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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5〕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     2025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统一标准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内的公共信用信息,原则上不再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外的信息。二、完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轻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或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各领域具体分类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在“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对失信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明确信用修复申请渠道。最短公示期满后方可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中国”网站接受包括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等在内的各类需要信用主体主动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则办理。各地要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信用修复线下服务窗口,帮助信用主体填报申请材料。四、简化信用修复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鼓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本部门信息系统直接获取证明材料。鼓励推广“两书同达”模式,即向信用主体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确保信用主体第一时间知晓信用修复有关政策。五、压实信用修复办理责任。“信用中国”网站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及时推送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修复。对已经建立信用修复制度和信息系统的部门和单位,有关系统要与“信用中国”网站深度联通;对尚未建立相应制度和系统的部门和单位,“信用中国”网站为其开设账号,由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办理修复。六、明确信用修复办理期限。“信用中国”网站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因案情复杂或需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七、同步更新信用修复结果。信用修复后,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在本部门网站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同步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信用修复结果;“信用中国”网站同步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并将信用修复结果反馈申请人;有关部门更新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汇总、每日更新、及时共享各类信用修复结果,并为信用主体提供信用修复决定书下载服务。八、健全异议申诉处理机制。信用主体对信用信息公示内容、公示期限、信用修复结果等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直接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起异议申诉。“信用中国”网站收到异议申诉后,及时推送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异议申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异议申诉,并将申诉处理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九、协同推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高效修复信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企业持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暂时屏蔽相关失信信息、添加声明、更新信用评价结果等多种方式积极帮助企业暂时恢复信用,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暂时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推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顺利执行。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重新评定企业信用状况,及时更新信用信息,并向“信用中国”网站共享更新后的信用信息,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在“信用中国”网站设立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信用修复专区,为企业提供信用修复服务。十、规范征信机构使用信用信息行为。征信机构产品和服务涉及已修复、不再公示的失信信息的,应当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信用中国”网站与征信机构建立信用修复结果共享机制,实现信用修复结果在征信机构同步更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通报更新不及时的征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管,督促征信机构强化征信业务全流程数据质量管控,提升数据准确性、及时性,严厉打击有偿删除、公示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信用修复相关制度规定立改废释工作,按照“信用中国”网站数据标准建设完善本部门信息系统,定期核实信用修复结果准确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信用修复工作的统筹协调,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在受理办理、更新反馈、异议处理等工作中强化协同,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明确信息共享范围、方式、频次,定期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成效评估,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2025/07/08 国家政策法规
  • 九部门:优化信贷审批,加大对个体工商户转企后的融资支持力度
