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播磨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信用承诺书
【风险提示】小心“名为卖课实为敛财”营销陷阱!
“该类新型传销活动以心灵控制为主,属于传统传销的变种。但传销的本质不变,建议从层级返利等方面入手,查实相关证据。”日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应公安机关邀请参加案件分析会,检察官章建在会上首先发言。表面成立文化公司,宣称带领学员参透“生命奥义”,实则洗脑营销、心理暗示、精神控制,以免费公益课为噱头,引导学员购买天价付费课程等,叶子青等人共牟取暴利计1.2亿元。今年9月26日,滨湖区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叶子青、朱虎溪等8人依法批准逮捕。名为卖课实为敛财“基于中华传统文化,研究为人处世的道理。”李女士最近诸事不顺,一条微信朋友圈推文让她眼前一亮。点开一看,觉得内容很对自己胃口,加微信后,李女士报名参加了在无锡某大酒店开展的“五伦净土”免费课。“我老婆自从上了那个‘五伦净土’课,家里事情也不管了,动不动连续三四天在酒店白天黑夜开会研讨,说这样心情好。还花几十万元买课,说当了合作人可以拿提成……”说起这个“五伦净土”,李女士的丈夫就一肚子火。经调查,这个“五伦净土”组织是以叶子青、朱虎溪等人为核心,以“五伦文化”名义开班授课,对外招收弟子,打着传播佛教、道教宗教、儒家传统文化的幌子,通过对学员心理暗示、精神控制,大搞个人崇拜、神化组织头目,出售高价课程、以“超度”“改名”等借口大肆敛财。2017年初,该组织在无锡滨湖成立公司,采用市场部对外发展、学员互相介绍、合作人拉人头等方式,先发展会员参与免费公益课,再通过课程对会员洗脑。以合作人发展下线形式扩大组织规模,设置层级返利方案,形成了上下层级传销组织模式。其间,累计发展合作人100余人,学员1000余人,学员缴纳合作费4000余万元,骗财达1.2亿余元。办案检察官说,事实上所谓卖课只是幌子,靠远高于市场价的法衣、法器等周边产品和数目可观的“入门费”敛财,才是这个“精神传销”组织的真正目的。揭穿“师尊”真面目无锡警方陆续接到被害人报案后,很快立案侦查。而叶子青等人被抓获后矢口否认自己是传销组织,称开办公司招收学员开展有偿课程、销售周边,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为此,办案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从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组织财务流水等证据入手,着重抓住公司发展模式、按人头返利运行模式、骗财主观故意等关键环节进行突破,揭开了叶子青、朱虎溪等人的谎言。案情分析会上,检察官总结比对了一系列精神传销常用手段,如打“心灵培训”旗号,以心灵暗示、催眠洗脑等方式对学员精神控制,使学员获得精神满足后,以发展新学员作为带人“脱离苦海”途径,不像传统传销一样单纯依靠层级返利来驱动销售等。如无锡公司宣讲运势分析、养生等所谓免费公益课,同时也宣传介绍后续付费课程。以8人~9人为一圆桌小组,市场部员工是每组的“伴读”或“家长”,白天“陪读”,晚上“复习”,以答疑解惑、督促学习为名,实为鼓动学员购买付费课程。讲课时,该团伙称叶子青为“师尊”,并将其神化为“释心如来”,可加持能量“天赐神名”,跟着“师傅”“师尊”可以成仙等等,特别青睐家庭不美满或者身体欠佳的人群,对学员投其所好,心理暗示加上精神控制,蛊惑了不少人。在办案检察官建议下,公安机关加强审查“洗脑”内容、发展模式等关键特征,最终确定该组织是以弘扬传统文化为名的非法传销组织。今年9月23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将该案向检察院提请审查逮捕。变相“精神传销”“我们公司返利层级都不超过两级,不是传销。”面对办案检察官的审讯,叶子青、朱虎溪等人刻意从传销层级、返利方式上规避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对此,办案检察官早有准备。早在案件受理后,便召开员额检察官案件分析会,以图表、PPT演示等方式汇报案情,进一步厘清犯罪事实、完善证据锁链,围绕主要争议焦点,完整还原案件基本事实,及时确定了组织运营模式,以客观证据界定传销组织犯罪构成,包括洗脑内容、层级架构、返利模式、人员分工责任等。审讯时划分重点,结合整理在案证据,办案检察官发现,该组织发展下线为招徕“合作人”,学员从10万元~50万元分四个等级缴纳合作费,即成为“合作人”,虽然“合作人”可获取课程免费名额、购买产品额度及发展下线提成,但绝并非等价交换,课程及商品价格畸高,仍属变相“入门费”。2019年底,叶子青等人调整了返利模式,新模式下,30万元~50万元级别的“合作人”,发展直接下线、间接下线均可以获得提成,返利层级特征更为明显。“你们以发展下线方式不断传播,属于‘精神传销’有害培训的一种。即使有意规避了刑法规定的三级返利传销模式,比传统传销模式更隐蔽、更不明显,但你们组织传销的性质是不变的。”面对提审时检察官有理有据的驳斥,犯罪嫌疑人懊丧地低下了头。目前,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通过梳理资金账户,及时查扣涉案财物,追赃挽损,已先后冻结查封价值上千万元的资金、房产、车辆等。
【风险提示】警惕那些冒充高管领导的电话
近期,冒充领导、熟人诈骗的案件呈高发态势,福建省泉州市有不少人上当受骗,有公司人员被骗金额达近百万元。日前,泉州市反诈骗中心发出预警,若接到领导、同事、同学、亲朋好友的汇款请求,一定要当面或电话核实,切勿随意转账。“领导”QQ指示汇款有人被骗近百万元冒充单位领导、企业负责人的骗子,大多以借钱、项目资金、自己不方便出面等理由,诱骗被害人转账。骗局套路基本一致,骗子认准了受害人被“领导”信任的心理,要求转账的数目庞大。11月23日上午,在一家企业上班的市民王先生,QQ上遇到有人主动添加好友,这人竟然是“董事长”。“董事长”称用QQ比较好沟通,还问了王先生的一些工作情况。简单寒暄几句后,“董事长”说,有个项目刚好到打款时间,他手机绑定的卡不多,没办法及时转账,便让王先生先行转账,过后再还。王先生没有怀疑,按照“董事长”指示,向他提供的银行卡转了15,800元。“董事长”随后又要求转一笔14万元,这时王先生有所怀疑。他打电话给董事长确认,这才发现被骗。同一天,在基层一家单位上班的陈先生,也被人冒充领导诈骗了16万元。11月20日,黄先生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有人冒充微信好友,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将他的33万元骗走。林先生在一所学校工作,对方冒充学校领导,称“有急事,让其先转账”,还提供了一张虚假的汇款截图,林先生向“领导”提供的银行卡汇款15万元,后发现被骗。谢先生是一家企业的负责人,微信收到“某单位负责人”的添加朋友请求。微信通过后,“领导”关心了下谢先生的近况。随后,“领导”声称急需资金周转,因为是私事不想让其他人代劳。感觉“领导”这么信任自己,谢先生依言向其提供的账户转了73万元,事后发现被骗。据了解,在11月19日发生的一起诈骗案中,受害人被骗金额高达98万元!一家企业的工作人员曾先生QQ接到添加好友申请,QQ上对方的名字为公司领导。“领导”称有笔业务往来需要转账,让曾先生向外地一家公司转账98万元。曾先生依言而行,结果上当受骗。骗局不难识破企业需规范财务制度泉州市反诈骗中心民警介绍,今年10月至今,冒充领导、熟人诈骗的案件高发,有时一天就发生多起,这种骗局主要针对行政单位、公司企业人员。从发案情况看,诈骗分子主要通过非法渠道获取受害人信息及领导信息,并将微信头像换成领导照片或微信昵称改成领导名字等形式,对受害人进行诈骗。骗子添加受害人QQ、微信后,自称领导,谎称其亲戚、朋友或者项目周转急需用钱,自己不方便出面,想让受害人代转。有时骗子为了打消受害人的疑虑,还伪造转账的交易截图,以银行到账延迟为借口,诱骗受害人向指定账户转账。谨记网络世界始终带有虚拟特性,要时刻紧绷防范之弦。“这种骗局不难识破,当面询问或者电话核实就能发现。”泉州市反诈骗中心提醒,如遇到自称领导通过短信、微信、QQ等社交软件添加好友,并要求转账汇款时,要提高警惕,一定要核实对方身份和所发送信息的真实性,可以委婉询问对方一些小问题,如单位、企业人事的细节问题,最好当面核实、电话反复谨慎确认。对于业务往来的财务转账,企业应该健全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不能仅凭领导一句话就随意转账,应该有相应的签字确认、审核流程,以免被骗。在未确认真伪的情况下,做到不透露、不轻信、不转账。如果发现对方身份、信息可疑,请及时报警。
丹东市振安区农业农村局信用承诺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修正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五章 网络保护第六章 政府保护第七章 司法保护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第五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学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第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省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第十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科学研究,建设相关学科、设置相关专业,加强人才培养。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未成年人健康、受教育等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发布未成年人保护的有关信息。第十四条 国家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二)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强和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的沟通;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到被委托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等关于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干预措施。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启蒙教育,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学校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留守未成年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的信息档案,开展关爱帮扶工作。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帮助未成年学生掌握必要的劳动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第三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珍惜粮食、文明饮食等宣传教育活动,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意识,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习惯。