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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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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丹东市住建局信用承诺书公示二十七(二)
    2019/10/22 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书
  • 丹东市住建局信用承诺书公示二十七(一)
    2019/10/22 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书
  • 丹东市公安局信用承诺书公示二十六(三)
    2019/09/30 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书
  • 丹东市公安局信用承诺书公示二十六(二)
    2019/09/30 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书
  • 丹东市公安局信用承诺书公示二十六(一)
    2019/09/30 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书
  • 辽宁省信用奖惩措施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8月5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该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起草的《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日前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就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披露、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等方面作出规定,旨在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条例(草案)》鼓励行政机关对经营者在经营活动前开展诚信教育,利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开展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教育。为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适时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同时明确,开展诚信教育不得收费,也不得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  对于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披露,《条例(草案)》明确建立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信用档案制度,规定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建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的信息主体信用档案。信用档案的内容包括基础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信息提供主体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标准,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并实时更新。  同时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不得以骗取、窃取或者以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不得归集自然人的婚姻状况、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其他自然人信息,不得归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  为进一步激励守信、惩戒失信,《条例(草案)》明确省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领域合作备忘录基础上,编制信用奖惩措施清单,明确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措施等具体事项。信用奖惩措施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惩戒措施不得采取。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息主体,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采取激励措施;在实施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条例(草案)》还进一步完善了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2019/09/29 省内政策法规
  • 辽宁省税务部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辽宁省税务部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5类税务行政执法过程将全程记录可回溯  辽宁省税务部门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8月28日,辽宁省税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  “三项制度”是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统称。推行“三项制度”,税务行政执法行为被记录、看得见、可回溯,每一起重大税务行政执法决定都能接受合法性审查。据介绍,此次税务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5个执法类别推行,并以清单形式进行明确。其中,行政执法公示事项清单41项,包括事前公示15项、事中公示6项、事后公示20项;执法全过程记录事项清单9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5项。  辽宁省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三项制度”是对税务行政执法的规范,不会给纳税人和缴费人增加额外负担,更不会影响正常经营。税务机关对所记录的行政执法内容严格保密,当税务人员带着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时,希望纳税人和缴费人对此不要排斥和拒绝,更欢迎大家对执法过程进行监督。
    2019/09/29 省内政策法规
  • 辽宁省推进“最多跑一次”规定
    辽宁省推进“最多跑一次”规定  第一条为依法推进和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多跑一次”,是指行政机关和依法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政务服务,以及公用企业事业单位提供的公共服务等“一件事”事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从提出申请到收到办理结果全程只需一次上门或者零上门。  本规定所称“一件事”,是指一个办事事项或者可以一次性提交申请材料的相关联的多个办事事项。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推进“最多跑一次”的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其他行政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最多跑一次”相关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根据实际,做好综合便民服务工作。  第五条市、县政府应当按照简政放权、公开便民、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推进“最多跑一次”,将“最多跑一次”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并纳入目标绩效考核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强化保障和责任落实。  第六条行政机关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提供政务服务或者公共服务,应当精简程序、减少环节、整合材料、缩短时限、优化流程,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条省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方便申请人办事的原则,梳理政务服务事项,结合企业和群众关注的重点领域,编制全省统一标准的、适用“最多跑一次”的一件事及其办事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最多跑一次清单”),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动态调整,在省政务服务网公布。行政机关应当将本部门“最多跑一次清单”在其门户网站和其他方便群众查询的媒体上公布。  市、县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最多跑一次清单”予以补充。  第八条“最多跑一次清单”应当按照规范化、标准化要求编制每件事及其事项的办事指南。办事指南应当包含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事流程、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容缺受理范围等。  第九条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的证明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实际,对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机关应当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各类证明事项,按照内容完备、逻辑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虚假承诺的责任等。  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  第十条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  对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未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式管理。行政机关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通过省政务服务网对外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证明事项设定依据、需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  未列入证明事项清单的,行政机关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将其列入证明事项清单: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能够通过个人现有证照证明的;  (三)能够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  (四)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代替的;  (五)能够通过网络核验的;  (六)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  第十四条省、市、县政府应当整合分散的政务服务资源和审批服务系统,构建全省统一的一体化、标准化在线政务服务网,加快通过数据共享实现申请人办事“一网通办”。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网办理。  第十五条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按照数据共享交换的标准规范,将政务信息系统接入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动态管理。  列入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当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新建政务服务业务专网;已经建成的,应当分类接入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政务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可用。  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取数据的,不得将其用于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或者随意更改、编造。  第十七条省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托省政务服务网,基于自然人身份信息、法人单位信息等资源,建立统一的政务服务身份认证系统,避免申请人办事在不同地区和部门系统重复注册验证。  第十八条省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网移动端,推动政务服务通过网站、移动终端APP、微信等各类服务载体和渠道为申请人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根据政务服务便民化工作需要,市、县政府应当完善以本地区综合行政服务机构为依托的“一站式”集中服务,设立集中办事的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第二十条具备线上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以选择线上或者线下方式提出办事申请。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机关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不得限定申请方式。  申请人在线上提出申请的,电子申请材料与纸质申请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机关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要求提供纸质申请材料。