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学习读本》出版发行
新华社北京2月13日电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组织编写的《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学习读本》(以下简称《读本》)一书,近日由人民出版社、民族出版社联合出版,在全国发行。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两个结合”,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鲜明提出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指引党的民族工作取得新的历史性成就。《读本》共分14章,从历史方位、重要任务、工作主线、重要保障等方面,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的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作了阐释。《读本》的出版,有利于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
蒋冰主持召开专题调度会议
按照市委部署要求,2月12日,市委副书记、市长蒋冰主持召开专题调度会议,利用一天时间,继续听取元宝区、振安区、高新区一季度“开门红”和项目推进情况汇报,听取市本级重大项目推进情况,研判分析问题、实施精准调度,确保一季度经济工作实现良好开局。 在分别听取相关工作汇报后,蒋冰指出,今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三年行动决胜之年,实现一季度“开门红”事关全局、意义重大。相关地区和部门要充分认清形势,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为辽宁擘画的宏伟蓝图、提出的工作要求,按照全省、全市奋力夺取一季度“开门红”工作部署,切实增强做好一季度经济运行调度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拿出“首战即决战”“起步即冲刺”的精神气概,铆足干劲、大抓快干,奋力实现一季度“开门红”,为实现“全年红”打牢基础。 蒋冰强调,要牢牢把握发展机遇,精心谋划一批符合上级政策的大项目、好项目,多措并举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力争得到更多的上级支持。要锚定目标、重点发力,加力推进一季度工作落实,奋力完成一季度各项目标任务。要牢固树立“项目为王”理念,加快项目建设进度,重大项目挂图作战、周密服务,以目标倒逼进度、以调度督促落实,力求在一季度跑出项目建设“加速度”。要坚持问题导向,市县两级共同落实项目包保责任,落实重大项目专班调度机制,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形成合力,全力全速解决要素保障等难点问题。要立足自身优势,聚焦产业布局,瞄准主导产业,精准招商、招大引强,努力在引资数量、引资规模上实现新突破、取得新成效。 蒋冰要求,当前正值全年开局起步的关键节点,各级各部门要坚决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抓实抓细节后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以“开门稳”确保首季“开门红”。要强化责任担当,增强做好冬季除雪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城市道路通行顺畅,保障市民群众正常生活、城市安全有序运行。 市领导刘永熙、刘向东、迟磊参加会议。
宋诚主持召开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座谈会
2月12日,市委书记宋诚主持召开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座谈会,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深入了解各企业发展情况,共同研究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的发展思路和具体举措,更好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和战略支撑作用,在丹东振兴发展中彰显担当、展现作为。 市交通运输集团、市水务发展集团、市城建文旅集团等8家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依次发言,汇报企业发展情况和工作思路举措,并就当前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宋诚认真听取发言,对各市属国有企业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给予充分肯定。宋诚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的重要讲话为推动国企改革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各市属国有企业要认真学习领会,拿出丹东老国企当年干事创业的激情和血性,以更强的信心、更大的决心、更实的举措,敢闯敢干加实干,推动丹东国企重振雄风。 宋诚强调,要在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上下功夫,聚焦主责主业,把科技创新摆在重要位置,打开思路加大纵向整合力度,深挖闲置资产价值,盘活存量、做大增量、提升质量。要在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上下功夫,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抓好“三项制度”改革,加快打造发展方式新、公司治理新、经营机制新、布局结构新的新型国有企业。要在扩大开放合作上下功夫,国企系统要以更加开放的姿态谋划与各地区、各类所有制企业合作,持续深化拓展央地合作,积极扩大有效投资,推动国企民企融合发展。要在提高监管效能上下功夫,持续健全完善国资监管体制,深入推进“三能”机制建设攻坚行动,深入开展亏损企业专项治理三年行动。市国资委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健全考评机制,相关部门要毫不动摇支持国企发展,依法依规按市场规则办事。要在风险防控上下功夫,有效防控经营类风险,加快建设市属企业风险监测平台,狠抓安全生产,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在党的建设上下功夫,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锻造高素质专业化队伍,加大反腐力度,以高质量党建引领保障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市领导刘永熙、白常凯、唐典鹏、刘向东参加座谈。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国令第7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9号《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已经2024年12月16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强 2025年1月13日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是指通过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视频图像信息收集、传输、显示、存储的系统。