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奖惩备忘录】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联合奖惩备忘录】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印发《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
根据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及《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规范》等相关规定,经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自2018年9月15日起,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政策进行调整。 一、《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调整内容 1.增加“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港、澳、台人员和取得永久居住权外籍人员,可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2.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及农民工要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调整为:“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3.将“职工因工作调动调入丹东或调离丹东的,可通过住建部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到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办理异地转移手续”调整为:职工办理异地转移需满足“职工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方可办理。 二、《丹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调整内容 1.停止执行“非本市户籍来丹东工作期间租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规定。 2.停止执行“职工在本市公积金贷款购房,自贷款发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现金方式提取一次本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3.停止执行“职工具有商业贷款和异地公积金贷款的,自贷款发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现金提取一次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4.停止执行丹公积金委字〔2015〕2号、丹公积金委字〔2015〕3号文件关于“划转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款或购房首付款(包括公积金贷款首付款)”的规定。 5. 增加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惩处的规定。 (1)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公积金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将失信记录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 (2)对已违规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3)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4)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等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要及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三、《丹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若干规定》的调整内容 1.增加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式。借款申请人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原以缴存基数计算的基础上,增加同时与缴存余额挂钩,综合测算取最低值。 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挂钩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不超过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含近12个月内补缴金额)的15倍,账户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2.停止执行“现役军人和已退休人员,缴存基数按有效收入计算,还贷能力系数为20%”的规定。 3.调整第二次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已结清前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改善条件再次购买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且申请时间与前次贷款结清时间需间隔12个月以上。 4.调整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夫妻双方名下有一套未结清的商业住房贷款的,按二套房贷认定,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5.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立完善守信 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信用办关于转发《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工作规程》的通知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经济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机构)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辽发改信用〔2016〕776号)精神,省信用办制定了《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工作规程》,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 件:《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 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工作规程的通知》(辽信办发 〔2017〕19号) 丹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0月23日
市信用办关于在招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的通知
丹信办发〔2018〕8号 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0〕30号)文件精神,实现《丹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6-2020)》目标任务,规范招投标活动,从根本上、源头上遏制围标串标、资质挂靠、弄虚作假、违法转包分包等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加快招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自2018年9月1日起,在全市招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参与我市重点项目投标时,招标人应将企业信用报告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依据,并将其列入评标办法。企业在投标时,使用经省政府信用主管部门(省信用办)备案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不再使用资信证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要在保证投标竞争充分的前提下,须在投标人条件中载明“具备省政府信用主管部门备案的信用中介机构评定的BBB以上等级信用报告”字样(项目业主根据项目需要也可选定AAA或AA、A等级以上),对未达到信用等级要求的投标企业不允许参加项目投标。采用综合评标法评标的项目,其信用等级优劣情况要与评分相结合。 二、在省政府信用主管部门备案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可承担招投标领域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信用服务中介机构要坚持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按省政府信用主管部门制定的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及报告格式文本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出具企业信用报告,报省、市信用主管部门备案。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估报告及信用等级结果,经省、市信息(信用)中心规范性审查后,在“信用辽宁”、“信用丹东”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企业信用报告的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 三、投标人可依据《辽宁省信用中介机构信用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在“信用辽宁”网站上自主选择经省信用办备案并年检的信用中介机构制作企业信用报告。省、市信用办负责对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接受投标人、招标人对企业信用报告的投诉和举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进行查处。 四、省外投标企业可委托属地或在省信用办备案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出具信用报告,但需采用省信用办制定的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及信用报告文本。 五、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在本辖区招投标领域推广企业信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加大工作指导和监督力度,积极推进全市招投标领域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的实施。市信用办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监管和考核。对在招投标领域未使用企业信用报告而导致决策或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附件:《关于印发辽宁省招标投标领域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信用报告格式文本(2016版)的通知》(辽信办发〔2016〕3号) 丹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7月31日
丹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标投标行政处罚流程图
