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复小课堂】在线申请信用修复
如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在线申请信用修复? 行政相对人(失信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并找到具体行政处罚记录,点击决定书文号右侧的申请按钮,进入“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页面后,按程序提交修复材料。(输入企业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行政处罚”,查看具体记录)(已满最短公示期,点击“在线申请修复”,按程序提交修复材料)(未满最短公示期3个月显示框为灰色,暂无法进行信用修复) 行政处罚公示期从哪天算起? 一是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一年。二是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三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超出公示期该怎么办? 行政相对人(失信主体)按程序进行信用修复申请,无需提交修复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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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点工作。2019年5月,国务院决定,在天津等13个省(直辖市)和公安部等5个国务院部门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2015年以来,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等地对部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并逐步向全国复制推广。这些改革实践取得了积极成效,对减少证明事项、简化行政审批、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依法保障和服务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坚持高效便民。以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和事项为重点,优化办事流程,完善便民服务措施,进一步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坚持协同推进。加强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信用体系建设、“互联网+政务服务”等工作的衔接,充分发挥叠加效应,形成协同推进的体制机制。 ——坚持风险可控。结合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各部门行政管理工作实际,稳妥有序推进改革。坚持分级分类,精准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因地制宜,因类施策,分步推进,动态调整。落实放管结合、并重的要求,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监督承诺履行情况,实现过程可控、风险可控,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 (三)工作目标。在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行政机关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实行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主要任务 (四)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本意见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务院部门和实行以部门为主的双重领导管理体制的系统要结合实际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国务院其他部门要确定部门本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要抓紧推行、尽快落实。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范围。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由国务院审改办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调整的,要依法获得授权,推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以外的行政许可事项,可参照本意见实行告知承诺制。 (六)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或者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七)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要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目录,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要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如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其许可材料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诺,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 (八)加强事中事后核查。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各部门要及时解决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不畅问题,各地区要扎实推进本地区政务信息共享工作,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行政机关要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 (九)加强信用监管。要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十)强化风险防范措施。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三、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审改、司法行政、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牵头单位,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国务院各部门要切实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带下,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推行告知承诺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本系统内适时复制推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典型经验做法。同时,及时建章立制,加强制度建设。 (十二)开展培训宣传。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要加强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宣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十三)加强督促检查。要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及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为重要抓手,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推进改革时,方向要明确,步骤要扎实稳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于2020年12月31日前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并报司法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细化方案,并按要求备案。各地区、各部门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分别报司法部、国务院审改办。司法部、国务院审改办要分别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10月27日
