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同洪都拉斯总统就中洪建交一周年互致贺电
习近平同洪都拉斯总统卡斯特罗就中洪建交一周年互致贺电新华社北京3月26日电3月26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同洪都拉斯总统卡斯特罗互致贺电,庆祝两国建交一周年。习近平指出,去年3月,中国同洪都拉斯建立外交关系,开启双边关系新篇章。去年6月,总统女士成功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我们举行会谈并达成重要共识,为双边关系发展指明方向。建交一年来,双方秉持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共同发展原则,推动双边关系实现高水平起步。洪方坚定奉行一个中国原则,我对此表示高度赞赏。习近平强调,事实证明,中洪建交是顺应历史潮流作出的正确政治决断,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根本利益。我高度重视中洪关系发展,愿同卡斯特罗总统一道努力,以两国建交一周年为契机,巩固相互支持,拓展全方位合作,共同谱写中洪关系更加美好未来。卡斯特罗表示,中国拥有千年文明,在历史进程中扮演了主要角色,是世界的榜样,也是洪都拉斯的重要伙伴。建交一年来,我们见证了中国致力于创新发展,共商全球性问题解决方案,极大助力全球减贫事业。洪方坚定恪守一个中国原则,愿同中方发展独立自主、相互尊重的双边关系。祝愿两国人民友谊长存。
丹东市天主教爱国会信用承诺书
【风险提示】警惕贷款陷阱,教你如何识别骗局
近些年,网络金融诈骗持续高发,尤其是贷款骗局,不法分子打着“正规机构、无抵押、低利息、包提额”等虚假宣传旗号诱导消费者办理贷款,从中收取高额手续费。如何识别这些陷阱呢?有相关机构为大家总结了三种常见的贷款骗局,以及四种防范措施。 目前市面上常用的贷款骗局主要有三种: 1、假冒正规金融机构 不法分子伪装成正规的金融机构,在网上发布贷款信息,制作虚假App,误导消费者。而这类山寨产品一般都有高额利息,并且会向消费者收取诸如保证金、审核费等。 提醒大家,不要从陌生人发来的链接或广告网页上的链接直接申请贷款,谨防落入不法分子设置的陷阱,申请贷款产品还是要在官方渠道上申请。 2、内部渠道,快速下款 信用贷款产品对个人征信有着极高的要求,这就导致一些征信不佳的消费群体被不法分子盯上。他们打着“内部有人,可以快速下款”的旗号,诱骗消费者缴纳高额代理费。消费者在急于解决当下困境的情况下,极容易上当受骗。 其实,任何金融机构不存在所谓的“内部贷款办理渠道”,每个人的申请方式都是统一的,贷款产品的审核,人工更是无法干预,完全由风控系统判定,只要你的综合评分达到要求,就能成功下款,且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3、低息贷款 天上没有掉馅饼的好事,无抵押、低利息、不查征信、免担保等都是骗子的手段,虽然每家贷款产品的利息有高有低,但明显低的离谱的一定要当心。 如何判断产品是否正规呢,业内人士表示,最好做到“四查看”: 一是查看产品背景:贷款产品背后的公司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该产品是否正规,消费者可以查询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以及到该公司官网上查看; 二是查看公司资质:提醒大家,一定要了解放款公司是否具有相关资质。一般正规的金融机构都是具有放款资质的,那种来历不明的贷款产品一定要谨慎; 三是查看收费情况:正规贷款产品在开通前不存在任何费用,如果在贷款前就以“保证金”“解冻费”为由,要求提前转账的,消费者就需要提高警惕了; 四是查看合同:申请贷款过程中,一定要详细查看签订的贷款合同,了解息费标准、还款条件等等。 贷款是一种解决资金问题的有效方式,但在选择贷款机构和申请贷款时,一定要谨慎选择,避免遭遇贷款诈骗。如果遇到可疑情况,一定要及时报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已经2024年2月23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强 2024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公平、高效的原则。第三条 国家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建立和完善经营者守法、行业自律、消费者参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同治理体系。第四条 国家统筹推进消费环境建设,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第五条 国家加强消费商品和服务的标准体系建设,鼓励经营者制定实施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不断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第六条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的消费理念和消费方式,反对奢侈浪费。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免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经营场所及设施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遇到危险或者受到侵害时,经营者应当给予及时、必要的救助。第八条 消费者认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可以向经营者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或者提出建议。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关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或者进口商品的经营者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发布召回信息,明确告知消费者享有的相关权利,保存完整的召回记录,并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商品销售、租赁、修理、零部件生产供应、受委托生产等相关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召回相关协助和配合义务。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不得通过虚构经营者资质、资格或者所获荣誉,虚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显著方式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或者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和计价方法等信息,做到价签价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标识清晰醒目。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第十一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第十二条 经营者以商业宣传、产品推荐、实物展示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责任承担等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履行其所承诺的内容。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经营者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或者通过宣讲、抽奖、集中式体验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柜台、场地的出租者应当建立场内经营管理制度,核验、更新、公示经营者的相关信息,供消费者查询。第十四条 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义务。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发生消费争议的,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信息。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虚构或者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等消费者购买明显不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务。