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严厉查处虚假招聘、电信诈骗等违法违规行为
日前,在人社部新闻发布会上,人社部就业促进司副司长运东来在谈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群体就业问题时表示,将持续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严厉查处虚假招聘、电信诈骗、“培训贷”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纠正各类就业歧视和不合理限制,为毕业生求职就业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当前正值高校毕业生离校就业季,人社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帮助未就业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对此,运东来在会上表示,人社部门坚持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作为重中之重,积极采取措施,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前期,人社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11条政策举措,整合并优化吸纳就业补贴、扩岗补助,延续实施国有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增人增资等政策,并将政策期限一次性延长2年,稳定就业预期。 “当前,高校毕业生正陆续离校,还有一些没有落实就业岗位。”运东来说,为此,人社部门从7月份开始,启动实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以未就业毕业生等青年为重点,坚持精准施策与普惠服务相结合,集中力量开展就业帮扶,具体可以概括为“五个强化”。 一是强化实名服务。指导各地人社部门普遍发出致毕业生公开信,集中亮出线上线下求助途径、招聘平台、服务机构目录和政策服务清单。加快与教育部门信息衔接,建立实名台账,针对性提供至少1次政策宣介、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和1次培训或见习机会,即“1131”实名服务。 二是强化岗位开发。推出“直补快办”、“政策计算器”等服务方式,集中兑现扩岗补助、社保补贴等政策,激励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企业吸纳毕业生。加快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三支一扶”招募工作,做实公共部门岗位招录工作。开展创业资源对接服务季活动,提供创业信息发布、场地对接等支持,助力自主创业。 三是强化服务保障。密集举办百日千万招聘、城市联合招聘等活动,确保周周有招聘、月月有专场。围绕服务毕业生就业高频事项,实施档案转递、补贴申领、社保缴纳等“一件事打包办”,提高服务效率。推进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加大专精特新、科技型企业岗位开发力度,帮助毕业生提升实践能力。 四是强化困难帮扶。聚焦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毕业生及求职补贴发放对象,实施“一人一策”,组织结对帮扶,优先提供稳定性强的就业岗位,帮助他们实现高质量就业。聚焦长期未就业青年,用好家门口服务站、“15分钟服务圈”,组织实践引导活动,激发就业内生动力。 五是强化权益维护。持续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严厉查处虚假招聘、电信诈骗、“培训贷”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纠正各类就业歧视和不合理限制,为毕业生求职就业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发布黑中介、传销等招聘求职陷阱提示,增强毕业生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海关总署:明确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
据海关总署网站消息,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处理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表示,高级认证企业(AEO企业)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是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是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三是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且可能多退税款占应退税款的30%以下,或者可能多退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辽宁:奋力改革振兴 建设智造强省
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增长15.5%,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增加值增长33.3%,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业增加值增长29.5%……今年上半年,辽宁高质量发展亮点频现。《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培育壮大先进制造业集群,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当前,辽宁全省上下认真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务求将全会精神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动全面振兴,坚持补短板与锻长板并举,积极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智造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稳步增长。走进位于沈阳市的沈鼓集团转子车间,只见一辆辆吊车好似力大无穷的巨人之臂,轻松地举起沉重的铸件;工人们站在数控机床旁,轻触面板即可精准操纵机器;车间墙壁上的电子屏幕滚动显示各种数据,实时展示生产线的进度……从“脚尖”做工到“指尖”完工,沈鼓集团的转变秘诀在于“智改数转”。今年以来,沈鼓集团将科技创新的焦点聚于新质生产力,推进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加快部署数字化设计与敏捷设计,赋能企业研发设计、运营管理、生产制造、用户服务全流程,完成了全部核心车间的数字化改造升级,攻克了多项技术关卡和重大装备研制难题。“数字化转型是传统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沈鼓集团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李宝纯表示,通过以数字化催生自主创新的全产业链变革,传统产业也能实现转型升级,迸发生机活力。在数字化、智能化的生产车间外,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也展现出改革创新的“智造力”。在辽宁自贸区沈阳片区,一系列首创性改革举措正展开探索,艺术品智慧核对监管、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便捷监管、建筑信息模型智能审批等新模式推出;财税金融改革创新深化,设立企业出口退税资金池,实现数字人民币跨地区电子缴税……通过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全面应用,辽宁自贸区将制度创新和企业诉求紧密结合,让企业发展乘上智能数字快车。“牢牢扭住自主创新的‘牛鼻子’,才能实现领跑。我们拿下了各手机品牌高端马达国产替代90%的订单。”坐落在盘锦市的辽宁中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陈军表示,企业核心产品从4000万像素全球最小前置镜头到2亿高像素防抖马达全系列覆盖,产品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目前,中蓝电子拥有专利1600余项,预计到2025年底,形成高质量专利2000项以上。“无米难为炊”,丰硕的智造成果离不开对科技研发和科创产业的金融支持。资源集聚地区挂牌科技金融支行、获取“技术改造与设备更新贷款”项目清单、实现全省首笔科技创新再贷款支持贷款投放……“我们积极融入区域内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以及科技成果转化进程,重点围绕科技研发、技术改造等建设及转化进度,适配金融产品。”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行长助理厉还瑾说。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我们要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聚力新型工业化这一关键任务,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健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等制度机制,坚持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升级,加快建设4个万亿级产业基地和22个重点产业集群,全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新高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已经2024年6月26日国务院第3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强 2024年7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 2024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6号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对保守国家秘密(以下简称保密)工作的领导。