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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落实<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政策解读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省两会工作部署,推动全省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省政府研究决定出台《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以下简称《政策举措》),主要内容共包括9个方面27条。 1.加强企业金融信贷支持,共4条政策举措,主要包括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力度、开发金融新模式新产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开展运输企业车辆金融支持服务、开展银企对接和融资撮合活动等。 2.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共2条政策举措,主要包括提高省级融资担保代偿比例、加大科技担保业务保费补贴力度等。 3.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共4条政策举措,主要包括加大企业上市支持力度、发挥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作用、推动企业利用交易所债券市场融资、发挥股权和期货市场作用等。 4.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共3条政策举措,主要包括支持工业企业稳增长、强化农产品生产保障支持、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等。 5.推动消费复苏回暖,共4条政策举措,主要包括多元化提供消费补贴、着力打造消费新场景、加大对县域商业和重点商贸流通市场主体支持力度、鼓励合理住房消费等。 6.推动外贸外资稳增长,共3条政策举措,主要包括推动外贸企业加快发展、提高大宗资源性商品通关便利度、加大引进外资支持力度等。 7.着力稳就业,共2条政策举措,主要包括加大就业创业支持力度、提升职业技能水平等。 8.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性成本,共3条政策举,主要包括降低企业用水用电用气成本、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减免企业检验检测费用等。 9.积极盘活存量资产,共2条政策举措,主要包括鼓励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支持“烂尾楼”项目盘活处置等。 在2023年延续执行的稳经济政策与《政策举措》一并发布。各条款由具体牵头单位负责解释。 文件解读单位: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解读人:吴博 解读人办公电话:024-86892438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丹东市落实《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 政策举措》工作方案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落实《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工作方案的通知丹政发〔202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丹东市落实〈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丹东市落实《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市经济工作会议和两会工作部署,推动全市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确保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首战胜利,现制定《丹东市落实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工作方案》,并延续实施一批稳经济系列政策举措。 一、加强企业金融信贷支持 1.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力度。用足用好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2023年安排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不少于30亿元,促进支农支小贷款投放,全市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10%。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丹东市中心支行) 2.开发金融新模式新产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大《丹东市助企纾困信贷创新产品手册》中信用类、拓宽抵押物范围类金融产品推介使用力度。积极推动建立首贷、续贷中心,为市场主体提供“一站式”便利化服务。进一步争取“辽科贷”“辽贸贷”“辽绿贷”“税易贷”等信贷新产品在丹东应用,扩大“草莓贷”“渔担贷”“设施农业贷”等地方创新金融产品应用范围。(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丹东市中心支行) 3.开展运输企业车辆金融支持服务。加强政策宣传与窗口指导,引导银行机构通过ETC为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提供线上快捷信贷服务。(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人民银行丹东市中心支行) 4.开展银企对接和融资撮合活动。开展线上线下融资对接服务,为银行机构精准提供市场主体融资需求,为市场主体提供金融产品和政策,搭建高效的政银企合作平台。线上依托省融资平台丹东板块,完成市政务数据接入,引导金融机构、企业入驻并常态化对接;线下开展“助企纾困普惠直通”系列活动,围绕重点企业开展“点对点”服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 5.尽早将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纳入省再担保体系成员单位,利用省级融资担保代偿比例提高的政策契机,降低对我市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外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担保业务准入门槛,更好发挥风险补偿金的撬动作用,提高融资担保业务覆盖范围。同时,通过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协调省级科技担保公司,落实对我市科技类企业享受担保金额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融资担保业务免收担保费的政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三、支持企业直接融资 6.加大企业上市支持力度。实施企业上市倍增计划,建立后备企业库,对辅导备案企业设立服务专班,对纳入省上市后备库企业设立服务秘书,统筹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帮助首发上市企业争取省专项补助资金,确保足额及时到位。其中:北交所上市补助不超过800万元、境内科创板上市补助不超过1500万元,创业板上市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7.发挥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作用。加强政策宣传与业务指导,筛选有发债需求的企业纳入合格市场主体发债企业储备库。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运用乡村振兴票据、科创票据等创新产品进行融资。(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丹东市中心支行) 8.推动企业利用交易所债券市场融资。加强与金融机构和企业债券发行人沟通衔接,争取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创新创业债券、绿色债券等创新债券产品在丹东应用,在坚持市场化原则基础上,支持民营企业更好利用债券融资工具在交易所债券市场融资。(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9.发挥股权和期货市场作用。积极对接争取私募股权基金在丹投资,为中小企业融资和资源整合、公司治理提供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期货交割库,推进农企农户参与“保险+期货”项目。(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 四、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10.支持工业企业稳增长。对推进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提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项目加大支持力度。鼓励支持企业坚定不移走“专精特新”道路,引导更多企业申报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帮助企业争取中小企业稳增长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贴息利率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单个企业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指导集成电路和工业软件等电子信息产业、精细化工及化工新材料产业化、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企业实施的优质项目申报省级专项资金。充分发挥工业经济稳增长工作专班作用,重点抓好产值亿元以上企业、尤其是5亿元以上龙头骨干企业的监测分析和跟踪调度,鼓励引导企业增产扩产,帮助2023年稳增长和一季度“开门红”工作中工业总产值增量超一定额度的制造业企业争取资金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1.