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企业法人公共信用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流程图
首批62家!官方认可的信用修复服务机构名单出炉
因涉及严重失信行为被予以行政处罚后,行政相对人可通过哪些机构修复信用?官方于日前给出了具体名录。7月2日,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发布关于《可为信用修复申请人出具信用报告的信用服务机构名单(第一批)》以及《可承担信用修复专题培训任务的信用服务机构名单(第一批)》的相关公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东方金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成都数联铭品科技有限公司等62家信用服务机构入选首批可为信用修复申请人出具信用报告的信用服务机构名单,其中还有13家机构同时成为首批可承担信用修复专题培训任务的信用服务机构。公告显示,上述13家机构出具的信用培训证明及62家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将作为行政相对人申请信用修复的有效材料,“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将予以采信。北京地区机构数量最多7月2日,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发布公告表示,经相关综合信用服务试点机构和征信机构自主申报,并作出守信承诺,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在对其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严格复核的基础上,确定了第一批可为信用修复申请人出具信用报告的信用服务机构名单。这份名单共包括有62家信用服务机构,分布在全国20个地区。其中来自北京地区的机构数量最多,达到了21家,占比近34%;其次是上海地区,共有6家入选;深圳地区、山东地区旗鼓相当,分别有4家。公告显示,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将作为行政相对人申请信用修复的有效材料,“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将予以采信。在信用报告内容方面,应包括但不限于信用修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失信情况、修复情况,并就信用修复申请人是否按要求完成信用修复出具第三方评估意见。公告中强调,相关信用服务机构应合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社会公众可对本次公告的信用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投诉举报信息经核实后,将及时更新相关机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不符合等级要求的相关机构将从名单中撤除。此外,信用服务机构名单还可能继续“扩容”。公告显示,未在首批名单的信用服务机构申请为信用修复申请人出具信用报告的,可提交申请和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将适时增补并发布符合条件的机构名单。13家机构亦可承担信用修复专题培训任务除了公布可为信用修复申请人出具信用报告的信用服务机构名单外,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还在7月2日发布了《可承担信用修复专题培训任务的信用服务机构名单(第一批)》的相关公告,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鹏元征信有限公司等13家信用服务机构入选。公告指出,信用修复申请人应主动参加本名单信用服务机构或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行政处罚决定部门等举办的信用修复专题培训,掌握信用知识,了解信用法规政策,主动纠正并修复失信行为。上述名单中信用服务机构所出具的信用培训证明将作为行政相对人申请信用修复的有效材料,“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将予以采信。公告显示,相关信用服务机构应合规开展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规政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信用修复方式和程序等,培训不少于3个学时。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将结合社会公众的监督及时更新相关机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不符合等级要求的相关机构将从名单中撤除,并将适时增补并发布符合条件的机构名单。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名单的公布,也意味着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修复进入到有章可循的阶段。今年4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要求“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相关工作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上述通知要求,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人除参照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要求外,应按照相关要求主动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并向信用网站提交信用报告,经信用网站核实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丹东市企业法人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丹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企业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丹信用办〔2019〕1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丹东市企业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丹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年3月1日丹东市企业法人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既让失信者付出应有代价,又要鼓励失信企业法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依法履行社会诚信义务,按照《丹东市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丹信办发〔2017〕1号)和《市信用办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丹信办发〔2018〕14号)等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信用修复是指失信企业法人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其因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的失信行为,减轻或者消除不良行为后果的,按照一定条件,经规定程序,获准停用或缩短失信信息(或者失信行为记录)公布(公示)与使用期限,重建良好信用状况机制的统称。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失信信息(或者失信行为记录)是指被丹东市公共信用数据交换平台统一归集、记录、公开发布与使用的行政处罚等不良信用记录(包括失信“黑名单”信息)。第四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指导全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协调解决和负责监督信用信息修复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依法认定或者作出失信企业信息的市级和县(市)区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有关组织(以下简称“信用修复机构”),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具体执行本办法,对失信企业法人组织实施信用修复工作。市信用中心具体负责公共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和“信用丹东”网站建设和运维,依法为社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发布、查询、修复、异议处理等信用服务。第五条信用修复申请是指失信企业法人向信用修复机构提出停用失信信息或者缩短失信信息公开发布与使用期限的书面请求,并提交纠正失信行为、该失信信息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六条信用修复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客观”和实行“谁执法、谁认定、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信用修复应当向最初认定或者作出失信企业信息的信用修复机构提出。信用修复机构受理后,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信用修复处理意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信用修复机构出具的信用修复处理意见经备案后,委托市信用中心进行信用修复。