第三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建设、使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适度、标准引领、安全可控,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视频图像领域的技术创新与发展,建立和完善相关标准体系,支持有关行业组织依法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和个人信息保护水平。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的统筹规划,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第七条 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建设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建设,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建设、维护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下列公共场所涉及公共安全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对相应场所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重点部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确定:(一)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二)出境入境口岸(通道)、机场、港口客运站、通航建筑物、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三)客运列车、营运载客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客运船舶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四)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的服务区。在前两款规定的场所、区域内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除前两款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以下统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第八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的下列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一)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民宿等经营接待食宿场所的客房或者包间内部;(二)学生宿舍的房间内部,或者单位为内部人员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房间内部;(三)公共的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试衣间的内部;(四)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后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其他区域、部位。对上述区域、部位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发现在前款所列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理。第九条 在本条例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仅限于对该场所负有安全防范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安装,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依照前款规定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应当遵守本条例除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的强制性要求之外的其他各项规定。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位于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及国家机关等涉密单位周边的,应当事先征得相关涉密单位的同意。第十一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开展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等工作,并依法保存、管理相关档案资料。第十二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采用的产品、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三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的要求,合理确定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角度和采集范围,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未设置显著提示标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第十四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在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基本情况、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位置、图像采集设备数量及类型、视频图像信息存储期限等基本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启用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备案。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办理备案提供便利,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得的备案信息,不要求当事人提供。第十五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系统运行安全管理职责,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防攻击、防入侵、防病毒、防篡改、防泄露等安全技术措施,定期维护设备设施,保障系统连续、稳定、安全运行,确保视频图像信息的原始完整。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委托他人运营的,应当通过签订安全保密协议等方式,约定前款规定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并监督受托方履行。第十六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使用视频图像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滥用、泄露。