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信用评级行业屡遭质疑,强监管下如何生存?
自2014年债券市场刚性兑付被打破以来,业界对信用风险的认识日益增强,对于违约的接受程度也普遍上升。 然而,2020年AAA评级地方国企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相继违约,依然引发了债市巨震,这其中,评级机构的预警功能更是受到强烈质疑。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评级行业,近日,监管部门密集出台对债券市场评级行业的意见和通知。 3月28日,央行发布公告称,为提升中国信用评级的质量和竞争力,推动信用评级行业更好服务于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大局,央行会同发改委、财政部、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起草了《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监管升级背景下,不禁让人发问:信用评级行业的质量与公信力为何屡遭质疑和挑战,高评级主体缘何频频“爆雷”?那么,现阶段评级行业存在何种“潜规则”,行业该如何“转型升级”? 评级质量饱受诟病 2020年12月18日和12月29日,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简称“东方金诚”)与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诚信国际”)依次被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出具了警告、暂停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3个月(暂停业务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债务融资工具评级业务)的自律处分。 其中,中诚信国际的受罚原因与此前“爆雷”的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永煤控股”)、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河南能化”)息息相关。 公开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债券市场新增违约发行人23家。从跟踪评级的及时性来看,14家企业违约6个月前无评级负面调整;9家企业违约1个月前未有级别下调动作;就级别变动幅度看,有3家企业被一次性下调了15个以上子级。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3月和4月是年内非金融企业信用债的到期高峰期,总规模约2万亿元,约占全年待偿还规模的25%,叠加市场风险偏好的下降、违约“黑天鹅”频现以及市场谨慎情绪的持续升温,部分评级机构因工作开展背离勤勉、尽责基本原则,评级质量控制机制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备受市场诟病。 当前信用评级存在的问题大致可归为以下四类: 一是信用评级区分度不足,难以有效发挥风险揭示和定价功能。 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发行人主体级别的分布,呈现中枢偏高、评级区分度不足的特点。 “截至2020年末,市场上主体评级记录已经超过5200个,其中接近87%的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中国人民大学国发院中国政府债务研究中心联席主任袁海霞在接受专访时指出,“市场对已有的评级结构并不‘买账’,这在高评级主体中体现得更为明显。 以2020年上半年新发行的不含权的3年期AAA等级中期票据为例,最高发行利差和最低发行利差相差近400bp,虽然市场流动性状况的变化可能会导致不同时点发债利差的波动,但利率差距如此之大,足以充分说明市场并不认可部分发债主体的AAA等级。” 二是信用评级预警能力不佳,预警及时性未达到市场预期。 “信用评级对突发事件带来风险的预警能力仍然有限。”袁海霞称,“不过,由于负面评级行动存在导致发行人外部融资环境收紧、市场信用度下降、债务提前到期等负面事件发生的可能,因此行业内在进行负面评级时通常较为谨慎,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信用评级预警作用的发挥。” 三是评级市场上存在级别竞争的不正当行为。 纵观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2020年第四季度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业务运行及合规情况通报》,2020年度共有537家企业更换评级机构,其中有50家企业新承做评级机构评定的级别高于原级别,占比9.31%。信用评级作为评级机构对受评对象信用风险的主观观点,不同评级机构针对同一受评对象固然可以存在不同的评估标准及评级结果,但更换评级机构后的信用级别较原信用等级提升在一定程度上仍可反映出评级市场上存在着评级机构之间通过提升发行人信用等级抢占市场份额的级别竞争问题。 四是评级作业存在不规范之处。 “为了迎合部分客户的需求,部分情形下评级行业内存在未按规定开展评级作业流程的现象。”一位业内人士告知,“这类情况在地方政府债和结构化产品的评级业务中表现更为突出。 地方政府债评级方面,监管机构对债券评级报告作业时间的最低要求为15天,但地方政府往往不能及时提交项目材料和数据,还存在频繁更换发行明细、募投项目材料信息披露不一致等现象,这导致大部分地方债的评级作业时间达不到最低要求,同时评级信息准确性难以保证,影响了评级报告的准确性与客观性。” 上述业内人士还说,结构化产品评级业务则存在先评级后付费,甚至在产品发行成功后收费的现象,这种收费方式导致评级独立性受到威胁。 为获得更多业务,部分评级机构甚至会采取打包报价的方式,收取一次费用,但评级服务包含了产品的首次评级和后续所有年份的跟踪评级,覆盖整个产品的存续周期,此举将对诸多产品的存续期管理带来“隐患”,尤其是RMBS、CMBS、类REITs等长期限产品。 除此之外,尽调不充分、评级作业流程简化等问题在结构化产品评级业务中也比较突出。 转型已然迫在眉睫 “当前业界对信评行业风险警示度不足、评级集中度过高、存在恶性竞争、信息披露合规性明显不足等问题的看法已然趋于一致。”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陆枫表示,“评级市场其实已经迎来了一个转型的契机。” 在“雷声”频现的大背景下,出于风险管理的考量,国内各投资机构对于真实评级的需求始终有增无减。 “评级公司虽然不完美,但市场需求依然存在。任何一只债券评级的调整,都会反映到债券价格上,这也从侧面说明了市场的认可。而就买方机构而言,目前对评级公司的诉求依旧较大。”中金资管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方芳说。 “规范评级行业发展,积极发挥信用评级作用势在必行,而当前我国信用生态环境的改善迫在眉睫。”袁海霞说,“这主要体现在市场对评级认知存在误区,评级使用方面又存在过度依赖问题,因此带来了评级功能的扭曲。 部分发行人存在‘高级别’诉求,将高级别视为降低融资成本的工具,一些投资者也盲目认为高等级主体不会违约,这显然是对评级的非理性认识。许多募集说明书中还将发行人或债券评级下调作为投资者保护机制的触发情形,这使得评级机构为避免一系列连锁反应在下调评级时极为谨慎,限制了评级预警功能的正常发挥。” “此外,国内债券市场存在过多的行政干预。”一位评级机构的研发总监表示,“以永煤事件为例,在评级时外部因素占了很大一部分比重。” 随着违约事件的增多和违约特征多元化,以往评级理念当中的缺陷也暴露了出来,如在评估个体风险时对于股东或实控人能够给予的外部支持因素考量设置了过高权重,而对于企业自身信用基本面的恶化迹象关注程度不足,这使一旦债务到期时外部支持弱化,则先前评级机构的信用风险预判将和企业偿债能力的实际表现无法匹配,最后呈现出信用评级预警不及时的结果。 评级机构应结合信用风险特征变化积累经验,及时优化和完善评级方法及模型,提升自身服务债券市场的能力。 破题尚需多方协力 联合资信副总裁艾仁智就如何走出“特色化”发展路径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评级质量是我们生存发展的关键,评级结果需要具有良好的区分度,并不断提升风险揭示能力。借鉴国际经验,重大事件发生后,评级方法体系的重新梳理和修正,已成为评级机构自身进化的重要标志。” 除了评级公司自身的迭代和完善之外,行业的高质量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同样离不开监管层面的助力。 