式,及时公开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各类项目信息,推进项目信息的主动公开工作。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主动公开项目信息。

  三、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强化责任分工,明确专人负责,深入推进落实,于9月15日前将实施方案和责任人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市政务公开办,并于9月底前全面完成网站专栏设置和集中公开工作。

  2.加大考核力度。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已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力度,强化措施,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公开。市政府将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开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

  3.严格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定期开展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情况、项目法人信息的公开情况、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和公开时效等。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将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

  联系人:刘洋、赵树东;联系电话:2173233、2173053

  传真:2173912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33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