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诚蒋冰会见国家电投集团客人
2月13日上午,市委书记宋诚,市委副书记、市长蒋冰会见了国家电投集团总经理栗宝卿和国家电投集团东北公司总经理王明策一行,双方就持续深化企地合作进行了深入交流。 宋诚、蒋冰代表市委、市政府欢迎栗宝卿、王明策一行来丹深化合作,感谢国家电投集团长期以来给予丹东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力支持。宋诚说,当前,丹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全面振兴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锚定“双碳”战略目标,积极优化能源结构,围绕资源优势培育新能源产业,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双方合作正逢其时。国家电投集团是我国第一家拥有光伏发电、风电、核电、生物质发电等全部发电类型的能源企业,是新能源产业创新发展的“先行者”。希望国家电投集团持续看好丹东、深耕丹东、扎根丹东、真投实干,加快推动项目进度,同时引领和带动更多装备制造企业来丹投资,推动相关产业向绿色、低碳、零碳方向发展。丹东将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加大服务保障力度,推动双方合作迈上新台阶。 栗宝卿、王明策感谢丹东市委、市政府对企业的关心和支持,表示丹东自然资源丰富,地理位置独特,发展新能源优势突出,双方合作潜力巨大。企业将聚焦丹东所需,发挥自身优势,持续加大投资布局力度,助力丹东高质量发展。 市领导刘永熙参加会见。
宋诚到市委网信办和市融媒体中心调研
2月13日上午,市委书记宋诚率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到市委网信办和市融媒体中心调研。 在市委网信办视频会议室、应急指挥大厅及相关业务科室,宋诚详细了解业务工作开展、技术平台运行、干部队伍建设等情况,就推动全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各项工作再上水平、再上台阶提出具体要求。宋诚指出,网络安全关乎国家安全,全市各级网信部门要提高站位,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省委、市委部署要求,站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层层抓落实,做好网信各项工作。要提升能力,主动适应网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结合城市特色、发展定位,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系统思维,细化研究落实方案,坚持正能量是总要求、管得住是硬道理、用得好是真本事,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强化服务保障、做好人员培训,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和政治安全。要协同联动,高效统筹对接各单位力量资源,充分利用信息化、智慧化手段,全面加强线上线下正面宣传引导,进一步提高网络综合治理效能,形成良好网络生态。 在市融媒体中心,宋诚先后深入丹东日报采编平台、新闻演播室、《铭记》工作部等地,与一线新闻工作人员亲切交流,详细了解媒体融合、新闻制作、技术保障、综合调度、人才培养、新媒体建设等工作。对市融媒体中心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出的权威报道、策划的精品节目、打造的流量热点,宋诚给予充分肯定,并就如何更好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开展好今后的新闻宣传工作提出要求。宋诚表示,市委将一如既往为大家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提供坚实保障,希望市融媒体中心扛牢职责使命,旗帜鲜明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持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强化人员素质提升,继续发挥好主流媒体主阵地、主力军、主渠道作用。要充分发挥新型主流媒体优势,创新数字时代新闻传播手段、方式和载体,结合地区实际、发展所需、人民关注,做好“量”与“亮”的文章。要深入实践“新闻+”发展模式,坚持“开门办新闻”,进一步提升报道质量,把笔头和镜头对准基层一线,推出更多展示丹东形象、广泛凝聚共识、群众喜闻乐见、内容通俗易懂的融媒体精品佳作。政府部门要加大投入,媒体要提升造血功能,以改革、创新、提质推进深度融合发展。 市领导赵海峰、杨松参加调研。
【风险提示】“黄金平替”金包银火了,投资者谨防骗局
“1000元的金包银手镯,不管是外观还是戴起来的触感,与20000元的纯金手镯相比没有任何差别。”深圳水贝街头,越来越多的金包银饰品店出现,生意也不错。 金价不断走高,“购金热”也出现了新变化。在社交媒体平台上,不少消费者表示喜欢上了有“黄金平替”之称的金包银饰品,实体店也多处“开花”。金包银的确存在市场需求,但火爆的背后也衍生出一些乱象和骗局。 金包银与一般的镀金饰品有何不同?深圳黄金珠宝行业一位资深技术人员向记者解释,金包银与镀金实际是不同的工艺,纯银外面包一层金箔才属于金包银,镀金则是将黄金溶液通过电镀或化学镀的方式沉积在基底材质上,制作工艺相对简单。相较之下,金包银比镀金的成本相对要高。 近日,证券时报记者再次来到深圳水贝黄金珠宝集聚区,发现经营金包银饰品的店铺越来越多,甚至还出现金包银的专业卖场。“这些店铺多数是从去年开始在水贝陆续出现,不断走高的金价让年轻消费者负担不起,所以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这些平替产品。”一位在水贝经营黄金饰品店的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不过,目前几乎没有大品牌商做金包银饰品,基本都是小厂在做。” 记者在一些金包银饰品店内采访时发现,这些金包银饰品会分别标出所含金和银的克重,价格就是当天金价和银价乘以克数再加上加工费。由于价格远远低于同等重量的足金饰品,所以吸引了不少消费者购买。有消费者对记者表示,这些饰品主要为自用,所以没有把保值的问题放在首位。 也有消费者显得有些犹豫,因为金包银饰品从肉眼上很难分辨含金量,担心商家会虚报金重。不仅如此,记者还发现不同的金包银饰品店所开出的价格有着一定差距。记者咨询水贝贝丽北路东边一家金包银饰品店铺,销售人员表示,饰品的金价为每克670元,银价为每克12元,手工费折后也要每克20元。而在贝丽北路西边的一家金包银饰品店铺,所标出的银价为每克8元,手工费则是每克15元。 现场的销售人员对记者表示,店里的金包银饰品都配有产品证书,证书上也会有金和银的克重标注。“只要是在本店购买的金包银饰品,都可以拿回来回收或者置换。”销售人员如是说。不过,对于回收的价格,销售人员却显得有些犹豫。 记者也采访了附近黄金珠宝检测站的工作人员,对方表示除了破坏性检测,很难辨别镀金和金包银产品的金银重量。如果将金包银产品作为一种首饰使用并无不可,但如果指望回收或者投资则要保持谨慎,即便是商家允诺回收置换,消费者除了要了解回收置换规则外,还要考察商家的诚信度和经营的持久性。 过去一段时间,金包银总与骗局结合在一起。记者梳理发现,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信息,近年来社会上出现多起以金包银产品名义进行抵押和诈骗的案件。 此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曾发布一则落款日期为2024年10月的行政告知,对镀金银首饰进行规范。其中明确提出,当前市面上存在着采用电镀或化学镀等加工方法将金覆盖层镀到银饰品上的镀金银首饰,此类产品存在一定的市场需求,但存在名称、标签标识、印记、检测证书不规范等问题,可能使消费者对产品的实际贵金属种类、纯度产生误会,引发消费纠纷等。 就在今年春节假期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消费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春节期间消费不踩坑,其中就提到谨慎选购金包银饰品。 有分析人士表示,金包银的赛道正处于爆发期,市场需求确实存在,但随着相关监管趋严,势必会面临一次洗牌。与此同时,如何让消费者购买到合格的金包银产品,降低相关产品的“信任成本”,应当成为黄金珠宝行业迫切关注的问题。 科方得智库研究负责人张新原表示,金包银赛道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首饰品牌尚未正式入局,市场供应不足,以及消费者对金包银产品的信任度存在疑虑,“金包银饰品既满足了消费者对黄金饰品的喜爱,又能在价格上提供一定的竞争力。然而,具体市场表现还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包括消费者的购买意愿、竞争对手的反应等。”
