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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丹东市信用办关于第四届辽宁省诚信示范企业拟推荐名单的公示
    04/06 通知公告
  • 关于印发《丹东市保险行业协会会费 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丹东市保险行业协会文件丹保协发〔2021〕9号关于印发《丹东市保险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各会员公司:丹东市保险行业协会于2021年2月23日召开第八届会员大会第三次会议,会上表决通过了《丹东市保险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修订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丹东市保险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丹东市保险行业协会2021年2月24日丹东市保险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丹东市保险行业协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法[2014]3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和《丹东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减轻会员公司负担为目标,在不增加会费总额的前提下,参照《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确定的会费标准,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会费管理,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会费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和厉行节约原则。第四条协会会员从取得会员资格起,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以年度为单位缴纳会费。第二章会费标准第五条本办法会费标准以产、寿险会员机构上年度11月(或12月)月末在本地区所占有的市场份额为基数,划分四个档次,确定会费缴纳额度。(一)会费收缴档次第一档:市场份额在20%以上(含20%);第二档:市场份额在10%以上(含10%),在20%以下;第三档:市场份额在2%以上(含2%),在10%以下;第四档:市场份额在2%以下。(二)会费收缴标准第一档会费标准为:4.42万元;第二档会费标准为:3.00万元;第三档会费标准为:2.03万元;第四档会费标准为:1.61万元。第六条原3家中介机构会员免收年度会费(不再接受新增中介机构会员)。第三章会费管理第七条会员入会当年的年度会费,在协会日常办理机构对其入会申请审查同意后15日内缴纳,入会后第二年起的年度会费,于每年3月31日前缴纳。当年入会的年度会费按照第四档缴纳。第八条会费由会员统一汇到协会帐号,会费到帐后协会应及时向其开具正式发票。第九条会员应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出缓交申请,并经协会日常办理机构同意后,可适当延缓。第十条协会收取的会费,全部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日常运营发展。会费所包含的服务应列明基本服务清单,并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公开。第十一条协会在会费具体执行管理中,结合收支结余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证年度收支平衡。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第十三条本办法经2021年2月23日第八届会员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06/17 通知公告
  • 关于召开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会议的通知
    关于召开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会议的通知
    01/11 通知公告
  • 市信用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用事业信息征集工作的通知
    市信用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用事业信息征集工作的通知
    01/11 通知公告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扎实做好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20〕5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河北省政务服务办、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发挥政务诚信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的重要表率和导向作用。新修订的《公务员法》以及《公务员录用规定》《公务员调任规定》(中组发﹝2019﹞21号)明确要求在公务员录用、调任考察过程中“应当查询社会信用记录”“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不得录用、调任为公务员。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推动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由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会同各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共同做好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工作,为全国各级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查询程序提供服务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重要意义查询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既是贯彻落实《公务员法》以及《公务员录用规定》《公务员调任规定》等法律规范要求的具体举措,也是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提升公务员队伍信用整体水平的关键手段,对信用信息管理和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和各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单位要把思想进一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强化责任意识和规则意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格制度、严格责任、严格程序,严肃认真开展查询工作。二、建立健全查询体系(一)建成运行查询系统。由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基于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发“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系统”(以下称“查询系统”),供国家、省两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单位操作使用。(二)规范查询系统查询权限。为确保信息核查权威统一,保障信息安全可靠,查询系统信息查询权限仅限国家、省两级,由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向中央和国家机关提供服务,由各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向省域内各级机关提供服务。(三)梳理优化查询服务流程。按照全国统一的查询工作公文模板(附件1),由相关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印制公文提出查询需求。经查询系统查询核实后,由提供查询服务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印制公文,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反馈查询结果,不得同时反馈查询结果以外的其他信用信息。(四)建立查询结果复核机制。国家、省两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查询结果复核机制。查询结果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信息的,应严格进行二次复审、复核、复查,确保查询结果准确无误。(五)提高查询结果反馈效率。国家、省两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单位从接到查询需求公文到反馈查询结果,一般应不超过3个工作日。遇有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理的,应提前与发起查询单位充分沟通。三、从严加强安全管理(六)强化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完善查询系统的用户管理、信息查询、模板输出、服务统计和系统留痕等功能,重点加强系统安全防护建设,健全网络安全体系和防护手段,加强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信息保护。(七)完善风险隐患防范机制。国家、省两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全面梳理查询工作潜在的廉政风险点和安全隐患点,建立风险防范措施台账与紧急应对预案。研究制定内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专人管理、分级授权、全程留痕、结果核对、抽查抽检等风险内控机制。(八)健全岗位管理机制。国家、省两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设置专人专岗专机负责查询工作,优化查询流程,严格控制查询工作知悉经手范围,并将查询工作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经办人所在岗位纳入高风险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管理。探索建立经办人员定期轮换、随机抽取办理等制度。(九)完善监督通报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对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开展查询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加强对省级查询工作的监督、检查和通报。四、全面提高服务水平(十)建立查询工作沟通机制。国家、省两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与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建立沟通机制,定期主动通报信息查询工作推进情况,并向其他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电话咨询服务,全面做好信息查询服务支撑工作。(十一)加强业务培训。国家、省两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定期举办业务培训,确保所有经办人员熟练掌握各项内控要求和操作规程。 各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按上述要求组织开展好查询工作,并于7月31日前将《查询工作责任人联络表》(附件2)报送至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20年7月17日