12项公安交管优化营商环境新措施详细解读!
10月22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部服务“六稳”“六保”,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推出优化营商环境12项措施情况。发布会由公安部新闻发言人郭强主持,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局长李江平、副局长刘宇鹏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郭强表示,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出系列重要部署,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公安部党委多次深入专题研究,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赵克志提出明确要求。在治安、交管、出入境等方面,公安部持续推出“放管服”改革措施,为群众和企业提供了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 近日,在深入调研、综合分析基础上,围绕“异地办”“便捷办”“网上办”三个方面,公安部再次推出12项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新举措,为群众生产生活和企业经营发展带来更多便利。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局长李江平表示,近年来,我国交通大发展持续深入推进,人车路等交通要素保持高位增长,截至2020年9月,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3.65亿辆,其中汽车达到2.75亿辆,驾驶人达4.5亿人。面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人民群众对交管工作的新要求,公安部坚持问题导向、民意引领,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在推行车检、驾考、号牌管理等改革基础上,2018以来又陆续推出了4批42项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措施,累计惠及8亿多人次,为群众企业减少办事成本400多亿元。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警察警旗授旗仪式上的重要训词精神,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赵克志明确要求,公安机关要立足职能,服务加快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全力推进“放管服”改革,服务“六稳”“六保”工作。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在总结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主动回应群众企业需求,进一步推出“异地办”“便捷办”“网上办”等三个方面12项新举措。 一是在推行“异地通办”方面,推出摩托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推行摩托车转籍异地通办、试行私家车登记持身份证全省通办、推行二手车出口临牌异地通办等4项措施。 二是在推进“简政放权”方面,推出扩大私家车免检范围、优化检验周期,放宽小型汽车驾驶证申请年龄,优化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申请条件,扩大驾驶人体检医疗机构范围,便利残疾人家庭共用车辆等5项措施。 三是在深化“网上服务”方面,推出道路运输企业信息查询提示服务、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网上查询服务、试点机动车交强险信息在线核查服务等3项措施。 以上12项改革新措施将自今年11月20日起实施。为保证新措施顺利启动、精准落地,我们已制定配套制度规范,组织信息系统升级,部署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做好实施准备。下一步,将加强督查督办,狠抓改革落实,保证改革取得惠民利企的实效,让群众办事更便捷、企业营商更便利。 下面是记者提问。 问:请详细介绍一下便利摩托车登记考证有哪些新举措? 公安部交管局副局长刘宇鹏 近年来,公安部相继推出摩托车全国通检、新车免检等措施,大大便利了城乡摩托车主异地工作生活,目前已有142万辆摩托车异地检验,766.4万辆摩托车享受新车免检政策,减少群众交通、检车费用10亿元。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员、车辆、货物大流动持续增强,快递、外卖等新业态蓬勃兴起,在外地驾驶摩托车务工的人员日益增多,异地考领摩托车驾驶证需求旺盛。为此,在实行小型汽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非营运小微型客车档案网上转递基础上,公安部再推出两项便利摩托车登记考证的新措施,方便群众在异地工作、生活。 一是推行摩托车驾驶证“全国通考”。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在全国范围内任一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进一步便利群众就近、自主考试领证。 二是推行摩托车转籍信息网上转递。对在全国范围内办理摩托车转籍登记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到车辆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无需再回迁出地验车、提取档案,车辆信息网上转递,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需要,减少面对面接触式办理,减少群众两地间往返,减轻群众负担。 问:此次改革在便利机动车登记方面有什么新的举措? 公安部交管局局长李江平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目前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户籍地以外办理机动车登记,满足群众异地工作生活驾车需求;但同时需提交所在地居住证明,以便提供精准化服务管理。 随着经济要素社会流动性不断增强,群众在异地工作生活更加普遍。为进一步便利群众异地驾车出行,此次改革试行私家车登记持身份证全省通办,对本省户籍居民在省(区)内异地办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新车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直接申请,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便利群众省内异地购车登记,助推省域经济一体化发展。 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交通结构不同等因素,该项措施先行在内蒙古、安徽、福建、江西、湖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12个省(区)试点,公安部将密切跟踪、及时总结、科学评估,根据试点实施情况有序推进扩大范围,不断拓展改革受益面。此外,对于已经实施小客车总量调控的地方,仍需按当地政策执行。 问:在便利二手车出口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公安部交管局副局长刘宇鹏 二手车出口对促进与其他国家经贸往来,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作用。2019年,商务部会同公安部、海关总署印发《关于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部署在全国试点推行二手车出口,激发国内汽车消费市场活力、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为开展二手车出口创造便利环境,助推外贸稳增长工作。此次改革: 一是便利临牌核发。对二手车出口企业收购机动车用于出口的,简化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可以直接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无需核发正式号牌,简化手续,减轻企业负担。 二是便利转移登记。对二手车出口企业在异地收购机动车的,可以在机动车原登记地直接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无需返回企业所在地办理,减少企业两地间往返,降低交易成本。 问:此次改革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什么便利政策?出于什么考虑? 