生态环境部:推进全过程信息化环境监管
近日,生态环境部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要求以严密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以推进全过程信息化环境监管和严格管控填埋处置量占比为抓手,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效能,优化利用处置方式,守牢危险废物生态环境安全底线。 《指导意见》明确,到2026年,全国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实现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全覆盖。到2027年,全国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基本实现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全覆盖,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占比稳中有降,利用处置保障能力和环境风险防控水平进一步提升。到2030年,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全国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占比控制在10%以内,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控。 《指导意见》要求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国家和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机制,完善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制度,强化危险废物环境危害识别与环境风险评估。对存在鉴别报告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危险废物鉴别单位,依法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并实施惩戒。危险废物相关单位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严禁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将危险废物用于危害环境安全与人体健康的生产生活活动。
山东聊城:将进一步加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
日前,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聊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 据介绍,《聊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强调了市场主体的主体责任,县(市、区)政府属地监管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下一步,全市监管系统将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目标,立足部门职责,进一步加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优化市场主体登记监管模式,最大限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强化市场主体及申请人主体责任。市场主体依法选择住所和经营场所,申请人要对申报材料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实行申报承诺制的市场主体及申请人,要对住所(经营场所)申报表中有关事项的真实、合法、有效作出承诺,并对承诺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这里的申请人违法责任追溯到中介机构等委托代理人员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持续强化抽查检查力度。各级监督管理部门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大数据筛查等监管手段,不断挖掘未按规定向登记机关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等违法行为线索,依法及时处理。在监管中发现属于住建、自然资源(规划)、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卫健、城管执法等部门职责的违法行为,及时抄送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不断深化信用惩戒力度。对承诺不实或者提供虚假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取得登记的市场主体及申请人,加强审管联动,实施联合信用惩戒。通过依法终止办理登记、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或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违法中介机构或代理人员依法抄送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综合监管手段,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促进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郝鹏李乐成会见德国德科斯米尔集团董事局副主席兼首席执行官斯蒂芬·布兰德尔一行
