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答记者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规则》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规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研究重点领域和行业性审查规则,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招标投标是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方式,经营主体通过招标投标进行供需对接、竞争择优,能够实现各类要素优化配置。营造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有助于促进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对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构建更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大力清理招标投标领域各类交易壁垒和不合理限制,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持续优化。 当前,一些招标投标政策措施中仍隐含地方保护或所有制歧视的内容,影响了经营主体公平参与招标投标,一些企业对“投标难、中标难”反映比较集中。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回应市场关切,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个部门联合出台《规则》,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公平竞争审查实施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政策制定活动,着力从源头上减少排斥、限制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二、《规则》的主要思路和重点内容是什么? 作为具体领域和行业性公平竞争审查的首部部门规章,《规则》严格对标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的决策部署,有机衔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现有制度,紧密结合招标投标市场特点和关切,细化实化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的审查标准、审查机制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一是细化审查标准。《规则》针对招标投标实践中易发常见的各类不合理限制,规定了审查具体要求,重点破除资格预审、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定标标准、信用评价、保证金收取等方面的交易壁垒。 二是健全审查机制。《规则》明确了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主体责任,并对工作机制、工作流程、审查结论等作出规定,强调政策措施应当在提请审议或者报批前完成公平竞争审查。 三是强化监督管理。《规则》要求相关部门定期开展政策措施评估清理,建立招标投标市场壁垒线索征集机制,动态清理废止各类有违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切实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地见效。 三、《规则》对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有何新要求? 《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基础上,聚焦经营主体反映集中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七方面40余项审查标准。 在组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等方面,明确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自主权,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招标人自主权等。 在保障经营主体参与投标活动方面,明确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不得要求经营主体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缴纳税收社保或者与本地区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不得要求经营主体取得本地区业绩或者奖项等。 在制定标准招标文件等方面,明确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不得在相关文本中以设置差异性得分等方式规定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内容等。 在定标流程方面,明确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定标权,落实招标人定标主体责任,不得以指定定标方法、定标单位或者定标人员等方式限制招标人定标权。 在信用评价方面,明确政策制定机关组织开展信用评价,不得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经营主体的资质、资格、业绩等采用不同信用评价标准,不得根据经营主体的所在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采取差异化的信用监管措施,没有法定依据不得限制经营主体参考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自主权。 在监管和服务方面,明确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涉及招标投标交易监管和服务的政策措施,应当平等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参与,不得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 在保证金管理方面,明确政策制定机关不得制定限制招标人依法收取保证金、限定缴纳保证金形式等不合理政策措施。 四、在推动《规则》贯彻落实方面有哪些考虑和安排? 《规则》印发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方抓好贯彻落实。 一是加强宣传解读。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规则》宣贯解释,推动地方政府部门和招标投标参与主体准确理解《规则》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吃透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精神,切实增强贯彻落实《规则》的积极性主动性,为《规则》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二是强化指导督促。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现场调研、召开工作会议等方式,持续跟进《规则》落实情况,指导督促各地方建立完善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配套机制,从严从实开展审查工作,动态清理废止各类有违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确保《规则》落实到位、取得成效。 三是通报典型案例。按照表扬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梳理总结各地方落实《规则》情况,通过多种方式在全国范围复制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对于贯彻落实《规则》不力,仍然制定实施地方保护或者所有制歧视政策措施的地方,视情进行督办、通报,坚决督促有关地方整改到位。
