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的解读
为引导企业落实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主体责任,提高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意识和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就相关内容进行解读:一、制定《指引》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202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提出,要引导企业合规经营。近年来,随着经营者集中监管不断深入推进,企业依法申报意识显著增强,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规模企业在合规认识和能力建设方面还存在不足,加强合规指导的需求较为强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常态化监管决策部署,服务企业做好合规建设,市场监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等规定,研究制定了《指引》。二、《指引》的起草过程2022年8月,市场监管总局启动《指引》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借鉴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一)深入调研企业合规现状及需求。积极开展经营者集中常态化监管调研,了解重点企业合规建设情况及诉求,与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方面多次召开专题座谈,听取意见建议。(二)认真研究合规风险和管理体系。全面梳理总结经营者集中监管过程中企业最常出现的合规问题,分析研究合规管理的不足。在此基础上,充分借鉴《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等合规文件,形成有针对性的合规方案。(三)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先后征求有关部委、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意见,有关意见建议经整理后达165条,市场监管总局认真研究并采纳合理化建议,不断完善改进《指引》。三、《指引》的主要特点《指引》聚焦经营者集中领域的合规管理,主要表现出以下特点:(一)突出以服务为宗旨。《指引》旨在引导和帮助企业建立经营者集中合规管理体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更好服务企业,《指引》提出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合规宣传培训,同时鼓励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合规交流和培训。(二)突出以实效为基础。《指引》作为经营者集中领域专项指引,以实现经营者集中行为规范效果为目的,并不强制要求企业单独建立经营者集中合规制度,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反垄断合规建设情况纳入经营者集中合规要素,避免增加额外合规成本。(三)突出以企业为中心。《指引》运用分类分级管理思路,充分考虑不同类型企业管理模式的广泛差异性以及企业从事并购活动的频繁程度,鼓励和建议达到一定规模且并购行为较为频繁的企业制定合规制度,并在制度设计上给予企业充分灵活度。(四)突出以问题为导向。为帮助企业更好理解经营者集中各环节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指引》首次引入案例说明,这些案例都是根据过往执法经验总结出来的申报过程中最常出现的问题,提示企业重点关注,提升指引实用性。四、《指引》的主要内容《指引》全文共设六章、三十五条,主要有以下内容:第一章“总则”,明确《指引》目的和依据、合规必要性以及《指引》适用范围,指出《指引》是细化《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的专项指引。第二章“经营者集中审查主要规定”,简要介绍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法律规定以及违反法律规定面临的法律风险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三章“重点合规风险”,重点提示经营者集中各环节应当注意的问题,主要包括是否申报、何时申报、申报后“抢跑”、排除限制竞争、违反审查决定、阻碍审查调查、境外合规风险等。第四章“合规风险管理”,主要介绍如何有针对性地制定经营者集中合规管理制度,特别是建议企业在投资并购决策流程中嵌入经营者集中合规审核,同时明确合规管理部门、合规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有关经营者集中合规建议以及风险应对措施等。第五章“合规管理保障”,主要介绍如何保障经营者集中合规管理的有效实施,包括合规承诺、合规报告、合规评价、合规咨询、合规培训、合规奖惩、合规激励等保障措施。第六章“附则”,明确《指引》不具有强制性,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合规工作体系。五、加强事前合规,推进常态化监管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规范监管和促进发展并重,加强法治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推进经营者集中常态化监管事前合规效能:一是做好经营者集中合规宣传培训,会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商协会、律师事务所等多方积极开展合规宣传和培训,在全社会营造竞争合规的良好氛围。二是研究经营者集中合规评价体系,指导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定期了解企业合规管理情况,及时给予企业必要支持,遴选推广合规典型案例,激励企业合规经营。三是完善经营者集中风险预警机制,指导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托企业登记注册系统建立健全经营者集中申报风险提示机制,靠前一步服务企业依法申报。四是落实常态化沟通机制,不定期与企业、律师事务所召开座谈会,听取优化改进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意见建议,了解企业需求,为企业投资并购提供高质量经营者集中监管指导。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知国市监反执二发〔2023〕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现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辖区经营者合规情况,做好有关合规宣传和培训工作。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9月5日(此件公开发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引导经营者落实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主体责任,提高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意识和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等规定,制定本指引。本指引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的《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在经营者集中领域的专项指引。经营者可以根据经营规模、管理模式、集中频次、合规体系等自身情况,参照本指引建立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或者将本指引有关经营者集中合规要素纳入经营者现有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第二条 合规必要性经营者集中审查是一项事前反垄断监管制度,旨在防止经营者通过经营者集中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经营者加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可以帮助经营者识别、评估和管控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律风险,避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防范因违法实施集中承担法律责任。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经营者在中国境内以及境外实施经营者集中时的反垄断合规活动。第二章 经营者集中审查主要规定第四条 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对于新设合营企业,如果至少有两个经营者共同控制该合营企业,则构成经营者集中;如果仅有一个经营者单独控制该合营企业,其他经营者没有控制权,则不构成经营者集中。