公安部交管局局长李江平 机动车安全检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的重要法律制度,对保障车辆安全性能、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公安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不断推出便利机动车检验的改革措施,实行小客车上牌免检、私家车6年内免检、跨省异地检车、网上预约检车、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化等措施。目前,已有1.9亿车主享受免检政策,2223万车主跨省异地检车,1.1亿车主通过网上领取了检验标志电子凭证。 随着汽车工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汽车产品质量不断提升,车辆保养维修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群众对进一步放宽私家车检验的呼声较高。此次改革,公安部积极回应社会反映,经商国家汽车产业主管、质量监督等部门及相关行业,进一步改革车检范围和周期。 一是扩大私家车免检范围。在实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6座以下小微型客车免检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免检范围,将6年以内的7-9座非营运小微型客车(面包车除外)纳入免检范围。每两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是优化检验周期。对超过6年不满10年的非营运小微型客车(面包车除外),检验周期由每年检验1次放宽至每两年检验1次,即私家车10年内仅需上线检测2次,分别是第6年、第8年。对10年以上的私家车,仍然按照原规定的检验周期执行,即10-15年的,每年检验一次,15年以上的,每半年检验一次。该措施实施后,全国将有1.7亿多私家车主享受到改革带来的便利。 需要提示的是,有两种特殊情况:一是面包车实际使用中非法改装、客货混装等问题较多,由此引发的群死群伤事故时有发生,此次暂不纳入免检范围。二是免检车辆如果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或者非法改装被依法处罚的,对车辆安全性能影响较大,仍需按原规定周期检验。 据了解,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实行机动车检验制度,私家车的检验周期通常分两个阶段:一是新车设定免检周期,一般为3到6年,如法国、意大利、韩国等4年内免检,德国、英国、日本、新加坡等3年内免检,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分别为6年、5年内免检;二是旧车检验周期相对较短,免检期过后,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大多数国家每2年检验1次,我国香港、台湾地区每年检验1次。此次检验周期调整后,我国私家车检验的周期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基本相当。 问:请介绍一下对便利驾驶证申领条件方面的改革措施?为什么放宽小型汽车驾驶证申领年龄? 公安部交管局副局长刘宇鹏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条件持续改善,国民身体素质明显增强,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延长,2019年我国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7.3岁。居民人均寿命提升、健康状况改善,使得群众生产生活中驾车出行需求持续增长,呼吁进一步放宽学驾年龄,进一步方便就近体检。此次改革,公安部会同相关部门深入研究论证,进一步优化驾驶证申请条件。 一是放宽小型汽车驾驶证申领年龄。对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驾驶证的年龄上限由70周岁调整为不作限制,对70周岁以上人员考领驾驶证的,增加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且需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提交体检证明。这是适应老龄化社会发展的新需求,既便利老年人考领驾驶证,又保证身体条件符合安全驾驶要求,也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 二是优化大型客货车驾驶证申领条件。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驾驶证的年龄下限由26周岁、24周岁降低至22周岁,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年龄上限由50周岁调整至60周岁。同时,缩短增驾时间间隔,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取得大型货车驾驶证至少5年缩短至3年;申请牵引车和中型客车驾驶证的,由取得大型货车驾驶证至少3年缩短至2年。 这一调整,将方便更多群众申请大型客货车驾驶证,扩大职业准入范围,落实“六稳”“六保”工作任务,促进客货运输和物流行业健康发展。同时安全标准不降低,要求增驾大型客货车驾驶证时无相应周期的满分记录,保证驾驶人守法安全驾驶经历,把好驾驶准入关。 三是扩大体检医疗机构范围。随着我国公共卫生事业发展,医疗机构专业水平、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城乡覆盖面越来越广,更多医疗机构具备驾驶人体检能力。此次改革,对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需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体检机构由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扩大到符合健康体检资质的二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等医疗机构,方便群众就近体检。 另外,此次还推出了便利残疾人家庭共用车辆的措施,对于持有C2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含C2)以上的人员,可以驾驶上肢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便利残疾人家庭成员及其他服务残疾人出行的人员共用车辆,更好保障残疾人权益。 问:请介绍一下此次改革“互联网+交管”有哪些新措施? 公安部交管局局长李江平 近年来,公安部推行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和“交管12123”手机APP等系统,形成集网页、短信、手机APP、语音为一体的交管信息化服务体系,交管互联网用户达3.54亿,提供网上办牌办证、事故快处、学习教育等服务21.9亿次。 此次改革,公安部进一步创新“互联网+交管”服务机制,充分运用交管大数据服务民生、赋能经济、保障安全。 一是推行道路运输企业信息查询提示服务。公安交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向道路运输企业推送交通安全风险预警提示,提供查询本企业机动车和驾驶人交通违法、事故等信息服务,方便企业强化源头安全管理、加强驾驶人安全教育、预防和降低企业运行风险。 二是推行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网上查询。驾驶人可以通过“交管12123”APP查询、下载近三年交通责任事故、准驾车型变化、交通违法和记满分等记录,方便其在申请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工作应聘等生产生活中出示、使用交通安全记录电子凭证,助推稳就业保民生,提升驾驶人诚信守法意识。 三是试点开展机动车交强险信息在线核查。推进公安交管部门与银保监部门信息共享,在试点地区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车辆管理所网上核查机动车交强险信息,申请人无需再提交纸质凭证,进一步减手续、减环节,优化营商环境。在天津、内蒙古、江苏、浙江、江西、广东、广西、新疆等8省(区、市)试点基础上,全国逐步推行。
丹东鸭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信用修复承诺书
解读《关于开展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
