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就建立健全多元化解和联动机制,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作出规定。 新冠肺炎疫情在世界范围的蔓延及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对旅游业产生巨大影响。为支持旅游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对此开展专项调研工作,梳理总结现阶段旅游合同纠纷化解情况,对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提出具体要求,切实保障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加快推进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力争把疫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通知》要求各部门发挥好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协同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为促进旅游业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服务和保障。纠纷处理兼顾旅游者权益保护与旅游产业发展,积极引导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协商和解、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渡难关。 《通知》强调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强化诉源治理、综合治理,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对接顺畅的调解联动工作体系。畅通矛盾纠纷化解的协作对接渠道,各部门共享信息,相互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文化和旅游部门对旅游经营者加强指导,处理好投诉;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调处纠纷,组织律师积极参与旅游合同纠纷调解,充分发挥律师调解专业优势;人民法院为非诉纠纷解决提供支持,通过开辟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绿色通道、运用在线诉讼平台、小额速裁程序等,实现涉疫情旅游合同案件的快立、快审、快结。 《通知》对实践中较为典型的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处理提出指导意见。各部门应积极引导当事人变更合同或者转让合同,助力旅游企业复工复产。依法妥善分担当事人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遭受的实际损失,妥善认定当事人的通知和减损义务,平衡涉疫情旅游合同当事人利益。 法〔2020〕182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 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依法妥善化解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切实保障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加快推进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抓紧解决复工复产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力争把疫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的基本要求 1.增强大局意识。旅游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推动旅游业平稳健康发展,对于促进经济平稳增长、持续改善民生具有重大意义。新冠肺炎疫情给旅游行业造成巨大冲击,由此导致旅游合同纠纷数量激增。文化和旅游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妥善处理旅游合同纠纷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意识,发挥好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化解纠纷的职能作用,协同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为促进旅游业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服务和保障。 2.妥善化解纠纷。文化和旅游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应当始终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全面、公平认定疫情在具体案件中对旅游经营者、旅游者造成的影响,在明确法律关系性质和合同双方争议焦点的基础上,平衡各方利益,兼顾旅游者权益保护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积极、正面引导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协商和解、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妥善化解纠纷,争取让绝大多数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 二、建立健全多元化解和联动机制 3.建立旅游合同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文化和旅游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作用,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强化诉源治理、综合治理,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对接顺畅的调解联动工作机制。文化和旅游部门、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充分发挥调解职能作用,及时组织调解。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律师积极参与旅游合同纠纷调解,充分发挥律师调解专业优势。