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五类项目审批实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
争分夺秒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厦门市又有新举措。4月7日起,厦门市将对五类项目全流程实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的审批模式。 为了让企业审批事项办理更加快捷,日前,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厦门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根据要求,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文,公布纳入此次试点改革范围内的五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并明确将于4月7日起全市统一执行。 根据《方案》,按照“能减则减、能免则免、能快则快、能优则优”的原则,进一步精简环节、压缩时限、降低成本、加强监管,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首先,审批流程将进一步优化,小型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既有建筑增设电梯项目、既有工业建筑改扩建项目,划分为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三个并联审批阶段;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既有建筑外立面改造和既有建筑未改变原规划功能的装修装饰项目,划分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两个并联阶段。 其次,审批事项将进一步精简。如,五类项目均取消“项目报建”事项;转变“投资项目备案”办理方式,与项目赋码合并办理;优化联合竣工验收方式,将各专项验收事项及竣工验收备案事项合并为一个综合验收事项办理;而小型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审批手续将进一步简化,免予办理环评、施工图审查等事项。 此外,审批时限也将进一步压缩。小型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从取得用地到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全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控制15个工作日内;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既有建筑增设电梯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20个工作日内;既有工业建筑改扩建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35个工作日内。
淘宝天猫启动涉疫情商家企业的“信用修复”计划
2月28日消息,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因各地防控政策和物流运输条件等客观条件的限制,不少商家尤其是湖北、浙江温州、浙江台州等地的一些中小企业经营者,出现订单无法按时发货、物流配送周期长等导致消费者投诉的情况。 据了解,按照电商平台现有规则,此类情况被计入店铺评分和信用积分,将对商家的店铺各方面经营产生诸多负面影响。 为了帮助商家平稳过渡、快速恢复经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淘宝和天猫平台于2月27日启动涉疫情商家企业的“信用修复”计划,经综合评估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的商家进行信用修复。 例如,政府征用和物流受限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未按时发货、物流配送周期长等导致消费者投诉情形,经平台核实后,将不计入店铺负面评分和信用积分。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做好防疫工作的前提下,有序推动各类企业复工生产,是当前的紧迫任务。大型电商平台要充分发挥示范和帮扶的作用,一方面要积极协同监管部门维护网络经营秩序,另一方面也要针对疫情期间商家面临的困难拿出针对性的帮扶举措,真正为商家排忧解难,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浙江台州临海试点探索农贸市场防控措施信用评测制
“老徐,你的手套呢?现在特殊时期一定要戴好口罩手套,下次再忘戴就要警告处理了啊。”在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汛桥农贸市场里,市场管理员一边巡场检查一边做好情况登记。 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下的农贸市场复市工作,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打下良好基础,近日,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守信激励、失责惩戒”为原则,试点探索农贸市场防控措施信用评测制度,压实市场经营主体责任。 该局优化农贸市场经营户诚信档案行为清单,在原先35项扣分行为与11项加分行为的基础上纳入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新制作《农贸市场经营户信用测评打分表》,将打分情况与月度、年度诚信评分以及经营户缴纳的2000元诚信保证金挂钩。同时,要求市场管理方配备疫情防控专职管理人员,每日开展两次信用评测,记录场内经营户口罩、手套、三白等防控措施落实情况,严格按照打分要求进行加扣分,并留档保管相应的信用测评表。 据了解,农贸市场信用评测制度实行月度、年度公示制度,作为对市场经营户开展信用教育、实施信用激励和约束的依据。根据评测结果,对规范经营先进摊位主发放每月150元奖励;对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累计出现两次评测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处理,三次不合格则要求停业整顿三天;屡教不改的将没收“信用保证金”并实施退场机制。目前,已在汛桥农贸市场探索试行防控措施信用评测制度,累计开展信用评测810户次,警告2户次,市场内各项疫情防控举措落实到位,市民采购平稳有序。
