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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宝区教育局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诚信宣传活动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每一位公民工作和生活的基本准则。为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诚信理念,强化诚信意识,培养诚信品质,元宝区教育局在校外培训机构中开展了诚信教育宣传活动。教育局工作人员深入培训机构,重点围绕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收费标准公示、树立诚信经营典型等方面进行详细讲解,对培训机构收费、培训时段、广告宣传、信息公示等办学行为进行了检查,鼓励和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依法经营,自觉践行诚实做人、认真做事,打造诚信教育品牌,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同时,向学生家长发放《关于校外培训之家长一封信》,提醒家长理性看待校外培训,谨慎支付培训费用,自觉抵制违规培训。为了让诚信主题教育活动更加落实,使学生充分认识到诚实守信的重要意义,各校外培训机构通过LED屏滚动播放诚信宣传标语及开展绘画活动,营造“人人知诚信,人人讲诚信”的良好氛围。此次活动,共发放《关于校外培训之家长一封信》100余份,增强校外培训机构的诚信意识,建立诚信教育长效机制,将诚信建设更好地融入到青少年成长教育中。
    2024/06/24 诚信文化宣传活动
  •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治理网络暴力信息,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坚持源头防范、防控结合、标本兼治、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网络暴力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暴力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开展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普法宣传,督促指导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并接受社会监督,为遭受网络暴力信息侵害的用户提供帮扶救助等支持。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七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发布审核、监测预警、识别处置等制度。  第八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依法对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用户账号信息管理,为遭受网络暴力信息侵害的相关主体提供账号信息认证协助,防范和制止假冒、仿冒、恶意关联相关主体进行违规注册或者发布信息。  第九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相关权利义务,并依法依约履行治理责任。  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网络暴力违法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网络暴力不良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暴力事件实施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营销炒作行为,不得通过批量注册或者操纵用户账号等形式组织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  明知他人从事涉网络暴力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其提供数据、技术、流量、资金等支持和协助。  第十一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公告,并将相关工作情况列入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年度报告。第三章预防预警  第十二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下细化网络暴力信息分类标准规则,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特征库和典型案例样本库,采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网络暴力信息的识别监测。  第十三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预警模型,综合事件类别、针对主体、参与人数、信息内容、发布频次、环节场景、举报投诉等因素,及时发现预警网络暴力信息风险。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存在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用户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并对异常账号及时采取真实身份信息动态核验、弹窗提示、违规警示、限制流量等措施;发现相关信息内容浏览、搜索、评论、举报量显著增长等情形的,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账号信用管理体系,将涉网络暴力信息违法违规情形记入用户信用记录,依法依约降低账号信用等级或者列入黑名单,并据以限制账号功能或者停止提供相关服务。第四章信息和账号处置  第十五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涉网络暴力违法信息的,或者在其服务的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发现涉网络暴力不良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线索,依法配合开展侦查、调查和处置等工作。  第十六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的公益宣传。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片面报道等方式采编发布、转载涉网络暴力新闻信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实行先审后发。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采编发布、转载涉网络暴力新闻信息不真实或者不公正的,应当立即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第十七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网络表演等服务内容的管理,发现含有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视听节目、网络表演等服务的,应当及时删除信息或者停止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加强对网络直播、短视频等服务的内容审核,及时阻断含有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直播,处置含有网络暴力信息的短视频。  第十八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跟帖评论信息内容的管理,对以评论、回复、留言、弹幕、点赞等方式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关闭评论、停止提供相关服务等处置措施。  