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全国保密工作,负责全国保密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领导机构领导本地区保密工作,按照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部署,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战略及重大政策措施,统筹协调保密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督促保密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第三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第四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监督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第五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第六条 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承担本机关、本单位保密工作主体责任。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总责,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对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机关、单位应当加强保密工作力量建设,中央国家机关应当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保密干部,其他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保密科学技术产品的配备。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动保密科学技术自主创新,促进关键保密科学技术产品的研发工作,鼓励和支持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第八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预算。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本单位的年度预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第九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干部保密教育培训工作职责。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保密教育纳入教学体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推动保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宣传部门应当指导鼓励大众传播媒介充分发挥作用,普及保密知识,宣传保密法治,推动全社会增强保密意识。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关、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工作优良传统、保密形势任务、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术防范、保密违法案例警示等方面的教育培训。第十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激励保障机制,加强专门人才队伍建设、专业培训和装备配备,提升保密工作专业化能力和水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保密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和支持。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二)在重大涉密活动中,为维护国家秘密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三)在保密科学技术研发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四)及时检举泄露或者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行为的;(五)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六)在保密管理等涉密岗位工作,忠于职守,严守国家秘密,表现突出的;(七)其他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十二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称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和产生层级。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行业、领域专家的意见。第十三条 有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应当依据本行业、本领域以及相关行业、领域保密事项范围,制定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应当根据保密事项范围及时修订。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法定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明确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为指定定密责任人。定密责任人、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第十五条 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的定密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审核批准承办人拟定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二)对本机关、本单位确定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三)参与制定修订本机关、本单位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四)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第十六条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级机关可以根据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申请,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内作出定密授权。无法按照前款规定授权的,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申请,作出定密授权。定密授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履行定密授权的情况进行监督。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得再授权。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定密授权,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机关作出的定密授权,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机关、单位对应当定密但本机关、本单位没有定密权限的事项,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依照法定程序,报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报有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能够明确密点的,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确定并标注。第十八条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办理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所执行、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派生定密:(一)与已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完全一致的;(二)涉及已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密点的;(三)对已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进行概括总结、编辑整合、具体细化的;(四)原定密机关、单位对使用已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有明确定密要求的。第十九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时间;不能确定的,应当确定解密条件。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计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保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计算。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限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对知悉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记录。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以下简称密品)的明显部位应当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密级、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密级或者保密期限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对原国家秘密标志作出变更。无法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第二十二条 机关、单位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除或者变更规定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变更。机关、单位对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除或者变更规定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提出建议。