2月13日,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郝鹏,省委副书记、省长李乐成在沈阳会见德国德科斯米尔集团董事局副主席兼首席执行官斯蒂芬·布兰德尔一行。郝鹏、李乐成代表省委、省政府对布兰德尔一行表示欢迎。郝鹏说,德科斯米尔集团作为全球汽车零部件百强企业,20多年来一直深耕辽宁市场,2023年在沈阳设立中国区总部,以实际行动对辽宁营商环境和发展预期投下信任票。当前,辽宁正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主席重要指示精神,全力实施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经济运行持续向上向好,地区生产总值连续8个季度赶超全国水平,各项工作呈现新气象新变化。春节前夕,习近平主席到辽宁考察,对辽宁振兴发展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辽宁进一步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近期,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提出持续打造“投资中国”品牌,加大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支持力度。相信这些都将为德科斯米尔集团在辽宁投资兴业创造更大机遇,希望企业进一步坚定信心,抓住辽宁汽车产业向绿色化、智能化转型的战略契机,继续扩大在辽投资,深度融入辽宁汽车产业供应链产业链,提高辽宁本地产品采购率,实现互利共赢。布兰德尔感谢辽宁对德科斯米尔集团发展的大力支持,对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新成就表示祝贺。他说,辽宁发展充满活力、前景广阔,当前的营商环境和工作效率令企业十分满意。特别是2023年,郝鹏书记率团访问德国,去年我到辽宁回访,我们两次会面都取得了积极成果,让我们进一步坚定了把辽宁作为全球产业布局的重点地区,并把中国区总部放在辽宁的信心。辽宁汽车产业基础深厚,产业链供应链不断发展壮大。我们将在原有生产基础上,扩大在辽投资、提升生产质效、深挖合作潜能,为辽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德科斯米尔集团有关管理人员、中国区有关负责人,省及沈阳市领导姜有为、单义、吕志成参加会见。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学习读本》出版发行
新华社北京2月13日电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组织编写的《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学习读本》(以下简称《读本》)一书,近日由人民出版社、民族出版社联合出版,在全国发行。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两个结合”,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鲜明提出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指引党的民族工作取得新的历史性成就。《读本》共分14章,从历史方位、重要任务、工作主线、重要保障等方面,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的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作了阐释。《读本》的出版,有利于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
蒋冰主持召开专题调度会议
按照市委部署要求,2月12日,市委副书记、市长蒋冰主持召开专题调度会议,利用一天时间,继续听取元宝区、振安区、高新区一季度“开门红”和项目推进情况汇报,听取市本级重大项目推进情况,研判分析问题、实施精准调度,确保一季度经济工作实现良好开局。 在分别听取相关工作汇报后,蒋冰指出,今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三年行动决胜之年,实现一季度“开门红”事关全局、意义重大。相关地区和部门要充分认清形势,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为辽宁擘画的宏伟蓝图、提出的工作要求,按照全省、全市奋力夺取一季度“开门红”工作部署,切实增强做好一季度经济运行调度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拿出“首战即决战”“起步即冲刺”的精神气概,铆足干劲、大抓快干,奋力实现一季度“开门红”,为实现“全年红”打牢基础。 蒋冰强调,要牢牢把握发展机遇,精心谋划一批符合上级政策的大项目、好项目,多措并举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力争得到更多的上级支持。要锚定目标、重点发力,加力推进一季度工作落实,奋力完成一季度各项目标任务。要牢固树立“项目为王”理念,加快项目建设进度,重大项目挂图作战、周密服务,以目标倒逼进度、以调度督促落实,力求在一季度跑出项目建设“加速度”。要坚持问题导向,市县两级共同落实项目包保责任,落实重大项目专班调度机制,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形成合力,全力全速解决要素保障等难点问题。要立足自身优势,聚焦产业布局,瞄准主导产业,精准招商、招大引强,努力在引资数量、引资规模上实现新突破、取得新成效。 蒋冰要求,当前正值全年开局起步的关键节点,各级各部门要坚决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抓实抓细节后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以“开门稳”确保首季“开门红”。要强化责任担当,增强做好冬季除雪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城市道路通行顺畅,保障市民群众正常生活、城市安全有序运行。 市领导刘永熙、刘向东、迟磊参加会议。
宋诚主持召开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座谈会
2月12日,市委书记宋诚主持召开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座谈会,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深入了解各企业发展情况,共同研究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的发展思路和具体举措,更好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和战略支撑作用,在丹东振兴发展中彰显担当、展现作为。 市交通运输集团、市水务发展集团、市城建文旅集团等8家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依次发言,汇报企业发展情况和工作思路举措,并就当前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宋诚认真听取发言,对各市属国有企业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给予充分肯定。宋诚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的重要讲话为推动国企改革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各市属国有企业要认真学习领会,拿出丹东老国企当年干事创业的激情和血性,以更强的信心、更大的决心、更实的举措,敢闯敢干加实干,推动丹东国企重振雄风。 宋诚强调,要在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上下功夫,聚焦主责主业,把科技创新摆在重要位置,打开思路加大纵向整合力度,深挖闲置资产价值,盘活存量、做大增量、提升质量。要在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上下功夫,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抓好“三项制度”改革,加快打造发展方式新、公司治理新、经营机制新、布局结构新的新型国有企业。要在扩大开放合作上下功夫,国企系统要以更加开放的姿态谋划与各地区、各类所有制企业合作,持续深化拓展央地合作,积极扩大有效投资,推动国企民企融合发展。要在提高监管效能上下功夫,持续健全完善国资监管体制,深入推进“三能”机制建设攻坚行动,深入开展亏损企业专项治理三年行动。市国资委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健全考评机制,相关部门要毫不动摇支持国企发展,依法依规按市场规则办事。