      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人社部等九部门近日印发《关于推进高效办成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加大培育帮扶力度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要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意愿,提示“理性转型”,不得强制、诱导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  《意见》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烟草局联合发布。  优化“个转企”办理流程方面,《意见》提出,优化登记注册流程。登记机关根据个体工商户申请,通过直接变更或者“注销+设立”两种方式之一,完成“个转企”登记。“个转企”涉及经营主体责任承担方式变化,可能影响相对人利益。登记机关要在登记注册环节充分提示风险,要求个体工商户书面承诺已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转型为公司的,指导其合理设置注册资本和出资期限。对存在《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情形的,依法不予办理设立或变更登记。对在转企过程中偷逃税款、逃废债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加大“个转企”培育帮扶力度方面,《意见》指出,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各项措施,精准掌握个体工商户总体发展情况,重点关注“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和“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转企意愿。  金融管理部门指导各银行机构持续深化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推动建立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依托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强化银企对接、优化信贷审批,加大对个体工商户转企后的融资支持力度。对转企前有贷款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合规做好后续融资支持。  探索建立“个转企”过渡期。支持各地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对“个转企”在一定时间内实施过渡期管理。采取直接变更方式转企的,原则上保持原有发票额度;不满足需要的,企业可以向税务部门提出调额申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过渡期内延续原有管理和激励措施,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着力降低“个转企”制度性交易成本。  此外,《意见》明确,严格遵循自愿原则。各地相关部门在培育“个转企”工作中,要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意愿,提示“理性转型”,不得强制、诱导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要严格落实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要求,不得设置任何有关“个转企”数量、增速或者比例的指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基层摊派任务。
    2025/07/08 信用修复
  • 公安部:将采取措施严打医美领域违法犯罪
      7月4日,针对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近期曝光的医美领域乱象,公安部表明将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已密切关注媒体报道,并指导涉及地公安机关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密切协作配合,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发现构成犯罪的,及时立案侦查,依法打击惩处。同时,将指导重点地区公安机关,将打击矛头对准医疗美容领域中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犯罪活动,全面摸排线索,强力破案攻坚,深挖彻查幕后组织网络和黑灰产业链,持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2025/07/08 专项治理
  • 工信部: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和非应邀商业营销信息
      近日,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同时规范中间号业务、强化码号资源管理、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和非应邀商业营销信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为满足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的码号资源需求,并与固定、移动用户号码明显区分,便于用户识别,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700号段作为号码保护服务业务的专用码号资源,管理位长11位,使用位长15位,属于业务台号码,其网间结算费用由基础平台提供方按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何为号码保护服务业务?号码保护服务业务如何发挥“防火墙”作用?如何办理号码保护服务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就《通知》具体内容进行了解读。  随着快递物流、外卖配送、网约车等互联网平台服务被广大用户普遍使用,在这些线上线下结合的服务场景中,用户手机号码被广泛应用在仓储、物流及售后等环节,存在较大的个人信息泄露和电信网络诈骗风险。所谓号码保护服务业务,则是为减少用户手机号码在各服务环节泄露风险,各互联网平台企业为用户分配临时号码(通常称为“中间号”或“隐私号”)代替真实号码,与外卖员、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等服务人员通信的一种业务。  例如,在网约车服务中,司机和乘客可通过打车平台临时分配的“中间号”进行通信,相互隐藏双方的电话号码;在网络购物中,购物平台临时生成一个“中间号”,隐藏订单收件人的实际号码,商家发货和快递派送时均可通过该“中间号”联系到收件人;在外卖服务中,外卖平台临时生成一个“中间号”,对商家和骑手隐藏消费者电话号码。这些应用场景中,号码保护服务的使用有效降低了个人电话号码被泄露的风险。  针对各互联网平台企业已普遍使用的号码保护服务业务,为什么要开展试点工作?据介绍,前期,即时配送、电商平台、网约车等主要领域的头部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出诸多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形成较为清晰的号码保护服务业务实现路径,但也面临一些问题:一是企业多使用手机号码作为“中间号”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用户接到电话时,不知道该手机号是“中间号”还是对方的实际号码,无法判断是否接听。二是业务涉及主体较多,无统一的技术实现标准及服务规范要求,运营各方责任不够清晰,业务流程实现方式也不尽相同,给服务稳定性带来一定挑战。三是存在部分“散乱差”企业为逃避监管,以保护用户隐私为由,批量使用手机号作为“中间号”拨打商业营销电话,甚至存在用于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风险。  因此,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既是要制定一套可持续的方案,推动业务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新业态,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又是要在业务全流程做好动态管理和安全保障,落实好码号、业务和电信网络诈骗等管理要求,努力营造健康干净安全的信息通信消费环境,切实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个人信息保护需求。  《通知》从试点内容、工作安排、相关要求等三方面,系统部署了试点工作。  一是完善政策制度。明确了业务定义和业务参与方,明晰了应用平台提供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业务使用方等三方参与主体的责任边界和相关要求,强化合规经营、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加强商业营销电话防控等业务管理要求,限制应用平台提供方“转租转售”。  二是规划专用号段。当前我国号码保护服务业务日均订单量至少为3.5亿,规划700专用号码,在形式上可以与手机号码明显区分,方便用户识别,在数量上可以满足未来快递、外卖、网约车等场景千亿级的码号资源需求。  三是稳步推进试点。考虑到业务开展涉及多方调整,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通知》设置了三个月试点准备阶段、三个月试点过渡阶段、两年正式试点阶段。试点过渡阶段结束后,将全部使用700专用号码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  四是强化监督管理。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管理业务试点和700专用号码申请。强化业务和码号分配的全流程管理,提升技术监管手段,有效支撑违规行为溯源,切实防范700专用号码被滥用。对于试点期间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业务参与方,将依法依规撤销试点资格,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值得一提的是,前期,企业使用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95号码等开展号码保护服务,号码格式并不统一,给用户带来了较多的困扰。自试点过渡阶段起,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始受理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和专用码号资源申请,700号码是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给号码保护服务业务的专用号段,和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等格式明显不同。用户在拨打或接听电话的时候,看到15位长的“700XXXXXXXXXXXX”号码,就可以认定本次通信使用了号码保护服务,对方看不到用户的实际号码。同时,也将组织对700专用号码进行标记,显性提示用户该号码为号码保护服务专用号码,提升用户感知。  对用户来说,可在使用互联网平台服务时,自主选择是否授权同意互联网平台提供号码保护服务。业务使用方需由取得业务试点资格的应用平台提供方提供业务能力。
