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信用宣传月”宣传活动
宽甸检察院积极创新保障服务民营企业发展新举措,深入宽甸县鸭绿江商会精准对接企业需求,主动提供法律服务,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弘扬“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风气。近日,宽甸检察院副检察长佘正革、政治部主任张瑜东、专委孙鹏、第五检察部主任王希颢、第四检察部主任李海宾等一行人员来到宽甸满族自治县鸭绿江商会开展了“检察官送法进商会”活动,并与各企业负责人开展交流座谈。宽甸县鸭绿江商会执行会长、秘书长及部分企业家代表参加会议。会上,宽甸检察院副检察长佘正革介绍了“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主要内容,总结了检察机关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介绍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宽甸满族自治县鸭绿江商会执行会长盛铸对检察院积极作为、“零距离”送法活动表示感谢,并指出将积极加强合作,主动融入“检察护企”工作,为营造诚信的社会氛围贡献力量。随后,宽甸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助理王海川围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为与会人员详细讲解了企业发展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和法律知识,向企业负责人介绍如何诚信经营、合法经营。宽甸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高佳宁,结合检察办案中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解读了常见罪名与案例分析,引导企业树立诚信意识。下一步,宽甸检察院将继续深入推进“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为企业提供精准法律服务,提高企业和群众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知晓率,从而提升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营造“知信、用信、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市工信局开展信用宣传月活动
为进一步加强诚信政府建设,提高全民诚信意识和维权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浓厚氛围,市工信局按照《市信用办关于开展“信用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要求,以诚信文化宣传月为契机开展了诚信文化教育宣传活动。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一是通过LED电子屏宣传媒介滚动播放诚信宣传标语,大力宣传诚信文化,进一步提高全系统干部的诚信意识,大力营造“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二是举办相关法律知识讲座,以典型案例等方式宣传诚信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了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诚实守信的自觉性,使诚实守信深入人心、蔚然成风。通过本次宣传活动,激发了广大机关干部参与诚信文化建设的热情,提高了广大群众的知晓率,加强了对失信行为的规范意识,进一步促进了诚实守信环境的形成。
市统计局多措并举 助力诚信统计建设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诚实守信的统计环境,市统计局在6月诚信宣传月中多措并举多方发力,广泛开展诚信统计宣传,取得显著成效。一、加强诚信统计宣传阵地建设充分利用局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诚信统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工作动态,发表关于诚信统计月专题文章,积极营造诚信统计氛围。制作了诚信统计宣传展板,在市政府12楼有序摆放,发放宣传手册给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宣传诚信统计的重要意义和要求,诚信统计的理念得到了广泛传播,社会公众对统计工作的认知度和信任度得到了进一步提高,营造了全社会支持、参与统计诚信建设的良好风尚。二、开展诚信统计入企入户走访组织有关专业业务骨干深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结合“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质量核查工作,开展诚信统计走访活动,了解基层统计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宣传诚信统计理念,指导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和原始记录,加强对有关统计指标口径的讲解,强化诚信填报统计数据意识,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统计支撑。三、开展诚信统计执法培训并考试召开全市统计系统法治工作暨统计执法业务培训会,结合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实务,围绕执法文书制作规范、主要指标检查方法、询问笔录谈话技巧等进行授课。对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中的程序规范、执法疑点、难点及注意事项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讲解,对全市统计执法人员诚信执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当天,采用闭卷形式进行现场考试,题型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共计100分。内容包含统计业务知识和统计法律法规。通过此次培训,对诚信统计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诚信执法意识得到了进一步增强,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丹东德谱食品有限公司
省信用办关于印发《辽宁省关于政府履约践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诚信文化宣传活动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案件频发,且多数案件涉案金额巨大,非法集资人利用被害人缺乏法律意识,盲目追求高利润、低风险等特点,大量吸收公众存款,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今年6月是第12个全国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为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6月11日,振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走进安东老街,开展了以“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活动现场,检察官通过摆放宣传展板、悬挂宣传横幅标语、发放宣传资料、提供法律咨询等方式,向过往市民重点宣传什么是非法集资?如何防范及处置?并结合所办案例向市民普及金融知识、提示金融风险,引导市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自觉抵制非法金融活动,提升民众法治意识。本次活动共接受群众现场咨询50余人次,派发宣传资料400余份。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是一件长期性、系统性的工作。下一步,振兴区人民检察院将立足检察职能,持续能动履职,坚决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不断深入推进防范非法集资类犯罪普法宣传,积极引导广大群众树立自我保护意识,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财产安全贡献检察力量。