强化农产品生产保障支持。对当年新建和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每亩平均补助不低于1300元。对实施黑土地保护进行差异化作业补助,2023年实施黑土地保护性耕作作业面积11万亩,每亩补助不低于38元;2023年在凤城市、宽甸县共实施省级黑土地保护项目30万亩,其中“有机肥还田+秸秆还田”模式20万亩,每亩补助100元;“秸秆还田”模式10万亩,每亩补助25元。加大政策引导,支持各地规模化发展设施农业,继续落实好种植结构调整项目补贴政策,对新建规模连片日光温室亩补助标准不低于1.2万元。对全省产粮大县实施玉米、水稻完全成本保险,保险保额每亩分别为770元、1290元。(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12.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新上先进加工设备项目给予30%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和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0万元资金奖励。组织宽甸县申报2023年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基础设施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投资补助30%,单体补助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五、推动消费复苏回暖 13.多元化提供消费补贴。支持鼓励各地联合金融机构、平台企业等以多种形式在春节、五一、十一等重要节假日发放消费补贴。支持各地举办促消费活动,对主办方场地租赁、展位搭建、供销对接、宣传推介等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费用支出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适时发放助企惠民旅游消费券,推动文化旅游综合消费。降低银行账户服务费,降低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人民银行丹东市中心支行) 14.着力打造消费新场景。加快推进步行街优化升级消费环境、智慧街区建设改造、域内外宣传推广,对评定为省级以上示范步行街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资金奖补。对评定为省级夜经济示范街区的给予30万元以上资金支持。鼓励我市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的大型商场延长夜间营业时间。对除冬季外,延长营业时间至21:00,全年开展夜间促消费活动超过10场的大型商场运营管理企业予以适当奖励。对省级电商直播示范基地设施设备新增及升级改造等相关费用最高奖补20万元;对重点培育的县域电商直播基地开展的各类电商人才培训所产生的培训相关费用最高奖补1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15.加大对县域商业和重点商贸流通市场主体支持力度。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着力补齐商业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增强农产品上行动能,对符合方向和支持环节的项目给予实际投入金额50%以下的资金支持。鼓励和扶持批零住餐行业企业上规模,对当年首次成长为限额以上的批零住餐行业企业、限额以上本地汽车销售企业当年累计销售额同比增长超过全市的予以适当奖励。对年度零售额增速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限上单位,给予5万元以上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16.鼓励合理住房消费。鼓励二手房交易与新建商品房销售享受同等补贴支持政策。落实非住宅类商品房去库存支持政策,对购买非住宅商品房实际用于居住用途且为首套刚需的,由购买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首套刚需证明,经供水、供气、供暖、供电企业现场认定,水电气暖等收费价格参照住宅标准执行。对抵押银行的二手房,在交易时可以“带押过户”,不用提前还贷即可办理过户。(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六、推动外贸外资稳增长 17.推动外贸企业加快发展。支持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参加重点境外展会6个展位以内(含6个)的展位费给予100%资金支持,6个展位以外的其他展位费给予50%以下资金支持。鼓励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对保险费用给予60%以下资金支持,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40万元。对新增外贸企业和新引进加工贸易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以下和200万元以下资金支持。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以及各类对外开放平台建设,推动互市贸易创新发展,加快融入东北海陆大通道建设。(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18.提高大宗资源性商品通关便利度。深化通关模式改革,将“两步申报”适用范围扩大至铁矿、粮食等大宗商品。优化“两段准入”监管,科学划分安全准入和入市准入,继续推进粮食“附条件提离”、铁矿石“先放后检”等模式,减少货物在港区堆存时间和成本,加快口岸提离效率。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推广多元化担保方式,优先推荐、引导大宗商品进口企业积极运用关税保证保险、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担保等担保方式,进一步降低进口企业融资成本。巩固第三方水尺计重改革成果,发挥第三方机构在大宗商品进口便利化中的作用。(牵头单位:大东港海关、丹东海关) 19.加大引进外资支持力度。对新设5000万美元以上、增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优质外商投资项目,按实际到位外资额不高于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对新设500万美元以上、增资300万美元以上、新设总部3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按实际到位外资额给予适当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七、着力稳就业 20.加大就业创业支持力度。落实落细新一轮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政策,强化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力度,促进帮扶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积极推进省级创业型城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城市创建,组织本地创业孵化基地争创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1.提升职业技能水平。继续深入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就业重点群体技能培训、高校毕业生免费专业转换培训等工作,并根据丹东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可操作性强的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政策,统筹使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和职业技能提升专账结余资金,全面提升丹东市城乡各类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八、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性成本 22.降低企业用水用电用气成本。推行工程类供水供电供气报装“一站式”服务,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市政公用“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受理工程类供水供电供气报装申请。优化整合居民水电气更名办理流程,实现不动产(二手房)过户与水电气更名过户,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一件事一次办”。水电气报装申请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环节并行办理,接入申请与工程竣工验收环节并行办理,不断提升供水供电供气稳定可靠性和企业群众服务体验。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取消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对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实施6个月“欠费不停供”,6个月的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每户企业可享受一次,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营商局) 23.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023年3个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减租政策有效落实至实际承租人。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减免租金对应月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额不得超过减免租金额。引导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4.减免企业检验检测费用。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通过降低检验检测收费标准、以非营利方式开展检验检测服务和免收检验检测费用等方式,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检验检测服务,且全年减免幅度不低于2022年。