国务院发文要求健全普惠金融重点领域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近年来,我国普惠金融发展取得长足进步,金融服务覆盖率、可得性、满意度明显提高,基本实现乡乡有机构、村村有服务、家家有账户,移动支付、数字信贷等业务迅速发展,小微企业、“三农”等领域金融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为构建高水平普惠金融体系,进一步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国务院近日制定印发《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要使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更加有力。基本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建档评级全覆盖。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对符合条件的脱贫户应贷尽贷,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要使普惠金融配套机制更加完善。不断提升普惠金融基础平台的包容性和透明度,基本建成重点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此外,进一步完善配套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形成诚信履约的信用环境,逐步优化风险分担补偿机制,进一步健全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 《意见》强调要健全普惠金融重点领域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制度的顶层设计,依法依规健全信息归集、共享、查询、对接机制以及相关标准,确保数据安全。推广“信易贷”模式,有效利用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作用,建立完善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加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重点群体相关信息共享。深化“银税互动”和“银商合作”,提高信息共享效率。依法依规拓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采集范围。更好发挥地方征信平台作用,完善市场化运营模式,扩大区域内金融机构及普惠金融重点群体信息服务覆盖范围。 要强化农村支付环境和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持续推进农村支付环境建设,巩固规范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推动移动支付等新兴支付方式普及应用,引导移动支付便民工程向乡村下沉。畅通基层党政组织、社会组织参与信用环境建设途径,结合乡村治理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扩大农户信用档案覆盖面和应用场景。加快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约束制度,加强信用教育,优化信用生态环境。
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的解读
为引导企业落实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主体责任,提高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意识和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就相关内容进行解读:一、制定《指引》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202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提出,要引导企业合规经营。近年来,随着经营者集中监管不断深入推进,企业依法申报意识显著增强,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规模企业在合规认识和能力建设方面还存在不足,加强合规指导的需求较为强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常态化监管决策部署,服务企业做好合规建设,市场监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等规定,研究制定了《指引》。二、《指引》的起草过程2022年8月,市场监管总局启动《指引》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借鉴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一)深入调研企业合规现状及需求。积极开展经营者集中常态化监管调研,了解重点企业合规建设情况及诉求,与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方面多次召开专题座谈,听取意见建议。(二)认真研究合规风险和管理体系。全面梳理总结经营者集中监管过程中企业最常出现的合规问题,分析研究合规管理的不足。在此基础上,充分借鉴《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等合规文件,形成有针对性的合规方案。(三)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先后征求有关部委、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意见,有关意见建议经整理后达165条,市场监管总局认真研究并采纳合理化建议,不断完善改进《指引》。三、《指引》的主要特点《指引》聚焦经营者集中领域的合规管理,主要表现出以下特点:(一)突出以服务为宗旨。《指引》旨在引导和帮助企业建立经营者集中合规管理体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更好服务企业,《指引》提出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合规宣传培训,同时鼓励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合规交流和培训。(二)突出以实效为基础。《指引》作为经营者集中领域专项指引,以实现经营者集中行为规范效果为目的,并不强制要求企业单独建立经营者集中合规制度,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反垄断合规建设情况纳入经营者集中合规要素,避免增加额外合规成本。(三)突出以企业为中心。《指引》运用分类分级管理思路,充分考虑不同类型企业管理模式的广泛差异性以及企业从事并购活动的频繁程度,鼓励和建议达到一定规模且并购行为较为频繁的企业制定合规制度,并在制度设计上给予企业充分灵活度。(四)突出以问题为导向。为帮助企业更好理解经营者集中各环节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指引》首次引入案例说明,这些案例都是根据过往执法经验总结出来的申报过程中最常出现的问题,提示企业重点关注,提升指引实用性。四、《指引》的主要内容《指引》全文共设六章、三十五条,主要有以下内容:第一章“总则”,明确《指引》目的和依据、合规必要性以及《指引》适用范围,指出《指引》是细化《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的专项指引。