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工信局2022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总结
工信局开展2022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总结根据宽甸县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2022年宽甸满族自治县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方案》要求,提高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发展势头,我局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开展宣传活动于2022年6月走访规上工业企业。我局结合自身职能,开展宣传活动。一是向规上企业派发宣传单;二是在企业人流较密集的地方张贴宣传海报;三是开展宣传教育进企业、进工厂活动,与企业面对面交流,进一步扩大活动的深度和广度。
宽甸满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诚信宣传
烟草专卖局以诚信文化宣传月为契机,开展诚信文化宣传活动,号召广大人民群众诚实守信,提高全民诚信意识,加快“信用宽甸”建设步伐,促进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建设,营造“树立诚信理念,践行诚信规范”的良好社会风气。
宽甸满族自治县税务局诚信宣传
根据市、县社会信用建设工作要求,税务局利用办税服务厅电子显示屏、税企微信群等多种方式,进行诚实守信案例的正面宣传,通过树立模范典型的方式鼓励干部职工相互尊重、互相信任,培养人们恪守信用、实事求是的优良品德,在全局范围内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国家卫健委:加大对医美等服务医疗机构抽查力度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执法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日前印发2022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要求加大对开展医疗美容、医学检验、健康体检、口腔、近视矫正等服务医疗机构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抽查力度。 监督抽查内容包括哪些?通知指出,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重点检查新冠病毒疫苗的接收、储存、接种等情况;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情况;巩固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和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加大对开展医疗美容、医学检验、健康体检、口腔、近视矫正等服务医疗机构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抽查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等都涵盖在内。 通知要求,各地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当地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情形)等4类。
宽甸满族自治县县总工会诚信文化宣传
县总工会以诚信文化宣传月为契机,开展诚信文化宣传活动,号召广大人民群众诚实守信,提高全民诚信意识,加快“信用宽甸”建设步伐,促进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建设,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风气。
广电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发文规范网络主播从业行为
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印发《网络主播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行为规范》)。《行为规范》明确,通过互联网提供网络表演、视听节目服务的主播人员,包括在网络平台直播、与用户进行实时交流互动、以上传音视频节目形式发声出镜的人员,应当遵照本行为规范;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合成的虚拟主播及内容,应当参照本行为规范。 针对网络主播从业行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行为规范》分别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了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和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要求。强调网络主播应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坚持健康的格调品味,自觉摒弃低俗庸俗媚俗,抵制破坏网络表演、网络视听生态的不良行为;从事如医疗卫生、财经金融、法律、教育等需要较高专业水平直播的网络主播应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同时,列出了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和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不得出现的行为,为网络主播从业行为划定了底线和红线:不得发布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得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不得蓄意炒作社会热点和敏感问题;不得炒作绯闻、丑闻、劣迹,传播格调低下、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不得介绍或者展示易引发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险行为,不得表现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的内容;不得引导用户低俗互动,组织煽动粉丝互撕谩骂、拉踩引战、造谣攻击,实施网络暴力;不得通过有组织炒作、雇佣水军刷礼物等手段,暗示、诱惑、鼓励用户大额“打赏”,引诱未成年用户“打赏”;不得营销假冒伪劣商品,夸张宣传误导消费者等。 《行为规范》指出,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网络表演和网络视听平台及经纪机构、有关行业协会在加强网络主播教育引导、监督管理、违规行为处理等方面应切实履行职责,促进形成合力。 《行为规范》要求,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机构要严格落实对网络主播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网络主播入驻、培训、日常管理、业务评分档案和“红黄牌”管理等内部制度规范。对出现违规行为的网络主播,要强化警示和约束;对问题性质严重、多次出现问题且屡教不改的网络主播,应当封禁账号,将相关网络主播纳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不允许以更换账号或更换平台等形式再度开播。对违法失德艺人不得提供公开进行文艺表演、发声出镜机会,防止转移阵地复出。网络表演、网络视听经纪机构要依法合规为网络主播提供经纪服务,维护网络主播合法权益。平台和经纪机构规范网络主播情况及网络主播规范从业情况,将纳入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许可管理、日常管理、安全检查、节目上线管理考察范围。
宽甸林草局诚信文化教育宣传月活动总结