最近,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纷纷建立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今天我们介绍了江苏、山东、山西和新疆的做法。 失信惩戒,只是一种手段,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让信用机制发挥更大作用。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只要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相关行为的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就可以完成信用修复。这实际上是惩戒失信、奖励守信的内在要求。有惩有奖,信用的激励效应才能最大化。 信用修复制度是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机制,是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重要环节,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必然要求,是失信主体解除惩戒措施的制度保障。建立和完善信用修复制度,有利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信用建设规范化、系统化。 江苏 已纠正失信违法行为可以修复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去年在充分了解民营企业经营状况和现实需求,听取民营企业对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基础上,立足自身职能,充分发挥综合服务优势,采取5个方面18条具体措施全力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其中“探索建立自我承诺、主动纠错、信息公示的信用修复机制”在社会各界引起积极反响。为此,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年初出台《关于开展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意见》出台的目的和依据 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国务院要求创新监管理念,加快构建信用监管机制。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经过4年多的探索与实践,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逐步建立,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作用正在显现,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意识不断增强,营商环境持续改善。伴随失信惩戒力度加大,失信市场主体要求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的呼吁越来越迫切。 信用修复在我国是新的实践。在国家信用修复机制顶层设计尚未明确、国内外信用修复情况有别的背景下,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苏政发〔2015〕2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苏政发〔2018〕2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99号)的有关精神和相关规定,对信用修复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修复标准以及修复流程进行了明确。 完成信用修复的失信市场主体,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可以减少甚至免予来自管理部门、金融机构以及交易对象等的信用约束或限制,对进一步引导市场主体提高自身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二、信用修复的内涵 关于信用修复的理解,目前主要分为两种: 一种认为信用修复是信用行为的修复,是对过往信用状况的改善。这就意味着信用修复不是删除或掩盖已发生的信用记录,而是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或社会上共同认可的方式,纠正失信行为,提高履约践诺能力,获得社会的信任和谅解,从而增加自己的信用值。信用修复的结果将标注在原失信记录上。 另一种理解,认为信用修复是信用行为和信用信息相结合的修复。履行信用修复流程后,信用记录是可以删除的或者不再公示。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在《意见》中将信用修复定义为: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处罚信息期间,已经纠正其失信违法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将该行政处罚信息不再公示,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批准的活动。 三、信用修复的具体做法 1.哪些市场主体可以进行信用修复?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受到市场监管部门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信息,市场主体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被市场监管部门以外的政府部门认定的市场主体失信信息的修复,由认定的部门负责。 2.信用修复的条件有哪些? 市场主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行政处罚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期已届满1年。 (二)已对失信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完成整改,该失信违法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基本消除。 (三)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失信违法行为。 3.信用修复需要哪些材料? 符合信用修复申请条件的失信市场主体应准备好申请所需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表,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信用承诺书,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四)失信违法行为纠正情况、履行责任义务的证明材料。 4.信用修复要走哪些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归档。 5.信用修复还有哪些特别规定? 失信市场主体在信用修复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作出撤销信用修复决定,并且自撤销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修复申请。 失信市场主体在获准信用修复后,不履行信用承诺,再次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自再次发生失信违法行为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修复申请。 《意见》出台后,为推动江苏省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苏州工业园区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江苏某分公司成功完成了信用修复,目前企业正常经营,在招投标、融资贷款以及评先评优资格等方面不再受限。全省还有多家企业已符合信用修复条件,正在积极准备相关材料,筹备申请事宜。 ——高翔 山东 “三严”原则最大限度释放发展潜能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统筹考虑市场主体发展实际,以“管”要管好为原则,积极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制度,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为最大限度释放发展潜能提供有力政策支持。 提出修复路径。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目前山东省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5万余户企业,列入满5年才能移出,在很多方面将受到限制。对此,在列入之前已履行部分法定义务的企业反响强烈,迫切要求解除约束轻装上阵。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在充分调研和科学评估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意见》,为全省近1.4万户企业提供信用修复途径。 坚持“三个严格”原则。在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制度中,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秉持宽严相济原则,虽然强调激励作用,给予企业轻装上阵的机会,但更坚持底线思维,依法规范失信者行为。信用修复的适用范围、修复流程及后续管理都相对严格。 