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第2期读书班暨市委理论学习 中心组专题学习会召开
6月5日,市委召开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第2期读书班暨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一体推进学查改,以作风建设新成效谱写中国式现代化丹东篇章。市委书记宋诚主持并讲话。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于兵,市政协主席陈福茂出席。 读书班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成效和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辽宁省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成效和经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学习全省《关于集中整治违规吃喝的工作方案》《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吃喝的若干规定》,传达有关通知和通报,通报我市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一体推进学查改情况。参加读书班的市领导通过集体领学、个人自学,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开展交流研讨,达到了良好效果。 宋诚指出,要充分认识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显著成效和宝贵经验,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的榜样力量,深刻领悟中央八项规定彰显我们党勇于自我革命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深刻领悟中央八项规定改变中国的伟大成就,深刻领悟新时代我们党抓作风建设的宝贵经验和实践要求,切实增强驰而不息抓作风建设的坚定性和自觉性,以实际行动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 宋诚强调,要深入汲取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经验养分,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推动作风建设向纵深发展。要以上率下,发挥“头雁效应”,在廉洁自律、担当作为、敢斗善斗上作表率。要固本培元,筑牢思想根基,强化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党性锤炼。要牢记宗旨,维护群众利益,着力为基层减负赋能,强力惩治“蝇贪蚁腐”,聚力办好民生实事。要靶向施策,从严监督执纪,凝聚齐抓共管合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风腐同查同治。要标本兼治,推动常态长效,坚持纠树并举,推动完善制度,狠抓制度执行。 宋诚强调,要始终保持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强劲动力,入心入脑抓学习,深入细致抓查摆,动真碰硬抓整改,推动学习教育走深走实、见行见效。要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要求,深入分析、科学研判、精准调度,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全力实现“双过半”,为高质量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奠定坚实基础。 市级领导干部,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读书班。
国家发展改革委:征信服务收费标准大幅下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征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征信服务收费标准大幅下调。 《通知》规定,自2025年7月1日起,商业银行等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标准由每份20元降低至9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标准由每份2元降低至1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收费标准由每件每年30元降低至15元,变更登记、异议登记收费标准由每件每次10元降低至5元。农村商业银行等10类金融机构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继续实行优惠收费标准,并将内贸险承保机构纳入优惠范围。个人通过互联网查询自身信用报告免费,通过柜台查询每年前2次免费,自第3次起每次收费标准由10元降低至5元。 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补偿成本、收支平衡”的原则,综合考虑征信业务增长、服务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对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据了解,本次征信服务收费下调,预计每年可为用户节省成本支出约11亿元。
宋诚会见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客人
6月4日,市委书记宋诚会见了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董事长翟万全一行。 宋诚对翟万全一行的到来表示欢迎。宋诚说,当前,丹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紧扣水利电力能源在维护国家“五大安全”中的重要定位,持续放大区位、资源等优势,加快补齐短板弱项,推动新阶段水利电力高质量发展。长期以来,水电六局作为驻丹央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作出了较大贡献,是丹东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力量。希望双方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进一步找准路径,加强沟通交流,在优化供水格局、提升防洪减灾能力、加强新型储能建设等领域深化务实合作,共同努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助力丹东经济更快更好发展。丹东将全力做好服务保障,为水电六局在丹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翟万全感谢丹东市委、市政府对企业的关心与支持,表示将与丹东一同加大谋划力度、强化沟通协作,高品质推进工程项目建设,不断扩大合作成果,实现资源共享、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市领导迟磊参加会见。
弘扬诚信文化,推进企业合规管理:中国式现代化的治理创新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承中华文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主体,既是文化传承与制度创新的重要载体,也是文明基因现代性转化的实践主体。企业现代化不仅需要管理技术的革新,更离不开现代企业制度的刚性约束与文化价值的柔性引领。诚信文化作为中华文明的精髓,与合规管理的深度融合,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注入持久活力。 中国式现代化的治理资源 中华文明积淀五千年的诚信文化,根植于农耕文明的伦理土壤。儒家“人无信不立”的道德训诫、商业“以义制利”的经营哲学、民间“一诺千金”的契约精神,共同构成商业伦理的底层逻辑。这种文化传统将道德自律视为社会治理的根基,与西方基于契约精神构建的法治体系形成鲜明对比。在商业实践中,诸多老字号企业便是践行诚信文化的典范,如同仁堂“炮制虽繁必不敢省人工,品味虽贵必不敢减物力”的古训,生动地诠释了诚信经营的理念。这种对诚信的坚守,使同仁堂历经数百年风雨而不衰,成为中医药行业的“金字招牌”。 诚信文化在现代化进程中展现出强大的适应性:从道德自律向制度约束延伸,从个体修为向组织规范演进,从经验传承向标准管理转化。其现代转化体现为三重维度:在价值层面,将“重义轻利”的传统理念升华为义利平衡的现代商业伦理;在制度层面,使道德准则转化为可操作的治理工具;在行为层面,推动企业从被动规避风险转向主动构建诚信生态。这一转化不是对传统的背离,而是通过法治化、标准化手段,使诚信文化成为可衡量、可验证、可持续的治理资源。 