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滥用、泄露视频图像信息:(一)建立系统监看、管理等重要岗位人员的入职审查、保密教育、岗位培训等管理制度;(二)采取授权管理、访问控制等技术措施,严格规范内部人员对视频图像信息的查阅、处理;(三)建立信息调用登记制度,如实记录查阅、调取视频图像信息的事由、内容及调用人员的单位、姓名等信息;(四)其他防止滥用、泄露视频图像信息的措施。第十七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保存不少于30日;30日后,对已经实现处理目的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予以删除。法律、行政法规对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 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提供网络传输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视频图像信息传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第十九条 接受委托承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等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接触到的视频图像信息和相关档案资料予以保密,不得用于与受托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擅自留存、加工、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为履行执法办案、处置突发事件等法定职责,查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经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同意,本人、近亲属或者其他负有监护、看护、代管责任的人可以查阅关联的视频图像信息;对获悉的涉及公共安全、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第二十二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被依法用于公开传播,可能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对涉及的人脸、机动车号牌等敏感个人信息,以及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营业执照等信息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二)擅自改动、迁移、拆除依据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安装的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或者以喷涂、遮挡等方式妨碍其正常运行;(三)非法侵入、控制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四)非法获取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中的数据;(五)非法删除、隐匿、修改、增加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中的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六)其他妨碍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正常运行,危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履行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有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检举、控告。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删除所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拒不改正的,没收相关设备设施,对违法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相关设备设施,删除所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对违法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应区域、部位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日常管理和检查义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法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八条 未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征得相关涉密单位同意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相关设备设施,删除所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对违法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未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擅自改动、迁移、拆除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法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或者非法对外提供、公开传播视频图像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相关管理职责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查阅、调取视频图像信息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在非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收集到的涉及公共安全、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给予处罚。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宁夏石嘴山:夯实药品领域信用建设,深入推进风险分级分类监管