元宝区教育局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诚信宣传活动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每一位公民工作和生活的基本准则。为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诚信理念,强化诚信意识,培养诚信品质,元宝区教育局在校外培训机构中开展了诚信教育宣传活动。教育局工作人员深入培训机构,重点围绕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收费标准公示、树立诚信经营典型等方面进行详细讲解,对培训机构收费、培训时段、广告宣传、信息公示等办学行为进行了检查,鼓励和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依法经营,自觉践行诚实做人、认真做事,打造诚信教育品牌,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同时,向学生家长发放《关于校外培训之家长一封信》,提醒家长理性看待校外培训,谨慎支付培训费用,自觉抵制违规培训。为了让诚信主题教育活动更加落实,使学生充分认识到诚实守信的重要意义,各校外培训机构通过LED屏滚动播放诚信宣传标语及开展绘画活动,营造“人人知诚信,人人讲诚信”的良好氛围。此次活动,共发放《关于校外培训之家长一封信》100余份,增强校外培训机构的诚信意识,建立诚信教育长效机制,将诚信建设更好地融入到青少年成长教育中。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治理网络暴力信息,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坚持源头防范、防控结合、标本兼治、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网络暴力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暴力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开展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普法宣传,督促指导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并接受社会监督,为遭受网络暴力信息侵害的用户提供帮扶救助等支持。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七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发布审核、监测预警、识别处置等制度。 第八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依法对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用户账号信息管理,为遭受网络暴力信息侵害的相关主体提供账号信息认证协助,防范和制止假冒、仿冒、恶意关联相关主体进行违规注册或者发布信息。 第九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相关权利义务,并依法依约履行治理责任。 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网络暴力违法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网络暴力不良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暴力事件实施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营销炒作行为,不得通过批量注册或者操纵用户账号等形式组织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 明知他人从事涉网络暴力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其提供数据、技术、流量、资金等支持和协助。 第十一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公告,并将相关工作情况列入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年度报告。第三章预防预警 第十二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下细化网络暴力信息分类标准规则,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特征库和典型案例样本库,采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网络暴力信息的识别监测。 第十三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预警模型,综合事件类别、针对主体、参与人数、信息内容、发布频次、环节场景、举报投诉等因素,及时发现预警网络暴力信息风险。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存在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用户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并对异常账号及时采取真实身份信息动态核验、弹窗提示、违规警示、限制流量等措施;发现相关信息内容浏览、搜索、评论、举报量显著增长等情形的,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账号信用管理体系,将涉网络暴力信息违法违规情形记入用户信用记录,依法依约降低账号信用等级或者列入黑名单,并据以限制账号功能或者停止提供相关服务。第四章信息和账号处置 第十五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涉网络暴力违法信息的,或者在其服务的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发现涉网络暴力不良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线索,依法配合开展侦查、调查和处置等工作。 第十六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的公益宣传。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片面报道等方式采编发布、转载涉网络暴力新闻信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实行先审后发。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采编发布、转载涉网络暴力新闻信息不真实或者不公正的,应当立即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第十七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网络表演等服务内容的管理,发现含有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视听节目、网络表演等服务的,应当及时删除信息或者停止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加强对网络直播、短视频等服务的内容审核,及时阻断含有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直播,处置含有网络暴力信息的短视频。 第十八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跟帖评论信息内容的管理,对以评论、回复、留言、弹幕、点赞等方式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关闭评论、停止提供相关服务等处置措施。 第十九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网络论坛社区和网络群组的管理,禁止用户在版块、词条、超话、群组等环节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禁止以匿名投稿、隔空喊话等方式创建含有网络暴力信息的论坛社区和群组账号。 