第五条 经营者集中申报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或者申报后获得批准前不得实施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并书面通知经营者,经营者应当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第六条 申报义务人通过合并方式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合并各方均为申报义务人;其他情形的经营者集中,取得控制权或者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为申报义务人,其他经营者予以配合。同一项经营者集中有多个申报义务人的,可以委托一个申报义务人申报。被委托的申报义务人未申报的,其他申报义务人不能免除申报义务。申报义务人未申报的,其他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提出申报。申报义务人没有依法履行申报义务,导致违法实施集中的,申报义务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七条 经营者集中审查收到经营者集中申报后,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经营者集中可能产生的竞争影响进行评估。经审查,市场监管总局对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依法无条件批准,对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依法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或者予以禁止。第八条 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调查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经营者未申报实施集中、申报后未经批准实施集中或者违反审查决定的,市场监管总局依法进行调查。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经营者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的,市场监管总局依法进行调查。是否实施集中的判断因素主要包括是否完成经营主体登记或者权利变更登记、委派高级管理人员、实际参与经营决策和管理、与其他经营者交换敏感信息、实质性整合业务等。第九条 法律风险和责任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有关经营者集中规定,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或者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一)违法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市场监管总局依法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0%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经营者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市场监管总局依法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或者销售额难以计算的,处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在第(一)(二)项规定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四)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五)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面临民事公益诉讼;(六)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章 重点合规风险第十条 重点关注的经营者集中建议经营者重点关注下列经营者集中,充分评估反垄断法律风险:(一)与上一会计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超过4亿元的经营者合并;(二)收购上一会计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超过4亿元的经营者的股权或者资产;(三)与上一会计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超过4亿元的经营者共同收购其他经营者的股权或者资产;(四)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上一会计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超过4亿元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施加决定性影响;(五)与上一会计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超过4亿元的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六)交易金额巨大或者可能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受到业内广泛关注的经营者集中。前款以及本指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称营业额4亿元标准是根据本指引发布时的申报标准所设立,后续如申报标准修改,4亿元标准相应调整。第十一条 判断是否应当申报时的关注重点判断一项交易是否应当申报经营者集中时,首先判断交易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其次判断经营者集中是否达到申报标准,建议参考《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有关控制权判断和营业额计算的规定。在判断是否应当申报时,需要重点关注以下风险:(一)控制权认定不准确,误判交易不构成经营者集中导致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集中。【案例】判断一项交易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取决于经营者通过该交易是否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收购少数股权也可能取得控制权,从而构成经营者集中。A企业收购B企业20%股权,尽管A企业不是最大股东,但A企业可以单独否决B企业的年度商业计划、财务预算、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等经营管理事项,则A企业很可能取得对B企业的(共同)控制权,构成经营者集中。如果该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A企业未申报,则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集中。(二)营业额计算不准确,误判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导致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集中。【案例】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营业额包括该经营者以及申报时与该经营者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关系的所有经营者的营业额总和,但是不包括上述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作为收购方的A企业上一会计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仅为2亿元,但A企业所属的B集团上一会计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达到申报标准,在判断是否达到申报标准时应当按照B集团营业额计算。如果A企业按照营业额2亿元计算认为没有达到申报标准而未申报,可能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集中。第十二条 判断何时申报时的关注重点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经营者在签署集中协议后,实施集中前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没有及时申报的,可能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集中。【案例】为同一经济目的,经营者之间确定发生的分步骤实施的收购交易,如果各步交易之间相互关联、互为条件,可能构成一项经营者集中,在实施第一步前需要申报。A企业与B企业签署一份交易协议,根据该协议,A企业确定将分三步收购B企业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股权,第一次收购16%股权、第二次收购34%股权、第三次收购剩余股权,最终完成全部100%股权收购,该多步交易很可能构成一项经营者集中,如果达到申报标准,需要在实施第一步前申报,否则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集中。第十三条 申报后“抢跑”申报经营者集中后,在获得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否则构成“抢跑”并承担违法实施集中法律责任。【案例】A企业与B企业计划新设合营企业,依法进行了经营者集中申报,但在市场监管总局尚未作出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的情况下,完成了合营企业登记注册手续,构成违法实施集中。