合规管理的中国式创新逻辑 中国传统诚信文化蕴含独特的治理智慧,强调主体自律而非外在约束,追求实质正义而非形式合规。源自西方的合规管理,虽然具有通过法律威慑降低违规风险,借助流程设计提升管理效率等优点,但过度依赖外部监管压力,容易导致企业追求形式合规而忽视实质正义。 为破解传统合规管理的困境,需通过融入诚信文化,激活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将外部监管压力转化为内生发展动力,使企业合规管理从被动遵守规则转向主动构建价值观,获得内在的价值支撑,形成“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的完整闭环和“要我合规”到“我要合规”的转变。这一创新逻辑既规避了西方制度刚性导致的机械性缺陷,又弥补了传统社会规则意识薄弱的短板,彰显中国式现代化的治理优势。 中国式企业合规管理的实践路径 中国式企业合规管理的实践需从企业内部驱动、行业协同治理、政企联动机制以及社会治理四个层面协同推进,将诚信文化与合规管理深度融合的理念转化为可操作、可持续的发展路径,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诚信合规管理。 企业内部驱动:三维治理体系。在文化维度,企业应将诚信合规文化融入企业核心价值观,通过内部培训、文化活动、合规承诺等方式强化全员认知,通过潜移默化的文化浸润,引导员工从“被动遵守规则”转向“主动捍卫价值”。在制度维度,建立健全诚信合规管理制度,将诚信表现纳入员工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对守信行为给予奖励,对失信行为严肃追责。在技术维度,运用数字化治理手段推进诚信合规管理。如通过大数据构建企业诚信画像,整合市监、税务、司法等多维度数据,形成动态信用评分。借助技术手段实现供应链全程溯源,将“货真价实”的传统承诺转化为数字化证据链。 行业协同治理:生态共建机制。一方面,制定符合行业特性的诚信合规标准,推动企业间建立互信机制。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可组织开展诚信合规示范企业评选,推广优秀实践案例,形成行业内的正向激励效应。此外,通过定期举办行业研讨会、合规培训等活动,促进企业间经验交流,共同提升诚信合规管理水平。 政企联动机制:制度保障优化。一方面,制定细化的企业合规指引,明确不同行业的合规要求与奖惩标准,对诚信合规表现优异的企业给予相应激励,对违规企业实施“负面清单”制度,差异化监管。另一方面,政府可通过政企沟通平台,及时了解企业需求,优化监管方式,推动合规管理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服务”。 社会治理:信用生态培育。一是建立社会化信用监督网络,鼓励消费者通过“扫码验真”“在线评价”等方式参与企业信用共建。二是强化媒体舆论监督,对守信典型广泛宣传,对失信行为曝光警示。三是推动高校开设商业伦理与合规管理课程,从源头培育职业经理人的诚信基因。 在全球治理体系深度变革的今天,以诚信文化重构合规管理范式,彰显了中国式现代化的道路自信与文化自觉。这种创新实践不仅能够提升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制度软实力,更重要的是为人类商业文明贡献了治理智慧。当诚信文化深度融入“企业血脉”,当合规管理升华为价值追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将展现出更强大的生命力,在高质量发展中谱写新的篇章。 (黎国栋北京市委党校第68期中青1班学员)
江西萍乡: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赋能小微企业融资
为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的问题,萍乡市积极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开展信用联合评定,强化信用评定结果应用,有效提升了银企融资对接的精准度和便利度,依托信用实现银企之间的双向奔赴。 联合评信。萍乡市创新构建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的“2+3+N”联合信用评定机制,即萍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萍乡市分行统筹推进,联动市场监管、税务、法院三大核心部门,协同农业农村、商务等多个行业主管部门,形成跨层级、跨领域的信用联合评定格局。该市打破银企之间的信息壁垒,分行业、分领域建立信用示范主体、企业融资需求、银行信贷产品等3个清单,提升信贷对接效率。截至目前,全市联合评选出涉农小微企业A级信用示范主体774户、文旅行业优质经营主体70户、家居建材行业信用良好的“白名单企业”119户。 整体授信。萍乡市组织开展政银企整体授信对接活动,为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的小微企业提供个性化、差异化金融服务,为信用良好的小微企业提供精准滴灌服务。该市围绕“户外天堂”“中国辣都”城市名片,先后开展武功山风景名胜区旅游行业“整区授信”活动和安源区辣文化产业链“整链授信”活动;围绕食品产业新动能培育,在萍乡经开区、上栗县、莲花县三个食品产业园开展“整园授信”活动。截至目前,江西银行等10家银行机构与6个园区、行业协会签订整体授信协议17个,为255家小微企业提供个性化、差异化融资方案。该市聚焦重点特色产业,编制《萍乡市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政策产品宣传手册》,梳理推介各类金融产品120个;同时,打造“政策超市”“产品展厅”,为小微企业全方位构建一站式融资对接服务网络。 积极用信。萍乡市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向信用评定结果良好的小微企业,提供低门槛、低成本的金融产品服务和各类差异性优惠政策,将信用的政策红利转化为小微企业发展动力。该市围绕乡村旅游民宿、花卉苗木种植、水稻制种、花炮等重点特色产业,创新推广“订保贷”“花卉苗木贷”“花炮贷”等特色信贷产品11个,打通小微企业抵押物缺失的现实梗阻。同时,该市通过放宽抵押担保要求、探索未来收益权质押等新型担保模式,给予较同行业同规模主体更低的优惠利率、开通“线上预审+线下直办”快捷通道等,为信用良好的小微企业提供高质量融资对接服务,形成守信激励的正面示范效应,有效提升小微企业信用意识。截至目前,“白名单”内小微企业贷款审批时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单户最高授信额度提升40%,续贷利率平均下降57个基点。全市小微企业累计达成授信63.03亿元、用信54.7亿元,惠及小微企业首贷户293户、续贷户398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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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诚到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自然资源局调研
6月3日,市委书记宋诚到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自然资源局调研,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郝鹏到丹东调研讲话和指示要求,围绕省委“特、融、聚、绿、实”工作要求,听取重点工作汇报,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为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和决战决胜全年目标任务打牢坚实基础。 宋诚对市海洋与渔业局各项工作给予充分肯定。他指出,海洋经济是丹东的特色所在、潜力所在,更是未来实现振兴突破、提升城市能级的关键支撑。要进一步做好“以港兴市、向海图强”发展命题,充分释放海洋经济“蓝色动能”。要扎实推进海洋渔业发展,加快谋划实施渔业科研与推广项目,积极培育市级以上水产良种场,全力保障重大项目落地见效。要强化海洋资源要素保障,持续强化岸线监管,加快推动海洋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要坚决守牢渔业安全底线,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继续保持执法管控高压态势,严格落实渔港安全主体责任和伏季休渔制度。要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优化行政审批环节,提升政务服务质效,普及法律法规知识,提高渔民和从业人员法律素养。要驰而不息转变工作作风,从严从实推进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强化宗旨意识,切实解决好群众生产生活“急难愁盼”问题。 