公民10种失信行为将受到联合惩戒
近日,大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大连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加强信用管理和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信用监管,并实施联合奖惩措施。 企业复工重点监管处罚六大行为 《通知》表示,加强企业复工复产信用监管,重点加强对六项行为的监管处罚和信息归集力度。 1.未严格履行各级政府复工复产规定; 2.未对返岗返工职工进行健康监测; 3.未进行出入管理、食堂管理、宿舍管理等工作; 4.未采取一定的疫情防控消杀措施,影响复工后生产生活安全; 5.未调整优化工作方式,缩小人员活动范围,最大限度避免不必要的聚集活动; 6.未按要求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等行为。 对于上述行为尚未达到行政处罚或司法判决的,有关单位可以依法将其列入重点警示名单,对其发出警示,并及时推送至大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信用记录。 明确六大良好行为 六大信用良好行为分别是: 1.赴湖北参加支援疫情防控医务工作的; 2.直接参与我市一线疫情防控工作的; 3.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志愿服务的公民和单位; 4.面对疫情防控医用物资及重要原材料紧缺情况下,主动转产、扩产的; 5.积极支持疫情防控,捐赠医用耗材、防护用品等物资及善款的; 6.在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的前提下,积极复工复产,抢抓重大项目、重点工程进度,落实好稳岗政策,取得显著成效的。 企业、公民的这些行为将受到处罚 《通知》中针对企业及公民的失信行为分别归纳了十项。 其中企业失信行为包括: 1.隐瞒、缓报、谎报重点关注人员情况及复工后未如实上报有关信息的行为,重点关注人员包含新冠肺炎确诊患者、与确诊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其他需要开展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等; 2.组织聚会聚集或提供聚集场所; 3.非法贩运、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4.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用品; 5.以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的用品等名义,诈骗公私财物; 6.违规处置医疗废物或其他有害物质,未对被传染源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强制消毒处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7.虚假宣传、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 8.零售药店、公共交通等重要场所未执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的; 9.未遵守复工复产相关规定,达到行政处罚或司法判决的; 10.违反市、区(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其他行为。 公民失信行为包括: 1.故意隐瞒疫情高发地区旅居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发热症状的; 2.居家隔离期间随意串门、组织或参与聚集性活动的; 3.逃避或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治疗,在公共场所故意不佩戴口罩且不听劝导,扰乱社会秩序的; 4.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冠病毒而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5.在有关场所不配合体温检测、身份核查登记的; 6.造谣传谣,编造、转发、传播不实信息的; 7.非法聚集、滋扰闹事,妨碍医疗机构、疫情防控检查点正常秩序的; 8.故意伤害、殴打、恐吓、侮辱、诽谤医务人员、防疫人员及其他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能工作人员的; 9.哄抢、侵占、挪用、损毁疫情防控救援物资的; 10.违反市、区(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其他行为。
国际个人信用修复的经验及启示