第二章信用修复限制第七条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建立健全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系列部署要求,企业法人失信行为涉及有以下6种严重失信行为情形之一的,必须实施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惩戒,且不得适用信用修复:(一)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交通运输、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贷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恶意欠缴社会保险费、拖欠农民工工资、非法集资、合同欺诈、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故意侵害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等严重失信行为;(三)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专项资金支持,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包括在项目申报、资格认定中,故意提供备案、土地、环评、知识产权、贷款合同等虚假文件和虚假证明的失信行为;(四)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五)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完成兵役工作任务,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六)依法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其他情形。第三章信用修复标准和条件第八条信用修复机构依据本办法和本行业、本部门有关规定受理失信企业法人信用修复申请。第九条企业法人申请信用修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失信信息在“信用丹东”网站、“信用中国(辽宁)”网站、“信用中国”网站或者认定部门门户网站公示或者查询期限最短不少于6个月,自失信行为披露之日起计算。(二)失信企业认为自身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经基本消除。(三)接受信用修复机构诚信约谈,并作出不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信用承诺,得到失信行为信用修复机构认可同意。信用承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作为信用修复机构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四)拟信用修复结果须发布于“信用丹东”网站或者信用修复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信用修复:(一)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未停止失信行为或未进行整改的;(三)3年内已经进行过同类失信行为修复的;(四)3年内信用修复累计满2次的;(五)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认为存在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第十一条鼓励失信企业法人通过参加志愿服务、贡献社会公益事业、接受诚信培训教育和第三方信用协同监管等方式修复信用,重塑诚信形象。信用修复机构可依法依规将其作为信用修复的重要参考。第四章信用修复程序第十二条信用修复程序如下:(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信用修复机构提出书面信用修复申请(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由市信用中心1个月内出具的《丹东市企业法人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二)信用承诺。失信企业法人在申请时,应作出信用承诺,应包括且不限于“依法依规接受处罚”“主动积极整改”“不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做到履约守信”“提交材料真实有效”等。(三)诚信约谈。信用修复机构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当约谈失信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听取其纠正整改情况,告知其失信认定依据及失信后果,宣传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敦促其诚信守法。对约谈情况进行记录,详细记载约谈对象、方式以及内容。(四)诚信教育培训。失信企业要参加信用修复机构或者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举办的信用修复专题培训活动。有关第三方机构向失信企业提供信用修复咨询服务、企业失信风险防范规划等服务,辅导失信企业通过规范途径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并就失信企业是否按要求完成信用修复出具第三方评估意见,建立诚信教育培训档案。(五)修复意见。信用修复机构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经审查和评估后,依法依规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如果有第七条情形出现的,则不予受理。同意修复的,由信用修复机构根据申请人整改情况及管理要求,提出修复意见。(六)社会公示。同意信用修复的,信用修复机构须在“信用丹东”网站或者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信用修复机构重新审定申请人失信行为及评估整改情况并提出修复意见。(七)信息处理。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公示结束后,信用修复机构依法依规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出具公函,并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信用修复决定书》(见附件2),经备案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市信用中心依据《信用修复决定书》1个工作日内完成失信信息处理。第十三条失信信息修复期间,应在该信息上打上标识,不影响其公示与处理。第十四条信用修复后,原始失信信息应当从公示或者查询页面删除,并转为档案保存。第五章信用修复管理第十五条信用修复机构应当明确专人管理信用修复记录处理档案。将申请表、相关申请材料、有关工作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等编号存档备查。第十六条市信用中心应当明确专人管理信用修复记录处理档案,建立信用修复台账,将《信用修复决定书》等材料编号存档备查。第十七条相关企业法人在办理信用修复过程中,未真实反映情况,造成修复失当的,将作为企业法人的失信记录,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并在“信用丹东”网站和相关公众媒体公开。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丹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九条国家、辽宁省省级企业法人信用信息修复工作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文件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有效期两年。
信息使用和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息使用管理工作,降低数据被非法生成、变更、泄露、丢失及破坏的风险,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中信息是指丹东市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内的各类信用数据。第二节信息保存管理第三条重要的业务数据要保证物理上的安全,存放数据的介质必须放在安全的地方,非授权人员不得访问。第三节数据录入和修改第四条数据导入指信用数据通过后台数据库,将数据导入运行环境的操作。第五条数据修改指对平台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在后台数据库中进行的修改。数据修改包含数据内容的修改以及数据库结构的变更。第六条数据导入/修改必须遵循统一的数据导入/修改申请流程,经过部门领导同意授权。任何人不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对应用系统数据库进行数据导入/修改的操作。第七条数据导入/修改流程只能由指定的人员执行,导入/修改权限须按照规范通过系统设定分配给指定人员。第八条数据库中的数据操作日志保存。第四节数据提取第九条数据提取需按照要求对平台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从后台数据库中进行提取。第十条任何人不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对应用系统数据库进行提取和发布操作。第十一条数据提取的操作只能由指定人员进行,提取权限应按照规范通过系统设定分配给指定人员。第五节数据传输管理第十二条应对数据传输进行控制:一是数据传输须有身份认证;二是敏感数据传输需要保留相关记录。第十三条当数据在系统之间传输时,系统中必须增加数据检查功能,确保所传输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合理性。第十四条应通过对防火墙、路由器等网络设备的设置,限制访问权限及控制数据传输路径。