第十九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网络论坛社区和网络群组的管理,禁止用户在版块、词条、超话、群组等环节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禁止以匿名投稿、隔空喊话等方式创建含有网络暴力信息的论坛社区和群组账号。  网络论坛社区、网络群组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发现用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依法依约采取限制发言、移出群组等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发布推广、互动评论等全过程信息内容安全审核机制,发现账号跟帖评论等环节存在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举报、处置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用户,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删除信息、限制账号功能、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对组织、煽动、多次发布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还应当依法依约采取列入黑名单、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  对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营销炒作等行为的,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依法依约采取清理订阅关注账号、暂停营利权限等处置措施。  第二十二条对组织、煽动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约对该机构及其管理的账号采取警示、暂停营利权限、限制提供服务、入驻清退等处置措施。第五章保护机制  第二十三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防护功能,提供便利用户设置屏蔽陌生用户或者特定用户、本人发布信息可见范围、禁止转载或者评论本人发布信息等网络暴力信息防护选项。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完善私信规则,提供便利用户设置仅接收好友私信或者拒绝接收所有私信等网络暴力信息防护选项,鼓励提供智能屏蔽私信或者自定义私信屏蔽词等功能。  第二十四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面临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及时通过显著方式提示用户,告知用户可以采取的防护措施。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网络暴力信息风险涉及以下情形的,还应当为用户提供网络暴力信息防护指导和保护救助服务,协助启动防护措施,并向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  (一)网络暴力信息侵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用户合法权益的;  (二)网络暴力信息侵犯用户个人隐私的;  (三)若不及时采取措施,可能造成用户人身、财产损害等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处置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及时保存信息内容、浏览评论转发数量等数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网络暴力信息快捷取证等功能,依法依约为用户维权提供便利。  公安、网信等有关部门依法调取证据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六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优化投诉、举报程序,在服务显著位置设置专门的网络暴力信息快捷投诉、举报入口,公布处理流程,及时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结合投诉、举报内容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及时研判。对属于网络暴力信息的投诉、举报,应当依法处理并反馈结果;对因证明材料不充分难以准确判断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补充证明材料;对不属于网络暴力信息的投诉、举报,应当按照其他类型投诉、举报的受理要求予以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二十七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优先处理涉未成年人网络暴力信息的投诉、举报。发现涉及侵害未成年人用户合法权益的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及时采取措施,提供相应保护救助服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行使通知删除网络暴力信息权利的功能、渠道,接到相关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的措施,防止信息扩散。第六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法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取证调证、案件督办等工作机制,协同治理网络暴力信息。  公安机关对于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移送的涉网络暴力信息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侦查、调查。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网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严重后果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组织、煽动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或者利用网络暴力事件实施恶意营销炒作等行为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网络暴力信息,是指通过网络以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对个人集中发布的,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以及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内容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三十三条依法通过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或者依法实施舆论监督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2024/06/24 国家政策法规
  • 丹东海关开展“信用宣传月”主题宣传活动
    丹东海关在6月开展“6.14信用记录关爱日”诚信宣传活动。此次诚信宣传活动累计向160余家企业进行了宣传。此外,该关还利用关企交流微信群平台开展政策宣讲,为企业推送深化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相关政策文件,在通关业务大厅设立服务窗口,向企业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等宣传手册,现场讲解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文件精神,让企业进一步了解信用体系建设。同时,通过深入调研和走访重点企业,加大企业信用培育工作,帮助企业强化诚信守法意识,提高诚信经营水平。