A企业与B企业承担违法实施集中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对申报代理人的要求申报人可以自行申报,也可以依法委托他人代理申报。申报人选择代理人应当严格审慎,对代理行为加强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申报代理人应当诚实守信、合规经营,不得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行为阻碍经营者集中案件审查、调查工作。第十五条 对申报材料的要求申报人应当对申报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申报代理人负责协助申报人对申报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第十六条 排除、限制竞争风险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如果市场监管总局审查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将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或者禁止该项经营者集中。评估经营者集中的竞争影响,可以考察相关经营者单独或者共同排除、限制竞争的能力、动机及可能性。集中涉及上下游市场或者关联市场的,可以考察相关经营者利用在一个或者多个市场的控制力,排除、限制其他市场竞争的能力、动机及可能性。【案例】经营者可以参考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发布的附条件批准/禁止经营者集中案件反垄断审查决定公告。第十七条 违反审查决定经营者集中被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限制性条件。经营者集中被禁止的,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案例】A企业收购B企业股权经营者集中获得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条件之一是要求A企业不得降低相关产品给予经销商的折扣,并委托监督受托人监督执行。监督受托人核查发现A企业给予经销商的折扣违反了附条件审查决定的相关要求,市场监管总局调查核实后对A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第十八条 阻碍经营者集中审查调查配合经营者集中审查调查工作是经营者应当遵守的法律义务。经营者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将承担较为严重的法律后果。第十九条 境外经营者集中反垄断风险不同司法辖区有关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程序等规定存在差异。经营者开展经营者集中业务时,建议同时关注可能涉及到的境外司法辖区的经营者集中或者并购控制反垄断监管法律规定。有关境外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经营者可以参考市场监管总局《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有关经营者集中合规内容。第四章 合规风险管理第二十条 合规管理制度鼓励具有经营者集中需求的经营者建立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特别是在中国境内年度营业额超过4亿元的经营者;建议中国境内年度营业额超过100亿元的经营者建立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鼓励具备条件的集团企业在母公司、子公司各层级建立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覆盖集团各层级成员企业。第二十一条 合规管理职责经营者可以设立或者指定相关部门承担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职责(以下简称合规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评估、更新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和措施,监督制度和措施的实施;(二)识别、评估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风险,及时制止、纠正不合规的经营者集中行为;(三)向决策层或者高级管理层报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情况,及时提示重大合规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四)为内部相关部门及人员提供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建议、咨询和指导;(五)组织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培训,提升相关人员合规意识和能力;(六)配合人事等相关责任部门落实相关合规奖惩措施;(七)研究跟进国内外经营者集中最新法律法规以及执法实践;(八)指导集团内所属企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建设;(九)协调组织内部相关部门及人员配合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和调查工作;(十)其他合规相关工作。合规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相关工作。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负责人鼓励达到一定规模且集中行为较为频繁的经营者设置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负责人(以下简称合规负责人),负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事项,履行相关合规管理职责。合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合规管理能力:(一)掌握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二)具备识别和防控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律风险的专业知识;(三)熟悉经营者内部投资并购全链条业务流程;(四)了解经营者主营业务所在市场竞争状况;(五)其他应当具备的合规管理能力。经营者可以将管理层中负责合规、法务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明确为合规负责人,赋予相应职责权限,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岗位待遇和教育培训,保障其履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职责。第二十三条 关键岗位人员经营者内部与投资并购业务密切相关的投资、法务、财务等部门岗位是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的关键岗位。建议关键岗位人员做好以下工作:(一)知悉经营者集中相关法律法规;(二)遵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要求;(三)参加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培训;(四)配合提供合规所需相关材料;(五)其他合规相关工作。第二十四条 风险识别和评估建议经营者在投资并购决策和执行流程中嵌入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审核程序,识别、评估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律风险,提早做好申报准备以及相应风险防范措施。鼓励经营者在制定投资并购计划、开展投资并购洽谈等更早阶段识别、评估可能面临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律风险。第二十五条 风险应对鼓励经营者建立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风险应对机制,针对不同法律风险制定对应处置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发现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的,及时依法履行申报义务,为申报审查工作预留必要时间,确保申报前以及获得批准前不实施集中;(二)发现拟议交易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及时调整交易计划、交易结构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减少交易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三)申报后市场监管总局认为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应当尽早提出附加限制性条件方案;(四)发现可能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及时停止相关行为并与市场监管总局沟通,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第五章 合规管理保障第二十六条 合规承诺鼓励经营者建立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承诺机制。