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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档案局:不得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据国家档案局消息,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印发《关于防范和惩治档案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防范和惩治档案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各级档案主管部门领导班子负主体责任,各级档案主管部门承担统计职能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统计人员负直接责任。  《规定》要求,各级档案主管部门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此外,各级档案主管部门依法对档案统计调查数据真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01/04 专项治理
  • 市场监管总局:明年将加强对多领域侵权假冒行为的监管整治
      日前,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办公室主任视频会议召开。  记者从会议了解到,2021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各地、各成员单位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在法治建设、行政执法、司法保护、监管效能、协作配合、宣传引导、国际合作等方面取得长足进步,国际社会给予积极评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2021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中国创新能力排名第12位,持续保持创新引领积极态势。  会议要求,各地、各成员单位要聚焦民生需求和社会关切,强化节假日市场重点治理,严密组织打击侵权假冒绩效考核,多措并举打好2021年收官之战;要统筹谋划2022年重点工作,加大对互联网领域、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进出口环节监管整治,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要大力推进协作机制建设,强化跨区域跨部门执法联动,以更严格的标准、更加务实的举措,统筹推动打击侵权假冒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会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来小鹏教授围绕“做好新时代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作专题讲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及黑龙江、河南、湖南、广西等地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作经验交流。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等参加了会议。
    12/28 专项治理
  • 国家发改委: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纳入全国城市信用状况动态监测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建立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全面深入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通知》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和第三方机构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情况进行归集排查,建立案例归集和定期通报制度。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典型案例情况进行通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同步纳入全国城市信用状况动态监测。  《通知》提出,纳入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通报的,主要包括以下四类情况:地方政府及有关机构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禁止准入类或许可准入类事项要求进行审批的;市场主体违规进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或限制进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的;地方政府及有关机构设置市场准入隐性壁垒的,如国家层面已放开但地方仍在审批、另设市场准入限制性条件、监管能力不足导致不敢批、行政审批互为前置、同类事项跨区域重复审批等;其他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情况。  《通知》对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制度工作进行了部署,提出在福建、云南、宁夏等第一批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明确将北京、河北、上海、浙江、安徽、广东、重庆纳入第二批试点,不断完善指标体系建设,注重将信息技术作为重要工作手段,开展效能评估信息化平台建设,探索效能评估结果的应用。
    12/20 专项治理
  • 河南:以125亿条信用信息为基 让失信者付出代价
      “职场碰瓷者”一年换11家公司,离职索要加班费让企业不堪其扰;高铁上曾出现“霸座门”,严重扰乱正常秩序……这些失信行为,不仅降低了人的幸福感,也提高了社会运行的成本。  为了让失信者受惩戒,河南省从基础做起,推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12月1日,记者从河南发展改革委获悉,目前河南省信用平台归集共享信用数据突破125亿条,为河南省打造信用社会提供了大数据基础。  信用信息无处不在  在人们的印象里,个人信用信息只存在于银行的征信系统里,只要借贷按时归还就能积累良好的信用记录。“对于当前社会,只有银行征信远远不够,信用信息还广泛存在于市场监管、税务、医疗等各个领域。”中原银行一名工作人员说,“比如偷税欠税、违规使用医保的人,发生呆、赖账的风险就会高很多。”为减少社会正常运行成本,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系统、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迫在眉睫。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信用业务存在“九龙治水”现象,金融、市场监管、税务、司法、水电气暖等领域的信用信息存在壁垒,不能共享共用。为此河南省编制印发了省市县三级统一的《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解决了哪些公共信用信息能归集、怎么归集的问题。建成覆盖17个省辖市和济源示范区、73个县(市、区)地方信用平台、20个省直部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全省“一体化”平台网站体系,通过数据归集或接口共享方式,已归集信用信息达125亿条,覆盖社保、税务、水电气等50多个领域,数据门类超过300个,实现全覆盖、无遗漏。  为信用河南提供强支撑  目前,这125亿条信用信息已经释放出了巨大效能。  累计向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共享数据突破30亿条,“一站式”信用查询累计突破4.5亿次。“通过信息共享,让失信者难以参与工程招投标,骗保者贷款困难……”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织密信用建设的天罗地网,为诸多领域规避了风险,社会运转更公平、高效、快捷。  比如,在今年应对灾情、疫情时,河南省基于庞大的信用信息,快速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融资绿色通道和“信易贷”白名单,累计发放贷款1000亿元,为打赢两场硬仗发挥了积极作用。  比如,开展全省公务员录用社会信用记录查询,累计查询300多批次,涉及1.4万人,其中3人因为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组织部门停止办理调任手续,为国家选用德才兼备人才把好最后一道关。  如今河南省正在探索建立“信用+跨境电商”服务体系,将信用服务嵌入河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完成1.8万家跨境电商企业公共信用评价,对信用等级高的跨境电商企业提供融资、物流、担保等便利化服务。  为了鼓励失信者改过,河南我省累计完成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4.1万条,异议申诉审核处理290条,切实保障了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以125亿条信用信息为基,让失信者付出代价,让守信者享受红利,诚信正在演变成河南省重要的社会资本。