    2024/06/24 诚信文化宣传活动
  • 元宝税务2024年诚信税收宣传月活动——重诚向信同步行 助企惠民暖人心
    出实招、解难题、稳发展,元宝税务部门结合第33个全国税收宣传月“税助发展向新而行”主体,深入开展诚信宣传月,大力营造弘扬诚信文化的良好社会环境,构建全方位全覆盖抓诚信建设工作格局。为积极响应纳税人对纳税信用服务的需求,自2024年开始,元宝税务创新打造纳税信用“管理+服务”模式,将纳税信用从“事后”向“事前”服务转变,依托纳税信用修复规则,建立纳税信用预警模型,推动纳税信用从“年评”管理到“月检”服务的转变。元宝税务定期制作春风行动宣讲小视频普及信用等级热点知识的同时,推出信用预警、修复提醒、信用体检、信用账单等精准信用提升服务举措。元宝税务局以纳税信用为支点,在深化推广纳税联合激励的基础上,利用信息化和大数据手段,提升服务和监管效率,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效降低了市场主体的融资成本、经营压力和办事难度,积极营造了诚实守信的良好营商环境。定期开展线上诚信课堂,行业座谈会等,以点带面将诚信经营理念辐射更多纳税人缴费人,构建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之间良好的征纳互动关系。元宝税务局将以诚信宣传月为契机,通过创新管理服务模式,持续提升便民办税体验,与广大纳税人相向而行,携手并进,以纳税信用为核心和抓手,共同呵护纳税信用助力诚信工程建设,共同维护和谐征纳关系。
    2024/06/24 诚信文化宣传活动
  • 丹东中院开展信用宣传月活动
    为提高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加快“信用丹东”的建设步伐,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风气,6月21日,我院执行局干警以政法干警下基层工作为契机,在凤城市三个社区开展信用宣传活动。活动中,执行局干警将信用宣传与普法相结合,向社区工作人员及社区群众发放诚信教育宣传册,详细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信用惩戒的法律规定,同时,为了体现司法的柔性和温度,还通过相关典型案例向群众介绍了守信激励、信用修复等政策举措。通过本次活动,使广大群众了解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及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律后果,进而增强了群众诚信意识,使诚信理念深入人心。下一步,丹东中院将切实加大执行力度,用足用好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密织限高失信惩戒之网,完善打击拒执罪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执行威慑力,为丹东高质量发展和诚信体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024/06/21 诚信文化宣传活动
  • 丹东市林草局关于开展2024年“信用宣传月”情况
    2024年是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的攻坚之年,是实现“十四五”信用规划目标任务的重要一年,是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之年。丹东市林草局利用公共LED屏滚动广泛宣传有关信用制度体系。以《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丹东市“十四五”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为引领,强化政务诚信示范引领社会诚信建设,广泛宣传《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等系列法规规章,以及信用修复相关内容。强化政务诚信示范引领社会诚信建设,扎实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持续优化信用环境,为打好打赢三年行动攻坚之年攻坚之战作出更大贡献。
    2024/06/21 诚信文化宣传活动
  • 2024年宽甸县发改局诚信宣传月活动
    宽甸发改局以全国第17个“6.14信用记录关爱日”为契机,深入开展“信用宣传月”活动,我局于6月14日上午组织职工到铁南社区开展“信用宣传月”活动。现场宣传活动采取发放诚信宣传单、现场咨询等多种方式,向群众宣传诚信的重要性,引导大家争做“诚信宽甸”的建设者、倡导者和传播者。活动现场共发放宣传单200余份。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础,是每个社会公民的立身之本,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我们都要为创造“诚信宽甸”贡献一份力量。
    2024/06/21 诚信文化宣传活动
  • 宽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诚信文化宣传
    为进一步提高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宽甸县人社局认认真真,扎扎实实落实好此项工作,开展了“走基层。下工地”活动,同时开展了依法惩治恶意欠薪,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主题的活动,以推进诚信文化建设,建立良好的诚信宣传工作的浓厚氛围。
    2024/06/21 诚信文化宣传活动
  • 守信光荣 失信可耻—凤城市青城子镇诚信宣传活动
    为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辖区诚信建设,提高居民诚信意识,引领诚实守信社会文明风尚,近日,凤城市青城子镇人民政府开展“守信光荣失信可耻”诚信宣传活动。活动中,政府工作人员在政府文化广场进行挂条幅宣传,增加群众对诚信意识的树立。并在政府一楼进行为期一月的led宣传,增加大家对诚信意识的普及。向广大居民发放诚信宣传手册,并宣传诚信有关知识,向他们讲解诚信的重要性,倡导“诚信做人,以德立身”的理念,弘扬“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文化,营造“知信、用信、守信”社会风尚。同时,通过播放诚信微视频《算账》和《早餐店篇》以及《狼来了》《曾子杀猪》等一系列耳熟能详的诚信小故事,告诫人们失信行为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活动得到了居民们的一致认可,居民们纷纷表示:“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只有人人遵守诚信、严格自律,我们的社会才能得到进步,社会生活才能有序进行。”诚信建设,你我同行。此次活动大大提高了辖区居民的诚信意识,营造“讲诚信话、办诚信事、做诚信人”的浓厚氛围。下一步,青城子镇人民政府将继续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文化宣传活动,围绕构建诚信体系、完善激励机制、引导多元参与等方式,助推基层治理行稳致远。
    2024/06/20 诚信文化宣传活动
  • 凤城市亿林商业广场开展诚信文化宣传活动
    为提升城市文明水平,发扬诚信文化,营造“知信、守信、用信”的浓厚氛围,近日,凤城市亿林商业广场积极开展诚信文化宣传活动。活动中,通过在经营场所张贴诚信经营宣传横幅、电子屏滚动播放诚信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诚信文化,现场为群众讲解有关诚信经营的政策法规,引导商户树立诚信经营理念,约束自身商业行为,形成诚信经营的社会风气和文化氛围,为商超带去诚信之风。此次活动把诚信经营作为规范企业经营的基本要求,帮助企业树立诚实守信、打造信誉、持续发展的经营理念,让群众切实感受到诚信经营的成效。
    2024/06/20 诚信文化宣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