合规承诺可以提高经营者决策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等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律风险的认识和重视程度,确保合规管理能够有效执行。经营者决策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投资部门等关键岗位人员可以作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承诺,或者在整体合规承诺中纳入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内容。经营者可以在内部人事管理制度中明确相关人员违反合规承诺的不利后果。第二十七条 合规报告经营者可以建立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报告机制,或者在整体合规报告中纳入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事项。合规负责人可以定期向经营者决策层或者高级管理层报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情况。当出现重大合规风险时,合规负责人及时向经营者决策层或者高级管理层汇报,并提出风险应对建议。鼓励经营者向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情况及进展,包括合规管理制度建设、合规人员配备、合规审核记录、合规宣传培训、第三方评价以及近年申报和被处罚情况等。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定期了解辖区内经营者合规管理情况,给予经营者必要支持和指导。第二十八条 合规评价鼓励经营者采取适当方式定期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价,持续完善合规管理制度、改进合规管理体系。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有效性评价可以包括以下方面:(一)建立明确、可执行的合规管理体系和流程;(二)配备合规负责人且职责清晰;(三)设置明确的合规奖惩机制和举措;(四)合规审核得到全面、充分、有效执行;(五)有关合规有效运行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九条 合规咨询经营者可以建立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咨询机制。鼓励经营者相关人员尽早向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负责人咨询经营者集中过程中遇到的合规问题。经营者可以向外部法律专家、专业机构等进行合规咨询,也可以就申报经营者集中等事项向市场监管总局、相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商谈咨询。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经营者做好相关合规、申报等工作。第三十条 合规培训鼓励经营者以专家授课、印发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经营者集中合规宣传与培训,引导和督促经营者相关人员提高合规意识与能力,提升合规管理效能。鼓励经营者对决策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经营者集中基础知识培训,对合规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进行经营者集中专业培训和考核。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宣传和培训,指导经营者做好合规管理。第三十一条 合规奖惩鼓励经营者建立内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奖惩机制,对合规工作成效显著的合规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当经营者出现重大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时,对未审慎履行合规职责的合规负责人或者关键岗位人员给予必要惩戒。第三十二条 合规激励为鼓励经营者积极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市场监管总局在查处违法实施集中行为时可以考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第三十三条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组织经营者与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交流和培训,服务经营者建立健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指引的效力本指引仅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作出一般性指导,供经营者参考,不具有强制性。经营者可以结合自身特点,细化完善内部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体系。本指引关于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阐释多为原则性、概括性说明,案例列举并不涵盖全部法律风险,建议经营者在参考本指引时依据经营者集中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评估。第三十五条 指引的解释本指引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金融监管总局 关于推动商务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务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商务工作的重要基础。加强商务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促进供需衔接,提升流通效率,改善营商和消费环境,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相关要求,推动商务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进一步发挥信用在提升商务领域经济活动效率和行政管理能力中的积极作用,全面发展商务信用经济,积极推进商务信用管理,夯实商务信用体系建设基础,推进商务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密围绕人民群众和经营主体的关切和诉求,切实推动商务信用体系建设成果转化,着力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和经营主体获得感。坚持改革创新。深入推进改革创新,运用新机制、新技术、新手段,发挥地方首创精神,激发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活力。坚持应用导向。扎实推进信用信息、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在商务经济活动等各方面的深度应用,进一步提高商务领域资源配置效率。坚持系统观念。加强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统筹推进内贸外贸、外商投资、对外投资合作和对外援助执行、电子商务等领域信用建设,将信用建设贯穿于商务工作各领域、全过程。(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信用信息、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在商务领域广泛应用,信用交易规模和质量不断上升,商务信用经济发展壮大。商务信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商务信用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商务领域诚信文化进一步弘扬,人民群众和经营主体充分享受信用红利,商务信用体系建设和应用水平迈上新台阶,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能力显著增强。二、发展高水平商务信用经济(四)积极发展信用销售。研究完善信用销售保障机制,鼓励企业积极使用信用报告、信用保险、保理、担保等信用工具。支持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梳理企业信息,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精准服务。更好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五)促进信用消费发展。推动金融机构与商贸流通企业开展合作,合理增加对消费者购买汽车、家电、家居等产品的消费信贷支持,持续优化利率和费用水平。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打造面向消费者的信用应用场景,向消费者提供先用后付、减免押金等灵活交易安排。(六)支持发展信用融资。鼓励金融机构以销售数据、应收账款、信用保险保单等为基础,开发适合中小微商贸流通企业的专项信贷产品,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积极运用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以多种方式为外贸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进出口信贷投放。