已经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由原定密机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密审核。第二十三条 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分立的,该机关、单位所确定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由承担其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没有相应机关、单位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关、单位负责。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发现本机关、本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机关、单位发现下级机关、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也可以直接纠正。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对符合保密法的规定,但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的不明确事项,应当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自拟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有关部门确定。拟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他机关、单位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将所作决定及时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 机关、单位对已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异议,由原定密机关、单位作出决定。机关、单位对原定密机关、单位未予处理或者对作出的决定仍有异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确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二)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在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前,对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主张密级中的最高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第三章 保密制度第二十七条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或者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资质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二)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三)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方式进行;(四)阅读、使用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场所进行;(五)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六)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七)维修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确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的人员现场监督。确需在本机关、本单位以外维修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八)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九)清退国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制发机关、单位要求办理。第二十八条 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确保销毁的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并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工作机构或者指定的单位销毁。机关、单位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第二十九条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管理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收发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二)传递、携带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两人以上同行,所用包装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三)阅读、使用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指定场所进行;(四)禁止复制、下载、汇编、摘抄绝密级文件信息资料,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征得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同意;(五)禁止将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对密品的研制、生产、试验、运输、使用、保存、维修、销毁等进行管理。机关、单位应当及时确定密品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严格控制密品的接触范围,对放置密品的场所、部位采取安全保密防范措施。绝密级密品的研制、生产、维修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封闭场所进行,并设置专门放置、保存场所。密品的零件、部件、组件等物品,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第三十一条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严格保密管理。第三十二条 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保护等级,按照分级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第三十三条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涉密信息系统测评审查工作按照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信息系统、信息设备的运行维护、使用管理,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运行维护、安全保密管理和安全审计,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建设保密自监管设施,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和风险评估,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排查预警事件,及时发现并处置安全保密风险隐患。第三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对绝密级信息系统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保密风险评估,对机密级及以下信息系统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保密风险评估。机关、单位涉密信息系统的密级、使用范围和使用环境等发生变化可能产生新的安全保密风险隐患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开展安全保密风险评估。涉密信息系统中使用的信息设备应当安全可靠,以无线方式接入涉密信息系统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和密码管理规定、标准。涉密信息系统不再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对相关保密设施、设备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相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 研制、生产、采购、配备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单位根据保密工作需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等创新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第三十七条 研制生产单位应当为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持续提供维修维护服务,建立漏洞、缺陷发现和处理机制,不得在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中设置恶意程序。研制生产单位可以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机构申请对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上述机构颁发合格证书。研制生产单位生产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应当与送检样品一致。第三十八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其设立或者授权的机构开展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抽检、复检,发现不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应当责令整改;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泄密隐患的,应当责令采取停止销售、召回产品等补救措施,相关单位应当配合。