第十五条管理人员对数据传输路径的设置进行规范记录,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当前的设置能够满足数据传输的安全性需求。第十六条传输路径需要变更时,必须提出申请,在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第十七条在数据传输和传递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护敏感数据,通过权限设置,防止对数据未经授权的访问、修改,以及通过数据加密,保证数据传输过程中不被非法获取。第六节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丹东市信用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市信用数据交换平台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系统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结合本单位系统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丹东市信用中心部门及所有系统使用部门和人员。第二章系统安全策略第三条权限分配,权限设定遵循最小授权原则。管理员权限:维护系统,对数据库与服务器进行维护。系统管理员、数据库管理员应权限分离,不能由同一人担任。普通操作权限:对于各个系统的使用人员,针对其工作范围给予操作权限。查询权限:对于单位管理人员可以以此权限查询数据,但不能输入、修改数据。特殊操作权限:严格控制单位管理方面的特殊操作,只将权限赋予相关科室负责人,例如退费操作等。第四条加强密码策略,用户使用是需要输入登录名和密码。第五条定期安装系统的最新补丁程序,在安装前进行安全测试,并对重要文件进行备份。第六条每月对操作系统进行安全漏洞扫描,及时发现最新安全问题,通过升级、打补丁或加固等方式解决。第七条关闭信息系统不必要的服务。第八条做好备份策略,保障系统故障时能快速的恢复系统正常并避免数据的丢失。第三章系统日志管理第九条对于系统重要数据和服务器配值参数的修改,必须征得领导批准,并做好相应记录。第十条对各项操作均应进行日志管理,记录应包括操作人员、操作时间和操作内容等详细信息。第十一条审计日志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包括重要用户行为、系统资源的异常使用和重要系统命令的使用等系统内重要的安全事件。第四章个人操作管理第十二条单位工作人员申请账户权限需填写《系统注册申请表》,经系统管理员批准后方可开通。账号申请表上应详细记录账号信息。第十三条人员离职或调职时需交回相关系统账号及密码,经系统管理员删除或变更账号后方能离职或调职。第十四条单位工作人员严禁私自在办公计算机上安装软件,以免造成病毒感染。严禁私自更改计算机的设置及安全策略。第十五条严格管理口令,包括口令的选择、保管和更换,采取关闭guest和匿名用户、增强管理员口令选择要求等措施。第五章惩处第十六条违反本管理制度,将报请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或处以警告、以及追究其他责任。触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市信用数据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平台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切实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使平台系统更好地服务于运营和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运行维护管理的基本任务:1.进行平台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监控系统运行状态,保证系统各类运行指标符合相关规定;2.迅速而准确地定位和排除各类故障,保证平台系统正常运行,确保所承载的各类应用和业务正常;3.进行系统安全管理,保证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和信息的完整、准确;4.在保证系统运行质量的情况下,提高维护效率,降低维护成本。第三条掌握运行质量情况,制定质量指标,并对平台系统各级维护进行定期检查;第四条定期对平台、基础软件、应用软件、配套网络和的监控和日常维护工作,制定日常维护作业计划并认真执行,保证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对于系统的所有维护(包括日常作业计划、故障处理、系统改进、数据变更、数据的备份与恢复、功能完善增加)都必须填写维护记录;第五条系统出现故障,维护人员首先进行处理,同时判断系统类型和故障级别,根据系统类型和故障级别向中心报告。对无法解决的故障,应立即向软硬件最终提供商、代理商或维保服务商(以下简称厂商)提出技术支持申请,督促厂商安排技术支持,必要时进行跟踪处理,与厂商一起到现场进行解决。第六条厂商技术人员现场处理故障时,维护人员应全程陪同并积极协助,并在故障解决后进行书面确认。第七条参与故障处理的各方必须如实、及时填写故障处理单,现场技术支持还须当地维护人员予以签字确认或维护部门盖章。第八条建立重要紧急信息上报渠道,对于发生的重要紧急情况,应该立即逐级向主管领导报告。第九条平台系统维护部门负责技术档案和资料的管理,应建立健全必要的技术资料和原始记录等。第十条无关人员未经管理维护人员的批准严禁进入机房。第十一条机房内严禁吸烟、饮食、睡觉、闲谈等,严禁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等污染物和强磁物品及其它与机房工作无关的物品进入机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9〕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基本原则,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 (一)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应予即时办理。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履约的申请人,视情节实施惩戒。要加快梳理可开展信用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并依托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探索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广泛开展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教育。为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适时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开展诚信教育不得收费,也不得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实现异地互认。(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四)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根据权责清单建立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特别是将失信记录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完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中国政府网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完成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和信息化平台整合工作,大力开展消费投诉公示,促进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五)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其他渠道上自愿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授权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经验证的自愿注册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发展改革委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深入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依法依规整合各类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定期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推动相关部门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部门行业管理数据,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模型,为信用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发展改革委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八)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有关部门依据在事前、事中监管环节获取并认定的失信记录,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程序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加快完善相关管理办法,明确认定依据、标准、程序、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制定管理办法要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出台的标准及其具体认定程序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支持有关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可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九)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失信市场主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失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统一归集后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大力推进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整改。