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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点工作。2019年5月,国务院决定,在天津等13个省(直辖市)和公安部等5个国务院部门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2015年以来,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等地对部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并逐步向全国复制推广。这些改革实践取得了积极成效,对减少证明事项、简化行政审批、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依法保障和服务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坚持高效便民。以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和事项为重点,优化办事流程,完善便民服务措施,进一步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坚持协同推进。加强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信用体系建设、“互联网+政务服务”等工作的衔接,充分发挥叠加效应,形成协同推进的体制机制。 ——坚持风险可控。结合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各部门行政管理工作实际,稳妥有序推进改革。坚持分级分类,精准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因地制宜,因类施策,分步推进,动态调整。落实放管结合、并重的要求,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监督承诺履行情况,实现过程可控、风险可控,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 (三)工作目标。在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行政机关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实行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主要任务 (四)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本意见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务院部门和实行以部门为主的双重领导管理体制的系统要结合实际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国务院其他部门要确定部门本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要抓紧推行、尽快落实。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范围。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由国务院审改办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调整的,要依法获得授权,推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以外的行政许可事项,可参照本意见实行告知承诺制。 (六)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或者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七)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要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目录,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要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如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其许可材料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诺,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 (八)加强事中事后核查。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各部门要及时解决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不畅问题,各地区要扎实推进本地区政务信息共享工作,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行政机关要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 (九)加强信用监管。要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十)强化风险防范措施。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三、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审改、司法行政、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牵头单位,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国务院各部门要切实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带下,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推行告知承诺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本系统内适时复制推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典型经验做法。同时,及时建章立制,加强制度建设。 (十二)开展培训宣传。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要加强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宣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十三)加强督促检查。要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及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为重要抓手,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推进改革时,方向要明确,步骤要扎实稳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于2020年12月31日前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并报司法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细化方案,并按要求备案。各地区、各部门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分别报司法部、国务院审改办。司法部、国务院审改办要分别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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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5位新闻工作者受表彰