网络论坛社区、网络群组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发现用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依法依约采取限制发言、移出群组等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发布推广、互动评论等全过程信息内容安全审核机制,发现账号跟帖评论等环节存在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举报、处置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用户,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删除信息、限制账号功能、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对组织、煽动、多次发布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还应当依法依约采取列入黑名单、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 对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营销炒作等行为的,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依法依约采取清理订阅关注账号、暂停营利权限等处置措施。 第二十二条对组织、煽动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约对该机构及其管理的账号采取警示、暂停营利权限、限制提供服务、入驻清退等处置措施。第五章保护机制 第二十三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防护功能,提供便利用户设置屏蔽陌生用户或者特定用户、本人发布信息可见范围、禁止转载或者评论本人发布信息等网络暴力信息防护选项。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完善私信规则,提供便利用户设置仅接收好友私信或者拒绝接收所有私信等网络暴力信息防护选项,鼓励提供智能屏蔽私信或者自定义私信屏蔽词等功能。 第二十四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面临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及时通过显著方式提示用户,告知用户可以采取的防护措施。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网络暴力信息风险涉及以下情形的,还应当为用户提供网络暴力信息防护指导和保护救助服务,协助启动防护措施,并向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 (一)网络暴力信息侵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用户合法权益的; (二)网络暴力信息侵犯用户个人隐私的; (三)若不及时采取措施,可能造成用户人身、财产损害等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处置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及时保存信息内容、浏览评论转发数量等数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网络暴力信息快捷取证等功能,依法依约为用户维权提供便利。 公安、网信等有关部门依法调取证据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六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优化投诉、举报程序,在服务显著位置设置专门的网络暴力信息快捷投诉、举报入口,公布处理流程,及时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结合投诉、举报内容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及时研判。对属于网络暴力信息的投诉、举报,应当依法处理并反馈结果;对因证明材料不充分难以准确判断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补充证明材料;对不属于网络暴力信息的投诉、举报,应当按照其他类型投诉、举报的受理要求予以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二十七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优先处理涉未成年人网络暴力信息的投诉、举报。发现涉及侵害未成年人用户合法权益的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及时采取措施,提供相应保护救助服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行使通知删除网络暴力信息权利的功能、渠道,接到相关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的措施,防止信息扩散。第六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法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取证调证、案件督办等工作机制,协同治理网络暴力信息。 公安机关对于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移送的涉网络暴力信息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侦查、调查。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网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严重后果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组织、煽动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或者利用网络暴力事件实施恶意营销炒作等行为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网络暴力信息,是指通过网络以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对个人集中发布的,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以及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内容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三十三条依法通过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或者依法实施舆论监督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丹东海关开展“信用宣传月”主题宣传活动
丹东海关在6月开展“6.14信用记录关爱日”诚信宣传活动。此次诚信宣传活动累计向160余家企业进行了宣传。此外,该关还利用关企交流微信群平台开展政策宣讲,为企业推送深化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相关政策文件,在通关业务大厅设立服务窗口,向企业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等宣传手册,现场讲解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文件精神,让企业进一步了解信用体系建设。同时,通过深入调研和走访重点企业,加大企业信用培育工作,帮助企业强化诚信守法意识,提高诚信经营水平。
元宝税务2024年诚信税收宣传月活动——重诚向信同步行 助企惠民暖人心
出实招、解难题、稳发展,元宝税务部门结合第33个全国税收宣传月“税助发展向新而行”主体,深入开展诚信宣传月,大力营造弘扬诚信文化的良好社会环境,构建全方位全覆盖抓诚信建设工作格局。为积极响应纳税人对纳税信用服务的需求,自2024年开始,元宝税务创新打造纳税信用“管理+服务”模式,将纳税信用从“事后”向“事前”服务转变,依托纳税信用修复规则,建立纳税信用预警模型,推动纳税信用从“年评”管理到“月检”服务的转变。元宝税务定期制作春风行动宣讲小视频普及信用等级热点知识的同时,推出信用预警、修复提醒、信用体检、信用账单等精准信用提升服务举措。元宝税务局以纳税信用为支点,在深化推广纳税联合激励的基础上,利用信息化和大数据手段,提升服务和监管效率,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效降低了市场主体的融资成本、经营压力和办事难度,积极营造了诚实守信的良好营商环境。定期开展线上诚信课堂,行业座谈会等,以点带面将诚信经营理念辐射更多纳税人缴费人,构建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之间良好的征纳互动关系。元宝税务局将以诚信宣传月为契机,通过创新管理服务模式,持续提升便民办税体验,与广大纳税人相向而行,携手并进,以纳税信用为核心和抓手,共同呵护纳税信用助力诚信工程建设,共同维护和谐征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