宽甸满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2022年度上半年“诚信文化教育宣传月”活动总结按照宽甸满族自治县信用办《关于做好2022年度上半年诚信文化宣传活动的通知》(宽信办发[2022]6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全民诚信意识,加快“信用宽甸”建设步伐,我局在本系统内集中开展“诚信文化教育”宣传活动,现将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 局领导高度重视“诚信文化教育宣传”工作,召开专门会议,明确活动方法,措施,具步骤,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风气。 二、加强宣传教育 在局一楼利用电子显示屏滚动宣传“诚信”相关内容,在主楼前醒目位置悬挂“诚信”宣传条幅,组织相关科室机关干部上街现场解答百姓疑难问题,并发放“诚信”宣传相关材料,利用微信群广泛宣传“守法、诚信、感恩”宣传内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宣传“诚信、守法”知识,使其签定《信用承诺书》引导公民、法人自觉养成守法、守时、守信的良好习惯,牢固树立感恩意识。 三、取得成效及下步打算通过此次教育宣传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加深了党员干部群众对守法、诚信的认识,使全系统诚信氛围更加浓厚。下一步,我局将建立宣传长效机制,持续加快守法、守信教育,营造人人守信,人人守法的良好社会风气。宽甸满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2022年6月23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 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4日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 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精神,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留辽回辽来辽就业创业,为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培养、引进和用好人才,更好打造辽宁创新发展主力军,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扩大市场化就业规模 (一)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按企业为其缴纳的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在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限内的符合条件企业,可预拨不超过50%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余下部分在企业恢复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拨付;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可预拨最多不超过50%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数量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安排纾困资金、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时予以倾斜;建立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和申报兜底机制,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以下均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实际缴费的三分之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高校毕业生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后,仍从事灵活就业的,享受期限可延长最多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各市根据实际确定。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实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三)扩大就业见习规模。组织开展“辽宁省青年见习岗位拓展计划”。实施大学生实习“扬帆计划”。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城乡社区和个体工商户等设立见习岗位。继续面向2023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开发院校类见习岗位,见习期限为3个月,补贴标准为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1000元、每人每月指导管理费150元。对距见习协议确定的见习期不足三分之一时,见习人员实现稳定就业,在计算补贴时该人员见习期按协议确定的最长期限计算,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对组织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及16至24岁失业青年、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可预拨最多不超过50%的见习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对城乡社区、事业单位特别是院校类见习单位,可结合实际预拨最多不超过100%的见习补贴。符合条件人员见习期满被留用的,可预拨用人单位最多不超过50%的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中小微企业预拨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不重复享受)。对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期限并按规定给予见习补贴。对获批国家、省青年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单位,分别按规定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算。(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团省委、省工商联) 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四)给予创业培训补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参加免费创业培训,按照每人创业引导培训不低于500元、创业指导培训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创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五)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首次在辽宁省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成功申领创业担保贷款的,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对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创业的小微企业补贴标准可上浮30%。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六)给予创业场地补贴。对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实际租赁期限相应给予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有条件的市可预拨不超过6个月的补贴资金。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七)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和网络创业,可申请最长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贴息。(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八)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辽宁省内高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低保家庭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毕业生、脱贫家庭毕业生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所在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烈士子女毕业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给予不低于12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九)支持创建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载体。各市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孵化平台给予支持,按其实际支出的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等费用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市确定,高校出资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纳入支持范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孵化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向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业者提供不低于2年的免费支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三、提升就业能力 (十)开展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面向毕业离校三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毕业学年的高校毕业生,每年下半年组织实施3至6个月的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至2000元培训补贴,补贴直补培训机构。