第二章“经营者集中审查主要规定”,简要介绍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法律规定以及违反法律规定面临的法律风险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三章“重点合规风险”,重点提示经营者集中各环节应当注意的问题,主要包括是否申报、何时申报、申报后“抢跑”、排除限制竞争、违反审查决定、阻碍审查调查、境外合规风险等。第四章“合规风险管理”,主要介绍如何有针对性地制定经营者集中合规管理制度,特别是建议企业在投资并购决策流程中嵌入经营者集中合规审核,同时明确合规管理部门、合规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有关经营者集中合规建议以及风险应对措施等。第五章“合规管理保障”,主要介绍如何保障经营者集中合规管理的有效实施,包括合规承诺、合规报告、合规评价、合规咨询、合规培训、合规奖惩、合规激励等保障措施。第六章“附则”,明确《指引》不具有强制性,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合规工作体系。五、加强事前合规,推进常态化监管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规范监管和促进发展并重,加强法治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推进经营者集中常态化监管事前合规效能:一是做好经营者集中合规宣传培训,会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商协会、律师事务所等多方积极开展合规宣传和培训,在全社会营造竞争合规的良好氛围。二是研究经营者集中合规评价体系,指导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定期了解企业合规管理情况,及时给予企业必要支持,遴选推广合规典型案例,激励企业合规经营。三是完善经营者集中风险预警机制,指导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托企业登记注册系统建立健全经营者集中申报风险提示机制,靠前一步服务企业依法申报。四是落实常态化沟通机制,不定期与企业、律师事务所召开座谈会,听取优化改进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意见建议,了解企业需求,为企业投资并购提供高质量经营者集中监管指导。
三部门:推动商务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商务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商务工作的重要基础。加强商务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促进供需衔接,提升流通效率,改善营商和消费环境,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 21日,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三部门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推动商务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进一步发挥信用在提升商务领域经济活动效率和行政管理能力中的积极作用,全面发展商务信用经济,积极推进商务信用管理,夯实商务信用体系建设基础,推进商务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 《意见》明确四个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应用导向、坚持系统观念。 《意见》提出总体目标构想,到2025年,扩大信用信息、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在商务领域广泛应用,不断提升信用交易规模和质量,促进商务信用经济发展壮大。在提升商务信用管理水平的同时,健全商务信用制度体系、弘扬商务领域诚信文化,让人民群众和经营主体充分享受信用红利,助力商务信用体系建设和应用水平迈上新台阶,构建新发展格局。 发展高水平商务信用经济,要积极发展信用销售。研究完善信用销售保障机制,鼓励企业积极使用信用报告、信用保险、保理、担保等信用工具。 要促进信用消费发展。推动金融机构与商贸流通企业开展合作,合理增加对消费者购买汽车、家电、家居等产品的消费信贷支持,持续优化利率和费用水平。 要支持发展信用融资。鼓励金融机构以销售数据、应收账款、信用保险保单等为基础,开发适合中小微商贸流通企业的专项信贷产品,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要规范发展信用评价。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探索制定商务领域信用评价指引或标准,完善信用评价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披露规范,引导相关机构建立科学、公平、透明的信用评价规则。 要提升企业信用建设水平。鼓励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体系,通过建立健全客户信用记录、加强信用评估和应收账款管理等方式,充分发挥信用在开展交易决策、制定交易条件中的基础性作用。 《意见》强调推进高效能商务信用管理。要提高行政管理信用应用水平,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积极推动行业自律,优化商务公共信用服务。 制度建设尤为重要,夯实高标准信用建设基础,健全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打造商务信用信息枢纽平台,弘扬商务领域诚信文化,推动商务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意见》鼓励各地区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在商务信用经济、商务信用管理等方面开展试点,以试点引领商务信用体系建设。及时总结可复制推广经验,树立一批高质量推进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的典型。
关于厦门市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规范社会信用评价,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等,厦门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厦门市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019年6月,《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正式实施,明确要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根据履职需要建立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对社会信用主体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深入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推动相关部门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部门行业管理数据,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模型,为信用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 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 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 综上所述,出台《办法》,规范开展社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工作,既是贯彻落实《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的需要,也是认真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需要,对于规范各行业、各领域社会信用评价工作和维护社会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 二、目标任务 全市社会信用评价工作进一步规范,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向更高水平更高层次。 