    12/14 专项治理
  • 两部门:依法惩处骗取医保基金犯罪行为
      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惩处骗取医保基金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医保基金安全,近日,国家医保局联合公安部发布《关于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依法打击骗取医保基金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治病钱、救命钱”。  在明确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移送范围上,《通知》明确,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医保基金监管执法过程中,对发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医保基金涉嫌欺诈骗保构成犯罪的行为,应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在健全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协作机制方面,《通知》明确,深化移送案件查办协作,建立联席会议和情况通报制度,健全案件管理和报告制度,加强重大案件查办会商。其中,再建立联席会议和情况通报制度方面,《通知》要求,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骗取医保基金案件查处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通过构建实时分析预警监测模型等手段,分析骗取医保基金违法犯罪形势和任务,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加强预防和查处的措施,及时发现骗取医保基金违法犯罪线索,并依职权组织核查。要加强信息情况通报,通过工作简报、信息网络等形式,及时通报和交换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会同公安部督导全国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切实增强行政和司法联动打击诈骗医保基金行为的强大合力,更有效地查处和遏制违法犯罪行为,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保障医保基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更好地守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
    12/14 专项治理
  • 两部门:坚决杜绝涉保司法鉴定中“司法黄牛”“暗箱操作”
      近日,司法部办公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以下简称涉保司法鉴定)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加大监管力度,坚决杜绝涉保司法鉴定中“司法黄牛”“暗箱操作”,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指出,近年来,广大司法鉴定机构和保险机构认真履责,积极作为,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但涉保司法鉴定还存在着不规范、不诚信等问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银保监局要把规范涉保司法鉴定、加强行业监管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举措,完善制度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坚决杜绝涉保司法鉴定中“司法黄牛”“暗箱操作”,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提升保险业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通知》强调,要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一是坚持公正合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不得有收受他人财物、接受请吃、出具虚假鉴定意见、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险机构和当事人不得干涉司法鉴定机构独立、公正执业,不得与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相关组织或个人串通操控涉保司法鉴定牟利;保险机构不得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保险机构从业人员不得违规兼任司法鉴定人。二是提倡共同委托,协商选择司法鉴定机构,共同确认鉴定材料;无法协商一致的,双方可共同在司法行政机关公告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随机选择;在出具鉴定意见书之前,保险机构和(或)当事人不得就同一鉴定事项另行委托鉴定。三是鼓励到场见证,保险机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派员到场见证并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鉴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通知》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与同级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加强沟通交流,构建长效机制。要构建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提供并更新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保险机构联络员信息及相关监管信息;要构建通报会商机制,建立涉保司法鉴定重大案件通报和重大问题会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涉保司法鉴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构建纠纷解决机制,畅通投诉举报受理渠道,建立完善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专家优势,积极化解矛盾;要构建联合执法机制,通过联合执法、委托执法、异地交叉执法等措施,严厉打击“司法黄牛”利用鉴定进行保险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12/02 专项治理
  • 市场监管总局:严惩虚假互联网广告行为 推动广告业诚信建设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为期一个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将以互联网直播等方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跨境电商广告纳入监管,防范、制止虚假违法广告,推动广告业诚信和道德建设。  关于广告标注方面,《办法》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通过互联网媒介,以竞价排名、新闻报道、经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或者附加购物链接的其他形式推销商品、服务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以启动播放、视频插播、弹出等形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误导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  在广告内容方面,《办法》明确,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面向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利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发布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广告。  针对“直播带货”行为,《办法》也做出相关规定。互联网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相关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履行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发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或者保健食品广告。  《办法》强调,互联网广告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诚实信用,公平竞争。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行业规范、自律公约和相关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各类互联网广告市场主体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广告业诚信和道德建设,促进互联网广告业健康发展。
