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奖惩备忘录】《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奖惩备忘录】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联合奖惩备忘录】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印发《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联合奖惩备忘录】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联合奖惩备忘录】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联合奖惩备忘录】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印发《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
根据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及《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规范》等相关规定,经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自2018年9月15日起,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政策进行调整。 一、《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调整内容 1.增加“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港、澳、台人员和取得永久居住权外籍人员,可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2.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及农民工要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调整为:“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3.将“职工因工作调动调入丹东或调离丹东的,可通过住建部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到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办理异地转移手续”调整为:职工办理异地转移需满足“职工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方可办理。 二、《丹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调整内容 1.停止执行“非本市户籍来丹东工作期间租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规定。 2.停止执行“职工在本市公积金贷款购房,自贷款发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现金方式提取一次本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3.停止执行“职工具有商业贷款和异地公积金贷款的,自贷款发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现金提取一次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4.停止执行丹公积金委字〔2015〕2号、丹公积金委字〔2015〕3号文件关于“划转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款或购房首付款(包括公积金贷款首付款)”的规定。 5. 增加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惩处的规定。 (1)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公积金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将失信记录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 (2)对已违规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3)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4)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等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要及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三、《丹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若干规定》的调整内容 1.增加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式。借款申请人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原以缴存基数计算的基础上,增加同时与缴存余额挂钩,综合测算取最低值。 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挂钩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不超过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含近12个月内补缴金额)的15倍,账户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2.停止执行“现役军人和已退休人员,缴存基数按有效收入计算,还贷能力系数为20%”的规定。 3.调整第二次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已结清前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改善条件再次购买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且申请时间与前次贷款结清时间需间隔12个月以上。 4.调整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夫妻双方名下有一套未结清的商业住房贷款的,按二套房贷认定,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5.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立完善守信 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信用办关于转发《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工作规程》的通知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经济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机构)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辽发改信用〔2016〕776号)精神,省信用办制定了《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工作规程》,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 件:《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 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工作规程的通知》(辽信办发 〔2017〕19号) 丹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0月23日
市信用办关于在招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的通知
丹信办发〔2018〕8号 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0〕30号)文件精神,实现《丹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6-2020)》目标任务,规范招投标活动,从根本上、源头上遏制围标串标、资质挂靠、弄虚作假、违法转包分包等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加快招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自2018年9月1日起,在全市招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参与我市重点项目投标时,招标人应将企业信用报告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依据,并将其列入评标办法。企业在投标时,使用经省政府信用主管部门(省信用办)备案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不再使用资信证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要在保证投标竞争充分的前提下,须在投标人条件中载明“具备省政府信用主管部门备案的信用中介机构评定的BBB以上等级信用报告”字样(项目业主根据项目需要也可选定AAA或AA、A等级以上),对未达到信用等级要求的投标企业不允许参加项目投标。采用综合评标法评标的项目,其信用等级优劣情况要与评分相结合。 二、在省政府信用主管部门备案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可承担招投标领域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信用服务中介机构要坚持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按省政府信用主管部门制定的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及报告格式文本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出具企业信用报告,报省、市信用主管部门备案。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估报告及信用等级结果,经省、市信息(信用)中心规范性审查后,在“信用辽宁”、“信用丹东”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企业信用报告的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 三、投标人可依据《辽宁省信用中介机构信用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在“信用辽宁”网站上自主选择经省信用办备案并年检的信用中介机构制作企业信用报告。省、市信用办负责对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接受投标人、招标人对企业信用报告的投诉和举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进行查处。 四、省外投标企业可委托属地或在省信用办备案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出具信用报告,但需采用省信用办制定的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及信用报告文本。 五、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在本辖区招投标领域推广企业信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加大工作指导和监督力度,积极推进全市招投标领域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的实施。市信用办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监管和考核。对在招投标领域未使用企业信用报告而导致决策或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附件:《关于印发辽宁省招标投标领域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信用报告格式文本(2016版)的通知》(辽信办发〔2016〕3号) 丹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