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十一)培养企业新型学徒。对组织至少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按规定给予中级工(四级)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每年6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对列入全省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参考目录的职业(工种),补贴标准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提高不超过30%。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十二)给予参保失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保失业人员,在取得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2022年12月31日前,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及以上。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且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四、拓展就业渠道 (十三)开展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招聘。组织开展省市县乡四级联考,进一步扩大招录高校毕业生规模。深化落实基层法官检察官助理规范便捷招录机制,畅通政法专业高校毕业生进入基层司法机关就业渠道。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除必须落实的定向招聘、专项招聘和自主招聘计划外,拿出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招聘普通高、中等(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四)开发基层就业岗位。稳定基础教育教师和基层医疗卫生岗位招聘规模。稳步扩大“三支一扶”计划岗位招募规模。积极开发城乡社区专职工作岗位,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要优先招用或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对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政策,对其中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有就业需求且通过市场难以就业的低保家庭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毕业生、脱贫家庭毕业生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所在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烈士子女毕业生和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毕业生,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 (十五)开展科研助理招聘。支持承担各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扩大科研助理岗位规模,优先聘用参加科研助理岗位的高校毕业生。(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十六)做好高校毕业生兵员征集。稳定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和征集比例,突出各级各类大学毕业生征集,持续加大取得国家认可的高级(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征集力度。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自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起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责任单位:省征兵办、省教育厅、省退役军人厅) (十七)提供不断线就业服务。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加强人员保障,根据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服务。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强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离校前后信息衔接,持续跟进落实实名制服务。畅通服务求助渠道,允许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失业青年在户籍地、常住地、学籍地进行登记,推广求职登记小程序,通过社区摸排、信息移交等方式,建立实名台账。为每位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培训或见习机会。确保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工作跟踪回访率、就业服务率达到100%。(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精简优化求职手续 (十八)促进市场化社会化就业。组织开展保用工、促就业系列服务行动,围绕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实施若干重大工程等重点项目,千方百计开发、归集和发布就业岗位。设置好“红灯”“绿灯”,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精准搭建人力资源供需对接平台,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用工提供针对性公共就业服务。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送省情宣讲、送政策解读、送招聘服务、送就业指导、送创业服务、送职业培训、送工匠精神、送就业典型、送困难帮扶、送权益保障进入高校。稳定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发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主体作用,指导企业规范发布招聘信息,推进公开招聘、公平招聘。(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 (十九)稳妥有序推动取消就业报到证。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十)提供求职就业便利。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到就业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高校毕业生(不受毕业时间限制)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在就业地或原户籍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鼓励受疫情影响地区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实行网上签约。对延迟离校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入职、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充分考虑疫情影响和高校毕业生就业需求,合理安排公共部门招录(聘)和相关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2022年12月31日前可实施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 (二十一)积极稳妥转递档案。高校要及时将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重要材料归入学生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有序转递。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或定向招生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单位或定向单位;到非公单位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暂未就业的,转递至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档案涉密的应通过机要通信或派专人转递。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主动加强与高校的沟通衔接,动态更新机构服务信息,积极推进档案政策宣传服务进校园,及时接收符合转递规定的学生档案。