展望后续,评级行业的监管机制亦有待进一步落实和细化。去年底四部委联合发布的《信用评级业暂行管理办法》对评级行业建立了统一监管框架,但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上对评级机构执业管理细节等方面仍存在差异,这加大了评级机构的执业难度和成本,未来各监管部门仍应出台落实和完善评级业务监管的细则,加大对评级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形成良好的竞争秩序。 另外,国内还需完善评级机构市场化评价机制和保障信用评级机构独立性的制度,有效发挥“声誉机制”对评级机构的约束作用,降低发行人、承销商等市场参与主体对评级独立性产生的干扰。 “总体而言,大力发展多层次的债券市场仍是关键,毕竟评级行业是依托债券市场发展起来的。评级偏高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垃圾债’现在根本发不出来。同时,债市违约处置机制也亟待完善,高收益债市场没有发展起来,投资者群体需求不足,正是由于低级别债券发不出来,评级压力才更大,因为发行人对产品的‘包装’动机始终存在。”上述评级机构研发总监说。 策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柏平亮律师认为,专业机构的科学评级在债券发行和风险评估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可以看做是风险评价的前置关口,而错误、违背事实的分析却可能带来市场的剧烈波动和投资者的重大损失。因此,要真正把风险释放出来,不只是投资端,中间端也要开始有所改变,建议逐步形成倒查和过错责任承担机制。 中国银行上海总部金融市场部的相关负责人建议,未来应推动完善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加强对发行人财务数据造假、恶意逃废债等行为的监管和惩处,防范发行人欺诈风险,维护市场正常顺序,为信用评级创造良好环境。
2021/04/08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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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书
- 解读|信用评级要更有“信用”
近日,央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此举意味着相关部门联合整治信用评级市场、完善信用评级体系等政策措施已箭在弦上。 去年下半年,债券市场频频“爆雷”,投资者损失惨重。而在“爆雷”之前,作为投资者重要参考的信用评级结果却对此起不到应有的预警作用。AAA评级的债券转眼就不能兑付了,不能不让人诟病一些信用评级机构尸位素餐。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另一个通病是评级虚高,缺乏区分度,扰乱市场定价。目前市场评级结果基本集中在AA-到AAA,而银行间债券市场长期债券信用等级则分为三等九级,似乎剩下的等级基本都派不上用场了。然而,这些高等级主体中并非没有“垃圾”债券。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的债券违约金额中,高等级发债主体占了82%。 评级不准,投资就没有依照;区分不严,收益和风险就难对应。面对评级市场乱象,仅靠行业自律难以改变,监管及时出手有助于行业正本清源,促使市场走上规范发展之路。《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五大监管方向,分别是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提升评级质量和区分度;完善信用评级机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坚守评级独立性;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机制;优化评级生态,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严格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督管理,加大处罚力度。 在提升评级质量和区分度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评级机构对评级方法模型进行检查和评估,鼓励评级机构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在提高评级结果的独立性方面,《征求意见稿》也作出部署:信用评级机构应强化防火墙机制,完善并严格落实隔离、回避、分析师轮换、离职人员追溯等制度,有效识别、防范和消除利益冲突,确保评级作业部门与市场部门之间、评级业务与非评级业务之间的隔离。评级作业人员的考核、晋升以及薪酬应加强与市场检验的关联,不得与其参与评级项目的发行、收费等因素关联。通俗地说,就是今后评级机构的绩效考评要从以前的“营销”导向转变为更强调业务水平的质量导向,评级人员获取报酬更看其评得准不准而不是拉来多少客户。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减少避免评级机构“吃卖方饭”、帮卖方说话的弊端,《征求意见稿》还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主动评级、投资人付费评级并披露评级结果,发挥双评级、多评级以及不同模式评级的交叉验证作用,引导市场选择评级质量好、区分度高的信用评级机构。 五部门发布的《征求意见稿》针对当下评级市场乱象,既明确了治标之法,也拿出了治本之策。广大评级机构应根据政策要求,加快调整组织架构和业务考评体系,让信用评级更有“信用”,经得起市场和时间的检验。
2021/04/01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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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书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辽政发〔2021〕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精神,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现就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理念,按照“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的总体思路,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覆盖全省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加快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辽宁。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坚持分类施策。根据生态环境功能、自然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聚焦问题和目标,划定环境管控单元,实施差别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措施,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坚持统筹管理。实行省级统筹、上下联动、区域协同,建立完善“三线一单”成果共享体系及应用机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定期评估,动态更新调整。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进步,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水、大气、土壤等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绿色成为辽宁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底色。建立较为完善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和数据应用系统,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地表水国家考核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逐步提升。