三、工作进展 《办法》在制定过程中通过多次征求部门意见、召开企业座谈会征求意见、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邀请专家反复论证等方式,确保科学有效。 四、范围期限 《办法》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除自然人以外的社会信用主体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及其评价结果应用、分级分类管理等活动。《办法》有效期五年,期间可视实施情况予以适时修订。 五、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六章二十五条,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目的依据、定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部门职责、经费保障(第一条至第六条)。 第二章社会信用评价管理,主要包括: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行业信用评价管理、行业信用评价机构管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等级划分、评价频次、社会信用评价系统建设、评价结果公开公示(第七条至第十三条)。 第三章信用分级分类管理,主要包括: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差异化监管措施、市场化应用(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 第四章权益保护,主要包括:完善信息保护机制、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完善投诉及申诉处理机制、完善信用修复机制(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主要包括:档案管理、违规责任、监督考核(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附则,主要包括:本办法负责解释单位及施行时间(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五条)。 六、注意事项 社会信用主体在社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不实等失信行为的,作为失信信息予以记录,依法纳入信用档案,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关键词诠释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托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公共信用信息为主要评价依据,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称社会信用主体)作出的跨部门、跨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的信用评价。 行业信用评价,是指由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行业主管部门)以本行业(领域)行政管理、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或相关联的数据为评价依据,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对服务和依法监管的对象作出的适用于本行业(领域)的信用评价。 分级分类管理,是指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本行业(领域)信用评价结果对社会信用主体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的过程。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邓泽荣,联系方式:0592-2896206。
《关于印发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解读
近期,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审计署、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医急函〔2023〕75号,以下简称“《通知》”)。一、起草背景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一年。国家卫生健康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组成部门和相关职能调整情况,对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工作机制成员单位进行调整。本次《通知》是机制调整到位后首次对纠风工作进行部署,对于做好今年的行业作风建设工作意义重大。二、主要内容《通知》共13条,包含5部分内容,主要为:一是健全完善新时代纠风工作体系。进一步强调思想和行动的统一,确保纠风工作部署落地见效。优化纠风机制成员单位,保证纠风管理体系与部门职能调整的实际情况相衔接。重视纪检监察部门在纠风工作中的协调组织与指导作用。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落实规纪法衔接的部门主体责任,切实推进全行业“受贿行贿一起查”。二是整治行业重点领域的不正之风问题。明确对医药领域行政管理部门在普惠制认证、行政许可、日常监督和行政执法等行业管理过程中的不正之风问题,行业组织或学(协)会在工作或推进业务主管部门委托事项过程中的不正之风问题,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与之关联的经销商、医药代表“带金销售”问题进行重点整治。三是强化医保基金监督管理。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重点惩治利用虚假证明材料、虚构医药服务项目或虚计项目次数,串换药品耗材、诊疗项目或服务设施等欺诈骗保问题。从规范省级平台挂网采购,加强集采执行过程精细化管理,持续做好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等方面,健全完善医保价格和招采制度。四是深入治理医疗领域乱象。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持续推进《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严肃处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牟取个人利益行为,明确行业底线、红线。聚焦医疗美容、口腔、辅助生殖等重点领域,树牢违法违规行为惩治高压线。五是切实推进工作取得实效。一方面,对纠风机制成员单位,提出工作要求,压实纠风工作主体责任,提升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水平,不断探索完善行业联合惩戒制度。另一方面,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弘扬行业正气,构筑医疗卫生机构廉政长效机制,维护风清气正行业环境。