(七)规范发展信用评价。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探索制定商务领域信用评价指引或标准,完善信用评价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披露规范,引导相关机构建立科学、公平、透明的信用评价规则。引导商圈、步行街、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商户信用管理,建立多维度、全过程的评价体系,为消费者以信用评价作为消费决策依据创造条件。(八)提升企业信用建设水平。鼓励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体系,通过建立健全客户信用记录、加强信用评估和应收账款管理等方式,充分发挥信用在开展交易决策、制定交易条件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运用公共信用信息,科学应用各种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采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新技术,提升风险管控能力,管理和维护企业自身信用。三、推进高效能商务信用管理(九)提高行政管理信用应用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内贸外贸、外商投资、对外投资合作和对外援助执行、电子商务等领域建立健全经营主体信用记录、推行信用承诺、完善奖惩机制。在行政审批、市场准入等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信用归集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开展分级分类管理,持续优化管理资源配置。(十)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深入推进家政服务等民生消费领域信用建设。鼓励外贸企业深耕国际市场,以诚信经营赢得行业美誉度和市场影响力。全面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入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完善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对外援助执行等对外经贸合作领域信用奖惩机制。(十一)积极推动行业自律。鼓励商务领域行业商协会规范开展诚信经营承诺、信用公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等工作,对诚信企业采取重点推介、减免会费等行业性激励。鼓励行业商协会依法建立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和披露制度。(十二)优化商务公共信用服务。推广应用全国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支持经营主体参与信用共建,维护信用记录,享受信用增值服务。加快推广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和“家政信用查”应用程序,引导家政企业和服务员建立信用记录,鼓励消费者积极使用信用查询服务。完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公示平台,提升公众查询便利度。四、夯实高标准信用建设基础(十三)健全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法律法规制修订。规范商务领域公共信用信息认定,依法依规将商务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保护信用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工作,严格按照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补充清单实施惩戒。鼓励推行诚信经营承诺制,探索将承诺守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积极推进基础类、管理类、应用类等商务领域信用标准建设。重点围绕商务信用经济等方面制定全国标准,围绕诚信经营承诺、信用记录、消费信用评价等内容制定行业标准,加快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全面加强标准宣贯。(十四)打造商务信用信息枢纽平台。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商务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应用为基础,建立覆盖内贸外贸、外商投资、对外投资合作和对外援助执行等商务领域各类经营主体多维度的信用记录,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交换共享,在“信用中国”网站开展商务领域信用信息公示,强化与金融、税务、市场监管、海关、外汇等部门协调互动。支持行业商协会与供应链核心企业、信用服务机构进行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十五)弘扬商务领域诚信文化。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传承中华优秀文化,强化经营主体的诚信意识,塑造商务领域诚信文化。以“诚信兴商宣传月”为主平台,讲好诚信故事。充分发挥诚信典型的榜样力量,大力发掘、宣传诚信典型,激励各类经营主体更好讲诚实、守信用。五、保障措施(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动商务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全面加强党对商务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强化工作部署,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督促落实,深入推进商务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十七)强化工作保障。各地商务、发展改革部门和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要加强沟通协调,努力将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推动出台金融配套政策。加强对商务领域从业人员的指导培训,开展相关行业组织能力建设。(十八)开展试点探索。鼓励各地区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在商务信用经济、商务信用管理等方面开展试点,以试点引领商务信用体系建设。及时总结可复制推广经验,树立一批高质量推进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的典型。(十九)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不断总结经验做法,宣传商务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新成效。广泛开展交流研讨,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氛围。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 2023年8月9日
【信用承诺特色案例十三】浙江湖州:以诚践诺 以信惠民——湖州构建“承诺+践诺”信用惠民激励机制
以诚践诺以信惠民——湖州构建“承诺+践诺”信用惠民激励机制 案例特色亮点: 湖州市创新建立以承诺履约为核心、以浙江省公共信用评价为基础、表彰奖励和成长激励为补充的个人诚信码评价机制,并开发15类逾200家合作单位的守信激励应用服务,实现让诚信主体得实惠、享便利。 信用惠民便企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根本目的,其核心思想是“诚信让城市更便利、信用让生活更美好”。2021年3月15日,湖州市创新发布以信用承诺和履约践诺为核心的个人诚信码评价机制,同时发布信用惠民激励应用场景,旨在让诚实守信市民借助信用惠民系列场景享受与其诚信度相匹配的优惠与便利,积极营造社会“知信、用信、守信”的浓厚氛围。 一、建设背景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向纵深推进,社会成员对信用惠民便企应用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强,而科学设计谋划各类主体的信用评价是构建信用惠民便企应用服务的前提。为更好发挥个人诚信在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夯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石的关键作用,充分激发市民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动性、积极性,湖州市建立科学合理的个人诚信评价机制和设计开发应用服务场景,在国内创新构建以“承诺+践诺”为核心的个人诚信码评价应用机制,全市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户籍人口,可以注册申领个人专属诚信码,并享受与之相匹配的激励应用服务。 二、解决的主要问题 对个人信用(诚信)评价国内尚无统一或完整的标准,如何全面、客观地开展评价一直是困扰城市信用建设推进的堵点。湖州市从2018年谋划个人诚信码评价应用机制,经过3年的探索,较好地解决了评价难、认定难、应用难等问题。 