当前,我国个人信用修复仍处于初级阶段,呈现出修复渠道不畅通、修复方式较为单一、耗时较长等特点。纵观世界主要国家的信用修复实践,主要有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以英国为代表的市场与福利混合型、以韩国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本文总结美国、英国、韩国在解决个人信用修复问题方面的经验做法,针对我国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美国、英国、韩国主要做法(一)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美国、英国、韩国从法律层面明确信用修复的主体,对需要进行信用修复的个人、服务部门的权利与义务等做出明确规定,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为个人信用准确、全面的修复提供了法律保障。美国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公平信用报告法》(1970)、《公平及准确信用交易法案》(2003)、《公平信用报告法》实施细则(2011)。第一版《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银行和信息提供者要及时对信息主体的异议进行核查、反馈;《公平及准确信用交易法案》中规定,信息主体有权获得信用报告机构所计算的信用评分,当负面信息加入信用报告时,信用报告机构必须通知信息主体;第二版《公平信用报告法》实施细则规定,强化信息主体对不良信用信息的知情权、异议权、修复权。英国先后发布了《消费信用法》(1974)和《数据保护法》(1998)。《消费信用法》体现了保护消费者的立法原则,充分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数据保护法》严格规定了立法目的和监管机关、信息采集的渠道和目的、信息的使用范围和用途、信息的准确性和质量要求等。韩国先后颁布了《信用信息使用及保护法》(1995)、《信用信息使用及保护法》修正案(2005)、《个人信息保护法》(2011)、《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综合改善方案》(2018)。《信用信息使用及保护法》是韩国征信业的基本法律规范,确定了韩国采取两级架构、三级共享模式进行信用信息管理,形成了基本完善的信用信息体系。通过非营利性的韩国银行联合会集中整合来自各金融机构和政府机关的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将其再提供给韩国的相关部门。适用于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管理的所有个人数据信息,除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以外,适用于所有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法》在赋予信息主体个人信息自决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通过信息纷争调停委员会调解、向个人信息申告中心申告、提起团体诉讼等权利救济的途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综合改善方案》强调了个人消费者就个人信用评价的结果向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要求详细说明、复议,甚至当信息错误时重新评价的权利。(二)建立了系统的个人信用修复机制。一是建立有针对性的信息保存机制。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个人信用正面信息将保存10年。负面信息将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如个人破产记录保存10年;欠税、民事诉讼等负面记录保留7年;年薪7.5万美元及以上的个人信用信息可长期保存。二是建立异议信息核实、投诉机制。美国信用修复机构核查异议信息,并将核查结果向该信用不良者和数据使用者反馈,如果需更改异议信息,信用修复机构会通知近6个月涉及到该信用信息的机构进行修改,如果数据提供者对异议信息无法核实,应当删除和终止报送该信息。英国的信用修复机构处理异议申请,首先是对存在异议的负面信息进行整理,然后协助信用不良者提交异议申请,从而修复失信记录。三是建立个人信用提分、加分机制。2013年,韩国金融委员会(FSC)规定提高个人信用分数的方式,如:6个月以上没有拖欠缴费信息加5分,超过1年加10分等。2015年,韩国金融监督院(FSS)将手机账单、公共事业账单、医疗保险等非金融信息情况纳入信用评估中。针对参与政府支持的小额信贷项目(新希望贷款、阳光贷款、微笑金融)的所有低收入借款人,诚信偿还贷款会在评价信用等级时得到加分。四是建立个人信用修复机构的监管机制。美国个人信用修复监管机构为独立第三方,不从事信用市场业务。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监督消费者报告机构、信息修复机构和债务催收机构是否合规经营,对有违法行为的信用修复机构,联邦贸易委员会按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可强制执行。另外,美国通过行业协会衡量整体信用状况,行业协会制定了严格的职业道德准则,在维护信用修复行业的稳定与公正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英国信息专员署负责对相关信用修复机构进行调查,对拒绝承担义务方实施法律制裁,从而实施有效的监管。(三)建立了专业的信用修复机构。一是提供信用咨询。对于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的错误的不良信用信息,美国指导信用主体向报告机构提出异议申请,修改错误信息,对不良记录提出信用修复咨询服务以及解决方案,帮助其提高信用评分。在英国,信用修复机构向信用不良者提供咨询和建议,如对信用报告进行义务解读;对信用报告中的不良信息进行分类识别等。韩国政府成立了信用恢复委员会,委员会的志愿律师免费帮助信用不良者识别信用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二是提供修复服务。