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申请办事事项,只需提供一套申请材料,行政机关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能够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取材料的,或者根据其他证明材料可以证明事实的,行政机关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  第二十二条对申请人申请的办事事项,可以当场办结的应当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当告知办理时限。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或者更正的内容以及补正或者更正的期限。对申请人逾期未补正或者更正的,视为撤回申请;补正或者更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对申请材料容缺受理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补正处理方式。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申请人提供办理进度查询服务。在承诺的办事期限内办结后,为申请人提供邮寄、线上或者自取等多种方式服务,以保证申请人获取办理结果凭证或者相关办结材料。  行政机关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在公布的办公时间内拒绝提供办事服务。  未提供预约服务的,行政机关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不得限定每日办件数量。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推广使用电子证照、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和电子档案。  依法生成的电子证照、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档案与实物形态的证照、签名、印章、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同时发给电子证照和纸质证照。  第二十五条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投诉者、举报者。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或者单位按照法定职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纪依规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法律、法规依据限定申请人提出申请方式的;  (二)违反本规定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材料外提供或者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  (三)违反本规定要求申请人在证明事项清单外提供证明材料的;  (四)未按照承诺期限办结申请事项的;  (五)违反本规定要求未共享数据的或者未对接系统的;  (六)违反本规定将公共数据用于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或者随意更改、编造公共数据的;  (七)有条件提供而未提供办理进度查询服务的;  (八)在公布的办公时间内拒绝提供办事服务的;  (九)未提供预约服务,限定每日办件数量的;  (十)违反本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或者更正的内容以及补正或者更正的期限的;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开展“最多跑一次”改革过程中出现失误,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一)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  (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  (三)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四)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  (五)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第二十八条驻辽中直行政机关实行“最多跑一次”改革,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政务服务方面有新的改革举措和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2019/09/29 省内政策法规
  • 《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草案)》规定 故意欠薪受查处拟纳入失信信息
      因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克扣、拖欠劳动报酬,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或者拖欠社会保险费,受到查处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拟纳入失信信息。  省人大常委会9月25日审议的《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草案)》,拟作出如上规定。  《条例(草案)》明确,失信信息主要包括“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信息”“行政判决或者裁定的信息”“不履行行政决定而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或者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因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克扣、拖欠劳动报酬,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或者拖欠社会保险费,受到查处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因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事件事故,或者违反信用承诺制度受到责任追究的信息”“欠缴税费信息”“受到市场和行业禁入惩戒的信息”“对破产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的信息”。  不得归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不动产等信息  《条例(草案)》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不得以骗取、窃取或者以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信用信息,不得归集自然人的婚姻状况、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其他自然人信息,不得归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披露,应当客观、准确、公正,保证所披露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不得涉及自然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法应予保密的内容。失信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为5年,自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但依法被判处剥夺人身自由刑罚的,自该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国家工作人员招录任用晋升拟查询信用信息  《条例(草案)》规定,行政机关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居住证管理、落户管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和出入境管理;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职务任用、职务晋升;授予荣誉称号;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和重点工作”四类工作中查询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和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越权查询公共信用作息,不得篡改、虚构、违规删除公共信用信息,不得违法规定泄露、披露、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不得违反规定获取或者出售公共信用信息。信用奖惩措施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惩戒措施不得实施。  信用良好主体拟在公共服务中享绿色通道  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息主体,行政机关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采取激励措施。如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行政便利化措施;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失信主体将被限乘飞机、限高铁等级席次  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息主体,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依法依规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股票发行、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乘坐飞机、乘坐高铁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息主体,市场主体可以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金融机构可以在融资授权、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
    2019/09/29 省内政策法规
  • 国家发展改革委、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信易贷” 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政策文件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一系列具体部署,发展改革委、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通知》(发改财金〔2019〕1491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信息归集共享、信用评价体系、“信易贷”产品创新、风险处置机制、地方支持政策、管理考核激励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督促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支持力度,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查询机制。《通知》提出,一是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整合税务、市场监管、海关、司法以及水、电、气费,社保、住房公积金缴纳等领域的信用信息,“自上而下”打通部门间的“信息孤岛”,降低银行信息收集成本。二是完善信用信息采集标准规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地区性中小企业信用服务平台,明确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依法依规并按照公益性原则向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推送、信用报告查询等服务。  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体系。《通知》提出,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建符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将评价结果定期推送给金融机构,提高金融机构风险识别能力。  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信易贷”产品和服务。《通知》提出,一是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开发“信易贷”产品和服务,加大“信易贷”模式的推广力度。二是鼓励金融机构以提升风险管理能力为立足点,减少对抵质押担保的过度依赖,逐步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中信用贷款的占比。  创新“信易贷”违约风险处置机制。《通知》提出,一是鼓励金融机构依托金融科技建立线上可强制执行公证机制,加快债务纠纷解决速度。二是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失信债务人开展联合惩戒,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  鼓励地方政府出台“信易贷”支持政策。《通知》提出,一是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信易贷”专项风险缓释基金或风险补偿金,专项用于弥补金融机构在开展“信易贷”工作过程中,由于企业债务违约等失信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二是鼓励根据本地实际出台更加多元化的风险缓释措施。  加强“信易贷”管理考核激励。《通知》提出,一是在逐步丰富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建立“信易贷”统计报表报送机制。二是建立“信易贷”工作专项评价机制,并从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两个维度开展评价。金融机构评价结果纳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地方政府评价结果纳入城市信用状况监测。  小微活,就业旺,经济兴,做好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责任重大。深入开展“信易贷”工作,是落实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做好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按照《通知》提出的各项要求,深入开展“信易贷”工作,充分发挥信用手段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把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工作推向深入。
    2019/09/29 国家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