当事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委派或者委托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对调解不成的简易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速裁快审,努力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及时定分止争。 4.畅通矛盾纠纷化解的协作对接渠道。文化和旅游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应当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兼顾法、理、情的基础上主动服务、创新服务。各部门、各单位之间主动加强沟通协调,共享信息,相互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文化和旅游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对投诉、调解中反映出的新问题应及时与人民法院沟通。人民法院与当地文化和旅游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共同研判纠纷化解思路,确保纠纷处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 5.充分发挥非诉讼纠纷化解机制作用。文化和旅游部门指导旅游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话、面谈等多种沟通方式加速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的处理,简化流程、缩短时间;指导旅游经营者对员工进行培训,有效提升处理投诉人员业务水平,做好解释和安抚工作;做好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的投诉处理工作,引导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达成和解。人民调解组织可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调处矛盾纠纷并安排业务精通的调解员进行调解;律师调解工作室(中心)接到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或者接到当事人调解申请后,积极组织具有相应专业特长的律师调解员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能够即时履行的即时履行,不能即时履行的明确履行时间,并引导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司法确认等方式为非诉纠纷解决提供支持。 6.提供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人民法院开辟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绿色通道。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充分发挥“旅游巡回法庭”在基层一线的作用,及时调处旅游合同纠纷。充分运用在线诉讼平台,开展线上调解、线上审判活动,切实将“智慧法院”用于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充分发挥小额速裁程序优势,通过快捷高效的法律服务,实现涉疫情旅游合同案件的快立、快审、快结。 三、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 7.严格执行法律政策。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旅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以及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政策,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的解除、费用负担等纠纷。 8.积极引导变更旅游合同。结合纠纷产生的实际情况,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旅游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积极引导当事人在合理范围内调整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延期履行合同、替换为其他旅游产品,或者将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等合同变更和转让行为,助力旅游企业复工复产。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均同意变更旅游合同的,除双方对旅游费用分担协商一致的以外,因合同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给旅游者。 9.慎重解除旅游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应尽可能协商变更旅游合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未就旅游合同变更达成一致且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其履行合同造成的障碍,并已在合同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间内通知合同相对人。旅游合同对解除条件另有约定的遵循合同约定。 10.妥善处理合同解除后的费用退还。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旅游合同解除的,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应就旅游费用的退还进行协商。若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应协调地接社和履行辅助人退费,并提供其已支付相关费用且不能退回的证据,尽力减少旅游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受到的损失。旅游经营者主张旅游者承担其他经营成本或者经营利润的,不予支持。旅游经营者应及时安排退费,因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及时退费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并出具退款期限书面承诺。 11.妥善处理安全措施和安置费用的负担。因疫情影响旅游者人身安全,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分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合理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分担。 