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政策法规
丹东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 丹政公办发〔2017〕1号
  • 发布日期:2018/11/1 10:37:17
  • 来源:丹东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中省驻丹直属单位:

近年来,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本通知是指各级政府及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下同)依法受理了大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满足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需求的同时,也暴露了行政机关在办理依申请公开时存在的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完善依申请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5〕71号),经市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受理流程

(一)接收登记。工作人员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要立即予以登记,记明申请人姓名或组织名称、收到申请时间、申请方式和主要内容等。

(二)申请表审查。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表要素是否完整进行审查,要素填写不完整的,要立即与申请人电话联系,完善有关内容。未填写联系方式的,要将申请登记后留存。

(三)查找信息。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对申请信息的描述,判断是否属于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工作人员到本机关档案机构或相关处(科、室)查找具体信息。

(四)保密审查。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同志对申请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行政机关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五)拟定答复意见。工作人员拟定答复意见,起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告知书以书信格式告知具体答复内容,主要包括标题、称呼、正文、结尾、印章和日期。答复内容及用语要规范,原则上每件申请都应有答复。

(六)答复意见审核。工作人员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单》,载明申请表主要要素,答复的主要内容、经办人姓名,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初审同意并签字后,报本机关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审定。

(七)答复申请。向申请人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能提供信息的要同时提供。原则上应采取挂号信或国内标准快递等可以查询的邮寄方式提供;申请人要求以电子邮件形式答复的,应将告知书及信息扫描后发送,并电话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要求现场领取的,要请申请人签收。

(八)归档备查。公开申请办结后,工作人员要将申请书、告知书、处理单、邮寄或现场签收凭证等相关记录归档备查,并建立本机关依申请公开工作台帐。

二、规范答复意见

(一)已公开情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该政府信息已主动公开,并告知获取的方式和途径。

(二)可公开情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未主动公开,经审查可以公开的,要在答复时提供该信息。

(三)可部分公开情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该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并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四)不予公开情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和行政救济渠道。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与党务、社团活动等相关的信息不是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非行政职能范围的内部管理信息、流转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与履行行政职能相关但仍处在阶段性未完整的过程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五)涉及第三方权益情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认为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要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期限内反馈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六)信息不存在情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保存的,告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七)非本机关主办情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其他行政机关主办、本机关协助共同制作的,告知申请人向主办部门申请。

(八)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情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是本部门制作或保存的,告知该信息非本部门制作或保存。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部门的,告知该部门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对不能确定公开部门的,可建议申请人向申请内容相关的部门咨询。

(九)已移交档案馆情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移交档案馆,信息制作部门能够确定可以公开的,告知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本部门(或地方政府)介绍信,到档案馆查阅;不能确定的,由信息制作部门持公函或介绍信,到档案馆查询和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审查后答复申请人。

(十)与特殊需要无关情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可以不予提供,应告知申请人。

(十一)重复申请情形。同一申请人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的,可不重复答复。

(十二)要求汇总加工情形。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可以告知申请人自行搜集查阅,行政机关不另行汇总、加工、重新制作。

(十三)要求查阅案卷情形。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十四)一申请多事项情形。一个申请要求公开项目较多,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个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的原则(即一事一申请),调整申请内容,重新申请。

(十五)申请事项不明确情形。申请内容描述不清,无法判断具体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重新申请。

(十六)信息提供形式。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因信息篇幅过大或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如安排申请人现场查阅等。

三、严格答复时限

(一)时限计算方法。行政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时间为准。其中,信函方式申请从行政机关当地邮戳时间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计算,互联网方式申请从申请表电子文本进入受理机构电子邮箱或网络系统平台的时间开始计算,传真方式申请从双方确认收到申请表的时间开始计算,现场提交申请(含口头形式)从当日计算。

(二)答复时限要求。行政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三)征求第三方意见时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一般要求不超过15个工作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重新提交申请答复时限。申请人被行政机关告知对申请内容进行更改、补充的,视为重新提交申请,受理时间重新计算。未重新提交申请,视为放弃申请。

(五)期限中止情形。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有关要求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登记、办理、审核、答复、归档等环节的工作机制。信息起草单位负有提供和协助做好保密审查的责任。机关收发室分转邮件、处室之间转交信函、办公室(秘书处)处理领导信件等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件的甄别,凡与信息公开相关的信件要及时与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联系,避免公开机构收不到或未能及时收到该申请。

(二)加强沟通。行政机关要加强与申请人沟通,做好相关解疑释惑工作,引导公众正确行使申请权和行政救济权,尽量减少行政争议。对涉及多个地方或部门的申请事项,要加强会商协调,依法依规妥善办理。

(三)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办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

2.违反规定公开政府信息,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违反本通知要求的其他行为。

(四)依法依规办理举报、行政复议和诉讼。各地区、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要及时调查处理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投诉举报,积极配合法制部门依法办理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五)加大对依申请公开政策法规的学习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学习依申请公开的有关政策法规,提高本单位依申请公开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避免因非本单位过错导致的应诉失败情况的发生。


 


 

                   丹东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