一是在指标设计上,解决评价难的问题。湖州市建立“1+1+1+X”个人诚信评价评价模式,即以浙江省个人公共信用评价为基础(*40%,最高400分),以信用承诺和履约践诺为核心(每一承诺20分,最高400分),以区县及以上党委政府的表彰奖励(最高50分)和成长激励(根据承诺履约等定期增长)为补充,有效解决了评价指标“难”的问题;同时,也有利于解决评价分值“偏平化”的问题。 二是在承诺履约上,解决认定难的问题。20个信用承诺事项均由相应的政府职能部门负责履约监管,通过系统间的业务流、数据流实时反馈主体承诺履诺信息,若无违诺信息则默认承诺对象已践诺。在此规则下,诸如未按规定实施垃圾分类,被相关部门约谈、警告等的非行政处罚信息,则视为违诺,从而避免与浙江省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中的行政处罚信息相重复。 三是在场景开发上,解决应用难的问题。基于公共资源开发的激励应用服务,存在一部分主体分配多了,则意味着另一部分就少了,也就是一部分激励同时意味着另一部分的惩戒。为此,诸如在金融服务场景设计上,采取“蓝码”“绿码”不同主体申请信贷时实施不同的利率优惠。又如在“信用就医”上,根据不同等级设定不同的“医后付”期限。 三、创新举措 湖州市积极引导市民诚信向善,创新构建“承诺+践诺”信用惠民激励机制,彰显地方特色: 一是评价体系有创新。建立在“诚信推论”基础上的信用惠民激励机制,坚持“诚者为信、正向激励”原则,创新设计了涵盖文明出行、实行垃圾分类、遵守社会公德、践行光盘行动等20个涉及法律、道德、文明层面,关联个人生活生产、消费娱乐、旅游出行等方面的信用承诺。并创新了守诺成长激励。 二是履约监管成闭环。个人登录“信用湖州”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签订授权协议,并自愿签署20个信用承诺后,即可生成专属个人诚信码。相关监管部门根据设定的承诺履约事项,及时校验并提供当事人承诺履约信息。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根据部门提供的承诺违约信息和计分方式,综合基础、表彰奖励等情况,客观准确地作出评价。同时,个人还可以通过系统进行个人信息自主申报、自主作出信用承诺等。 三是承诺违约可修复。建立个人信用关爱机制,畅通个人信用修复渠道,健全个人信用修复机制。对存在承诺违约信息的,个人可以选择六个月内自然修复,也可以选择履行相关义务后,通过志愿服务、无偿献血、慈善捐赠等公益行为,以志愿服务时长(献血量、捐赠金额)等折兑为修复能量,用于承诺违约的信用修复。 四是应用服务广范围。聚焦让信用融入生活、走进百姓,湖州市已形成14大类50余项针对个人诚信码“蓝码”诚信主体实施的守信激励应用场景,合作商家(单位)已超过200多家,场景已涵盖金融服务、交通出行、住宿餐饮、购物旅游、教育培训、健身医疗等。并已与嘉温金、杭州都市圈等城市开展评价结果互认互信互用互享,实现诚信主体“同城待遇”。 四、工作成效及社会影响 湖州市自实施以“承诺+践诺”信用惠民激励应用机制以来,已累计注册开通个人诚信码20余万人,有9万余人自主签署信用承诺计160.6万份,认定违诺信息290条289人次;截至2023年2月,普惠人群达到近4万余人(次),减免各类费用达400万元,其中发放个人信用贷款424人,贷款金额5634万元,利率优惠44.3万元。 随着湖州市信用惠民激励应用机制的深入推进,守信激励应用服务的不断创新拓展,市民因承诺履约带来的幸福感、获得感、体验感不断增强,全市社会成员诚信意识显著提升,真正体现了“信用让生活更美好”。
【风险提示】校外培训“猫腻”多 广东省消委会教你如何“避坑”
8月28日,记者从广东省消委会获悉,今年5月,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消委会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校外培训“平安消费”专项行动的通知》,在广东全省范围内组织各级教育部门、消委会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专项行动。根据专项行动部署,广东各级消委会积极开展校外培训社会监督,着力完善消费纠纷处理机构,有效提高消费投诉处理效能,合力维护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上半年广东全省各级消委会共处理教育培训服务消费投诉13813件。 近日,广东省消委会收集整理了一批校外培训消费维权典型案例,组织法务部门和律师进行专业点评,并向社会发布,希望通过生动典型案例的剖析,提升大家法律认知,共同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案例一:赠课退费遇阻力,诱导消费应警惕 消费者杨小姐分别于2020年9月和11月两次在广东一培训机构帮小孩报读补习课程,共计19.47万元。因初三毕业后不再有上课需求,杨小姐要求将剩余课程(普通赠课9课时;VIP60课时、赠课24课时;疫情返课6课时)作退费处理,但机构以按合同规定赠送课时不予退费为由,仅同意退VIP60课时,其余赠课一律不退费。多番沟通无果后,杨小姐向广东省消委会投诉。经广东省消委会反复协商调解,双方最后达成共识,培训机构将全部剩余课程(含赠课)分两期予以退款。 点评 部分教育培训机构在宣传时一味强调买得越多送得越多,课程单价越便宜,诱导消费者购买超出其实际需求的课程包。消费者后续因课程包超出需求提出退费时,经常因赠送课时不予退费等限制条件与培训机构发生纠纷。目前,国家相关政策已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作出相关规定,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超过5000元。各培训机构应严守政策限令,不得以“充值赠送”“大额优惠”等方式诱导超时段、超限额收费。 案例二:擅改课程拒退款,理由竟是课程过期 深圳消费者薛先生于2021年11月为孩子购买了一美术机构素描专业课程,花费3279元。后因缺乏素描专业老师,机构经常擅自更改培训课程,把素描课改成漫画等其他课程。薛先生不满意机构做法,要求退还剩余课时费用,机构却表示薛先生所购课程已过有效期,直接拒绝退款。薛先生认为其报名时并未被告知课程存在有效期,机构不应以此理由拒绝退款,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向深圳市消委会求助。后经深圳市消委会全力调解,培训机构为薛先生办理了退款。 点评 本案中,培训机构在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情况下,擅自更改课程的培训内容,违反双方约定,导致消费者培训目的不能实现,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回预付款,但培训机构却以课程已过有效期为由一再推脱。根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课程有效期条款属于法定的格式条款,培训机构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履行期限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要求予以说明。但培训机构未就课程有效期条款履行告知和说明的义务,消费者对有效期并不知情,因此,该条款对消费者不发生法律效力,机构不得以此为借口逃避法定责任。 案例三:机构撤场不退款,此种行为应纠正 珠海消费者朱女士2021年9月起先后花费22705元和40164元为孩子购买了金宝贝早教课程和早托班课程。2023年3月,朱女士接到早教机构撤场通知,让其到另外两家店上课。朱女士认为原来选这家机构是看中其离家近且店面较大、老师素质不错,而另外两家店均不具备相关条件,于是要求退回未使用的餐费、课时费共计23241元,但早教机构只同意退一半费用。珠海市消委会介入调解后,早教机构仍坚持只退一半费用,最终案件调解无效,消委会支持消费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维权。 点评 消费者购买早教课程时,已就服务地点、价格等重要内容与早教机构达成约定,早教机构因撤场通知消费者前往其他门店上课,其行为属于变更合同。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才可变更合同。本案双方未能就变更内容达成合意,因此不发生合同变更的效果,原合同继续有效,如早教机构不能按原合同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实中,商家确实可能遇到因经营调整等客观原因无法履约情况,但此时应积极与消费者协商,寻求解决方案,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履行退费责任。本案中早教机构单方直接变更合同、拒绝依法退款的行为,明显已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给予整改纠正。 案例四:报班后还要买校服,强制消费遭抵制 2023年2月,河源消费者陈女士在一艺术培训中心为两个孩子报名口才班,购买了200节课时共计8560元,后续该培训中心要求陈女士再缴纳每人138元的校服费用。陈女士对商家未在报名缴费时告知要额外缴纳校服费用的行为表示不满,要求商家退还剩余44节课程的费用,遭到商家拒绝。后经河源源城区消保委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该培训中心为陈女士退回剩余课时费用,陈女士对此表示满意。 点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本案中,培训中心并未事先说明购买校服相关事项,后续单方要求消费者额外缴纳校服费用,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此外,根据教育部等十三部门2022年发布的《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本案培训中心的收费已违反国家政策。 案例五:课程未完欲退费,未签名消课引争议 2021年7月,东莞消费者李女士为小孩在一培训中心报名参加乐高课程培训。