一是适用范围严苛。《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没有其他“黑名单”记录且不在经营异常名录里的,可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一)企业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补报并公示了企业年报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二)企业因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公示了相关企业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三)企业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公示了更正后的相关企业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四)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办理了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通过现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重新取得联系,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二是审核审批严谨。登记机关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初审,省局作出移出决定,充分考虑登记机关熟悉企业、方便企业的优势,两级把关,确保审核严格到位、程序严谨合法。 《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工作流程是:(一)企业申请。企业应当向登记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二)拟办初审。受理申请的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提出的申请事项和证明材料受理初审。(三)审批决定。省市场监管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移出的决定,并反馈初审部门。(四)信息公示。同意移出的,省市场监管局将移出信息记于企业名下,连同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五)立卷归档。初审部门应当将相关证明材料一并立卷归档保存。卷宗保管及查阅,按照企业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承诺管理严厉。为增强警示教育及示范作用,企业必须承诺不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否则自动放弃信用修复机会。企业在完成本轮信用修复后,必须严格自我管理,维护好自身信用;将企业承诺书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全文公示,强化社会监督作用。 强化管理效果。实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制度是一项创新性工作。为有效宣传引导,2018年12月10日信用修复工作正式开展以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对全省符合信用修复情形的企业开展关联事项定向抽查及政策解读,提高了政策社会知晓度。为加强对信用修复企业的后续监管,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这些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自2018年12月10日以来,全省已有近300户企业申请信用修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王红英 山西 部分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可申请修复信用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6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规定了将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等10种违反市场监管法律、行政法规情节严重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统一公示满5年,在此基础上对其实施联合惩戒,真正达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监管目的。《办法》对“黑名单”企业起到了震慑作用,体现了信用监管的真正威力,对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开展“黑名单”企业信用修复的起因 从2018年下半年开始,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逐步增多。截至2018年11月底,山西省有近2.9万户企业被列入“黑名单”,约占实有存续企业数的5%。这其中大部分确实是长期不经营的“僵尸”企业,但也不乏部分正常经营的企业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造成漏报或错报年报被列入“黑名单”。面对这些新的形势和问题,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实施信用修复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开展“黑名单”企业信用修复的主要做法 坚持原则,体现包容、审慎监管的理念。并不是所有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都可以申请信用修复,而是只针对社会危害性较低并且已经部分履行相关义务的“黑名单”企业实施信用修复。《通知》明确下列两种情形的企业可以采取信用修复机制修复信用:“一是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前已经补报并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是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前已经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重新取得联系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有4种情形的企业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其中因第二、第三种情形被列入的企业,存在一定的主观故意性,所以不准予其实施信用修复。 严格标准,针对不同情形做好分类处理。《通知》明确了一系列严格的信用修复标准:“补报后的年度均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年报公示义务;企业近两年守法经营,无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无因涉黑涉恶、非法集资等协助司法机关执行并公示的记录;积极配合进行实地检查,检查结果没有问题。”这主要是为了给确实正常经营的企业一个主动纠错、重塑信用的机会。《通知》同时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企业认真检查、强化监管,让其受到一定的警示和教育,维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权威。 规范流程,确保信用修复工作有序进行。《通知》规范了实施信用修复的流程:企业提交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初审、属地监管机关实地检查、受理机关审批决定、上报省局备案、统一信息公示。通过统一规范的流程,确保信用修复工作严谨有序,同时也强调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规或超出规定范围办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的,要责令有关单位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山西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年报宣传、新闻发布会等活动,积极组织开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宣传普及,切实提高企业和社会对信用监管相关制度的知晓度,使企业敬畏法律,珍爱信用,自觉诚信守法经营。 三、开展“黑名单”企业信用修复的实际效果 信用修复制度的推行,为全省近1.36万户失信企业打开了救济渠道,也使山西成为全国较早实质开展“黑名单”信用修复工作的省份之一。这一举措有助于全省企业紧抓历史发展机遇,珍惜声誉、珍爱信用,以更高的热情、更大的信心投入经济建设大潮中。