    11/30 专项治理
  • 内蒙古呼和浩特: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整治步入“快车道”
      日前,记者从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今年以来,该局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整治步入“快车道”,通过“风险研判-预警-整治-响应”一体化处置机制,搭起一条看得见的“高压线”。  据了解,为全力维护广告宣传正确导向,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涉及导向问题、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广告,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房地产、教育培训等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线上线下虚假违法广告列入整治重点。今年以来,该局共检查各类医疗机构73家,未发现知名医院被冒牌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对借庆祝建党100周年等名义从事商业炒作牟利等市场乱象共立案4起,结案4起;整治农贸市场户外广告店招牌匾,检查农贸市场、便民市场120家次,清理、规范店招牌匾户629户;联合市卫健委等部门检查医疗美容机构85家;发现涉嫌违法房地产广告17条,全部及时移交至属地市场监管局核查处置。同时,组织力量开展某地产专项检查,共检查7家企业,发现部分房地产广告中含有为入住者办理升学等事项的承诺,对上述问题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及时移交属地市场监管局查处。
    11/24 专项治理
  • 青海动员部署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
      日前,记者从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青海省召开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决定从2021年11月中旬至2022年春节前,以工程建设领域和其他欠薪易发多发行业企业为重点,在全省范围对欠薪问题实施集中专项治理。  各地区、各部门将按照会议要求认真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借助专项行动固本建制,全面检查建设领域特别是政府、国企项目,促使长效制度落实落地。深入企业和工地,全面主动排查欠薪隐患,及早化解矛盾纠纷,防患于未然。同时,广泛公布并有效疏通维权渠道,建立高效、便捷的绿色通道,分类精准处置举报投诉线索,做到快立、快办、快结,有效处置复杂疑难欠薪案件,集中解决一批“执行难”问题,让农民工兄弟既能打赢官司、也能拿到工资。综合运用行政处理、刑事处罚、信用惩戒、媒体曝光等手段,严惩顶风作案的恶意欠薪行为,形成高压震慑。
    11/19 专项治理
  • 河北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
      近日,河北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印发《河北省2021年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方案》,按照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即日起至2022年春节前,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以下简称冬季行动)。  冬季行动明确总体要求:认真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依法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对查实的欠薪问题要在2022年春节前全部办结,让被欠薪农民工及时拿到应得的工资回家过年,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冬季行动以房地产等工程建设领域和校外培训机构等其他欠薪易发多发行业企业为重点,突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对欠薪问题线索实施集中专项治理。  行动涉及五项主要工作。全面加快“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互联网+督查”和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其他渠道接收欠薪举报投诉的分类核实处置工作,做到案结事了;全面规范整治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秩序,加大对工程建设项目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治理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欠薪问题;全面排查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专用账户、用工实名制管理、总包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的落实情况,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清查在建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工程款(人工费)拨付、资金监管等情况,从源头化解欠薪风险隐患;全面强化欠薪违法惩戒,用好用足行政、刑事、信用等惩戒手段,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对欠薪特别是恶意欠薪行为从严从重惩处打击。  冬季行动分为三个阶段。  11月4日至11月20日为普法宣传阶段。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结合疫情防控要求,深入企业、工地、社区广泛开展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政策宣传活动。突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等法规的普法宣传,切实提高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自觉性,增强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意识,营造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的良好氛围。  11月21日至2022年春节前为排查化解阶段。坚持早预防、早介入、早化解,聚焦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采取分区包片、划分网格的方式,逐项目逐企业开展欠薪隐患排查化解。加强欠薪预警监测和智慧监管,结合企业经营状况、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和历史欠薪举报投诉情况,确定本地区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精准排查。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分类精准施策,强化部门联动,定人定责、盯住不放,防止隐患“发酵”。  快速查处欠薪案件。对涉及人数较少的一般性欠薪案件,通过宣讲政策和调解,促进矛盾纠纷快速化解。对涉及人数较多、金额较大的欠薪案件,运用行政和司法手段,立案查处,一查到底。对基层难以化解的复杂疑难欠薪案件,采取领导包案的方式,加强提级办理,挂牌督办解决。对政府投资项目、国企项目欠薪的,严查制度落实、责任落实情况,适时进行通报,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统筹协调司法机关实施集中执行活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发放案款。  12月20日至2022年春节前为联合执法检查阶段。各级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抽调有关部门执法人员,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发现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以及未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工资保证金、工资专用账户、总包代发工资等制度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给予罚款、责令停工、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加大恶意欠薪违法行为的社会公布力度,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应列尽列,实施联合惩戒,使欠薪违法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11/16 专项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