第十六条 经营者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网络游戏服务相关时段、时长、功能和内容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针对未成年人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在注册、登录等环节严格进行用户核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第十七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第十八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的有效期限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有效期限自经营者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完结之日起计算,需要经营者另行安装的商品,有效期限自商品安装完成之日起计算。经营者向消费者履行更换义务后,承担更换、修理等义务的有效期限自更换完成之日起重新计算。经营者修理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有效期限。经营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约定履行退货义务的,应当按照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一次性退清相关款项。经营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第十九条 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标注,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时进行确认,不得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作为消费者默认同意的选项。未经消费者确认,经营者不得拒绝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和功能进行合理调试而不影响商品原有品质、功能和外观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收取押金的,应当事先与消费者约定退还押金的方式、程序和时限,不得对退还押金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要求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经营者处理包含消费者的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消费者同意接收商业性信息或者商业性电话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明确、便捷的取消方式。消费者选择取消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发送商业性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第三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法治化水平。第二十六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反映经营者涉嫌违法的线索。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畅通和规范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流程,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加强对投诉、举报信息的分析应用,开展消费预警和风险提示。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实施抽查检验等监管措施,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公示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验结果、消费投诉等信息,依法对违法失信经营者实施惩戒。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消费知识的宣传普及,倡导文明、健康、绿色消费,提高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对经营者的普法宣传、行政指导和合规指引,提高经营者依法经营的意识。第三十一条 国家完善绿色消费的标准、认证和信息披露体系,鼓励经营者对商品和服务作出绿色消费方面的信息披露或者承诺,依法查处虚假信息披露和承诺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督促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制定的行业规则、自律规则、示范合同和相关标准等应当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真实、客观、公正地报道涉及消费者权益的相关事项,加强消费者维权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四章 消费者组织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依法成立的消费者组织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费者协会组织建设,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听取消费者协会的意见和建议。对于消费者协会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回复;对于立案查处的案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消费者协会。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应当加强消费普法宣传和消费引导,向消费者提供消费维权服务与支持,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消费者协会应当及时总结、推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引导、支持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协会可以组织开展比较试验、消费调查、消费评议、投诉信息公示、对投诉商品提请鉴定、发布消费提示警示等,反映商品和服务状况、消费者意见和消费维权情况。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协会可以就消费者权益保护事项向有关经营者、行业组织提出改进意见或者进行指导谈话,加强消费者、经营者、行业组织、专业机构、有关行政部门等各相关方的组织协调,推动解决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问题。第四十条 消费者协会可以就消费者投诉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开展调查,与有关经营者核实情况,约请有关经营者到场陈述事实意见、提供证据资料等。第四十一条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二条 消费者应当文明、理性消费,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发生消费争议时依法维权。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健全消费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引导消费者依法通过协商、调解、投诉、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争议。鼓励和引导经营者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先行赔付、在线争议解决等制度,及时预防和解决消费争议。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相关组织应当及时处理。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消费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有关行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消费者和经营者同意调解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及时调解,并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调解完毕;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过程中需要鉴定、检测的,鉴定、检测时间不计算在60日内。有关行政部门经消费者和经营者同意,可以依法将投诉委托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第四十七条 因消费争议需要对商品或者服务质量进行鉴定、检测的,消费者和经营者可以协商确定鉴定、检测机构。无法协商一致的,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可以指定鉴定、检测机构。对于重大、复杂、涉及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争议,可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纳入抽查检验程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检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但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第五十二条 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海南:打造放心消费“诚信商圈” 推动旅游消费投诉实现先行赔付