截至目前,全省已经为300余户正常经营企业实施信用修复;同时,通过宣传政策法规、优化服务流程,积极引导1800户不再经营的“黑名单”企业及时履行注销义务。 ——邸 斌 新疆 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移出“黑名单”须考试 “谢谢,谢谢市场监管部门将我们公司移出‘黑名单’。”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先生来到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经过业务人员的严格审核,办理了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手续。 李先生说:“企业列入‘黑名单’这几个月,真的是寸步难行。我们是物业服务企业,在参与物业管理竞标时发现企业进入了‘黑名单’,错失了一次管理大型小区的机会。” 原来,李先生的公司因2014年度没有按时申报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15年8月底补报后,李先生以为已经完成了年报义务,没有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结果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进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今年春节前,李先生的公司参加某大型小区物业管理竞标时,因企业在“黑名单”遗憾出局,失去了一个很好的机会。谈起这些,李先生说:“列入‘黑名单’给我们的教训太深刻了,移出‘黑名单’又给了我们希望。今后,我一定要像爱护眼睛一样珍惜自己的信用,依法诚信经营,打造企业良好的信用口碑!” 这只是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实施信用修复机制以来的一个小插曲。2018年6月,市场监管部门在信用监管工作中,发现有部分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原因是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企业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这中间有些企业补报了年报,但由于对法规不熟悉或其他原因,没有及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导致进入“黑名单”。这些企业得知自己进入“黑名单”后,及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多次到市场监管部门寻求帮助,希望能够移出“黑名单”,以便能够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 针对企业诉求,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认真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并学习内地发达省市市场监管部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以及信用修复的做法经验。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认为,随着联合惩戒机制的建立,基本实现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在实施联合惩戒过程中,部分失信市场主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能够及时修正错误,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信用修复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一方面,在信用修复过程中,让失信市场主体不敢失信,自觉做到诚实守信经营;另一方面,给改正违法行为的企业一次机会,使其走上正常的经营之路,有利于企业发展。 为此,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工作的通知》中关于“审慎准确列入、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的精神,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从扶持企业发展的角度,探索起草了《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工作规则(试行)》,目的是完善企业的信用修复机制,在警示的同时扶持企业依法依规经营。《规则》共7条,第一条是制定的依据、目的和意义;第二条明确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范围;第三条明确执行机关;第四条是申请移出的企业必须符合的条件;第五条是移出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流程,包括企业申请、受理审查、作出决定、公示、移出、档案保存6个步骤;第六条、第七条,明确了《规则》的解释机关和施行时间。 在起草《规则》期间,自治区政府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新政发〔2018〕54号),明确规定要“建立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制定异议处理等管理制度”。因此,制定该《规则》,也是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自治区政府规定,鼓励实体经济发展,探索审慎包容监管、修复企业信用的一次有益尝试和探索。 在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工作中,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严格把握法规政策规定。一是企业必须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前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二是企业必须提交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申请。在移出工作中,市场监管部门坚持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闭卷考试,分数达90分以上方为合格,进一步增强了企业的法治意识和对失信代价的认识。自2018年10月开展信用修复工作以来,141户市场主体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张忍社 大家谈:既要创新又要合法 子贡问孔子:有没有一个字可以终身奉行的呢?孔子回答说:那就是恕吧!海纳百川,有容乃大。能容人之错,使其知错能改,可谓善莫大焉。如今,在信用监管过程中,信用修复制度称得上是积极鼓励企业改过自新的创新之举。 鲁迅先生曾称赞,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令人佩服。在当前国家信用修复机制顶层设计尚未完善的前提下,个别地方在这方面的创新探索初见成效。在坚持失信惩戒的原则下,一些地方研判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本着扶持引导、宽严相济的理念,在信用修复方面总结出一套程序和原则,明确了基本的思路和方法。这种与时俱进、顺势而为、勇于探索、大胆尝试的做法既是责任和担当,也是对信用监管制度的完善。 “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在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形势下,创新值得提倡,但前提是合法,同样需要规矩和法度,这样才能推动改革蹄疾步稳、落地见效。信用修复是一种容错机制和救济途径,是为了引导企业主动纠错、重塑信用。只有把权力纳入法治轨道,社会才会走向善治。这就要求在具体实施过程,做到有法可依,完善制度机制,明确修复标准、规范审批流程、严格后续监管,做到有法可循。 建立完善信用修复制度,既要创新,又要合法。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使其与原有信用监管制度融合互动、相得益彰,创新探索审慎监管和优化服务的有效衔接、协调互动,引导市场活而不乱、企业有序运行,从而推动经济健康发展、长期向好。
《辽宁省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与环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解读