12.妥善认定减损和通知义务。旅游经营者、履行辅助人与旅游者均应当采取措施减轻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为防止扩大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可依公平原则予以分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应将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对方的损失。旅游经营者或旅游者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减损和通知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做好法律政策宣传工作 13.主动宣传法律、政策和典型案例。文化和旅游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应当加大对涉疫情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的解释和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台、电台及各类新媒体解答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热点问题,增强民众依法处理纠纷的自觉性,倡导旅游者理性维权。不断总结经验,宣传典型案例,提升涉疫情旅游合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14.共同维护社会稳定。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牵涉面广、群体效应强,文化和旅游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应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及投诉过程中的特殊情况,预防发生负面舆情和群体性事件,努力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服务和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 2020年7月13日
饶阳县大尹村镇推行“党建+信用+金融”模式破解融资难题
今年以来,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大尹村镇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大力推行“党建+信用+金融”的纯信用贷款金融服务“三农”模式,积极破除农户和企业“担保难、融资贵”瓶颈制约,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要求再严格,管好“在校生”。该镇去年按照信用村、信用户评选要求,评选出了索庄、吾固、南流满、北北岩4个信用村,122户信用户。为确保这些信用村、信用户公平公正地享受政策,该镇全面做好管理,积极开展复查、复评工作。他们结合“两委”班子年终考核等次和县农行对各村全年信用度掌握情况,及时对各信用村等级进行重新评定,该升级的马上升级,该降级的绝不手软;在信用村及时召开党员大会,对到期的信用户,按照他们一年来的表现情况,以党员投票的形式积极开展复评工作,对还款及时的重点支持,对逾期欠款的点名剔除。同时,该镇按照流程,对新申请的信用户结合“支部书记一票否决制”,一并做好接收工作,确保这些“插班生”不落功课,熟悉政策要求,并积极做好资料上报工作,让按时还款的信用户第一时间拿到续贷资金,再次助推自身产业发展。 标准再提升,接好“新学生”。为充分发挥疫情防控期间的金融作用、助力农户和企业平稳生产,该镇全面贯彻落实信用村、信用户业务覆盖扩面的通知要求,第一时间召开会议,以更加严格的标准和要求,对剩余的15个村积极开展信用村评定工作,评选出了高村、北流满、南北岩3个候选信用村,与县农行进行对接调研,对这三个信用村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确保这三个村顺利拿到信用村的“录取通知书”。该镇积极组织各新确定的信用村做好宣传,引导有贷款意愿的农户进行报名,并按照信用户评定标准,通过村党支部会议研究讨论确定了信用户候选名单,确保上会的候选人员全部通过“面试”。结合“三会一课”制度落实,在对党员加强金融知识培训的同时,他们及时组织党员对信用户候选人在“人品、净资产、信誉、产业、项目”等方面进行全面评定,确保信用户名单人员全部通过“体检”。今年以来,该镇先后评选出了86户信用户,有效凝聚了党员力量,确保了各村的产业发展。 举措再创新,帮好“旁听生”。为有效解决非信用村的农户、企业“担保难、融资贵”的问题,该镇积极与县农行沟通,通过各非信用村党支部配合县农行对全镇进行调研,筛选出了资产雄厚、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予以授信,授信的企业必须是经本村党支部会议研究通过,并经本村党支部提交贷款申请,才能享受到非信用村信用户的贷款政策,确保了信用企业的真实性,以担保抵押的形式增加其授信额度,降低贷款风险指数,解决了企业因贷款额度过小无法发展的问题。
纳税信用修复为企业解燃眉之急
“太感谢了,要不是你们指导我们企业信用修复,此次项目的招投标就赶不上了,企业发展真的离不开你们稽查局的帮助!”南京科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张先生感慨道。 据了解,该企业曾受过税务行政处罚,随后该公司的税务行政处罚信息作为不良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同步到了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上,招投标受了影响。“受疫情影响,今年上半年的招投标公司都没有参加,想借这次招投标机会实现全面复工复产。”张先生表示。企业第一时间参加了信用修复有关培训,准备了相关资料,还差税务部门作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出具的《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企业向第一稽查局税务人员求助。税务人员立即将信用修复标准、流程告知企业,现场手把手指导企业完善修复材料,办理修复手续。 几天后,第一稽查局检查四科副科长索荣荣到企业送达了信用修复的文件,并嘱托道,信用修复给了公司重新出发的机会,是一次新的开始,一定要好好珍惜信用,依法诚信纳税。张先生感激的握着税务人员的手,“感谢你们解了我们公司的燃眉之急。上次接受了处罚以后,我们一直引以为戒,在财务内部审核和对外经营中提高依法纳税的意识。” 惩戒不是目的,而是一种诚信引导的手段,国家建立失信修复机制,就是帮助企业积极整改,鼓励诚信自律。第一稽查局以帮助企业进行信用修复为切入点,主动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纳税信用修复,缓解复工复产的资金和运营压力,为落实好“六保六稳”政策做出稽查新实践。