为有效推进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对经营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宁夏石嘴山推行“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工作,促进信用监管与风险分级有效融合。2024年评出药械经营企业A级“守信”企业562家、B级“基本守信”企业92家、C级“一般失信企业”2家。 以信用承诺推动“放管服”改革。在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审批环节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推行“信用+审批”模式,提升药械审批服务质效。药品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换发时,对信用良好的企业非关键材料缺失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先行受理,对需要开展现场核查的,允许采取“视频勘验”审批模式,减少企业往返跑腿时间。全年,采取“告知承诺制”办理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5家,采取“视频勘验”7家。 以信用建档打好信用监管基础。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审批部门推送数据与药品智慧监管平台中日常监管主体数据比对,理清监管对象底数,建立完善药品经营企业信用监管档案,应用药品智慧监管平台及时归集日常监管、专项检查、投诉举报、监督抽检等违法违规记分数据,为年底信用分级分类奠定基础,提供有力支撑。 以信用分级分类提升监管效能。参照上年度信用分级分类和风险分级评定结果,制定本年度全市药品监督检查计划,统筹安排本年度检查任务,对于信用等级较低、风险等级较高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实现精准化监管,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上年度89家B级基本守信药品经营企业进行全覆盖GSP全项目检查,对于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安排年度日常检查1次,进一步优化执法资源,真正地做到对诚信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失信企业实施最严监管,增强问题发现的靶向性。 以信息公开提升诚信经营意识。及时归集评定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的信用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将年度药品经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在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官网进行公示,方便公众依法查询、共享、使用,充分发挥药品经营企业信用监管在其他领域的有效应用,监督经营企业诚信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升药品质量安全。
辽宁大连:帮助办、提速办、上门办 多举措推动营商环境向好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导向,扎实开展生态环境领域营商环境“大起底、大排查”工作,聚焦重点领域查摆问题,靶向发力推进整改,审批服务效能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领域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查找影响营商环境的深层次问题 按照大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开展营商环境问题“大起底、大排查”工作部署要求,2024年9月起,大连市生态环境系统先后两次召开生态环境领域营商环境问题“大起底”“大排查”专题会议,主要领导亲自组织研究、安排部署。各部门各分局对照近年来生态环境领域国家、省相关政策文件及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重点任务开展深入排查,全面查找生态环境领域影响营商环境的深层次问题,形成生态环境领域任务清单,至2024年底,清单各项任务完成。 开展“小快灵”问需企业活动 选取生态环境领域有代表性的行业企业及环保产业协会代表,开展“小快灵”的问需企业活动,征求企业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企业涉环保方面的问题与诉求,帮助企业破解环保难题。同时,深入企业现场调研,为恒力集团、中铝集团等企业送去“定制服务”包,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堵点、难点问题。 2024年,大连市共完成环评审批450个,其中,报告书99个、报告表351个,涉及投资额707.19亿元,积极推进金州湾国际机场填海项目、太平湾综合港区填海工程项目等。 推出18条优化营商环境举措 推出生态环境领域帮助办、提速办、上门办等18条优化营商环境举措,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主题践诺”活动,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推行“多评集成”“打捆审批”等举措,加快推进重点项目环评审批。 推行包容审慎柔性执法,通过非现场执法方式,对511家正面清单企业实行“无事不扰”隐形监管,持续做优做强“阳光、便利、可预期”的审批环境和“文明、规范、有温度”的执法环境。
【风险提示】莫让“假律师”扰乱法律服务行业发展
在这世上,居然还有这样一种“生意”:假冒律师行招摇撞骗之实。据工人日报报道,如今,网上有一些“假律师”故弄玄虚,号称没有打不赢的官司,以此“套路”打工者。他们善于钻法律的空子,再通过花言巧语,骗取不少有维权需求的中老年打工者。打工者向他们支付600元-2000多元不等的代理费,拿到了代理费后,“假律师”就将对方拉黑。 冒充律师身份实施诈骗,骗取他人钱财,本质上是违法犯罪。根据《刑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构成诈骗犯罪。假冒律师故意骗钱的不法之徒,理应受到法律严惩。 据报道,这些“假律师”打得一手好算盘——他们诈骗的金额一般不超过2800元,刻意不突破3000元的诈骗公私财物立案标准,想以此逃脱职能部门的查处。但实际上,算盘虽然打得响,“假律师”们也不会逃脱法律制裁:历次诈骗金额是可以累积的,当“假律师”实施诈骗活动的累积金额达到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同样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那些“假律师”的身后,是一条极为扭曲而隐蔽的生意链,从假注册地址、假律所,到假咨询微信号、假委托书,各个造假环节严丝合缝,几乎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具有极大的欺骗性。翻看报道,有的“假律师”名下,有多家带有“法律咨询”字样的企业,这些“外壳公司”仅登记注册不到一年就注销,还共用一个办公室。也因此,打击“假律师”乱象,光打击站在台面上的个别骗子还不够,需以雷霆万钧之势,将“李鬼”及其配套造假链也一扫而光。 同时,对于职能部门来说,在重拳出击之外还需畅通救济渠道。“假律师”的受害者多为被欠薪侵权的中老年打工者,而因为“假律师”的无耻操作,这些打工者又二次沦为受害者。令人遗憾的是,当一些受害者发现被骗,找到公安机关报案,其中部分人却因为涉案金额较小被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假律师”类型犯罪不是某地个案,而是多地发生,在此基础上而言,公安机关不妨关注到这一多发事件,把握“假律师”类型犯罪的特点规律,抓住蛛丝马迹深挖细究,对此该立案的坚决立案,以更好地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任由这些骗子得逞,不仅侵蚀公民的合法权益,更损害真律所的商誉、信誉,不利于法律服务行业发展。各地有关部门还需尽快打出组合拳,严惩“假律师”,及时有效地斩断这一灰黑生意链。
宋诚蒋冰会见华电辽宁能源有限公司和亨通电力产业集团客人