一、出台背景 按照刘宁省长在阜新碧波污水处理厂“7·11”爆炸事故现场的指示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与环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成立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各单位的协同配合下,7月27日,完成了《辽宁省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与环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起草工作。随后,书面征求了领导小组各组成单位的意见,通过了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 二、主要内容 (一)整治范围 分为2个层次:一是全省化工园区,包括以石化化工为主导产业的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专业化工园区及由各级政府依法设置的化工生产企业集中区;二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二)时间安排和整治目标 本次整治工作与正在全省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污染防治攻坚战有机结合,一体推进。从2020年8月到2022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分别是:集中整治阶段、系统提升阶段、巩固提高阶段。 《方案》相应提出三个阶段性目标。近期目标,各市和重点化工园区要制定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各市完成对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全面排查,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分级完成率100%,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自动化系统装备投用率达到10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100%,制定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完成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节点目标,安全环保风险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中期目标,到2021年底,化工园区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配套进一步完善,环境敏感区、城镇人口密集区、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集聚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区域布局进一步优化,安全和环保不达标、风险隐患突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得到有效治理,实现园区安全生产一体化、封闭化管理,安全环保整体水平明显提高。 远期目标,到2022年底,建成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全省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环保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提升。建设智慧安监、智慧环保信息系统,提升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水平,全面带动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高质量协调发展。 (三)重点任务 包括18项具体内容: 化工园区方面有5项:一是全面排查评估化工园区安全环境风险隐患;二是全面排查园区公共配套企业(设施);三是全面排查安全环保监管力量;四是全面排查应急处置保障能力;五是全面排查自动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企业安全生产方面有4项:一是深入排查治理企业安全风险隐患;二是全面排查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三是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准入;四是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和废弃处置安全管理。 企业环境保护方面有4项:一是全面排查建设项目环评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二是全面强化企业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三是强化企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四是确保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达标排放。建立安全环保长效机制方面有5项:一是严格化工园区准入;二是提高化工项目质量;三是强化企业建设过程管理;四是强化验收环节管理;五是加强园区和企业日常监管。原文:http://www.ln.gov.cn/zwgkx/zfwj/szfbgtwj/zfwj2011_140408/202008/t20200821_3937120.html
丹东宏晟煤业有限公司信用修复承诺书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动交通运输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解读
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推动交通运输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密集部署新型基础设施建设。《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将“两新一重”作为今年重点任务。交通运输是新型基础设施与传统基础设施融合发展的重要领域。交通运输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以先进技术赋能,使传统基础设施融入新要素、具备新功能、呈现新形态,促进交通基础设施网、运输服务网、能源网与信息网络融合发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推动交通运输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我部制定了《指导意见》。 二、总体要求 《指导意见》提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总体目标,以技术创新为驱动,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主线,以促进交通运输提效能、扩功能、增动能为导向,推动交通基础设施数字转型、智能升级,建设便捷顺畅、经济高效、绿色集约、智能先进、安全可靠的交通运输领域新型基础设施。 《指导意见》提出了服务人民,提升效能;统筹并进,集约共享;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跨界融合,协调联动;积极稳妥,远近结合等五项原则。近期,加快成熟技术在交通基础设施重点领域的深化应用,远期跟踪新技术发展,适度超前布局。 《指导意见》明确到2035年,交通运输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先进信息技术深度赋能交通基础设施,精准感知、精确分析、精细管理和精心服务能力全面提升,成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有力支撑。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能耗水平有效控制。泛在感知设施、先进传输网络、北斗时空信息服务在交通运输行业深度覆盖,行业数据中心和网络安全体系基本建立,智能列车、自动驾驶汽车、智能船舶等逐步应用。科技创新支撑能力显著提升,前瞻性技术应用水平居世界前列。 三、主要任务 主要任务,包括14项。一是打造融合高效的智慧交通基础设施,以交通运输行业为主实施。以智慧公路、智能铁路、智慧航道、智慧港口、智慧民航、智慧邮政、智慧枢纽,以及新材料新能源应用为载体,体现先进信息技术对行业的全方位赋能。二是助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是配合相关部门推进先进技术的行业应用,包括5G、北斗系统和遥感卫星、网络安全、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如自动驾驶等)等。三是完善行业创新基础设施,主要是科技研发支撑能力建设,如实验室、基础设施长期性能监测网等。 四、组织实施 为保障有效实施,《指导意见》从加强组织领导、示范引领、标准规范、多元化投融资、协同合作等方面提出工作要求。强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确保顺利实施。要加快示范引领,完善标准规范,形成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推动建立协同机制,共同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