为庆祝第21个中国记者节,表彰优秀新闻工作者,激发全省新闻战线为推动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凝心聚力,11月8日,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工作者协会在沈阳组织召开辽宁省新闻界庆祝记者节暨表彰优秀新闻工作者大会。丹东广播电视台记者童仕东获得辽宁省“十佳新闻工作者”称号;丹东日报社记者王强、刘青、龙慕云,丹东广播电视台记者石其智,获得辽宁省“优秀新闻工作者”称号。
12项公安交管优化营商环境新措施详细解读!
10月22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部服务“六稳”“六保”,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推出优化营商环境12项措施情况。发布会由公安部新闻发言人郭强主持,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局长李江平、副局长刘宇鹏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郭强表示,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出系列重要部署,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公安部党委多次深入专题研究,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赵克志提出明确要求。在治安、交管、出入境等方面,公安部持续推出“放管服”改革措施,为群众和企业提供了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 近日,在深入调研、综合分析基础上,围绕“异地办”“便捷办”“网上办”三个方面,公安部再次推出12项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新举措,为群众生产生活和企业经营发展带来更多便利。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局长李江平表示,近年来,我国交通大发展持续深入推进,人车路等交通要素保持高位增长,截至2020年9月,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3.65亿辆,其中汽车达到2.75亿辆,驾驶人达4.5亿人。面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人民群众对交管工作的新要求,公安部坚持问题导向、民意引领,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在推行车检、驾考、号牌管理等改革基础上,2018以来又陆续推出了4批42项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措施,累计惠及8亿多人次,为群众企业减少办事成本400多亿元。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警察警旗授旗仪式上的重要训词精神,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赵克志明确要求,公安机关要立足职能,服务加快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全力推进“放管服”改革,服务“六稳”“六保”工作。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在总结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主动回应群众企业需求,进一步推出“异地办”“便捷办”“网上办”等三个方面12项新举措。 一是在推行“异地通办”方面,推出摩托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推行摩托车转籍异地通办、试行私家车登记持身份证全省通办、推行二手车出口临牌异地通办等4项措施。 二是在推进“简政放权”方面,推出扩大私家车免检范围、优化检验周期,放宽小型汽车驾驶证申请年龄,优化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申请条件,扩大驾驶人体检医疗机构范围,便利残疾人家庭共用车辆等5项措施。 三是在深化“网上服务”方面,推出道路运输企业信息查询提示服务、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网上查询服务、试点机动车交强险信息在线核查服务等3项措施。 以上12项改革新措施将自今年11月20日起实施。为保证新措施顺利启动、精准落地,我们已制定配套制度规范,组织信息系统升级,部署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做好实施准备。下一步,将加强督查督办,狠抓改革落实,保证改革取得惠民利企的实效,让群众办事更便捷、企业营商更便利。 下面是记者提问。 问:请详细介绍一下便利摩托车登记考证有哪些新举措? 公安部交管局副局长刘宇鹏 近年来,公安部相继推出摩托车全国通检、新车免检等措施,大大便利了城乡摩托车主异地工作生活,目前已有142万辆摩托车异地检验,766.4万辆摩托车享受新车免检政策,减少群众交通、检车费用10亿元。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员、车辆、货物大流动持续增强,快递、外卖等新业态蓬勃兴起,在外地驾驶摩托车务工的人员日益增多,异地考领摩托车驾驶证需求旺盛。为此,在实行小型汽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非营运小微型客车档案网上转递基础上,公安部再推出两项便利摩托车登记考证的新措施,方便群众在异地工作、生活。 一是推行摩托车驾驶证“全国通考”。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在全国范围内任一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进一步便利群众就近、自主考试领证。 二是推行摩托车转籍信息网上转递。对在全国范围内办理摩托车转籍登记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到车辆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无需再回迁出地验车、提取档案,车辆信息网上转递,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需要,减少面对面接触式办理,减少群众两地间往返,减轻群众负担。 问:此次改革在便利机动车登记方面有什么新的举措? 