    08/10 通知公告
  • 市信用办关于扎实做好全市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工作的通知
    市信用办关于扎实做好全市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工作的通知
    08/10 通知公告
  • 丹东市信用办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丹东市信用办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07/03 通知公告
  • 市信用办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的通知
    市信用办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的通知
    06/04 通知公告
  • 市信用办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信用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
    市信用办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信用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
    04/13 通知公告
  • 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3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要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协助受疫情影响出现订单交付不及时、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编者按:除非法定不可抗力免责,否则按照失信处理,但可完善修复。文件原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不合理审批,规范审批事项和行为,提供便利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现就除湖北省、北京市以外地区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一)简化复工复产审批和条件。各地区要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继续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做好防控工作,并按照分区分级原则,以县域为单位采取差异化防控和复工复产措施。低风险地区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开工。对于中、高风险两类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最少、必需原则分别制定公布全省统一的复工复产条件,对确有必要的审批和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逐项列明办理程序、材料和时限,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实施审批或索要证明,防止出现层层加码、互为前置审批、循环证明等现象。严禁向企业收取复工复产保证金等。对重点行业企业复工复产可设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提高复工复产率。(二)优化复工复产办理流程。相关地区要积极推行复工复产一站式办理、上门办理、自助办理等服务,全面实行企业复工复产申请“一口受理、并行办理”,在本行政区域内明确一家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一次性收取材料,相关部门并行办理、限时办结,原则上要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复工复产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或告知承诺制,企业按规定做好防疫、达到复工复产条件,提交备案信息或承诺书后,即可组织复工复产,相关部门通过开展事后现场核查等,确保企业全面落实各项防疫措施。二、大力推行政务服务网上办(三)加快实现复工复产等重点事项网上办。各地区各部门要将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专题服务接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企业和群众获取疫情防控信息、办理复工复产等提供便利。同时,抓紧梳理一批与企业复工复产、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率先实现全程网办。对确需现场办理的事项,要大力推行就近办、帮代办、一次办,并采取网上预审、预约排队、邮寄送达等方式,减少现场排队和业务办理时间,最大限度避免人员聚集。(四)依托线上平台促进惠企政策落地。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作用,使各项政策易于知晓、服务事项一站办理。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梳理相关惠企政策措施及网上办事服务,抓紧接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不断完善服务专栏内容,鼓励引导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获取相关服务,有效扩大政策惠及面。(五)围绕复工复产需求抓紧推动政务数据共享。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受理政务数据共享需求,优化数据共享流程,按照“急用先行、分批推动,成熟一批、共享一批”的原则,对地方和部门在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工作中急需的政务数据,加快推动实现共享。三、完善为复工复产企业服务机制(六)提升企业投资生产经营事项审批效率。对建设项目涉及的用地、规划、能评、环评、水电气接入等审批服务事项,要加强部门协同联动,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凡可通过线上办理的审批、备案等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现场办理,鼓励通过网络、视频等开展项目评估评审,对确需提交纸质材料的可以实行容缺受理、先行办理,待疫情结束后再补交纸质原件。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许可证,可延期到疫情结束后一定期限内再办理延续、变更、换发等业务。(七)为推进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提供服务保障。加强跨区域联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上下游协同等问题。重点抓好核心配套供应商等产业链关键环节企业复工复产,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鼓励地方建立重点企业服务保障制度,探索推行“企业管家”、“企业服务包”等举措,主动靠前服务,帮助企业办理复工复产手续,抓好用工、原材料、资金等要素保障。(八)建立健全企业复工复产诉求响应机制。各地区要依托互联网、电话热线等,及时掌握和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协助受疫情影响出现订单交付不及时、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鼓励开设中小企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就不可抗力免责等法律问题为企业提供服务指导。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业务,对复工复产后因发生疫情造成损失的企业提供保险保障,提高理赔服务便利度,消除企业后顾之忧。四、及时纠正不合理的人流物流管控措施(九)清理取消阻碍劳动力有序返岗和物资运输的繁琐手续。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原则上不得限制返岗务工人员出行。对确需开具健康证明的,相关地区要大力推进健康证明跨省互认,劳动力输出地可对在省内连续居住14天以上、无可疑症状且不属于隔离观察对象(或已解除隔离观察)的人员出具健康证明,输入地对持输出地(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健康证明、乘坐“点对点”特定交通工具到达的人员,可不再实施隔离观察。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立各地互认的流动人口健康标准。加强输入地与输出地对接,鼓励采取“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服务,实施全程防疫管控,实现“家门到车门、车门到厂门”精准流动,确保务工人员安全返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与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接,推进货运车辆司乘人员检疫检测结果互认,对在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进行检疫检测且未途经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货运车辆快速放行,减少重复检查。五、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防疫工作的监管服务(十)督促和帮助复工复产企业落实防疫安全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等规定,强化防控主体责任,并积极开发运用大数据产品和方案用于支持服务企业防控疫情,建立复工复产企业防疫情况报告制度,及时跟踪掌握人员健康状况。帮助企业协调调度防疫物资。对出现的感染病例,要第一时间进行科学精准的应急处置,最大限度降低聚集性传染风险。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把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各项工作做细做扎实。同时,要及时总结疫情防控期间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复工复产的典型经验,把一些好的政策和做法规范化、制度化,重要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3月3日
    03/12 通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