第三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保密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发现、处置制度,完善受理和处理工作机制,制定泄密应急预案。发生泄密事件时,网络运营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告。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和预警事件排查,应当予以配合。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保密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泄密隐患或者发生泄密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该网络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及时整改,消除隐患。第四十一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互联网使用的保密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使用智能终端产品等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第四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制,明确审查机构,规范审查程序,按照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对拟公开的信息逐项进行保密审查。第四十三条 机关、单位应当承担涉密数据安全保护责任,涉密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等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动态监测、综合评估等安全保密防控机制,指导机关、单位落实安全保密防控措施,防范数据汇聚、关联引发的泄密风险。机关、单位应当对汇聚、关联后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数据依法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保密防控措施。第四十四条 机关、单位向境外或者向境外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组织、机构提供国家秘密,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进行审查评估,签订保密协议,督促落实保密管理要求。第四十五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承办、参加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一)根据会议、活动的内容确定密级,制定保密方案,限定参加人员和工作人员范围;(二)使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场所、设施、设备,采取必要保密技术防护等措施;(三)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国家秘密载体;(四)对参加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身份核实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五)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保密规定要求的其他措施。通过电视、电话、网络等方式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标准。第四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密军事设施及其他重要涉密单位周边区域保密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军地协作,组织督促整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保密风险隐患。第四十七条 从事涉及国家秘密业务(以下简称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1年以上的法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无犯罪记录,近1年内未发生泄密案件;(三)从事涉密业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五)用于涉密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六)具有从事涉密业务的专业能力;(七)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保密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四十八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或者涉密军事设施建设等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取得保密资质。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保密资质业务种类范围承担其他需要取得保密资质的业务;(二)变造、出卖、出租、出借保密资质证书;(三)将涉密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分包给无相应保密资质的单位;(四)其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保密规定的行为。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年度自检制度,应当每年向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自检报告。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或者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业务,应当根据国家保密规定确定密级,并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机关、单位应当与有关单位、个人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实施全过程管理。机关、单位采购或者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涉密业务的,应当核验承担单位的保密资质。采购或者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其他涉密业务的,应当核查参与单位的业务能力和保密管理能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采购或者其他委托开展涉密业务的监督管理。第五十条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涉密岗位,对拟任用、聘用到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进行上岗前保密审查,确认其是否具备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条件和能力。未通过保密审查的,不得任用、聘用到涉密岗位工作。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密审查时,拟任用、聘用到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需要其原工作、学习单位以及居住地有关部门和人员配合的,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配合。必要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申请协助审查。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复审,确保涉密人员符合涉密岗位工作要求。第五十一条 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本机关、本单位保密制度,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承诺,接受保密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第五十二条 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会同保密工作机构负责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工作。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应当对涉密人员履行保密责任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加强保密教育培训。涉密人员出境,由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和保密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按照人事、外事审批权限审批。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及时报告在境外相关情况。第五十三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离岗离职前,应当接受保密提醒谈话,签订离岗离职保密承诺书。机关、单位应当开展保密教育提醒,清退国家秘密载体、涉密设备,取消涉密信息系统访问权限,确定脱密期期限。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就业、出境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涉密人员不得利用知悉的国家秘密为有关组织、个人提供服务或者谋取利益。第五十四条 涉密人员擅自离职或者脱密期内严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机关、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处置措施。第五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权益保障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因履行保密义务导致合法权益受到影响和限制的人员相应待遇或者补偿。