要在风险防控上下功夫,有效防控经营类风险,加快建设市属企业风险监测平台,狠抓安全生产,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在党的建设上下功夫,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锻造高素质专业化队伍,加大反腐力度,以高质量党建引领保障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市领导刘永熙、白常凯、唐典鹏、刘向东参加座谈。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国令第7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9号《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已经2024年12月16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强 2025年1月13日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是指通过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视频图像信息收集、传输、显示、存储的系统。第三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建设、使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适度、标准引领、安全可控,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视频图像领域的技术创新与发展,建立和完善相关标准体系,支持有关行业组织依法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和个人信息保护水平。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的统筹规划,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第七条 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建设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建设,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建设、维护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下列公共场所涉及公共安全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对相应场所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重点部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确定:(一)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二)出境入境口岸(通道)、机场、港口客运站、通航建筑物、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三)客运列车、营运载客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客运船舶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四)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的服务区。在前两款规定的场所、区域内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除前两款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以下统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第八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的下列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一)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民宿等经营接待食宿场所的客房或者包间内部;(二)学生宿舍的房间内部,或者单位为内部人员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房间内部;(三)公共的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试衣间的内部;(四)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后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其他区域、部位。对上述区域、部位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发现在前款所列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理。第九条 在本条例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仅限于对该场所负有安全防范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安装,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依照前款规定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应当遵守本条例除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的强制性要求之外的其他各项规定。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位于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及国家机关等涉密单位周边的,应当事先征得相关涉密单位的同意。第十一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开展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等工作,并依法保存、管理相关档案资料。第十二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采用的产品、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三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的要求,合理确定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角度和采集范围,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未设置显著提示标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第十四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在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基本情况、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位置、图像采集设备数量及类型、视频图像信息存储期限等基本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启用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备案。