全省PM2.5平均浓度为35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5%以上。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非化石能源装机占比超过50%,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0%。 到2035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根本好转,总体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基本建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辽宁。建成完善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基本实现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分区管控 (一)环境管控单元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包括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优先保护单元指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管控单元指涉及水、大气、土壤、自然资源等资源环境要素重点管控的区域,主要包括人口密集的中心城区、产业园区和开发强度大、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的区域等。一般管控单元指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其他区域。 (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明确准入、限制和禁止的要求,建立“1+4+14+N”四级塔型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1”为全省总体管控要求;“4”为沈阳现代化都市圈、辽宁沿海经济带、辽西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先导区、辽东绿色经济区(以下简称“一圈一带两区”)等重点区域管控要求;“14”为各市生态环境管控基本要求;“N”为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具体准入要求。各市应结合区域发展格局、生态环境问题及生态环境目标要求,依法制定发布市域管控要求和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三)分区环境管控要求。优先保护单元应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活动,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重点管控单元主要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一般管控单元主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加强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筑牢生态环境屏障,强化生态系统保护和环境污染治理,加强水系连通,统筹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系统化管控。引领推动“一圈一带两区”发挥优势、协调发展。沈阳现代化都市圈突出生态环境共保共治;加快调整产业布局,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推进浑河太子河水系连通、大伙房水源保护,强化污染物排放控制。辽宁沿海经济带坚持陆海统筹,推进行业深度治理和新旧动能转换;加强沿海石化行业环境风险防范,有效控制石化产业挥发性有机污染和机动车污染,管控陆上排污口,重点治理入海河流污染和船舶污染,严格用海管控,实施海洋岸线整治修复。辽西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先导区加强区域生态共同治理,筑牢辽西陆海生态屏障;开展防沙治沙和封沙育草治理,强化防护林建设,加强矿区生态治理与修复,加快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改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辽东绿色经济区突出生态功能重要性维护,夯实绿色发展生态基础;严格控制开发强度,推进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提高水源涵养能力,保护森林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功能,发展生态经济,增加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三、应用实施 (一)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工作,在相关专项规划编制、产业政策制定、城镇建设、资源开发、建设项目选址、执法监管等方面,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重要依据,加强协调性分析,不断强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硬约束和政策引领作用。 (二)支撑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作为推进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控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和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内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生态、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等环境管理中的应用。 (三)推动成果数据共享共用。省大数据管理部门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建立全省统一的“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平台,实施数据集中管理、查询、应用、展示和交换。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动与有关业务平台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享共用。鼓励有条件的市建立“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平台。 (四)实行定期评估与动态更新。每5年组织开展1次全省“三线一单”实施情况评估,充分听取各市政府提出的更新调整意见,依据评估情况编制“三线一单”更新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发布。5年内因国家与地方重大发展战略、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和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等调整,“三线一单”成果需要更新的,由各市政府提出申请,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后及时更新。 (五)推进各市“三线一单”发布应用工作。按照省级“三线一单”成果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各市政府在识别区域主要环境问题、发展需求的基础上,细化本地区“三线一单”成果,适时提交省生态环境厅审核,并做好本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应用实施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好省“三线一单”编制工作协调小组牵头抓总作用,省生态环境厅要统筹做好“三线一单”的实施、监督、评估、调整更新和宣传培训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各市政府要严格落实“三线一单”实施的主体责任,切实抓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和监管。 (二)落实工作保障。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牵头组建长期稳定的专业技术团队,落实专项经费,确保“三线一单”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三线一单”实施情况评估和监督机制,将各地区实施“三线一单”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范围,定期跟踪评估“三线一单”实施成效,加强监督考核,推进实施应用。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7日