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 机关、单位应当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机关、本单位年度保密工作情况。下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年度保密工作情况。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保密标准体系。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国家保密标准;相关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可以制定团体标准;相关企业可以制定企业标准。第五十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对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情况开展自查自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下列情况进行检查:(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三)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四)涉密人员保密管理情况;(五)国家秘密确定、变更、解除情况;(六)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七)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八)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九)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十)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或者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管理情况;(十一)涉及国家秘密会议、活动管理情况;(十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十三)其他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情况。第五十九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对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登记保存,进行保密技术检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监督管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保密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意见,对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检查结果。第六十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保密违法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发现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立即责令有关机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调查工作结束后,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第六十一条 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泄密报告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报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受理公民对涉嫌保密违法线索的举报,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六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清单,查清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等,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协助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六十三条 办理涉嫌泄密案件的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申请国家秘密和情报鉴定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办理涉嫌泄密案件的中央一级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申请国家秘密和情报鉴定的,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国家秘密和情报鉴定应当根据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等进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出具鉴定结论;不能按期出具的,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专家咨询等时间不计入鉴定办理期限。第六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测预警制度,分析研判保密工作有关情况,配备监测预警设施和相应工作力量,发现、识别、处置安全保密风险隐患,及时发出预警通报。第六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保密工作中加强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情况。第六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工作,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接受监督。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 机关、单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发生泄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的;(二)未依法确定、变更或者解除国家秘密的;(三)未按照要求对涉密场所以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进行防护或者管理的;(四)涉密信息系统未按照规定进行测评审查而投入使用,经责令整改仍不改正的;(五)未经保密审查或者保密审查不严,公开国家秘密的;(六)委托不具备从事涉密业务条件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七)违反涉密人员保密管理规定的;(八)发生泄密案件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九)未依法履行涉密数据安全管理责任的;(十)其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情形。有前款情形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第六十八条 在保密检查或者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中,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协助机关、单位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发生泄密事件,未依法采取补救措施的;(二)未依法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保密违法案件调查、预警事件排查的。第七十条 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不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研制生产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责令有关检测机构取消合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研制生产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二)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泄密隐患的;(三)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的;(四)其他严重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第七十一条 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及国家保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暂停涉密业务、降低资质等级:(一)超出保密资质业务种类范围承担其他需要取得保密资质业务的;(二)未按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时限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保密法律法规及国家保密规定的;(三)其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及国家保密规定,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的。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吊销保密资质:(一)变造、出卖、出租、出借保密资质证书的;(二)将涉密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分包给无相应保密资质单位的;(三)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的;(四)拒绝、逃避、妨碍保密检查的;(五)暂停涉密业务期间承接新的涉密业务的;(六)暂停涉密业务期满仍不符合保密法律法规及国家保密规定的;(七)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八)其他严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及国家保密规定行为的。