强化质量安全是构建良好旅游消费环境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旅游消费提质升级的重要保障,《关于以高水平质量建设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指出,海南要“全面强化质量安全对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的保障力”。3月20日,“加快推动海南自贸港高质量发展”系列专题新闻发布会第七场——“高水平质量建设”专场上,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苏启雅介绍了该领域将重点开展的工作举措。 合力推进“放心消费在海南”创建活动。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将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推动旅游消费投诉先行赔付机制和“放心消费在海南”创建工作相衔接,引导旅游消费投诉先行赔付平台入驻商户积极申报“放心消费单位”,将其纳入“星级评价”进行动态管理,全力打造放心消费“诚信商圈”,营造消费需求持续复苏,商品、服务安全放心,消费权益有效保障的旅游消费环境。 加强旅游标准化体系建设。重点加强旅游新产品新业态、在线旅游服务、旅游服务质量评价等领域的标准制定,将旅游服务质量纳入制修订标准内容。开展第四批省级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确定一批标准化示范单位。推动《游艇旅游企业服务质量等级评定规范》《乡村民宿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等标准的宣传与实施。 加大旅游消费市场整治力度。坚持日常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坚持线下检查与线上巡查相结合,加强重大节假日督导检查和常态化旅文市场“体检式”暗访工作力度,及时处置发现的各类问题。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强迫购物、诱导购物、欺客宰客和无证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规范旅游市场秩序。适时公布旅游投诉纠纷案例与旅游执法典型案例,加强“以案释法”,切实维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 加强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加强海南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提升旅游服务品质和游客满意度。依托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开展失信主体认定工作,依法依规将符合条件的失信主体列入失信名单,增强信用监管的惩戒作用。开展旅游信用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单位“以点带面”的引领作用,营造诚信经营、守信践诺的良好氛围。
市场监管总局:创新信用监管手段 着力推动信用赋能高质量发展
3月21日,全国市场监管系统信用监管工作座谈会暨深化信用提升三年行动部署会在山东济南召开。 会议指出,全国信用监管条线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围绕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凝心聚力,守正创新,筑牢信用监管链,提升监管效能,织密信用服务网,深挖信用价值,进一步夯实信用基础,优化信用服务,丰富信用工具箱,创新信用监管手段,取得了一系列开创性成果。 会议强调,要切实增强推进信用监管工作的政治自觉,坚持“两个结合”,坚定“四个自信”,着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信用监管制度体系;树立信用是更高水平更深层次高质量发展的工作理念,以高水平的信用监管促进新质生产力健康发展。会议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聚焦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中心任务,以信用提升为主线,攻坚克难,锐意进取,着力推动信用赋能高质量发展,全面降低制度性成本,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有效激发市场活力,全力破解百年变局中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难题。 山东、天津、山西、浙江、安徽、河南、湖北、四川、陕西、新疆等10个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同志作交流发言,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数据局等部门相关司局有关负责同志,总局相关司局、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以及部分地级市市场监管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省委金融工作会议暨市厅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总结会议举行
本报讯记者史冬柏报道3月24日,省委金融工作会议暨市厅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总结会议在沈阳举行。省委副书记、省长李乐成出席并讲话。研讨班期间,全体学员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刻领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精神,按照省委书记郝鹏讲话要求,结合实际深入研讨交流,加深了对全省金融工作形势任务的认识和把握,增强了做好新时代金融工作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和加快建设金融强省的责任感使命感。总结会议上,研讨班6名代表发言,汇报交流了学习收获。李乐成强调,要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不懈在深化、内化、转化上下功夫,确保金融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要以这次研讨班为契机,拓展学习成果,扭住重点任务,坚持问题导向,加快推动省委工作部署落实。一要突出强化党对金融工作的全面领导,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各方面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制度优势转化为金融治理效能。二要着力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融会贯通、统筹协调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深入开展政金企对接服务活动,引导金融机构持续扩大金融供给、优化信贷结构,全力支持重大项目建设,推动金融发展与辽宁4个万亿级产业基地、22个重点产业集群建设深度融合,让金融服务精准触达经营主体,推进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三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压实各方责任,推动监管“长牙带刺”、动真碰硬。四要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快完善风险源头防控、监测预警等机制,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强化协调配合,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五要全面优化金融生态,坚定不移推进金融反腐,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大力弘扬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为金融高质量发展营造环境、厚植沃土。要担当尽责、拼抢争实,紧盯目标、齐心协力、敢作善为、提升能力抓落实,努力成为金融工作的行家里手、内行领导,为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打好打赢攻坚之年攻坚之战,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辽宁新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省委常委、副省长张立林主持会议。