(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九、积极盘活存量资产 25.鼓励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对注册并成功发行REITs基金的原始权益人按照发行额1‰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6.支持“烂尾楼”项目盘活处置。落实“烂尾楼”项目续建、承接、收购、租赁等环节税费优惠政策,在此基础上,对符合处置条件的项目,可纳入停缓建项目台账,用好用足处置措施,推进“烂尾楼”项目复工复建、盘活处置。(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十、强化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工作机制要求,完善工作落实举措,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升服务效能。政策实施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动态梳理公布惠企政策,畅通政策供给渠道、做好政策宣传和普及,准确推送、精准解读、加强指导、跟踪服务,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确保政策执行标准统一、执行过程公开透明,政策举措直达市场主体。 各政策举措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条款由具体牵头单位负责解释。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3〕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2023年1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省两会工作部署,推动全省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确保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首战胜利,现制定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并延续实施一批稳经济系列政策举措。一、加强企业金融信贷支持1.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力度。人民银行安排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不少于700亿元,促进支农支小贷款投放,全省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10%。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2.开发金融新模式新产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支持各市建立首贷、续贷中心,为市场主体提供“一站式”便利化服务。扩大“辽科贷”、“辽知贷”、“辽贸贷”、“辽绿贷”等信贷新产品应用范围。(牵头单位: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3.开展运输企业车辆金融支持服务。鼓励省交投集团、银行等,通过ETC为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提供线上快捷信贷服务。(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4.开展银企对接和融资撮合活动。为银行机构精准提供市场主体融资需求,为市场主体提供金融产品和政策,搭建高效的政银企合作平台。(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监管局)二、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5.提高省级融资担保代偿比例。支持融资担保业务开展,2023年底前,将省再担保体系成员单位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外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开展的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省级风险补偿比例由20%提高至40%。将省融资担保集团新开展的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省级风险补偿比例由20%提高至40%。(牵头单位:省财政厅)6.加大科技担保业务保费补贴力度。2023年底前,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担保公司对单户担保金额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融资担保业务免收担保费,由省财政给予年化2%的担保费补贴。(牵头单位:省财政厅)三、支持企业直接融资7.加大企业上市支持力度。对北京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800万元补助;对境内科创板首发上市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补助;对境内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坚持“随报随审”原则拨付企业上市补助。(牵头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8.发挥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作用。完善合格市场主体发债企业储备库,加强政策指导和融资辅导。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乡村振兴票据、科创票据等创新产品进行融资。(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9.推动企业利用交易所债券市场融资。鼓励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创新创业债券、绿色债券等创新债券产品。(牵头单位:省金融监管局、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10.发挥股权和期货市场作用。支持引进私募股权基金在辽宁投资,为中小企业融资和资源整合、公司治理提供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期货交割库,推进农企农户参与“保险+期货”项目。(牵头单位:省金融监管局、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省农业农村厅)四、支持重点产业发展11.支持工业企业稳增长。对推进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提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项目加大支持力度。支持中小企业稳增长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贴息利率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单个企业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奖励,重点是在2023年稳增长和一季度“开门红”工作中工业总产值增量超一定额度的制造业企业,给予20万元到1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12.强化农产品生产保障支持。对当年新建和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每亩平均补助不低于1300元。对实施黑土地保护进行差异化作业补助,少耕、免耕亩补助不低于38元,秸秆还田亩补助25元,有机肥还田亩补助100元。对新建规模连片日光温室亩补助标准不低于1.2万元。对全省产粮大县实施玉米、水稻完全成本保险,保险保额每亩分别为770元、1290元。(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13.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新上先进加工设备项目给予30%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和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0万元资金奖励。对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择优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投资补助30%,单体补助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五、推动消费复苏回暖14.多元化提供消费补贴。支持鼓励各地联合金融机构、平台企业等以多种形式发放消费补贴。支持各地举办促消费活动,给予不超过实际费用支出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择机发放助企惠民旅游消费券,推动文化旅游综合消费。降低银行账户服务费,降低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牵头单位: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15.着力打造消费新场景。对评定为省级以上示范步行街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资金奖补。对评定为省级电商直播示范基地给予20万元资金奖补;对重点培育的县域电商直播基地给予10万元资金奖补。对评定为省级夜经济示范街区给予30万元以上资金支持。(牵头单位:省商务厅)16.加大对县域商业和重点商贸流通市场主体支持力度。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对符合方向和支持环节的项目给予实际投入金额50%以下的资金支持。培育壮大商贸流通领域市场主体,对年度零售额增速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限上单位,给予5万元以上奖励。(牵头单位:省商务厅)17.鼓励合理住房消费。鼓励二手房交易与新建商品房销售享受同等补贴支持政策。落实非住宅类商品房去库存支持政策,对购买非住宅商品房实际用于居住用途且为首套刚需的,水电气暖等收费价格参照住宅标准执行。