丹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标投标行政处罚流程图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丹政发[2017]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丹东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丹东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政务服务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行政权力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为。公共服务事项包括各级政府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提供的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服务、卫生计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等事项。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国有企业提供的水、电、气、公共交通、通讯、网络传媒等社会公共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可纳入政务服务范畴。 “互联网+政务服务”即搭建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动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最大程度利企便民,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 2017年底前,初步建成全市一体化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标准化、网络化水平显著提升。 2020年底前,实现互联网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建成覆盖全市、市级统筹、整体联动、部门协同、一网办理的“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实现与省政务服务平台无缝对接。 二、全面梳理规范政务服务事项 (一)梳理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全面梳理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具体政务服务事项,2017年11月底前,编制完成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列明事项名称、设立依据、实施主体等。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要区分线上线下办理,线下办理的,要注明未上线原因。做到在全市范围内,服务内容相同的事项,名称一致。按照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编码规范,实行编码管理,做到同一事项,同一编码。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机制。(牵头单位:市编委办;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二)规范完善办事指南。 2017年11月底前,完成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编制工作,列明办理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明确需提交材料的名称、依据、格式、份数、签名签章要求,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做到全市同一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各要素标准一致,除办事指南明确的条件外,不得自行增加办事要求。(牵头单位:市编委办;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三)全面公开政务服务信息。 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实体政务服务大厅要在2017年12月底前,集中全面公开本地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与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通知公告、办事指南、审查细则、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和网上可办理程度,以及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机构名录等信息,实行动态调整,确保线上线下信息内容准确一致。(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三、加快推进服务事项网上办理 (一)加快推进网上政务服务平台。 丹东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作为全市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的服务入口,纳入市政府门户网站框架体系。依据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凡与企业注册登记、年度报告、变更注销、项目投资、生产经营、商标专利、资质认定、税费办理、安全生产等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以及与居民教育医疗、户籍户政、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住房保障等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都要纳入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在线预约、在线受理、在线办理、在线反馈。2019年12月底前,实现75%的服务事项网上办理。2020年12月底前,实现全部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并与省政务服务平台对接。(牵头单位: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二)加快政务服务业务系统整合。 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建设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及业务系统要于2018年12月底前,主动与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整合。未建的,原则上要积极利用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本地区、本部门业务系统,并于2020年10月底前整合至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统一身份认证,提供一站式服务,做到“单点登录、全网通办”,避免重复分散建设。(牵头单位: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三)提升网上政务服务水平。 1.优化网上服务流程。凡能通过网络共享复用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凡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重复提供;凡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必须到现场办理。推进办事材料目录化、标准化、电子化,开展在线填报、在线提交和在线审查。积极推动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签章等在政务服务中的应用,开展网上验证核对,避免重复提交材料和循环证明。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实行一口受理、网上运转、并行办理、限时办结。(牵头单位: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2.创新网上服务模式。开展政务服务大数据分析,把握和预判公众办事需求,提供智能化、个性化服务。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展预约查询、证照寄送,以及在线支付等服务。依法有序开放网上政务服务资源和数据,鼓励公众、企业和社会机构开发利用。积极推进平台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热线电话、有线电视等延伸。建立健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监察体系,对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全流程动态监督。鼓励引导群众分享办事经验,开展满意度评价。(牵头单位: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3.推进实体政务服务与网上服务融合。推进实体政务服务大厅使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做到线上线下服务标准一致、无缝衔接、合一通办。完善配套设施,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和审批办理职能全部进驻实体政务大厅,集中办理、一站式办结。加强对单位进驻、事项办理、流程优化、网上运行的监督管理,推进政务服务阳光规范运行。(牵头单位: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4.推进基层服务网点与网上服务融合。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便民服务点充分利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资源,贴近需求做好政策咨询和办事服务,重点围绕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扶贫脱贫等领域,开展上门办理、免费代办等服务。(牵头单位: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地区) (三)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力争2017年6月底前,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公共资源网上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2018年9月底前与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对接。(牵头单位: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配合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四)推进市政府协同办公系统建设。 以市政府办协同办公系统为基础,不断丰富完善系统功能,2017年12月底前在全市行政机关推广使用,实现办公业务在线协同办理。(牵头单位:市政府办;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四、推进信息资源共享 (一)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构建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打通数据壁垒,实现各部门、各层级数据信息交换共享,尤其要加快推进人口、法人、空间地理、社会信用等基础信息库互联互通,建设电子证照库和统一身份认证体系,梳理编制网上政务服务信息共享目录,向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按需开放业务系统实时数据接口,支撑政务信息资源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互认共享。(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二)打造动态市情数据库。 围绕市政府决策需要,市政府数据中心充分整合投资项目、宏观经济、地理信息等数据资源,建设动态市情数据库,利用各类专业系统和智能分析模型,开展统计分析、预测预警和评估研判,为政府决策提供全面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各地区要加快本地区数据中心建设,并与市政府数据中心实现数据交换。(牵头单位:市政府办;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五、强化支撑体系建设 (一)建立健全制度标准规范。 1.推进制度体系建设。