宋诚表示,一段时间以来,市自然资源局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加快推动实现全面振兴新突破作出了积极贡献。做好下一步工作,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切实把我市的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动能。要全力做好土地要素保障,做好项目的规划保障和用地保障,合理安排住房和土地供应。要推动矿业经济再上新台阶,全面梳理矿产资源底数,优化矿产品结构,提高非金属矿产开发利用水平,围绕优势矿种放大资源优势、加大招商力度,吸引更多矿业企业来我市投资勘查开发。要扎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强化防范意识,紧盯风险隐患,与气象部门建立联动合作机制,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短临预警。要持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简化用地审批流程,持续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要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扎实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以作风建设新成效为丹东全面振兴提供坚强保障。 市领导杨松、欧阳群超、刘向东参加调研。
山东青岛:“一带一路”跨境信用合作交流会举行
近日,“一带一路”跨境信用合作交流会暨“信用上合”跨境信用服务推介会在青岛上合示范区举行。本次活动以“加强跨境信用合作服务全球市场开拓”为主题,旨在深化跨境信用服务国际合作,助力企业拓展全球市场。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级巡视员姜延贞,上合示范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宋小杰,青岛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副局长王朝静,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副行长王富全出席活动。海外征信机构、金融机构、专家学者及企业代表100余人参加活动。 活动中,《信用上合蓝皮书》发布。《蓝皮书》分为总体篇、国家篇、区域篇、应用及案例篇、展望篇五大版块,详细介绍上合组织总体信用发展、成员国信用发展、“信用上合”及我国其他跨境信用体系建设、跨境信用的具体应用场景和案例等情况,为跨境合作提供详实数据和发展框架。 “信用上合”跨境信用服务平台相关负责人对《数字贸易—全球企业身份识别编码规则》进行了解读,该编码将成为国内首个自主研发的全球企业身份识别编码,广泛应用于商业合作、金融审核、海关通关等场景,实现全球企业精准识别,助推全球数字贸易标准化。 青岛格兰德信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大学战略研究所、马来西亚CTOSBasis征信公司等10余家国内外机构签署“一带一路”跨境信用合作战略协议。未来,各方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行业协同、业务联动,推动跨境信用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 “中国的开放市场为马来西亚企业拓展业务带来了绝佳机会。‘信用上合’为企业与中国及上合组织国家开展国际合作提供了信用保障。我们将与各方伙伴开展协作,共同探讨‘一带一路’框架下的跨境信用合作,这也有助于放大区域经贸机遇,加速跨境贸易发展。”马来西亚CTOSBasis征信公司CEOPuvenSangaran说。 “信用上合”跨境信用服务平台是上合示范区创新搭建的全国首个面向上合组织国家的跨境信用服务平台,为国内外企业提供中英俄三种语言的全球企业信用报告、全球目标市场及客户信息查询、全球商业账款追收、信用融资等一揽子跨境信用服务,打造一站式全流程的跨境信用服务体系。截至目前,“信用上合”已累计汇集全球216个国家和地区的6亿家活跃企业的100亿条数据,覆盖上合组织国家近80%以上的活跃企业,提供全球企业信用报告超100万份。 上合示范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宋小杰说,上合示范区将以“信用上合”跨境信用服务平台为抓手,持续完善跨境信用数字基础设施,推动各国跨境信用合作,为共建“一带一路”国家间地方经贸合作提供高质量信用支撑。
【风险提示】当心!家里固话被装上“黑盒子”
家里安装座机电话的老人要注意了!近期若有“通信公司工作人员”来到宽带用户家中,声称免费升级网络或维修设备,却悄悄在线路上安装了一个“黑盒子”,请立即报警!日前,太原反诈中心发布紧急提醒,“黑盒子”实则为电诈分子使用的VOIP设备。目前,太原市已经发生多起相关案件,广大市民朋友,尤其独居老人务必提高警惕。 根据警方已经掌握的情况,诈骗分子身着通信运营商工服,冒充工作人员,打着为用户维修宽带、检测网速、安装光纤客户端等名义,直接进入到那些安装了固定电话的老人家里。这些所谓的工作人员号称为老人安装所谓的免费设备,期间还主动出示工牌,降低老人防备心理。 “其实,他们所谓的免费设备就是电信诈骗专用的VOIP设备。”警方介绍,什么是VOIP?简单来说,诈骗分子远在境外,打过来电话,我们手机显示到的就是00加号开头的境外来电。鉴于现在反诈宣传工作开展比较广泛,一般人看到这样奇怪的号码,就不会接听了。因此,为了提高可信度,骗子就利用GUIP、VOIP设备,把国外的号码转换成手机号码和固定电话,并且同时可以拨打给多个潜在受害人。而当我们看到来自国内的普通电话打过来,接听的概率就会大大提高。也就是说,一旦家里安装了这样的设备,您家里的固定电话就悄悄成了电信诈骗的帮凶了,骗子可以直接利用你家里的固定电话打给其他人实施诈骗。据介绍,目前骗子使用的VOIP设备,通常为没有明显标识的黑盒子,隐蔽性极高。警方提示,利用VOIP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类型多为购物退款诈骗、冒充公检法诈骗、注销贷款账户诈骗、代办信用卡诈骗等类型。在此,警方也呼吁市民群众积极参与到反诈斗争中来,如遇到可疑人员上门或电话称可“免费升级宽带”的,或“免费安装反诈设备”的,请立即拨打110报警!不要沦为诈骗“工具人”。 如何防范“VOIP”犯罪?不轻信、不回拨陌生来电,遇到自称“客服”“某公司工作人员”等来路不明的电话,应当向官方渠道进行核查。不将自己的手机卡、QQ号、微信号等通讯工具以及银行卡、支付宝账户、微信号等支付工具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谨防木马病毒和钓鱼链接,不点击可疑的网站链接,不扫描来历不明的二维码,谨慎连接免费WiFi。此外,切不可将自己的手机卡、QQ号、微信号等通讯工具以及银行卡、支付宝账户、微信号等支付工具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妥善保护好自己废弃的手机卡,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手机卡应及时办理注销业务,不随意丢弃、买卖,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现将《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2.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信息3.纳税缴费信用参评申请表4.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核)申请表5.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6.纳税缴费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5月16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缴费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缴费人的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身份信息报告,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经营主体)。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本办法管理。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工作。