对抵押银行的二手房,在交易时可以“带押过户”,不用提前还贷即可办理过户。(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六、推动外贸外资稳增长18.推动外贸企业加快发展。鼓励企业多元化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参加重点境外展会6个展位以内(含6个)的展位费给予100%资金支持,6个展位以外的其他展位费给予50%以下资金支持。对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给予60%以下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40万元。对外贸企业的银行贷款给予200万元以下贴息支持。对新增外贸企业和新引进加工贸易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以下和200万元以下资金支持。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以及各类对外开放平台和海陆大通道建设,鼓励边境贸易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牵头单位:省商务厅)19.提高大宗资源性商品通关便利度。对进口大宗资源性商品依企业申请实施重量鉴定,对进口铁矿、锰矿、铬矿、铅矿及其精矿、原油等矿产品实施“先放后检”,对进口铁矿,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由选择是否申请海关实施品质检验,企业不申请海关出具品质证书的,海关在对进口铁矿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直接放行,企业即可销售、使用。(牵头单位:大连海关、沈阳海关)20.加大引进外资支持力度。对新设5000万美元以上、增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优质外商投资项目,按实际到位外资额不高于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牵头单位:省商务厅)七、着力稳就业21.加大就业创业支持力度。安排专项资金帮扶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按照规定对省级创业型城市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城市分别给予300万元奖补,对优秀创业孵化基地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2.提升职业技能水平。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和职业技能提升专账结余资金,用于支持开展各类补贴性培训30万人次以上、专业转换和技能提升培训1万人以上,提升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各类城乡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八、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性成本23.降低企业用水用电用气成本。持续深化水电气办理审批改革,重点推进水电气联合报装和“一网通办”,不断提升供水供电供气稳定可靠性和企业群众服务体验。对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实施6个月“欠费不停供”,6个月的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每户企业可享受一次,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营商局)24.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023年3个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减租政策有效落实至实际承租人。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减免租金对应月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额不得超过减免租金额。引导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5.减免企业检验检测费用。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2023年以不低于2022年减免幅度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检验检测费用。(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九、积极盘活存量资产26.鼓励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对注册并成功发行REITs基金的原始权益人按照发行额1‰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27.支持“烂尾楼”项目盘活处置。落实“烂尾楼”项目续建、承接、收购、租赁等环节税费优惠政策,推进“烂尾楼”项目复工复建、盘活处置。(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十、强化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工作机制要求,完善工作落实举措,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升服务效能。政策实施部门要动态梳理公布惠企政策,畅通政策供给渠道,准确推送、精准解读、加强指导、跟踪服务,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确保政策举措直达市场主体。各政策举措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条款由具体牵头单位负责解释。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58 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1月11日第2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主 任 何立峰2023年1月13日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以下简称“归集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公示,是指归集机构整合相关信用信息并记于信用主体名下后,对依法可公开的信息在信用网站进行集中统一公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以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设列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五条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以下统称“信用平台网站”)开展信用信息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 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开展信用信息修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对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辖区内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信用信息修复相关工作。第二章信用信息修复的主要方式 第七条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 第八条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认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主体从有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移出。 第九条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正在信用网站上公示的信用主体有关行政处罚信息终止公示。 第十条修复其他失信信息,按照认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由认定单位受理相关修复申请。尚未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领域,由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受理修复申请。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作出决定后,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更新相关信息。地方各级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配合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做好信用信息修复相关工作。第三章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修复 第十二条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由认定单位负责受理。 第十三条认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建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 第十四条“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第四章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修复 第十五条以简易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不进行归集和公示。 以普通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进行归集和公示。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信息,同一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起点以行政处罚作出时间为准。 