公安部交管局局长李江平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目前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户籍地以外办理机动车登记,满足群众异地工作生活驾车需求;但同时需提交所在地居住证明,以便提供精准化服务管理。 随着经济要素社会流动性不断增强,群众在异地工作生活更加普遍。为进一步便利群众异地驾车出行,此次改革试行私家车登记持身份证全省通办,对本省户籍居民在省(区)内异地办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新车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直接申请,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便利群众省内异地购车登记,助推省域经济一体化发展。 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交通结构不同等因素,该项措施先行在内蒙古、安徽、福建、江西、湖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12个省(区)试点,公安部将密切跟踪、及时总结、科学评估,根据试点实施情况有序推进扩大范围,不断拓展改革受益面。此外,对于已经实施小客车总量调控的地方,仍需按当地政策执行。 问:在便利二手车出口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公安部交管局副局长刘宇鹏 二手车出口对促进与其他国家经贸往来,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作用。2019年,商务部会同公安部、海关总署印发《关于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部署在全国试点推行二手车出口,激发国内汽车消费市场活力、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为开展二手车出口创造便利环境,助推外贸稳增长工作。此次改革: 一是便利临牌核发。对二手车出口企业收购机动车用于出口的,简化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可以直接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无需核发正式号牌,简化手续,减轻企业负担。 二是便利转移登记。对二手车出口企业在异地收购机动车的,可以在机动车原登记地直接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无需返回企业所在地办理,减少企业两地间往返,降低交易成本。 问:此次改革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什么便利政策?出于什么考虑? 公安部交管局局长李江平 机动车安全检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的重要法律制度,对保障车辆安全性能、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公安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不断推出便利机动车检验的改革措施,实行小客车上牌免检、私家车6年内免检、跨省异地检车、网上预约检车、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化等措施。目前,已有1.9亿车主享受免检政策,2223万车主跨省异地检车,1.1亿车主通过网上领取了检验标志电子凭证。 随着汽车工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汽车产品质量不断提升,车辆保养维修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群众对进一步放宽私家车检验的呼声较高。此次改革,公安部积极回应社会反映,经商国家汽车产业主管、质量监督等部门及相关行业,进一步改革车检范围和周期。 一是扩大私家车免检范围。在实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6座以下小微型客车免检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免检范围,将6年以内的7-9座非营运小微型客车(面包车除外)纳入免检范围。每两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是优化检验周期。对超过6年不满10年的非营运小微型客车(面包车除外),检验周期由每年检验1次放宽至每两年检验1次,即私家车10年内仅需上线检测2次,分别是第6年、第8年。对10年以上的私家车,仍然按照原规定的检验周期执行,即10-15年的,每年检验一次,15年以上的,每半年检验一次。该措施实施后,全国将有1.7亿多私家车主享受到改革带来的便利。 需要提示的是,有两种特殊情况:一是面包车实际使用中非法改装、客货混装等问题较多,由此引发的群死群伤事故时有发生,此次暂不纳入免检范围。二是免检车辆如果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或者非法改装被依法处罚的,对车辆安全性能影响较大,仍需按原规定周期检验。 据了解,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实行机动车检验制度,私家车的检验周期通常分两个阶段:一是新车设定免检周期,一般为3到6年,如法国、意大利、韩国等4年内免检,德国、英国、日本、新加坡等3年内免检,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分别为6年、5年内免检;二是旧车检验周期相对较短,免检期过后,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大多数国家每2年检验1次,我国香港、台湾地区每年检验1次。此次检验周期调整后,我国私家车检验的周期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基本相当。 问:请介绍一下对便利驾驶证申领条件方面的改革措施?为什么放宽小型汽车驾驶证申领年龄? 公安部交管局副局长刘宇鹏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条件持续改善,国民身体素质明显增强,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延长,2019年我国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7.3岁。居民人均寿命提升、健康状况改善,使得群众生产生活中驾车出行需求持续增长,呼吁进一步放宽学驾年龄,进一步方便就近体检。此次改革,公安部会同相关部门深入研究论证,进一步优化驾驶证申请条件。 一是放宽小型汽车驾驶证申领年龄。对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驾驶证的年龄上限由70周岁调整为不作限制,对70周岁以上人员考领驾驶证的,增加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且需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提交体检证明。这是适应老龄化社会发展的新需求,既便利老年人考领驾驶证,又保证身体条件符合安全驾驶要求,也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 二是优化大型客货车驾驶证申领条件。