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五条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规范统一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第七条 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共用机制,推动纳税缴费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第八条 纳税缴费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经营主体纳税缴费信用信息的记载和整理。第九条 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包括信用基本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信用基本信息包括经营主体的基础信息和纳税缴费信用历史记录。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费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经营主体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经营主体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经营主体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第十条 纳税缴费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经营主体信用基本信息、税务内部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外部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部门间数据交换等渠道采集。第三章 评价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遵循无记载不评价、何时记载何时评价的原则,使用经营主体的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并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确定纳税缴费信用级别。第十三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经营主体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经常性指标中纳税缴费信息齐全的,从93分起评,不齐全的,从90分起评。直接判级适用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的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见附件1。第十四条 外部参考信息在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中记录,与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信息形成联动机制。第十五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公历年度。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经营主体,不参加本期年度评价。第十六条 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A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M级为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但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C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不能评为A级:(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二)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为D级的;(三)非正常原因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0的;(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直接判为D级:(一)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二)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等违法行为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的;(三)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四)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足额缴纳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六)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七)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八)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九)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的;(十)由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十一)由D级经营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评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十二)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十三)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第十九条 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经营主体未能及时履行纳税缴费义务的;(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费款的;(三)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情形。第四章 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第二十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原则上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经营主体提供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信息(附件2)的自我查询服务。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生效时间以实际发布日期为准。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所列可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的纳税人缴费人,可自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满12个月后填写《纳税缴费信用参评申请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与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主管税务机关于受理申请的次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缴费信用状况确定纳税缴费信用级别。纳税人缴费人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后,存续期内适用本办法相关规定,以前年度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不再评价。