发挥信用数据平台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曲沃县税务局大力推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双轮驱动”,营造了“褒扬守信、惩戒失信”的浓厚氛围,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税务数据支撑。 信用数据“活起来”。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强化各项指标信息的核查力度,对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一律取消评价资格,确保评价客观、准确。科学运用纳税信用“大数据”,完善纳税人诚信档案,推动纳税信用与社会信用联动管理,充分发挥纳税信用信息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2020年对达到标准要求的纳税人全部纳入信用管理。 信用红利“惠起来”。优化办税流程,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信用评价级别为A级或B级的纳税人提供“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激励措施,进一步提升办税效率。加强“银税互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积极推动纳税信用在金融领域的增值运用,为守信纳税人提供无抵押信用贷款,今年上半年通过银行系统纳税E贷为企业筹集信用贷款,有效帮助企业缓解融资难的难题,实现良性发展。 信用约束“强起来”。将D级纳税人列为重点监控对象,依法从严管理,严格审核出口退税、发票限量供应、加强纳税评估等惩戒措施,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纳税,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同时,建立纳税信用修复机制,畅通修复渠道,鼓励引导企业主动修复信用,提升信用级别,充分享受税收激励措施。
丹东的队员来了 就像给我们吃了定心丸
大连媒体、医疗人员点赞我市援助队伍丹东的队员来了就像给我们吃了定心丸“7月28日6时,来自大连的1万份核酸检测样本从沈阳通过严格的冷链运输,经过特设绿色通道,安全顺利到达丹东市疾控中心。检测人员早已准时待命,并将以最快的速度,在两天内全部完成样本核酸检测。”连日来,大连媒体连续报道了我市支援大连抗击疫情队伍的情况,大连新闻传媒集团微信公众号“大观新闻”在报道中写道:“7月23日18时30分许,丹东市援大连新冠病毒核酸应急检测队和流调队抵达我市,成为最早抵达大连的医疗援助队伍之一。”“DLTV大连新闻”在报道中说:“……他们(丹东队员们)已经熬了3个通宵,和我市医务人员一起完成核酸检测两万多份。”大连大学附属新华医院检验科主管技师孙雅娴接受采访时说:“丹东的队员来了,就像给我们吃了定心丸。他们真把我们的事儿当做自家的事儿,忘我的工作精神也深深感染了我们。”该院检验科主任刘明开说:“在丹东支援队员的配合下,我们迅速地提升了检验能力。没有他们的大力支持,我们很难在短时间内完成两万多份的标本检测。”大连媒体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形式,报道了我市援助队员的工作状态。“大观新闻”这样写道:“为了减少进出实验室穿脱防护服可能造成的风险,往往连续数个小时长时间、高度集中注意力进行操作,累了就在实验室找个地方靠一下,喘口气、缓一缓……累极了,鞋都顾不上脱。在实验室的临时休息区,疲惫的队员们倒头就能睡……”首批丹东援大连新冠病毒核酸应急检测队队长、丹东市中心医院检验科主任闫高波、流调队员王瑞超等接受了大连媒体的采访。闫高波说:“我们中午接到通知,从报名、筛选、确定名单到调用设备物资,不到两个小时。队员年龄最大的44岁,最小的27岁,大多都是来自丹东各医院的专业组长。”王瑞超向大连媒体记者表示:“目前我国疫情防控处置的技术越来越完善,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我们有信心和大连人民共同打赢这轮疫情阻击战。大连,丹东为你加油!”丹东市卫健委主任隋玉琳在接受大连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年初疫情发生时,以及高考生复学期间,大连都给予了丹东极大帮助。“大连本轮疫情时刻牵动着丹东人民的心。丹东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大连的事就是丹东的事,全市必须全力驰援,与大连人民同舟共济。丹东与大连之间不仅仅有城市之情,更有兄弟之情、战友之情!”
昆明市发改委:加强信用建设 跑出营商环境加速度
日前,记者从昆明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昆明市发展改革委多措并举加强信用建设,跑出营商环境加速度。 为完善工作体制机制,印发了《昆明市2020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从制度建设、平台建设、信息归集、信用监管、联合奖惩、重点领域、文化建设等方面统筹安排部署了2020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重点。同时,为解决信用信息归集缺乏统一的数据目录和数据标准规范问题,按照全省试点工作安排,在全市和晋宁、富民、安宁、官渡开展信用数据目录归集试点工作,为信用数据收集工作奠定基础。 昆明市发改委今年3月19日印发了《昆明市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任务清单>的分工方案》,将各项目标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各县(市、区),更好的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积极推行承诺公示制度,已在“信用中国(云南昆明)”网站设立信用承诺公示专栏,目前已公示1200余家单位承诺书。 昆明市发改委还在全市开展“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治理”工作,组织好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对本行政区域内,市级各部门对本系统内,在招商引资、政务服务、公共事业等方面对社会承诺的事项和签订的重要协议(涉密事项除外)进行梳理,形成承诺事项清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对政府承诺事项的监督,针对政府机构失信情况进行整改和专项治理,切实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加强诚信政府建设。 为加强疫情期间信用管理服务,全面保障信用信息查询,优化信用修复办理,明确对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处理时间从原来的3个工作日缩短到1个工作日。同时,持续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全力保障市场主体权益。严格按流程、按规定开展信用修复,确保修复工作公开透明,为失信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截至6月17日,共有5370家企业在履行相关义务后由行政处罚机关或信用部门完成信用修复。企业完成信用修复后,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市场主体的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积极消除不良影响。