2月11日,市委书记宋诚,市委副书记、市长蒋冰会见华电辽宁能源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毕诗方和亨通电力产业集团副总裁、江苏亨通高压海缆有限公司总经理钱志康一行,双方就扎实推进新能源项目合作进行深入交流。 宋诚、蒋冰代表市委、市政府,对毕诗方、钱志康一行的到来表示欢迎。宋诚说,当前,丹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全面振兴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春节前在辽宁考察时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关于三年行动工作部署,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积极探索绿色低碳发展新路径,奋力打好打赢决胜之年决胜之战。希望两家企业与丹东携手并进,集中资源、集中力量,鼓足干劲、大干快上,奋力跑出项目建设“加速度”,确保项目早开工、早建成、早投产、早见效。丹东将一如既往为企业在丹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提供全面保障,推动双方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毕诗方、钱志康感谢丹东市委、市政府对企业的关心和支持,表示丹东历史文化悠久,区位优势明显,自然资源富集,发展态势良好,未来合作前景非常广阔。企业将积极抢抓“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发展机遇,围绕丹东振兴所需深化务实合作,以实际行动助力丹东能源结构转型,为推动丹东高质量发展、可持续振兴作出积极贡献。 市领导刘永熙、迟磊参加会见。
我市召开推进“三大球”振兴发展座谈会
2月11日下午,我市召开推进“三大球”振兴发展座谈会,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委书记郝鹏振兴发展辽宁“三大球”要求,研究我市“三大球”发展思路和推进举措,推动丹东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市委书记宋诚主持座谈会。 在认真听取东港市、凤城市关于排球、篮球赛事承办情况汇报后,与会市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结合自身工作,就推进“三大球”展开深入研讨。宋诚认真听取发言,不时就具体问题与大家探讨交流。 宋诚指出,丹东是闻名全国的“篮球城”“毽球城”,也是奥运冠军的摇篮,“三大球”发展底蕴深厚。多年来,我们高度重视“三大球”振兴发展,围绕完善基础设施、提升竞技水平、厚植群众基础、推进体教融合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要在坚定信心的同时,正视差距,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体育总局要求,把振兴发展“三大球”作为构建“大体育”格局的重要载体,作为推动“体育强市”建设的重要抓手,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各项工作。 宋诚强调,要完善体制机制,以问题为导向,破除制约瓶颈,通过做好顶层设计、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注重赛事训练体系改革等有力手段,市场化、规范化、法治化推进丹东“三大球”高质量发展。要强化谋划研究,注重结构分析,引入专业人才,将抓实抓好产业项目作为文体旅融合发展的“推进器”。要注重品质提升,用好用足丹东独特的区位优势、生态优势和人文优势,“筑巢引凤”提升赛事承载能力,“植根本土”培育群众性体育品牌,“以赛促融”释放跨界联动效应,打造高品质文体旅融合发展示范地先行区。要深化协调联动,锚定发展目标,筑牢安全底线,营造浓厚氛围,将“三大球”发展作为增进民生福祉的“幸福工程”、促进城市发展的“动力工程”、展现开放形象的“窗口工程”,勠力同心、久久为功,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丹东实践的“体育答卷”。 市领导赵海峰、刘向东参加座谈。
【风险提示】私域消费套路深 交钱买货需当心
近期,有的消费者反映,其在微信群购买的白酒收货后发现不是真酒,要求退货退款时被“拉黑”“踢出群”,无法进行维权。还有的消费者反映在第三方平台购物后,卖家主动添加微信进行售后服务,实则进行推销商品。作为消费者,您是否知道这都是利用公域引流转为私域经营的营销新策略呢? 据了解,私域营销是针对私域流量的营销活动,其模式大多是通过公域引流,后开展私域经营。常见的是经营者通过社交媒体账号、官方网站、专属App及小程序等平台,与消费者直接建立联系,后通过深度互动,对消费者进行针对性营销,从而实现营销内容低成本精准送达和流量高效转化的一种营销方式。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认为,私域经营作为新的营销策略,契合了当下消费者日益增长的个性化与即时性的消费需求,但私域营销私密性也给不法经营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带来了新的消费侵权问题,存在四个方面的潜在风险:一是虚假和夸大宣传。在私域环境中,内容提供者拥有绝对的话语权。部分不良商家为吸引消费者,夸大商品功效、伪造销售数据、虚构用户评价,甚至隐瞒保质期、使用期限或禁止事项等重要信息,误导消费者做出购买选择。二是质量良莠不齐。在私域环境中,经营者鱼龙混杂,经营商品质量良莠不齐。如某些商家无证经营、某些商家在不合规的生产环境中自制并销售蛋糕面包、某些商家销售来源不明以次充好的产品。三是个人信息易泄露。私域经营者为了更全面地了解用户,难免会收集大量与业务无关的信息,如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存在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四是消费维权难度大。由于私域营销模式具有隐蔽性,缺少平台监管,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去找平台,平台一般仅承担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而非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从而导致消费者难以通过平台进行维权。即便消费者发现上当受骗后选择投诉、起诉等方式维权,也往往因取证难度大而举步维艰。 “私域”作为新的线上消费场景,成为商家和消费者之间互动的热门阵地,是商界新机遇,很大程度上也刺激内需。如何让这一新兴消费模式行稳致远,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对此,省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树立安全理性意识,充分认识私域营销模式中潜藏风险,精准辨别各类信息的真伪,不被虚假宣传所迷惑。选择信誉良好的品牌和正规平台进行理性客观消费,并注意留存相关购买凭证。呼吁相关经营者加强自律,应始终秉持诚信原则,在商品售卖过程中做到实事求是,杜绝虚假宣传行为,将评价权还给消费者,通过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来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加大研发创新力度,持续优化私域平台的各项功能,不断提升用户体验。呼吁相关交易平台落实好主体责任,加强平台自治,注重监测不良导流行为,对发生在平台上的不法交易行为及时依法依规处置,共同营造公平交易环境。建议相关部门及时跟进研究私域营销的趋势特点,持续完善法规体系,增强执法监管针对性和穿透力,不断净化公域经营的市场环境,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心、放心的消费环境,引导私域市场公平竞争,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