李强出席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24年年会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
新华社北京3月24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强3月24日在北京出席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24年年会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李强表示,本次年会以“持续发展的中国”为主题,既是对长期以来中国经济发展状况的客观描述,也充分体现了各界对中国经济行稳致远、高质量发展的关注和期许。过去一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顶住外部压力、克服内部困难,圆满完成了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经济回升向好的态势持续巩固增强,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加快成长壮大,中国经济韧性强、潜力大、活力足,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3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强在北京出席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24年年会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新华社记者黄敬文摄李强指出,广大企业是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参与者、贡献者,也是见证者、受益者。一直以来,我们都把尊重市场、服务企业作为谋划经济工作的重要立足点、实施经济政策的重要着力点,始终做企业发展成长道路上的同行者、好伙伴。特别是去年以来,我们进一步改进优化服务,建立了与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认真回应解决企业关切,积极构建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的制度机制。相信政府与企业的相互信任、双向奔赴,一定能汇聚成携手同行、发展共赢的强大合力。李强指出,当前,国际环境发生深刻变化,世界经济发展面临许多严峻挑战。中国将以务实有效的行动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世界经济复苏和稳定发展注入更多确定性和正能量。我们将加大宏观政策调节力度,加强政策协同配合,确保同向发力、形成合力。着力扩大国内需求,进一步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大力推进以人为本新型城镇化,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大宗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坚持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统筹推进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持续推动绿色转型,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道路。标本兼治稳妥做好各类风险隐患防范化解工作,推动中国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李强表示,今天的中国经济已与世界经济深度融合。我们将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进一步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着力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依法保护各类企业合法权益,稳步推进制度型开放,不断以更高水平的开放链接世界。一个更加开放的中国,必将为世界带来更多合作共赢的机遇,我们愿同世界分享中国持续发展的大机遇,与各方携手创造共同发展的美好未来。吴政隆参加开幕式。本次年会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办。世界银行行长彭安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格奥尔基耶娃以及国内外专家学者、企业家、政府官员和国际组织代表约400人参加开幕式。
《习近平关于金融工作论述摘编》出版发行
新华社北京3月24日电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辑的《习近平关于金融工作论述摘编》一书,近日由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在全国发行。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关系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战略全局出发,加强对金融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统筹谋划,推动金融事业发展取得新的重大成就,积极探索新时代金融发展规律,不断加深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本质的认识,不断推进金融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逐步走出一条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习近平同志对金融事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立意高远,内涵丰富,思想深刻,把我们党对金融工作本质规律和发展道路的认识提升到了新高度,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金融问题的重要创新成果,构成习近平经济思想的金融篇,对于新时代新征程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推进金融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金融强国,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论述摘编》分10个专题,共计324段论述,摘自习近平同志2012年11月至2024年2月期间的报告、讲话、说明、演讲等120多篇重要文献。其中部分论述是第一次公开发表。
郝建军赴凤城市调研一季度“开门红”工作
3月22日,市委副书记、市长郝建军率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凤城市调研一季度“开门红”工作。郝建军强调,要抢抓发展机遇、全力攻坚突破,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因地制宜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为确保实现一季度“开门红”激发澎湃动能。 “目前订单情况如何?”“核心技术是否自主可控?”郝建军来到辽丰禽业有限公司,与企业负责人面对面交流,认真听取企业诉求,详细了解近年来产业基地布局、新技术应用和新产品开发等情况。郝建军鼓励企业负责人,要坚定发展信心,以科技创新为引领,加大新产品研发投入,着力延链、补链、强链、固链,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全产业链,提升企业全要素生产率,持续推动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提档升级。在辽宁皓阳牧业有限公司,郝建军直奔生产车间,仔细观摩产品加工生产线,了解主营产品产销情况。郝建军强调,要坚持数字赋能,加快农产品加工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加大绿色、健康、安全食品创新研发力度,大力发展数字化新质生产力,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为企业健康发展注入新动力。 在凤城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综合楼项目现场,施工人员正在紧张有序作业。郝建军实地察看项目建设现场,认真听取项目规划建设、资金保障、安全生产等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郝建军强调,医疗卫生事业事关民生福祉,是城市永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要着眼于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切实强化责任担当,狠抓项目质量管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促进我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 市领导刘向东参加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