第七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七十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行业、本领域工作秘密事项具体范围,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机关、单位应当加强本机关、本单位工作秘密管理,采取技术防护、自监管等保护措施。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作秘密泄露,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 研究部署防汛抗洪救灾工作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部署防汛抗洪救灾工作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新华社北京7月25日电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7月25日召开会议,研究部署防汛抗洪救灾工作。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指出,今年我国气候年景偏差,强降雨过程多、历时长,江河洪水发生早、发展快,一些地方反复遭受强降雨冲击,防汛抗洪形势严峻复杂。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党委和政府迅速行动、全力应对,国家防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职尽责、通力协作,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各类专业救援力量闻令而动、冲锋在前,广大干部群众风雨同舟、众志成城,共同构筑起了守护家园的坚固防线,防汛抗洪救灾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会议强调,当前我国正值“七下八上”防汛关键期,长江等流域防洪峰、防决堤、排内涝压力不减,黄河、淮河、海河、松辽流域有可能发生较重汛情,叠加台风进入活跃期,防汛形势更加严峻复杂。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始终绷紧防汛抗洪这根弦,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坚决打赢防汛抗洪救灾这场硬仗。会议指出,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进一步完善监测手段,提高预警精准度,强化预警和应急响应联动,提高响应速度,突出防御重点,盯紧基层末梢,提前果断转移危险区群众,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要确保重要堤防水库和基础设施安全,落实防汛巡查防守制度,突出薄弱堤段、险工险段、病险水库的重点防守,加大查险排险力度,坚决避免大江大河堤防决口、大型和重点中型水库垮坝。要科学调度防洪工程,细化蓄滞洪区运用准备。要针对南水北调、西气东输、公路铁路等重要基础设施,以及城市地下空间、桥涵隧道等重点部位,进一步排查风险隐患,落实应急措施,保障安全运行。会议强调,要全力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加强统筹部署和超前预置。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央企等各方力量,要时刻保持应急状态、听从统一调度,确保快速出动、高效救援。要及时下拨救灾资金、调运救灾物资,加快保险理赔,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做好群众就医、学生开学等需求保障。要抓紧抢修水利、电力、交通、通信等受损基础设施,组织带领受灾群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要扎实做好农业防灾减灾工作,最大程度减少农业损失,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要关心帮助受灾困难群众,防止因灾致贫返贫。要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补齐病险水库、中小河流堤防、蓄滞洪区等防洪工程和农田排涝短板,用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强化基层应急基础和力量,不断提高全社会综合减灾能力。会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国家防总要强化统筹协调,各级领导干部要靠前指挥,各有关方面要密切配合,凝聚合力。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在防汛抗洪救灾一线奋勇争先、挺膺担当,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中共丹东市委组织部开展2024年“信用宣传月”主题活动
6月14日是第17个全国“信用记录关爱日”,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诚信建设的重要论述,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部机关营造“知信、用信、守信”的浓厚氛围,结合市信用办“信用宣传月”活动相关要求,市委组织部多形式组织开展诚信宣传活动。一是利用公众号、视频号等线上平台,推出一批诚信主题栏目,方便组工干部随时随地自学,持续扩大宣传覆盖面。(图为公众号发布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诚信文化相关论述和“诚信之星”先进事迹)二是利用LED屏、电视等展播诚信主题微视频,营造浓厚诚信文化氛围,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加强诚信建设。(图为利用LED屏播放诚信公益微电影)三是通过老干部大学“课前三分钟”、大讲堂等方式集中领学2023年“诚信之星”事迹,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使诚信价值准则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图为老干部大学利用校园广播站领学“诚信之星”先进事迹)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下一步,市委组织部将进一步扩大诚信文化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广大党员干部信用意识和水平,为推动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26个省份对社会信用进行立法 依法依规激励守信惩戒失信
2024年1月1日起,《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开始施行。该条例围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等方面作出规范。 至此,我国已有26个省份对社会信用进行立法。 与此同时,国家层面的立法步伐也在逐步提速。 2023年9月,社会信用建设法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第二类项目,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春临在近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要加快推动社会信用建设法出台。 “法治社会是诚信社会的根基,科学立法是构建诚信社会的前提。要加快制定社会信用建设法,为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创新社会治理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更好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增强全社会诚信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功能更突出 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对以坚实的信用基础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以有效的信用监管和信用服务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近年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更为突出。 各地积极推广“信易贷”模式,以信用信息共享与大数据开发应用,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如今,各地可通过接口查询涉及经营主体的14大类37项信用信息,有效推动金融机构扩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2023年上半年,河北沧县鸿翔医用包装有限公司因玻璃管原料价格持续上涨,加上资金回笼不及时,正常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不用任何抵押手续,仅靠纳税信用居然能贷来40万元。”作为“银税互动”的受益企业,该公司很快获得贷款,及时购进生产设备对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进一步提高了生产效率,成功摆脱困境。 “在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中,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增值应用是关键。我们打造集‘智慧监管+信用赋能+共享联动’功能于一体的‘沧智信’纳税信用服务品牌,积极开展‘以税促信、以信换贷’,让中小微企业在融资授信、税费服务等领域享受优惠和便利。”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负责人说。 2018年,为推动全社会信用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启动了“信易+”系列项目。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和拓展“信易+”应用场景,大力提升“信用+”惠民便企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川省部分市州信用信息平台联合汽车租赁平台,针对守信人推出“信易行”服务,消费者基于自己的信用积分,可享受免押金模式;海南海口创新“信易+”场景应用,在行政审批服务领域试行推进“信易批”服务工作,深度应用于“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两种类型政务服务事项的审批服务过程中……各地积极拓展“信易+”应用场景,在医疗、住宿、交通、旅游等方面为守信主体提供绿色通道、折扣优惠等特色服务,让无形的信用“变现”为实惠和便利。 信用建设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 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 相比国家层面的立法进度,地方对社会信用进行立法的步伐走得要更快一些。 