美国专业信用修复机构已逐渐发展为市场主流,如雷克兴顿法律公司、天蓝信用公司、信用修复公司等,这些专业的信用修复机构对信用不良者的不良记录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修复方案。英国的信用修复机构提供综合性信用服务,根据个人信用报告、信息主体实际情况,重新评估该信用不良者综合性信用评分数值,从而对其存在有失信风险的领域进行告诫,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引导其信用记录向好的方向发展。韩国政府成立信用恢复委员会,帮助信息主体进行债务重组。(四)建立了完善的信用修复救助机制。比如信用恢复基金。韩国资产管理公司(KAMCO)利用“不良债权整理资金”的盈余,成立了总额为7000亿韩元(约42.35亿元人民币)的信用恢复基金。信用恢复基金可帮助合格申请人减免拖欠利息,在8年之内分期偿还本金,对生活困难阶层给予延期偿还债务优惠等。对于贷款金额小于3000万韩元、贷款利率高于20%以上的高利贷债务人,通过提供信用保证方式,将高利贷转换为年利率在12%左右的贷款。再如,国民幸福基金。2013年3月,韩国政府建立价值15000亿韩元(约合90.76亿元人民币)的“国民幸福基金”,通过坏账冲销等债务重组方式及延时偿还债务等手段,帮助低信用等级的负债人信用修复。该基金无需政府投入财政资金,利用信用恢复基金、整理不良债权基金的盈余等发行次级债券筹集到的约8000亿韩元的(约合48.4亿元人民币)启动资金,购买金融机构和民间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长期滞纳的债权,剩下的7000亿韩元(约合42.35亿元人民币)主要来源于被偿还的债务及利润的抵消,被用来将高利率贷款转换为低利率贷款。主要手段包括逾期6个月以上、金额1亿韩元以下的债务人可以申请通过国民幸福基金进行债务重组,根据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可减免债务的30%~50%,对低收入层、重症残疾人和70岁以上的老龄人,减免比例可高达70%;在人均1000万韩元的范围内,将贷款人在非银行机构持有的利率超过20%的贷款转换为利率10%左右的可长期按揭偿还的银行贷款。我国个人信用修复存在的问题(一)信用修复相关法规尚不健全。我国个人信用修复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投诉办理规程》《不良信用记录信用修复标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等,这些法律法规主要侧重个人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以及保障信用不良者的异议权利,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保障个人不良信用在存续期间进行修复的权利。(二)个人信用评价机制尚不完善。一是个人信用等级评价标准不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将个人信用安全评价中涉及个人非金融信息所占比重较低,对个人信用等级的恢复标准尚未有明确规定,并且缺乏信用加分项目。二是个人信用报告内容不够全面。我国个人信用报告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信息概要、信贷交易信息明细、公共信息明细、查询记录等,没有直观、动态的信用评分值,也未包含办理、使用借记卡的相关信息。(三)尚未成立专门的信用修复机构。目前,我国尚未成立专门提供信用修复服务的机构,无法为信用不良者存在的不良记录提供专业信用修复的方案,也无法对有异议的负面记录申诉进行专业的协助,包括如何清理、重组债务,如何理财、分批偿还债务、如何申诉等建议。我国个人信用不良记录产生后,处理方法通常是先由当事人结清逾期本金和利息,并保持良好的信用习惯,五年后信用报告不再显示不良记录。目前这种信用修复方法,方式较为单一,而且耗时较长,不利于信用不良者修复其个人信用。(四)尚未建立信用修复救助机制。目前,我国尚未根据不同阶层的偿还能力建立个人信用修复救助机制,尤其是针对生活困难阶层的信用不良者的信用修复救助。我国个人信用不良者部分为收入较低的弱势群体,偿还能力较弱,一旦造成信用不良,也并不能及时将逾期本金和利息结清,致使信用不良记录长期存在,造成信用危机。对我国的启示(一)完善个人信用修复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不良信用修复的主体范围以及修复程序、方式、职责等内容,明确信用修复各个环节涉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信用不良者在不良记录存续期间提供信用修复的渠道。(二)建立健全的个人信用评价等级机制。一是完善个人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增加非金融信息在信用评价标准中的比重,针对不同人群特点设置信用修复的加分项。例如,征信机构可将公共事业账单、医疗保险、慈善活动等非金融信息情况以及理财、偿还贷款等情况纳入加分项,非恶意造成信用不良的当事人在及时结清逾期欠款的前提下,可以通过项目加分,提高信用等级,修复个人信用。二是完善个人信用报告内容。建议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增加个人信用评估依据、信用增值及信用修复的重要指标以及借记卡办理、使用的相关信息。(三)成立专门的信用修复机构,提供信用咨询与恢复服务。信用修复机构可通过提供免费咨询,帮助当事人识别自身的信用问题和提出解决方案,并通过帮助信用不良者进行债务重组、提供小额紧急贷款等方式,缩短信用修复周期。(四)建立信用修复救助机制。借鉴国外经验,建立信用恢复类基金,利用调整债务结构、转换贷款种类等方式对信用不良者进行信用恢复救助,并对个人信用安全等级低的低收入人群、重症残疾人及老龄人给予偿还债务的优惠,减轻其信用及经济负担。
诚信文化既要入景又要入心