推行信用承诺 助力审批提速增效
为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程序,不断完善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率,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提高我市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先行先试,推出了《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信用承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对67项审批事项实施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制度,对65项审批事项实施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制度,同时探索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等13个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模式。 一是对“商品房预售许可”等67项审批事项实行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制度,引导市场主体主动作出综合信用承诺,承诺提供给行政管理部门的材料和信息合法、真实,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公开声明产品服务标准、质量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二是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等65项审批事项实行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制度,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在其提交信用承诺书后我局将先行受理,进一步加快办理进度,在相应的承诺办理期限内提交材料齐全即可拿证。 三是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等13个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根据各自行业特点,制定了明确要求的《告知承诺书》,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只要先递交规定的部分材料,签署《告知承诺书》就可以当场拿证,然后在60个工作日的承诺期限内补齐剩余材料或达到《告知承诺书》中载明的条件即可。行政相对人承诺后监管部门将立即跟进,加强全过程执法监管,监督企业履诺。监管信息也将和审批部门实时共享,若行政相对人未按承诺书履行承诺,将被记入行政相对人诚信档案,以后所有审批事项都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信用承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将进一步解决审批耗时长、环节多、反复跑路的问题,可以有效减少企业成本和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并有力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和企业依法经营。
良好纳税信用贷出真金白银
没有这笔贷款,我们企业可真的坚持不下去了,没想到纳税信用真的能换来真金白银,感谢税务部门的及时帮助!”近日,通城县祥和玻璃纤维制品厂在通城县税务局麦市分局的帮助下,收到了农行麦市支行的19万元“银税贷”。 今年以来,通城县税务局深入贯彻落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活动要求,安排工作专班到企业上门走访,了解企业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困难,为企业纾难解困,在走访企业过程中发现,通城县祥和玻璃纤维制品厂面临资金周转难的问题,针对企业遭遇的困境,麦市税务分局认真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结合企业近几年按时缴纳税款并一直是B级纳税人资质,向企业介绍了通过“银税互动”,获得“银税贷”这一解决方案。 “我向来走访的税务干部反映了企业的困难,他们不仅提供解决办法,还派专人跟进,指导我们准备贷款申请资料,积极牵线搭桥向银行提供我们企业的情况。仅仅2个工作日,我们就拿到了银行提供的19万元‘银税贷’,解了复工复产燃眉之急。”通城县祥和玻璃纤维制品厂负责人葛志明说道:“这是我们用守信纳税换来的真金白银,有了这笔钱,我心里一下子有底了,厂里马上进入高效运转状态。”
福建厦门:企业纳税信用持续提升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税务局依托纳税信用管理系统,根据近百个评价指标的“精准测评”,完成了全市35.48万户企业的年度纳税信用级别评价。评价结果显示,厦门市企业纳税信用状况持续向好,其中,A级企业数量大幅上升,达到2.48万户,较上年增加1.27万户,A级企业的数量以及占比实现翻倍增长。 此次纳税信用评价,除A级企业实现数量翻倍增长外,厦门市B级和M级企业数量稳中有升,达到28.07万户,较上年增加了1.88万户,M级以上企业户数占全市企业户数的86.1%,表明厦门市企业纳税信用持续提升。与此相对应,C级和D级企业数量共计4.93万户,其中,扣除状态异常户4.46万户,C级和D级企业数量较上年减少近1万户,占比较上年下降超过2个百分点,表明失信群体内部结构在向好转化。 据悉,税务部门依据主观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失信程度等4个维度,近100项评价指标,综合评价企业纳税人信用,评价结果从高到低分为A、B、M、C、D共5个等级。税务部门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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