2017年3月,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该条例是我国首部关于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2017年6月23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作为全国首部社会信用体系综合性法规,该条例为地方社会信用立法探索提供了重要参考,也为全国社会信用立法实践提供了重要支撑。 据《法治日报》记者统计,截至目前,已有四川、上海、河北、浙江、山东、河南、湖北、陕西、天津、广东、内蒙古、青海、重庆、江苏、吉林、海南、江西、甘肃、山西、湖南、黑龙江、辽宁、云南、贵州、广西、宁夏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省级社会信用地方性法规。 这些省份对地方信用立法的名称并不一致,主要有“社会信用条例”“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类型。比如,上海、湖南、山西等大多数省市出台的法规名称为“社会信用条例”,湖北等地的名称为“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辽宁、内蒙古的名称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在国家层面,相关制度也在持续完善和推进。 2022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进一步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并规范失信惩戒措施,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2023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规范了信用信息修复工作。 2023年9月,社会信用建设法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第二类项目。 在近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李春临指出,要把有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各项制度规则立起来。研究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标准指引,加快推动社会信用建设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出台,优化标准供给结构、强化政府制定标准管理,进一步完善统一的市场基础制度规则。 完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基础法律制度,要加快推动社会信用建设法,推动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 刘俊海指出,任何诚信友好型法律法规都要体现“三升三降”的立法思维——提升失信主体的失信成本,大幅降低失信收益,将其归零甚至变成负数,确保失信成本高于失信收益;提升守信主体的守信收益,降低守信成本,确保守信收益高于守信成本;提升受害主体的维权收益,降低维权成本,确保维权收益高于维权成本。 各地在对社会信用进行立法时,在明确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的同时,还给予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修复的权利。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专章中明确,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倡导和褒扬守信行为,惩戒和约束失信行为。同时,该条例第五十五条对信用修复作出规定,“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信用主体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刘俊海强调,立法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很有必要,有利于预防“破罐破摔”的现象,“如果被制裁失信主体看不到希望,有可能会更不珍惜自己的信用状况,从而‘一赖到底’。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有利于鼓励失信主体改恶向善,择善而从”。 刘俊海认为,地方立法在信用激励和惩戒、信用修复等方面作出的探索,给国家层面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鉴。 “全面建设诚信社会离不开公平有效的法治保障。在国家层面制定社会信用建设法,要将信用信息公开及共享进一步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依规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有力支撑。”刘俊海说。
【风险提示】“一口价”黄金饰品套路多成消费“陷阱”
“克价1200多元,如果告诉我这个价格,我绝对不会买‘一口价’黄金的。”花费1400元购买了一颗黄金串珠配件,却发现其重量只有1.1克的消费者林女士的这句话,道出了不少购买“一口价”黄金饰品消费者的心声。 与林女士的遭遇相似,不少消费者也遭遇了“一口价”黄金饰品带来的种种困扰。他们发现,自己花费高价购买的“一口价”黄金饰品,不仅重量远低于预期,而且在换购或退货时更是困难重重。这一切,都让消费者大呼“这不是骗人吗”。 那么,“一口价”究竟是如何形成的?消费者又该如何避免落入其中呢? “一口价”让消费者频陷窘境 随着国际金价飙升,国内足金饰品市场活跃,不少消费者开始“淘金”。其中,造型独特、工艺精湛的“一口价”金饰备受追捧。然而,有的消费者反映,在计划购买克重黄金时,常被诱导购买“一口价”黄金饰品,并引发一系列问题。 准备购买克重黄金饰品,却在销售人员的误导下购买“一口价”黄金饰品;拿着“一口价”黄金饰品换购,却被金店告知只能按克数抵扣;店铺展示柜内的吊牌隐藏克重,询问店员时对方却支支吾吾;更有甚者,在金店以旧料换黄金饰品并支付差价兑换时,被介绍加价换购“一口价”手链……不少消费者大呼“真是亏大了”。 “一口价”黄金饰品,这一听起来简单明了的销售模式,实则暗藏玄机。据业内人士介绍,所谓“一口价”黄金饰品,源于商家推出的一种销售模式。通常“一口价”黄金饰品吊牌一般只标注价格、含金量、工艺,而不展示克重,其卖点侧重于工艺和款式等,却对消费者最关心的克重问题避而不谈。 这种信息不对称的销售方式,自然引起了消费者的强烈不满。近年来,“一口价”黄金饰品因买卖过程中信息不透明、置换条件受限等问题引发的消费纠纷屡见不鲜。 “欺骗诱导”“不告知/隐瞒克重”“价格不透明”“过分夸大工艺价值”“不予退款”……在黑猫投诉平台上,搜索“一口价”黄金饰品时,发现有超过4000条相关投诉,诉说着消费者的无奈与愤怒。 但也有人对于“一口价”黄金饰品有着不同看法,认为关键取决于销售人员的行为是否合规,若提前告知消费者“一口价”特性,尊重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则该销售模式可被接受。 “一口价”克重成谜纯度无统一标准 在中消协发布的《2023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中,黄金消费成为投诉热点,“一口价”黄金饰品计价模式不透明,经营者在销售时故意隐瞒黄金首饰克重或置换限制条件等,存在诱导消费、价格欺诈等问题。 那么,线下金店是否存在诱导消费者购买“一口价”黄金饰品情况呢?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走访北京多家黄金门店发现,众多品牌均存在售卖“一口价”黄金饰品情形,“一口价”金饰的标签上均未标注克重。面对记者的好奇询问,店员们大多轻描淡写地一句“按件计价,不问克重”。在记者追问下,才会告知金饰的实际克重。此外,部分店员在销售过程中会强调,“一口价”金饰折扣力度大、保值性强等优点,以吸引消费者购买。 记者注意到,这些“一口价”金饰每克黄金的单价在800元至1200元,远超克重计价金饰。而在“超值折扣”“超强保值”背后,还隐藏着纯度的迷雾。 记者搜索发现,目前关于“‘一口价’黄金饰品和按克卖的足金饰品区别是什么”“‘一口价’的黄金饰品是纯金吗”等问题也困扰不少网友。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芦云介绍,通常所说的黄金饰品,包括“一口价”黄金饰品,与国际金价,包括一些投资金条,并非同一概念,价格相差比较大。黄金饰品的价格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黄金本身的价格;还有一部分是根据不同的工艺而产生所谓的工艺费或加工费。此外,芦云表示,当前对于“一口价”黄金产品的纯度没有统一标准和要求。 理性购买黄金饰品留好凭证 对于“一口价”金饰存在的合理性,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一语道破玄机:“不管是以‘一口价’还是以克重销售,都不违反法律规定,关键在于销售时不应误导消费者。” 陈音江指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情况有知悉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的有关信息要真实、全面,不得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导的宣传。即使是‘一口价’的黄金饰品,它的成分、重量等信息也会对消费者的购买选择起到关键作用,经营者应把成分和重量都标注出来,让消费者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作出选择。 我国价格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在2022年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面对“一口价”黄金饰品引发的消费风波,多地市场监管局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表示,针对购买时店员没有清楚告知黄金饰品的具体信息及相关调换规则的,他们将帮助调解,让商家回归诚信之路,同意退货退款。 上海市浦东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建议消费者,在购买黄金产品时,务必保留好相关凭证,如发票、鉴定证书等。收到黄金产品后应及时进行检查,确保产品符合宣传标准和质量要求。如发现问题,应尽快与商家联系解决,与商家协商无果的,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寻求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避免黄金消费纠纷的发生,消费者在购买黄金产品时,应选择信誉良好的商家,了解市场行情和价格走势,并理性评估自己的购买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
【风险提示】可否适当“捆绑惩罚”参加“不合理低价游”游客?