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在校、在园未成年人的卫生保健工作。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第三十六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向未成年人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未成年人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第三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第四十一条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应当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四十二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第四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帮助、督促被委托人履行照护职责。第四十四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国家鼓励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等公共场馆开设未成年人专场,为未成年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国家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等开发自身教育资源,设立未成年人开放日,为未成年人主题教育、社会实践、职业体验等提供支持。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类社会组织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普及活动。第四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免费或者优惠票价。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大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区景点等设置母婴室、婴儿护理台以及方便幼儿使用的坐便器、洗手台等卫生设施,为未成年人提供便利。第四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限制未成年人应当享有的照顾或者优惠。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创作、出版、制作和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第四十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五十条 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第五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第五十二条 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商业广告;不得利用校服、教材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第五十四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禁止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第五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述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未标明注意事项的不得销售。第五十六条 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标明适龄范围和注意事项;必要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看管。大型的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游乐场、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景点等场所运营单位应当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场所运营单位接到求助后,应当立即启动安全警报系统,组织人员进行搜寻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第五十七条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第六十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经营者难以判明购买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第六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活动组织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第六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二)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三)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第五章 网络保护第六十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第六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的创作与传播,鼓励和支持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点的网络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和使用。第六十六条 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第六十七条 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等部门根据保护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需要,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的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第六十八条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网信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干预。第六十九条 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智能终端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在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的安装渠道和方法。第七十条 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第七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第七十二条 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第七十四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第七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第七十六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第七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第七十八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渠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诉、举报。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网络产品、服务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有权向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或者网信、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第八十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且未作显著提示的,应当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传输相关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该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六章 政府保护第八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第八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鼓励和支持有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第八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第八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托育、学前教育事业,办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母婴室、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养和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第八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职业教育,保障未成年人接受职业教育或者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未成年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第八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能适应校园生活的残疾未成年人就近在普通学校、幼儿园接受教育;保障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未成年人在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办学、办园条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第八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校园安全,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等单位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建立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协调机制。