近年来,不少地方纷纷建起了核心价值观主题公园。武汉的诚信和友善主题公园将历史典故和诚信文化完美结合,使美德与美景相伴,成为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的新举措。这类主题公园不只是一个文化符号,更在于将诚信文化既入景又入心。一种价值观要真正发挥作用,必须融入社会生活,让人们在实践中感知它、领悟它。今天我们传承诚信文化,不能光讲大道理,更需要融入社会生活,把诚实守信体现在人们社会活动的行为之中,与人们日常生活紧密联系起来,让诚信文化入心,进而变成自觉行动。无论是建主题公园还是搞“诚信一条街”,都是诚信文化教育物化的载体,而要使其发挥作用,还离不开接地气的启发人们思想观念的活动。换言之,把物化载体变成开展群众性主题道德实践活动的场所,引导人们积极参与活动,通过参与式学习、体验式感化,了解诚信文化,把诚信的种子播入人们的心田,才有望看到满园诚信之花,收到满园诚信之果。诚信素来知易行难。在逐利领域,利益诱惑更容易导致诚信缺失。同时,小节不诚信容易被忽视,觉得没什么大不了,甚至会找各种理由开脱。另外,不诚信的传播常常呈现病毒式的连锁反应,且容易反弹回潮。所以,诚信建设不能急功近利,也不能因循守旧,必须适应现实环境,掌握时代特征,因地制宜、与时俱进,形成一种文化,常抓常新。总之,只有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多在引领人的思想观念上做文章,让诚信文化入心入脑,才能在诚信文化地标上镌刻文明的足迹,让生活更加温馨美好。
莫让“伪造的健康码”成为“脱缰的野马”
4月11日,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司司长陈越良透露,对于故意伪造健康码、躲避检查的人员,各地要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依法从重惩处。社会上也查处了一批“伪造健康码”的案例。至于为何要“伪造健康码”,一些人在事情暴露之后给出的理由无外乎这样几种:其一,“健康码”把关太严格了,不方便;其二,有的小区“入门难”,不得不“伪造健康码”。比如一些快递、维修、家政等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就反映“入门难”问题。但是,不管是什么理由,“伪造健康码”都是一种病。在疫情防控面前,再严厉的管理手段都不为过,是“生命”重要还是“方便”重要?“伪造健康码”的人,有的是属于“想方便”,有的则属于“想隐瞒”了。有的人本身就不符合“健康码”管理规定,比如按照管理规定只能拥有“其他颜色的健康码”,而不能获得“绿颜色的健康码”,而他们想“一路畅通”,就伪造了“绿颜色的健康码”,为自己提供出行方便。可以说,“伪造健康码”的做法是严重的问题,其本质就是给疫情防控添乱。对于“伪造健康码”,不管原因是什么,都应该实施最严厉的打击,这种打击必须实现“顶格打击”甚至是“罪加一等”,谁也没有权力为了“自己的方便”而给防控添乱,对于“伪造健康码”的人必须在法律层面狠狠打击,让有侥幸心理的人付出惨痛的代价,必要的时候还应该纳入“失信黑名单”,让其一处失信处处无路可走。除了需要严厉打击“伪造健康码”行为之外,还需要反思:为何有人“伪造健康码”?既然“伪造健康码”,就说明“伪造健康码”起到一定作用。固然,有的“伪造的健康码”被发现了,而不是所有“伪造的健康码”都被发现了,还有一些“漏网之鱼”。假如说,所有“伪造的健康码”都能在“第一次使用的时候”被发现了,也就没有人再去“伪造健康码”了。之所以“伪造健康码”,是因为“虚假的”起到了“真作用”。必须给所有“伪造的健康码”堵死“畅通的路径”。需要提升“健康码技术标准”,让“伪造的健康码”在扫一扫的时候都能“现出原形”,有的“伪造的健康码”之所以不能被发现,是因为技术上可能存在漏洞;必须提高管控人员责任心。“健康码”是一种有效管理手段,然而在执行“健康码”防控措施时,一些管控人员只是“简单看一下”就放行了,给“伪造的健康码”留下了可钻的空子。不让“伪造的健康码”成为“脱缰的野马”,需要编织更加紧密的“防控之网”。
网课诈骗案频发 检察机关将坚决严厉打击
疫情影响各地延迟开学,不少学生都在家上起网课。有一些不法分子潜入学习群,以交纳资料费、培训费为名诈骗钱财。4月8日,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在发布会上表示,对这类趁火打劫、发国难财的行为,特别是针对孩子实施的犯罪行为,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危害性非常大,检察机关坚决严厉打击。目前,不少学生在家中通过网课进行学习。但有不法分子也开始打起利用网课诈骗青少年的主意。比如,一些不法分子潜入学习群,将自己的昵称、头像更换成与老师相同的样式,以交纳资料费、培训费为名,诈骗家长以及未成年学生的钱财。此前各省有不少“网课”诈骗案例,并且在最高检发布的第五批涉疫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网课诈骗案。该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先后购买三部手机,注册多个QQ号,购买用于收款的微信账号。以学生家长的名义骗取老师信任,加入班级QQ群。随后在群内冒充任课老师发布信息,要求班级群内的家长扫码缴费。苗生明表示,对这类趁火打劫、发国难财的行为,特别是针对孩子实施的犯罪行为,我们认为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危害性非常大。因此检察机关坚决严厉打击。同时,他提示:对家长们来说,收到此类信息时,一定要及时到学校网站核实或与老师电话沟通核实,不要在家长群中发布的来源不明的二维码上轻易地去付款,先弄清楚再付款。如果已经发现上当受骗,这种情况下都要第一时间报警。一些被害人因为被骗金额少不愿报警,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骗子的气焰。此外,对教学机构和老师们来说,建立学习群是必要的,但是应设专人管理,设置入群验证,定期清理群内成员,对不应加入或未实名加入的人员予以提醒核实,必要时要删除;对聊天内容进行及时、全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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