档案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服务机构名录和联系方式。(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邮政管理局) (二十二)完善毕业去向登记。从2023年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作为高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高校要指导毕业生(含结业生)及时完成毕业去向登记,明确户口迁移地址、档案转寄单位名称及地址,核实信息后及时报省级教育部门备案。实行定向招生就业办法的高校毕业生,省级教育部门和高校要指导其严格按照定向协议就业并登记去向信息。高校毕业生到户籍和档案接收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教育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需要和毕业生本人授权,提供毕业生离校时相应去向登记信息查询核验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二十三)推进体检结果互认。指导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实际,合理确定入职体检项目,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乙肝、孕检等检测。对外科、内科、胸透X线片等基本健康体检项目,高校毕业生近6个月内已在合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的,用人单位应当认可其结果,原则上不得要求其重复体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经协商可提出复检、补检要求。高校可不再组织毕业体检。(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 六、强化就业权益保障 (二十四)加强困难毕业生等青年帮扶。实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宏志助航计划”。将享受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的困难毕业生作为重点就业专项帮扶对象,提供“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精准服务,为每人至少提供3至5个针对性岗位信息,优先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和就业见习,鼓励用人单位同等条件优先录(聘)用。实施青年就业启航计划和共青团促进大学生就业行动,加强长期失业青年和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分类指导和跟踪帮扶。经本人申请,依法落实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毕业生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延期还款、减免利息等支持举措,延期期间不计复利、不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残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 (二十五)维护合法就业权益。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市场机构招聘行为监管,坚决纠正和防止性别、年龄、学历等就业歧视,依法打击“黑职介”、虚假招聘、售卖简历等违法犯罪活动。规范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坚决治理付费实习、滥用试用期、拖欠试用期工资等行为。对存在就业歧视、欺诈等问题的用人单位纳入黑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发布警示提醒。(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妇联) (二十六)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区、各部门、各高校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作为就业工作重中之重,作为政府绩效考核和高校绩效考核内容,全面压实主体责任,完善支持举措,统筹安排资金,强化督促检查,加快渠道岗位和政策服务落实。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做好政策储备和风险应对。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市场力量参与就业服务、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工作。开展就业政策服务专项宣传,做好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稳定就业预期。(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十七)加强教育引导和典型宣传。高校要按照一定比例配齐配强就业指导教师,就业指导教师可参加相关职称评审。进一步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开展就业育人主题教育活动,引导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转变择业观念,把职业选择融入国家发展,不断强化服务国家、振兴辽宁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组织大学生到基层开展实习实践、志愿服务、社会公益等活动,增强对辽宁社情和民情了解,引导高校毕业生热爱辽宁、扎根家乡,激发到基层一线建功立业热情。辽宁省就业创业先进奖评选活动要加大向高校毕业生典型倾斜的力度。通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广泛宣传在基层创业成才、拼搏进取的高校毕业生先进典型,形成为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贡献聪明才智的社会舆论导向。(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 本通知所指高校毕业生如上文无特指均为毕业证书所注日期起5年内,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省内外所有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及留学归国人员同等适用。 本通知所称中小微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标准认定。 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4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已受理、享受期未满的政策,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期满为止。
宽甸满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2022年度上半年诚信文化宣传活动总结
宽甸满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诚信文化宣传总结为进一步加强诚信意识,构建稳定诚信环境,我局于6月精心安排,积极活动,认真组织开展了“发改局诚信文化教育专题宣传”活动。活动取得了预期效果,现将活动情况总结如下: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切实抓好此次宣传活动,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召集全体机关干部召开专题讨论会,讨论活动的具体步骤,制定了详细的活动方案。二、广泛宣传,增强实效活动期间,我局围绕“深入开展兴业立身,诚信为本,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严守信用,奉公守法,提升国民信用水平,珍爱信用记录,享受幸福人生的权利”主题活动口号,并于6月14日上午组织机关中心及行政大厅干部职工到步行街附近开展2022年上半年“诚信文化宣传活动”。现场通过张贴条幅“动员全县干群,共建诚信家园”、发放诚信宣传单、现场咨询等多种方式,向群众宣传诚信的重要性,引导大家争做“诚信宽甸”的建设者、倡导者和传播者,尽一切努力扩大宣传效果。此次活动共发放宣传单500余份,接受现场咨询45余人次。三、加强学习,认真总结诚信知识的宣传是维护稳定信用环境的重要保障之一,要求全体员工加强互相之间的学习与交流,要以此活动为契机,联合开展形式多样、内容广泛的宣传活动,建立活动长效机制,为我县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打下坚实的基础。宽甸满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2022年6月23日
宽甸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诚信文化宣传
根据市.县社会信用建设工作要求,县应急管理局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积极组织开展了诚信建设宣传活动,加强机关诚信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