全国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工作机制将密切关注各地落实工作情况,对履职不力、执纪松散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件将严肃查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关于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实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乡村医生是农村居民健康的第一道防线,在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近年来,国家卫生健康委致力于乡村医生队伍建设,队伍结构得到优化,服务能力得到提升。2020年起,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在部分省份实施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允许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该政策实施以后,吸引了部分医学专业大学生投身农村卫生健康事业,优化了乡村医生队伍结构,提升了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并促进大学生在基层就业。但从各地实践情况来看,乡村医生岗位对大学生吸引力不足,需进一步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完善激励引导措施,提升大学生乡村医生保障水平,增加就业稳定性。二、主要内容《通知》对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进行了丰富和完善,在范围对象、保障机制、组织实施等方面作出了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明确实施范围对象。《通知》明确了专项计划的实施范围,即在已经实施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省份,其他有意愿的地区可参照执行。专项计划面向符合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条件的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含尚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二)加强制度保障。一是《通知》明确了各地、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任务以及实施专项计划的时间节点。二是对有意愿从事乡村医生的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执业注册。三是将大学生乡村医生作为招聘引进的医疗卫生人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工作期限,落实相应社会保障待遇。四是鼓励大学生乡村医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要求乡镇卫生院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优秀大学生乡村医生。五是继续强调加强大学生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加大大学生乡村医生的继续医学教育资源供给,确保上岗后3年(含)内完成一轮培训。通过培训、进修等方式为其考取执业资格创造条件,并为大学生乡村医生提供学历提升教育机会。六是完善激励机制,鼓励地方按照学历、执业资格、职称、工作地点等因素在单位内部分配中对大学生乡村医生予以倾斜。(三)做好组织实施。《通知》明确了各地各部门责任,要求实施专项计划的地区将其作为补充乡村医生的主要途径,精心组织实施,形成多部门多系统合力,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和困难,保障专项计划的实施。
《丹东市落实<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政策解读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省两会工作部署,推动全省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省政府研究决定出台《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以下简称《政策举措》),主要内容共包括9个方面27条。 1.加强企业金融信贷支持,共4条政策举措,主要包括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力度、开发金融新模式新产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开展运输企业车辆金融支持服务、开展银企对接和融资撮合活动等。 2.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共2条政策举措,主要包括提高省级融资担保代偿比例、加大科技担保业务保费补贴力度等。 3.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共4条政策举措,主要包括加大企业上市支持力度、发挥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作用、推动企业利用交易所债券市场融资、发挥股权和期货市场作用等。 4.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共3条政策举措,主要包括支持工业企业稳增长、强化农产品生产保障支持、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等。 5.推动消费复苏回暖,共4条政策举措,主要包括多元化提供消费补贴、着力打造消费新场景、加大对县域商业和重点商贸流通市场主体支持力度、鼓励合理住房消费等。 6.推动外贸外资稳增长,共3条政策举措,主要包括推动外贸企业加快发展、提高大宗资源性商品通关便利度、加大引进外资支持力度等。 7.着力稳就业,共2条政策举措,主要包括加大就业创业支持力度、提升职业技能水平等。 8.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性成本,共3条政策举,主要包括降低企业用水用电用气成本、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减免企业检验检测费用等。 9.积极盘活存量资产,共2条政策举措,主要包括鼓励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支持“烂尾楼”项目盘活处置等。 在2023年延续执行的稳经济政策与《政策举措》一并发布。各条款由具体牵头单位负责解释。 文件解读单位: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解读人:吴博 解读人办公电话:024-86892438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依法发展动产融资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企业融资可得性,推动银行机构优化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指导意见》回答了记者提问。一、《指导意见》印发背景是什么?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问题,多次作出重要部署。2022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明确提出“依法发展动产融资”,对相关工作开展指明了方向。我们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督导银行业保险业切实做好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工作,取得积极成效。