(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加快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失信行为反复出现、易地出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建立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形成行政性、市场性和行业性等惩戒措施多管齐下,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重点实施惩戒力度大、监管效果好的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依法依规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股票发行、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一)坚决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实施严格监管,加大惩戒力度。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二)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三)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加快建立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为失信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 (十四)着力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信息归集共享作用,对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做到“应归尽归”,推进地方信用信息平台、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畅通政企数据流通机制,形成全面覆盖各地区各部门、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一张网”。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将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等与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按需共享,在信用监管等过程中加以应用,支撑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五)大力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集中公示基础上,依托“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网或其他渠道,进一步研究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推动在司法裁判和执行活动中应当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相关信息通过适当渠道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六)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等系统,有效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和互联网及第三方相关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依法依规与大数据机构合作开发信用信息,及时动态掌握市场主体经营情况及其规律特征。充分利用国家“互联网+监管”等系统建立风险预判预警机制,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和跨行业跨区域风险。运用大数据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线索,有效防范危害公共利益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通过物联网、视联网等非接触式监管方式提升执法监管效率,实现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减少人为因素,实现公正监管,杜绝随意检查、多头监管等问题,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七)切实加大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力度。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要尽快核实并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因错误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八)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支持有关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将诚信作为行规行约重要内容,引导本行业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推动征信、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发展,切实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信息采集、加工、应用等方面的专业作用。鼓励相关部门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民银行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作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有力有序有效推动落实。完善信用监管的配套制度,并加强与其他“放管服”改革事项的衔接。负有市场监管、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承担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作用,为公众监督创造有利条件,整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强大合力。(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开展试点示范。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重点工作,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在各地区各部门探索创新的基础上,及时总结、提炼、交流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好经验、好做法,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一)加快建章立制。推动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加快研究出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等法规。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信用监管规则和标准,及时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将信用监管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抓紧制定开展信用监管急需的国家标准。(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二)做好宣传解读。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深入细致向市场主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让经营者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措施。加强对基层和一线监管人员的指导和培训。组织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积极宣传信用监管措施及其成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7月9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实施方案
丹东市人民政府印发《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实施方案》
丹东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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