2022年9月,由于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培训,李女士提出退费,双方对剩余课时产生争议。根据培训中心规定,学员每上完一节课,需家长签名确认消课,但培训期间机构并没有让李女士签名消课,而是授权学员代签确认消课,李女士对此也表示较大不满。双方协商无果后,消费者投诉至东莞市消委会。经消委会反复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顺利完成相关退费事宜。 点评 本案中,培训机构未严格落实每节课家长签名消课的内部规定,是导致双方产生课时争议的直接原因。为避免产生纠纷矛盾,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教育部等十三部门2022年发布的《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的要求,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严格按照合同内容以及内部规范程序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履行合同过程中,培训机构也应主动关注消费者的反馈和评价,认真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建议,及时整改不合理不合法不规范的经营行为。发生纠纷时,也不应逃避责任,而应积极与消费者协商,设身处地为消费者着想,及时妥善地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只有切实尊重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培训机构才能获得消费者的最终认可和信任,才能走得更加长远。 案例六:试听不满意不退费,消委会要求兑现承诺 阳江消费者罗小姐2022年11月20日在一酒店会场为女儿报读了一个儿童全脑开发课程,共支付3980元。当天晚上,罗小姐经多方面考虑,认为不太靠谱,便前往会场要求退款,销售人员说服罗小姐让孩子先试听一节课,并承诺试听后如不满意即可全额退款。12月3日罗小姐的孩子试听完课后表示不想参加,但商家却以超过退款期限等各种理由推托,不愿意退款,甚至提出扣除老师的工资和提成后才能退还剩余费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经阳江市消委会多次调解,商家同意扣除试听课时费用后退还罗小姐剩余费用。 点评 商家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诚信经营,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商家既已答应消费者试听不满意可全额退款,就应恪守承诺,给予消费者退款。但商家不仅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甚至提出让消费者承担老师工资、提成等费用的无理要求,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校外培训消费的退费纠纷时有发生,若商家不能履行约定,应积极按照消费者要求承担退费责任,不得借口推脱,也不得故意设置退款门槛,更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不合理费用;若消费者因自身原因要求退款,商家在要求消费者赔偿相应损失时,应当有充分明确的证据支持,不得随意扩大损失金额。 案例七:培训质量不如预期,联合约谈成功退款 2023年6月,肇庆四会市消费者谢女士在当地培训机构招生老师的引导下,花费2380元为孩子购买AI英语培训课程。培训过程中谢女士发现培训机构随意频繁更换上课地址,且培训方式只通过网上自学并没有老师现场辅导,与合同约定及推介宣传的教育理念不符,谢女士深感失望,提出退学退费要求,遭到拒绝后投诉至四会市消委会。四会市消委会反复进行调解,并联合教育部门约谈培训机构负责人,最终机构在扣除掉已上课程等相关合理费用后,为谢女士退款2000元。 点评 本案中,消费者与培训机构签订了服务合同,就教学质量、教学时间和教学方式等培训服务内容作了明确约定。培训机构理应积极如约履行自身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孩子享受优质的培训服务,但其实际提供的培训服务与双方合同约定及其宣传的教育理念严重不符,导致消费者的孩子无法享受预期的教学活动,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培训机构未能依约提供培训服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本案消费者的退费要求合法合理,理当获得支持。 案例八:多次试课仍不合适,调解成功获得退款 消费者吴女士于2022年5月在清远英德市一文艺创作有限公司为小孩报名参加舞蹈学习,总共花费2060元(32节课时),在购买课程时培训机构承诺将根据学生基础匹配合适班级。但报名后4个月,小孩通过多次试课均无合适班级学习,于是吴女士向英德市消保委投诉,请求协助退款。经调解,培训机构同意扣除7节课程费用后,将剩余1609元退还消费者。 点评 本案中,培训机构在消费者报名缴费时承诺将根据学生基础匹配合适班级。该承诺构成双方约定,培训机构如无法履行,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商家的口头承诺在日常消费中比较常见,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商家作出口头承诺后消费者接受的,该承诺即构成合同,对商家及消费者均具有法律效力,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履行该承诺。但在维权实务中,口头承诺存在无法举证的现实难题,一旦商家拒不承认,消费者往往因无法提供证据而难以维权。因此,为了避免纠纷及举证不足需承担不利后果的法律风险,建议消费者在商家做出口头承诺时,尽量要求商家就该口头承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将口头承诺列入书面合同;如都不能实现,则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留存证据。
市场监管总局:开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
记者日前从市场监管总局官网获悉,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自2023年6月~12月开展经营主体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截至8月底,累计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770余户,取得阶段性成效。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各类信用高风险企业,强化部门协作,重点排查3万余件严重违法失信案件线索。在食品药品安全、质量安全、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等领域,紧盯群众高度关注、社会影响大、危害后果严重的大案要案,集中查处一批严重违法失信案件,提升信用监管威慑力,净化了市场环境。 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作为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审查的重要考量因素,依法严格监管。同时,加强与发展改革、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信息共享,推进联合惩戒措施落实落地。 在市场监管总局门户网站开设经营主体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行动专栏,集中宣传各地专项行动进展,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宣传推广典型经验等,积极营造打击和遏制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强大声势和良好氛围。截至8月底,市场监管总局累计公示“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经营主体70余户,各地集中曝光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典型案例40余件,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证监会:围绕期现结合业务加强信用、规则和基础设施建设