加快清理修订不适应“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规范性文件,审核相关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牵头单位:市法制办、市政府办;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2.建立技术标准规范。根据国家“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制定我市相关技术标准,明确平台架构,以及电子证照、统一身份认证、大数据应用等标准规范。(牵头单位:市政府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二)完善网络基础设施。 推进电子政务外网建设,2018年12月底前,实现市、县(市)区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互联互通。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地方城乡规划,实现所有设区城市光纤网络全覆盖,推进农村地区行政村光纤通达和升级改造。提升骨干网络容量和网间互通能力,大幅降低上网资费水平。尽快建成一批光网城市,第四代移动通信(4G)网络全面覆盖城市和乡村,80%以上的行政村实现光纤到村。(牵头单位: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三)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 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加强各级政府网站信息安全建设。明确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政府协同办公系统等各平台、各系统的安全责任,开展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等级测评等工作,建立各方协同配合的信息安全防范、监测、通报、响应和处置机制。加强对电子证照、统一身份认证、网上支付等重要系统和关键环节的安全监控。提高平台系统安全防护能力,查补安全漏洞,做好容灾备份。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制度,加大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重要数据的保护力度。(牵头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四)加快新型智慧城市建设。 创新应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技术,加强统筹,注重实效,分级分类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汇聚城市人口、建筑、街道、管网、环境、交通等数据信息,建立大数据辅助决策的城市治理新方式。在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发展民生服务智慧应用,向城市居民、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提供更加方便、及时、高效的公共服务。提升电力、燃气、交通、水务、物流等公用基础设施智能化水平,实行精细化运行管理。做好分级分类新型智慧城市试点示范工作。(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市编委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等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丹东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指导、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 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协调督促,常抓不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牵头负责统筹推进、监督协调本地区、本部门“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明确工作机构、人员和职责,建立政务服务部门、信息化部门和有关业务单位分工明确、协调有力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考核监督。 建立“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绩效考核制度,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加大考核权重。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进行公开。发挥媒体监督、专家评议、第三方评估作用,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通过模拟办事、随机抽查等方式,深入了解服务情况,改进服务。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设立曝光纠错栏目,公开群众反映的办事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综合评价高、实际效果好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综合评价低、实际效果差的予以通报,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三)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电信运营商投资建设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府向投资运营商购买网上政务服务和数据共享交换服务,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四)加大培训推广力度。 将“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培训。把面向公众办事服务作为公职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服务意识、业务能力和办事效率。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建设既具备互联网思维与技能又精通政务服务的专业化队伍。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工作,建立交流平台,加强业务研讨,分享经验做法。做好宣传推广和引导,方便更多群众通过网络获取政务服务,提高“互联网+政务服务”的社会认知度和群众认同感。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责任单位和进度安排,加强衔接配合,认真抓好落实。具体实施方案于2017年6月底前报市政府办备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6月6日 附件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 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 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 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6 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切实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涉及市场监管职能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后的衔接工作,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核发,强化企业信息公示 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并认真做好以下衔接工作。一是放宽名称使用条件。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并在章程中记载。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二是强化企业集团信息公示。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以不再公示。三是依法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监督管理。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依法对辖区内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和核查,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发现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取消企业相关备案,做好登记机关信息推送 《决定》明确取消设立分公司备案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分公司设立登记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后,有关企业无须再到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改由各地登记机关负责推送相关企业信息,实现及时更新、及时共享。分公司(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做好登记信息公示的有关工作,并将有关分公司(分支机构)信息推送至市场监管总局,由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下载记名,并上传公示。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要及时将有关分公司(分支机构)信息导入本地登记业务系统,实现自动提示。 三、调整声明方式,提供免费公告服务 根据《决定》要求,对于营业执照丢失或损坏,申请人申请补领的,企业登记机关不再指定报刊声明作废,由企业按照自主公示、自负其责的原则,免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企业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补领手续的,要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看企业是否已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四、完善系统功能,提升信息化保障水平 市场监管总局将加紧改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增加“集团母公司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等栏目。市场监管总局将另行印发相关技术方案,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在9月1日前完成系统升级改造,做好登记信息的传输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方便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并依法公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服务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实现企业和群众“少跑腿”,“数据多跑路”目标,推动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取得更大实效。 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决定》要求,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安排,落实责任分工。对于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待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修订后,按照修订后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18年8月1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