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办理备案提供便利,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得的备案信息,不要求当事人提供。第十五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系统运行安全管理职责,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防攻击、防入侵、防病毒、防篡改、防泄露等安全技术措施,定期维护设备设施,保障系统连续、稳定、安全运行,确保视频图像信息的原始完整。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委托他人运营的,应当通过签订安全保密协议等方式,约定前款规定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并监督受托方履行。第十六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使用视频图像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滥用、泄露。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滥用、泄露视频图像信息:(一)建立系统监看、管理等重要岗位人员的入职审查、保密教育、岗位培训等管理制度;(二)采取授权管理、访问控制等技术措施,严格规范内部人员对视频图像信息的查阅、处理;(三)建立信息调用登记制度,如实记录查阅、调取视频图像信息的事由、内容及调用人员的单位、姓名等信息;(四)其他防止滥用、泄露视频图像信息的措施。第十七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保存不少于30日;30日后,对已经实现处理目的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予以删除。法律、行政法规对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 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提供网络传输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视频图像信息传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第十九条 接受委托承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等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接触到的视频图像信息和相关档案资料予以保密,不得用于与受托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擅自留存、加工、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为履行执法办案、处置突发事件等法定职责,查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经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同意,本人、近亲属或者其他负有监护、看护、代管责任的人可以查阅关联的视频图像信息;对获悉的涉及公共安全、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第二十二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被依法用于公开传播,可能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对涉及的人脸、机动车号牌等敏感个人信息,以及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营业执照等信息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二)擅自改动、迁移、拆除依据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安装的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或者以喷涂、遮挡等方式妨碍其正常运行;(三)非法侵入、控制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四)非法获取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中的数据;(五)非法删除、隐匿、修改、增加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中的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六)其他妨碍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正常运行,危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履行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有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检举、控告。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删除所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拒不改正的,没收相关设备设施,对违法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相关设备设施,删除所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对违法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应区域、部位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日常管理和检查义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法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八条 未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征得相关涉密单位同意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相关设备设施,删除所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对违法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未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擅自改动、迁移、拆除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法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或者非法对外提供、公开传播视频图像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相关管理职责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查阅、调取视频图像信息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在非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收集到的涉及公共安全、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给予处罚。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