第二十三条 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填写《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核)申请表》(附件4)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核):(一)在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前,对评价指标扣分或者判级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申请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评价结果确定前完成复核;(二)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三)因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未参加年度评价的,可在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满12个月后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近12个月的纳税缴费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于受理申请的次月完成复评。第二十四条 经营主体发生纳税缴费失信行为,符合相应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条件的,可按以下方式进行修复:(一)失信行为已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填写《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5)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用修复,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重新评价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二)失信行为尚未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统一更新结果。经营主体应对信用修复申请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税务机关发现经营主体虚假承诺的,撤销相应的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结果,并按照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对虚假承诺行为予以扣分。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拓展优化信用修复渠道,并根据纳税缴费信用信息采集情况,逐步扩大免申请信用修复范围。纳税缴费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见附件6。信用修复前已适用的税费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第二十五条 企业进入破产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后,该企业或者其管理人已依法缴纳税费款、利息、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缴费失信行为的,可以申请按照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信用修复。申请按照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信用修复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认可的和解协议。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对经营主体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经营主体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其当前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调整为D级。相关失信行为发生在以前评价年度的,应同步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D级。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经营主体在以前评价年度存在需扣减年度评价指标得分情形,或者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暂不调整其相应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和评价信息。第二十七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以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经营主体。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一)主动公开A级名单及相关信息;(二)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M、C、D级名单及相关信息。第五章 评价结果的应用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经营主体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第三十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A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一)主动向社会公布A级名单;(二)下一年度起评分提高1分,连续评为A级的可累积提高,起评分最高不超过100分;(三)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即时办理;其他普通发票按需领用;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需开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发票);(四)连续3年评为A级的,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辅导办理税费事项;(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第三十一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B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费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参考本办法第三十条推出激励措施。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M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费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第三十三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C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管理措施。第三十四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D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直接责任人员在经营主体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其他经营主体直接判为D级;(二)结合经营主体风险评估情况,限额限量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限制数电发票额度;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领新、严格限量供应;(三)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加强信用监管;(四)除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十一项外,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D级评价保留至第2年,第3年不得评为A级;因年度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次年评价时加扣11分;(五)依法依规将D级评价结果提供相关部门,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其他严格管理措施。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