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原则上不公示。 第十六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终结前,除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暂停公示。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行政处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原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将结果报送信用平台网站。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自收到相关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销或修改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信用平台网站对其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内容有误、公示期限不符合规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可以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诉。经核实符合申诉条件的,申诉结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平台网站应当及时更新信息。 第十八条提前终止公示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二)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意见,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 (二)信用承诺书。 第二十条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收到提前终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信用主体予以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二十一条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可以提前终止公示;对不予提前终止公示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附带期限的惩戒措施的,在相关期限届满前,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示。第五章信用信息修复的协同联动 第二十三条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保障信用信息修复申请受理、审核确认、信息处理等流程线上运行。 第二十四条地方信用平台网站运行机构应当配合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做好工作协同和信息同步。 第二十五条信用平台网站与认定单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建立信用信息修复信息共享机制。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自收到信用信息修复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公示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应当在作出信用信息修复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修复信息共享至认定单位和相关系统。 第二十六条从“信用中国”网站获取失信信息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更新机制,确保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信息不一致的,以“信用中国”网站信息为准。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对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信息更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及时更新修复信息的机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向其共享信息。第六章信用信息修复的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 第二十七条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行政机关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由受理申请的单位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认定单位及时共享,相关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三年并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三年内不得在信用平台网站申请信用信息修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有不按规定办理信用信息修复、直接或变相向信用主体收取费用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督促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作用,及时阐释和解读信用信息修复政策。鼓励开展各类诚信宣传教育,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涉及信用平台网站的信用信息修复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停止执行。
《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与管理要求》等七项信用国家标准 发布实施
3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23年第1号公告,批准发布《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与管理要求》等373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和6项国家标准修改单。由中国服务贸易协会信用工作委员会牵头起草的《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与管理要求》(国家标准编号:GB/T42507-2023)正式发布,自2023年3月17日起实施。《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与管理要求》国家标准的编制,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12月23日发布的《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明确要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诚信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实现及时动态更新。《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与管理要求》标准,规定了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的基本原则,规定了信用档案的信息内容、档案信息的采集、录入和审核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适用于各行业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其他各类组织和机构的相关活动也可参照使用。本标准的制定对规范和促进我国各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确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规范,形成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画像,使不同主体对从业人员建立信用档案以及有关评价其信用价值的各项信息等拥有一致的理解,消除对各行业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信用信息描述混乱的现象,提高各行业从业人员信息资源的完整性、依附性、价值性、共享性、可传递性和使用效率。有利于用人单位和服务对象等主体便捷地了解其信用状况并进行相关决策,可以节省成本、提高效率,也有利于行业和社会信用环境的优化,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的基础性工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与管理要求》标准的制定与实施,一是为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能时归集、共享个人信用信息以及建设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等工作提供指导;二是为信用中介机构依法开展个人信用服务时提供参考。相关部门在基于本标准对本部门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数据进行收集和整理时,可根据自身业务领域特点和需求,合理设置或细化扩展信用信息的内容。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与管理要求》国家标准,有利于建立与形成对职业失信行为的长效约束机制,提升从业人员职业责任感。同期还发布了《饭店业信用等级评价规范》、《国有企业采购信用信息公示规范》、《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企业信用评价报告编制指南》、《企业信用调查报告格式要求基本信息报告、普通调查报告、深度调查报告》、《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编制指南》六项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