日前,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在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次会员大会上就推动期货行业高质量发展表示,加强对高频交易等新型交易行为的监管,加强期现联动监管,坚决防止过度投机,引导资本在期货市场规范运作。 方星海表示,近年来,期货业协会坚守“自律、服务、传导”职能定位,积极发挥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创新发展的重要作用,成绩值得充分肯定。下一步,协会要充分发挥好法律赋予的职责职能,强化政治引领,引导行业牢记国之大者,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一要进一步完善期货经营机构业务规范和自律规则,发挥自律管理的示范传导和声誉激励约束机制作用,促进行业机构提高中介能力、专业能力和服务能力。二要主动发挥补位、平衡、预防作用,升级完善行业机构业务经营风险监测和线上检查系统,推动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和行业文化建设,加强产业客户和重要交易者服务与培育,围绕期现结合业务加强信用、规则和基础设施建设,健全期货行业场外市场风险监测预防预警机制。三要强化服务意识,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努力为会员排忧解难,积极反映会员呼声,推动解决行业“急难愁盼”问题。证监会将依法加强对协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支持协会履行好法定职责,建立行政监管与自律管理分工协作、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推动期货行业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取得新进展。 方星海指出,期货行业要突出稳中求进,更好服务经济稳增长大局。 一是市场要稳。确保市场平稳运行,以市场稳促进功能提升。加强风险监测分析和预研预判,持续加强对输入性、结构性风险的研判,重点做好重要农产品、基础性能源、战略性矿产等相关品种的全球跟踪分析。加强对高频交易等新型交易行为的监管,加强期现联动监管,坚决防止过度投机,引导资本在期货市场规范运作。 二是功能要进。重点要通过“三优化”实现“一提升”,即:优化产品规则,坚持紧贴实体经济和产业需要的基本原则,真正形成与实体产业适配的产品标的、合约规则、交割机制。优化交易者结构,丰富期货市场参与主体,特别是加大产业客户培育力度,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完善财会等配套规则,强化国企和龙头企业示范带动效应,促进上中下游企业广泛参与。优化市场运行,完善市场监管,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保障市场在量的合理增长和质的有效提升上保持合理平衡。通过“三优化”,进一步丰富期货价格体系和展示维度,提升价格信息质量,推动期货价格的广泛应用,提升价格影响力。 三是舆情要稳。建立公众对期货市场的正确认知、塑造良好行业形象具有重要意义。早些年期货行业的风险事件给公众留下了不良印象,期货市场的负面评价还时有出现。大家要对舆情管理有充分的重视,主动加强与主流媒体、地方政府、现货管理部门的沟通合作,加大对期货市场功能作用、行业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中小企业案例的宣传推广,让相关部门、企业公司、社会公众认识到期货市场的积极作用。期货行业分析师、研究专家要发挥更大作用,积极主动正面发声,促进营造良好的社会预期。
省政府党组召开扩大会议 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9月11日,省政府党组召开扩大会议,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常委会扩大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举措。省委副书记、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李乐成主持会议。会议指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高瞻远瞩、系统深刻,内涵丰富、语重心长,提振信心、催人奋进,具有极强的政治性、思想性、战略性和指导性,是指引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的纲领性文献,意义重大而深远。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的重大意义和精神实质,与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东北、辽宁振兴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特别是“9·28”重要讲话精神等结合起来,与深入开展主题教育结合起来,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牢牢把握维护国家“五大安全”的重要使命,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这个战略任务,聚焦省委在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中提出的10个方面突破、50项重点任务,解放思想、增强信心,咬定目标不放松,敢闯敢干加实干,努力走出一条高质量发展、可持续振兴的新路子。会议强调,要紧密联系实际,提高创造性执行的能力,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在辽宁落地生根、开花结果。一要强化创新驱动,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牢牢扭住自主创新这个“牛鼻子”,争创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区域科技创新中心,高水平建设辽宁实验室等创新平台。持续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深入实施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专项行动,加快传统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加快建设先进装备制造等三个万亿级产业基地和22个重点产业集群,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培育未来产业,形成新质生产力。扎实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着力建设清洁能源强省。加强生态资源保护利用,发展壮大冰雪产业和海洋经济。二要强化首要担当,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始终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摆在首位,加大高标准农田投入力度,扩大黑土地保护范围,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大力建设农产品加工集聚区,让农产品增值、让农民受益。三要强化开放合作,更好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加快建设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推动重大项目尽快落地并形成实物工作量,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深化与重点国家、地区开放合作,积极推动区域交流合作。四要强化人口支撑,夯实全面振兴的人才基础。打造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优化人才服务、扩大人才供给,提升边境地区产业承载能力和人口聚集能力。五要强化政治保障,打造营商环境“升级版”。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培育壮大经营主体。始终加强党的领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会议强调,政府工作就是抓落实。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抓落实,自觉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高度,加快推动辽宁全面振兴实现新突破。要以强烈的责任担当抓落实,从“小事情”做起、从“小切口”突破,清单化、项目化、工程化推进工作。要以强烈的机遇意识抓落实,谋定后动、谋定快动,立说立行、拼抢争实。要以强烈的创新精神抓落实,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打破惯性思维、条条框框,不断提高科学谋划工作、解决实际问题、抓好工作落实能力,确保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首战告捷,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辽宁新篇章。省政府党组成员发言。
《习近平著作选读》第一卷、第二卷线装本出版发行
新华社北京9月11日电经中共中央宣传部审定,《习近平著作选读》第一卷、第二卷线装本已由线装书局、人民出版社联合出版,即日起在全国发行。这部线装书以人民出版社2023年4月出版的《习近平著作选读》第一卷、第二卷为版本,繁体大字竖排,16开,全套16册,分装两函。典雅精美的装帧,加上独特的印制材料和工艺,使该书具有浓厚的中华文化韵味,是可供学习、收藏的珍本书。《习近平著作选读》第一卷、第二卷收入了习近平同志在2012年11月至2022年10月这段时间内的重要著作。以富于中国传统特色的线装书形式出版《习近平著作选读》第一卷、第二卷,突出了这部重要著作的文献价值,丰富了其版本品类,使我国的线装典籍中又增添了一部重要的当代经典文献。
我市3家企业赴福建厦门参加“投洽会”
9月8日,第二十三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在福建厦门举行。丹东奥龙射线仪器集团有限公司、丹东通博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和丹东海合谷实业有限公司3家企业参加了此次投洽会。 第二十三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以“开放融合引领高质量发展”作为年度主题,有102个国家和地区的1000多个客商团组、约5.8万名客商参加。 投洽会期间,丹东展团发放宣传资料100余份,接受来宾咨询200余人次,现场接待国内外客商近百人。 接下来,市商务局将认真做好投洽会总结和跟进工作,借助数字经济东风,提升我市对外投资合作和竞争水平,扩大对外合作的“朋友圈”,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展会平台拓市场、抓订单、走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