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驾驶证的年龄下限由26周岁、24周岁降低至22周岁,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年龄上限由50周岁调整至60周岁。同时,缩短增驾时间间隔,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取得大型货车驾驶证至少5年缩短至3年;申请牵引车和中型客车驾驶证的,由取得大型货车驾驶证至少3年缩短至2年。 这一调整,将方便更多群众申请大型客货车驾驶证,扩大职业准入范围,落实“六稳”“六保”工作任务,促进客货运输和物流行业健康发展。同时安全标准不降低,要求增驾大型客货车驾驶证时无相应周期的满分记录,保证驾驶人守法安全驾驶经历,把好驾驶准入关。 三是扩大体检医疗机构范围。随着我国公共卫生事业发展,医疗机构专业水平、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城乡覆盖面越来越广,更多医疗机构具备驾驶人体检能力。此次改革,对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需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体检机构由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扩大到符合健康体检资质的二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等医疗机构,方便群众就近体检。 另外,此次还推出了便利残疾人家庭共用车辆的措施,对于持有C2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含C2)以上的人员,可以驾驶上肢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便利残疾人家庭成员及其他服务残疾人出行的人员共用车辆,更好保障残疾人权益。 问:请介绍一下此次改革“互联网+交管”有哪些新措施? 公安部交管局局长李江平 近年来,公安部推行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和“交管12123”手机APP等系统,形成集网页、短信、手机APP、语音为一体的交管信息化服务体系,交管互联网用户达3.54亿,提供网上办牌办证、事故快处、学习教育等服务21.9亿次。 此次改革,公安部进一步创新“互联网+交管”服务机制,充分运用交管大数据服务民生、赋能经济、保障安全。 一是推行道路运输企业信息查询提示服务。公安交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向道路运输企业推送交通安全风险预警提示,提供查询本企业机动车和驾驶人交通违法、事故等信息服务,方便企业强化源头安全管理、加强驾驶人安全教育、预防和降低企业运行风险。 二是推行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网上查询。驾驶人可以通过“交管12123”APP查询、下载近三年交通责任事故、准驾车型变化、交通违法和记满分等记录,方便其在申请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工作应聘等生产生活中出示、使用交通安全记录电子凭证,助推稳就业保民生,提升驾驶人诚信守法意识。 三是试点开展机动车交强险信息在线核查。推进公安交管部门与银保监部门信息共享,在试点地区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车辆管理所网上核查机动车交强险信息,申请人无需再提交纸质凭证,进一步减手续、减环节,优化营商环境。在天津、内蒙古、江苏、浙江、江西、广东、广西、新疆等8省(区、市)试点基础上,全国逐步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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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环管理”改善营商环境
如何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近几年,宽甸上下深入开展解放思想推动高质量发展大讨论,坚持问题导向、实践导向,深入排查影响营商环境提升的痛点、难点和堵点,时刻拧紧解放思想入脑入行的总开关,提出工作闭环管理举措,将“营商环境就是我,人人都是营商环境”理念贯穿工作始终。位于宽甸东滨河附近的水岸豪庭项目,开工之初遇到了一个棘手的问题,一根电线杠正好处于施工现场中心位置,如果不能及时转移,将严重影响施工进度。项目负责人急得团团转。宽甸营商局项目代办中心接手此事后,立即启动“一对一”代办服务,派专人协调国土、供电等相关部门,以最快速度解决此事,使项目得以顺利推进。“我们真切感受到了宽甸营商环境的变化。营商局项目代办中心为我们提供了‘保姆式、无缝隙’的服务。”水岸豪庭项目负责人说。优化营商环境,就要优化企业办事流程。宽甸实施工作闭环管理,全面提升改善原有的营商环境项目代办中心,实行代办项目认领制,代办人员自接受项目分工开始到项目落地运行为止,全权负责所有代办事宜,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功有人记,过有人担,使“代办服务”模式成为推进招商引资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支撑,实现项目审批事项大幅减少、审批流程全面优化、审批效率显著提高,达到企业满意、政府收益、百姓受益的效果。8月21日,项目代办中心开始为第一批20个项目提供“一对一”代办帮办等一系列便捷服务,如今已完成10个项目的代办服务,极大地提高了项目的落地效率。“营商环境对一个城市的企业成长、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等各方面都具有重要影响。提升营商环境没有止境,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不断提升营商环境,从而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宽甸营商局局长刘铁兵说。通过工作闭环管理,宽甸营商环境大为改善,项目纷至沓来。辽宁省浙江商会、宁夏辽宁省总商会先后对投资宽甸表现出浓厚兴趣,双方从石柱参深加工、食药材产业建设、民宿开发、矿产品深加工等重点项目入手,进行了深入交流并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近日,由北京中高投资11亿元的“宽甸·相遇北欧啤酒艺术小镇”项目正式开工。为找准宽甸提升营商环境存在的短板,把短板补齐实现超越,宽甸满族自治县委县、县政府在工作闭关管理之外,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把解放思想的成效落实在推进宽甸高质量发展上,实现宽甸全面振兴。抽调10名年轻后备干部充实到营商局工作,同时要求年轻后备干部必须经历基层一线营商和招商一线实践锻炼,才能提拔使用。促进放管服改革,全力推进一网通办理,引导群众使用网上办理,打破数据壁垒,实现信息共享。开展服务好差评活动,群众在办理完事项后对办事人当场评议,数据时时上传。宽甸纪委监委每月底到项目代办中心现场办公,对审批项目逐一审查,特别是对科室长进行严管,彻底改变“小二管大王”现象。记者曲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