    2025/07/08 专项治理
  • 凤城市民政局开展信用宣传月活动
    为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弘扬诚信文化,凤城市民政局于2025年6月组织开展了"信用宣传月"系列活动,取得了良好成效。活动期间,组织志愿者深入社区,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手册、现场讲解等方式,向居民普及个人信用知识,讲解信用修复流程,倡导诚信行为;在婚姻登记处设置信用宣传展板,向办事群众发放《诚信倡议书》,引导新婚夫妇签订《诚信婚姻承诺书》,增强诚信意识;深入养老服务机构,向老年人和从业人员宣传诚信养老服务理念,防范养老诈骗,营造诚信经营环境;结合民政业务,推行"信用承诺制",优化社会救助、婚姻登记等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提升群众满意度。此次信用宣传月活动取得了积极成效,通过信用承诺制优化服务流程,业务办理效率提升,增强了群众诚信意识,营造了"知信、守信、用信"的良好氛围。下一步将持续开展常态化信用宣传,扩大覆盖面。深化"信用+民政服务"模式,推动信用建设与业务融合。加强社会组织信用监管,促进行业自律。继续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助力打造诚信社会。
    2025/07/08 诚信文化宣传活动
  • 凤城市委政法委开展“信用宣传月”活动
    为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弘扬诚信文化,近日,凤城市委政法委开展信用宣传月活动,政法委高度重视此次活动,统筹部署业务科室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活动期间,先后在凤城政法公众号转发两篇宣传文稿,主动发挥政法机关平台力量,扩大宣传效应。通过对非法集资五大套路进行阐释甄别,助力人民群众提升财产防范意识;积极宣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此次信用宣传活动的开展,从个人、企业、社会、国家多角度分析诚信的重要性,旨在推进全市形成全民共建信用丹东的良好社会氛围。
    2025/07/08 诚信文化宣传活动
  • 凤城市团市委开展信用宣传月活动
    为提高广大市民的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凤城市团市委组织青年志愿者在工人文化宫前,开展“信用宣传月”宣传咨询活动。活动现场,青年志愿者向广大市民详细讲解防范诈骗宣传知识和个人信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累计发放宣传手册50余份。同时,现场设立咨询服务台,接待群众咨询10余人次,弘扬诚信文化,提升广大市民诚实守信意识。下一步,团市委将继续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文化宣传活动,围绕构建诚信体系、引导多元参与等方式,助推基层治理行稳致远。
    2025/07/08 诚信文化宣传活动
  • 凤城市青城子镇开展信用宣传月活动
    6月10日上午凤城市青城子镇召开2025年诚信宣传月启动活动,参加此次活动的有全体机关干部、村两委班子成员、重点企业及部分商超。活动期间,青城子镇以“守信光荣,失信可耻”为主题通过微信群、抖音、LED屏以及进企业、进学校、进行政村、进个体户现场宣发等方式重点对各行政村居民、青城子镇、全部企事业单位、商场超市、宾馆饭店等进行诚信宣传,活动覆盖全镇常驻居民一万人次。通过此次宣传月活动的开展,为加强青城子镇信用建设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奠定了基础,对于鼓励和维护企业信誉培育企业品牌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树立诚信立商、诚信经商、诚信活商、诚信兴商起到积极作用。
    2025/07/07 诚信文化宣传活动
  • 央行征信中心:7月1日起执行征信服务新收费标准
      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消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降低征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展价格〔2025〕668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自2025年7月1日起全面执行征信服务新收费标准。  一、机构查询收费标准  商业银行等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标准每份9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标准每份1元。实际收费标准根据用户机构向征信系统提供的数据量和查询量计算确定,数据查询量适用超额累退计算方法,具体计算公式和计费办法继续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银行、独立法人直销银行、内贸险承保机构等11类金融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收费标准每份4.5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收费标准每份0.5元。  上述各类机构中,同一用户30天内多次查询同一企业信用报告的,按查询1份企业信用报告收费;1天内多次查询同一个人信用报告的,按查询1次个人信用报告收费。  二、个人查询收费标准  个人柜台查询自身信用报告,每年前2次免费,自第3次起的收费标准为每次5元。个人通过互联网查询自身信用报告免费。  三、登记服务收费标准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收费标准每件每年15元,变更登记、异议登记收费标准每件每次5元,查询登记信息免费。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表示,本次征信服务收费标准调整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下一步,征信中心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始终践行“征信为民”理念,不断优化征信服务,持续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025/07/07 信用修复
  • 证监会:始终把维护市场稳定作为监管工作首要任务
      近日,中国证监会党委召开扩大会议。会议提出,始终把维护市场稳定作为监管工作首要任务。  会议强调,要统筹效率与公平。持续优化股债融资、并购重组等资本市场机制安排,促进要素向最有潜力的领域高效集聚,更好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牢记中国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众多的最大市情,不断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坚决维护市场“三公”。  要统筹对内改革与对外开放。深入推进以“两创板”改革为抓手的新一轮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不断以改革优制度、增活力。全力抓好资本市场自主开放重点举措落地,以做强主场为方向,持续提升A股市场吸引力、竞争力。  要统筹发展与安全。始终把维护市场稳定作为监管工作首要任务,推动健全常态化稳市机制安排,平稳有序防控债券违约、私募基金等领域风险,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2025/07/07 专项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