2021/03/30 省内政策法规
- 解读|王伟:让司法在社会信用建设中的功能更加突出
司法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典范。同时,社会信用环境的不断改善,也将进一步推动司法工作步入新阶段,成为推动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二部分“积极服务高质量发展”中,专门以“保护诚实守信”为题就全国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参与和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主要举措和工作成绩进行了全面总结。 报告所反映的事实反映出司法在社会信用建设中的功能更加突出。在新时代背景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涵盖面非常广泛,包括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在司法领域开展的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习近平总书记所要求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为指引,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部署,人民法院不断探索和完善相关机制,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更加强大的司法保障,也有很多可圈可点的亮点。司法在促进社会信用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集中体现在维护合同秩序、惩戒欺诈行为、治理虚假诉讼、保障裁判执行等几个重要方面。 发挥审判职能,维护合同秩序。合同凝炼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是交易双方理性开展交易活动的集中体现,信守合同是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的重要前提,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中之重。诚实守信首先反映在合同信用方面,其核心和精髓是守信践诺,做到“言必信,行必果”。早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将维护契约作为市场经济法治化的重要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2020年各级法院审理各类合同纠纷案件高达886万件。通过对诸多案件的司法裁判,有效维护契约,保障当事人合同权益,为鼓励诚信交易,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强化问题导向,惩戒欺诈行为。在经济交易和社会交往活动中,利用信息不对称、优势地位等方面的便利对消费者、投资者实施欺诈行为,或者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行为,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秩序,损害了社会公众对发展环境的信心以及合理期待。通过积极发挥司法职能,对假冒伪劣行为、网络欺诈行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网络流量造假、假借“以房养老”坑害老年人等欺诈行为进行惩戒,促进社会成员遵守法律,既是匡扶正义的必然要求,也有利于维护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 治理虚假诉讼,维护司法公信。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司法公信的重要保障。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离婚析产、以物抵债、企业破产等相关案件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虚假诉讼行为,既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妨碍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可能导致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损害司法公信力。近年来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创新了一系列治理措施,严格追究虚假诉讼行为人的法律责任。通过诚信教育,提高法官对虚假案件的识别和判断能力,将虚假诉讼行为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等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治理虚假诉讼探索出了一条新路。近期,“两高两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关于治理假诉讼的更多规定和措施也在酝酿之中。通过指导意见等形式对治理虚假诉讼的工作经验进行进一步的提炼和升华,将为人民法院治理虚假诉讼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保障裁判执行,捍卫司法权威。近年来,人民法院着眼于“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限制高消费、失信联合惩戒等信用手段创造性地运用于执行实践,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实现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阶段性目标。在此过程中,浙江等地法院还创新了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正向激励、信用修复机制等,推动源头治理,形成有效的正向激励机制,对司法领域的信用机制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也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了更加丰富的法治手段。 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正在蓬勃推进。在社会信用基本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树立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为社会信用建设提供法治保障,是彰显司法功能,塑造诚信环境的重要方式。从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来看,司法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典范。同时,社会信用环境的不断改善,也将进一步推动司法工作步入新阶段,成为推动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作者:王伟,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2021/03/24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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