近日,海南海口一名网友发布视频称,自己母亲执意要参加一个老年旅游团,“40元游桂林四天三夜还包吃包住”,自己劝说无果后报警。7月16日,桂林官方通报,当地地接社涉嫌组织不合理低价游,地接导游李某、黄某涉嫌向旅游者虚假宣传兜售物品已被立案调查。 7月17日,海南省旅游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发布通报称,“40元桂林低价游”事件相关涉事组团社,涉嫌非法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后续海南相关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立案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及时予以公布。 这起涉“不合理低价游”事件第一时间遭官方调查,且组团社、地接社同时被立案调查,较为罕见,引发关注。这与网友及时爆料并报警,以及“40元桂林四天游”价格低得离谱有关。最终真相及处罚结果,大家不妨静待广西、海南两地相关监管部门调查结论。 “不合理低价游”已成旅游市场“痼疾”,近年引发关注的相关舆情,大多与此相关。尽管类似事件不时见诸媒体,却总有旅行社、导游(含黑导游)心存侥幸,明知故犯,“前赴后继”。同时,也不少游客“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将一目了然的陷阱当“馅饼”,常常猜到了开头、猜不出结尾,于是一幕幕扎心“闹剧”次第上演。 近年来,对媒体曝光的“不合理低价游”事件,各地监管部门的查处不可谓不及时,处罚不可谓不严厉,涉事旅行社动辄被吊销营业执照外加罚款,涉事导游也大多被吊销导游证,而涉事游客大概率可获退回购物款项或适当补偿。如此处理相关纠纷,抓住问题关键,符合法规精神。 不过,旅游消费有其特殊性,不能像一般商品买卖那样“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游客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只是服务的开始,行程全部结束合同才算履行完毕。在有关部门三令五申提醒不应参加“不合理低价游”,以及许多热门地区已公布每天旅游“最低参考成本价”的情况下,游客理应有基本预判,主动抵制“不合理低价游”,切忌见“便宜”就占上。遗憾的是,总有些游客自以为是,“不撞南墙不回头”,导致纠纷不断。 事实上,早在2015年10月,为打击“不合理低价游”,国家旅游局监管司就提醒游客,在明知是“不合理低价”情况下,仍然选择参团出游,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媒体称之“捆绑处罚”。可惜由于种种原因,至今未见相关实施细则出台,也不见有游客因此受到“捆绑处罚”。 有鉴于此,为有效整治“不合理低价游”,维护好旅游市场秩序,有关部门不妨总结经验、改变思路,在重点打击违规旅行社和导游前提下,可否适当“捆绑惩罚”参加“不合理低价游”的游客?
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五项行动”查处违法案件逾3.2万起
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会同有关部门部署开展的解决人民群众关切事“五项行动”进展情况。截至6月15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共计立案查处违法案件32738起,查处违法违规行为96543个,惩处和问责违法违规人员373人,移送公安机关违法案件159起。 “五项行动”分别是: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解决人民群众“关键小事”整治行动。 在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中,各地共立案查处违法案件1万余件、责令整改5万余家、罚没金额1092万元、惩处和问责违法违规人员255人,公布典型案例1357起。 坚决打击利用电子秤作弊、“缺斤短两”等违法行为。截至6月中旬,共查处电子秤计量违法行为4870件,查处不合格电子秤11327台(件),查处制造与型式批准不一致产品行为15件,查处从事销售、改装作弊秤等违法行为115件。 在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中,各地行政执法立案2312起,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48件,追究责任118人,打击来源不明、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品案件542件,打击假冒牛(羊、驴)肉及其制品违法案件241件。 在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共检查燃气气瓶充装单位13364家次、检验机构715家次,吊销5家充装单位许可证、3家检验机构核准证。 在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方面,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拼改装违法行为。截至6月初,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办违法违规案件3673起,罚没金额1550万元,移送司法机关29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