目前,动产和权利融资逐渐成为企业尤其是新型服务业和技术密集型企业的重要融资方式之一,亟需总结推广良好经验,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二、《指导意见》在起草时有哪些考虑?《指导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积极推动银行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加强风险管理,在服务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实现动产和权利融资持续健康发展。一是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政策针对性。聚焦以动产和权利为主的企业资产结构实际和以不动产为主的银行担保融资现状之间的错配矛盾,积极盘活各类动产和权利,进一步营造公平便捷营商环境,提高企业融资可得性和获得感,更大程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二是系统总结有益经验,突出政策可操作性。《指导意见》总结了目前银行机构开展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的实践经验和创新模式,在扩大押品准入范围、丰富融资服务模式、深化供应链金融服务、提升动产和权利融资风险管理能力等方面对银行机构提出要求,努力在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实现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三是坚持分类施策,预留业务创新空间,突出政策前瞻性。目前动产和权利融资种类较多,业务成熟度有差异,风险特征显著不同。《指导意见》提出根据不同类别动产和权利融资特点优化贷前贷中贷后管理流程,鼓励银行机构实施差异化管理。三、《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指导意见》共分五部分十七条。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提出了动产融资业务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是: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坚持创新驱动、科技赋能;坚持分类施策、规范发展;坚持防控风险、守住底线。第二部分“加大动产和权利融资服务力度”提出了科学合理拓宽押品范畴、充分发挥动产和权利融资对薄弱领域的支持作用、加强动产和权利融资差异化管理三方面要求。第三部分“深化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创新”主要鼓励银行机构提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质效、优化商品和货权融资业务、推广供应链融资、开展特色动产融资业务。第四部分“提升动产融资风险管控能力”要求银行机构强化动产和权利价值评估、实施分类信贷管理、推进供应链融资“线上化”管理、落实担保登记公示要求、规范在押动产管理和第三方监管合作、推进新技术在押品管控中的应用、拓宽动产处置变现渠道。第五部分“强化组织实施”从落实各方责任、协同优化外部环境、总结推广经验做法三个方面推动动产融资业务开展。四、银行机构应如何加大动产和权利融资服务力度?首先,科学合理拓宽押品范畴。银行机构应根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和风险控制能力,将符合押品条件的动产和权利纳入押品目录,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生产设备、活体、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以及现有的和将有的应收账款、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货权、林权等权利。其次,充分发挥动产和权利融资对薄弱领域的支持作用。银行机构应针对不同信贷主体需求,不断改进动产和权利融资服务。开发各类融资产品,合理降低对不动产担保的依赖,提升小微企业、民营企业金融服务质效;推广农机具、农用车、农副产品以及牲畜、水产品等活体担保融资,积极稳妥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服务乡村振兴;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支持科技企业发展。再次,加强动产和权利融资差异化管理。鼓励银行机构建立健全动产和权利融资分类管理制度,配置专项额度,提高风险容忍度,并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度提高抵质押率上限。努力培育专业人才队伍,制定差异化的考核激励安排,细化落实尽职免责制度,提高信贷人员积极性。五、《指导意见》主要希望银行从哪些方面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创新?应收账款融资方面,《指导意见》鼓励银行机构通过应收账款质押和保理融资,包括收费权、应收租赁款等方式,满足不同客户多样化金融需求。商品和货权融资方面,《指导意见》支持银行机构开展标准仓单质押融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普通电子仓单融资。有条件的银行机构可使用具有较强价值保障、较好流通性和变现能力的大宗商品作为押品开展动产融资,探索开展浮动担保、最高额担保、未来货权担保等多种形式的动产融资业务。供应链融资方面,《指导意见》提出银行机构应依托核心企业在订单形成、库存调度、流转分销、信息传导等环节的主导地位,发展基于供应链的应收账款融资、存货担保融资等业务,并积极开发体系化、全场景的数字供应链金融产品。支持全国性银行通过核心企业属地行“一点对全国”等方式依法合规办理业务,提高供应链融资效率。同时,《指导意见》支持银行机构基于真实交易背景,使用企业票据、应收账款等建立质押资产池,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发放、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开立等多种形式融资服务。六、在提升动产融资风险管控能力方面,《指导意见》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指导意见》除进一步明确强化动产和权利价值评估、落实担保登记公示要求、规范在押动产管理和第三方监管合作、拓宽动产处置变现渠道等要求外,还强调了以下内容:一是实施分类信贷管理。对于发展成熟、管理规范、信用风险已明确转移的业务,如买断型保理、核心企业已经明确付款义务或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银行机构在真实掌握核心企业风险承受能力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对借款人的审查调查以及贷中贷后要求。对于管理难度大、探索性强的业务,银行机构应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审贷时综合考虑客户的财务报表反映的经营业绩和整体实力,以及动产和权利交易现金流对还本付息要求的自偿性。二是推进供应链融资“线上化”管理。对于供应链融资业务,可探索以线上为主开展贷款“三查”工作。支持银行机构将供应链信用评价向“数据信用”和“物的信用”拓展,通过与企业生产交易、仓储物流等核心数据进行交互,与行内信息、企业信息、政府公共数据交叉验证,实现对动产和权利融资各环节信息的动态掌握。有条件的银行可基于真实交易背景和大数据信息建模,对供应链上中小微企业贷款实行线上审批。三是推进新技术在押品管控中的应用。银行机构应积极推动运用物联网、电子围栏、生物识别等手段,实现动产押品的智能感知、识别、定位、跟踪和监控,提升押品管理智能化水平。有条件的银行机构可搭建物联网数据平台,对物联网设备采集数据进行关联和建模,提升风控精准性、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