第八十八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设置监控设备和交通安全设施,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第八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和设施,支持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建设和运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并加强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学校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第九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卫生保健服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的疫苗预防接种进行规范,防治未成年人常见病、多发病,加强传染病防治和监督管理,做好伤害预防和干预,指导和监督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卫生保健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未成年人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做好未成年人心理治疗、心理危机干预以及精神障碍早期识别和诊断治疗等工作。第九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分类保障,采取措施满足其生活、教育、安全、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要。第九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一)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二)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三)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四)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五)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六)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三条 对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临时监护期间,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民政部门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抚养。第九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一)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二)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四)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五条 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后,可以依法将其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收养。收养关系成立后,民政部门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终止。第九十六条 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或者长期监护职责的,财政、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监护的未成年人。第九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及时受理、转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建设未成年人保护服务平台、服务热线、服务站点,提供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咨询、帮助。第九十八条 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第九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引导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为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康复救助、监护及收养评估等提供专业服务。第七章 司法保护第一百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第一百零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中,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上述机构和人员实行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适应的评价考核标准。第一百零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使用未成年人能够理解的语言和表达方式,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第一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第一百零四条 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协会应当对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进行指导和培训。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依法进行监督。第一百零六条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第一百零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抚养、收养、监护、探望等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社会组织对未成年人的相关情况进行社会调查。第一百一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场所进行,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书面回复。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根据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第一百一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等工作。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二十二条 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二十六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二十七条 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或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规定的,由公安、网信、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第一百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百三十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是指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二)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三)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中国境内未满十八周岁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予以保护。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风险提示】非法荐股套路多 入市投资需警惕
“如果大V真有能力,自己在股市里挣钱多爽,会有闲工夫来指点大家?”“看过其中两个大V的直播,诱导性太强,有些股票明显高位的时候还在推荐。”……近日,北京证监局公布一批辖区内不具备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资质机构名单,并提示这些平台存在极高风险,其中包括6名网友熟悉的财经“大V”,引起热议。今年以来,证监会频频提示投资者警惕“庄家”“大V”联合诱骗和“杀猪盘”风险,并部署派出机构启动了为期三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市场人士认为,上述违法行为不仅使投资者损失惨重,也扰乱了资本市场秩序。股市本是高风险投资,投资者要对看似“天上掉馅饼”的事情提高警惕。百万粉丝财经“大V”收罚单截至目前,在北京证监局公布的6名财经“大V”中,微博博主“股指期货IF先生”“宇辉战舰”已被封号,“壹霆”“股市精灵联盟”尚存,分别有粉丝136万和33万。今日头条账号“投资人蓝先生”也被封号。而抖音账号“韭菜总舵主”则疑似在被清空荐股视频后封号。有媒体注意到,“韭菜总舵主”刚发布最新的荐股视频,并配文称“之前的视频都被和谐了。晚上继续直播聊牛市。”但再次查看时,该账户已被封号。事实上,早在11月16日,北京证监局就对拥有239万粉丝的知名财经博主“凯恩斯V”及其背后运营公司进行了处罚。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凯恩斯V”账户背后运营主体为北京知可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知可行”),凯恩斯团队包括北京知可行实际控制人、监事陈某锋和员工吕某顺。2018年3月份~2018年9月份,北京知可行与兴业证券杭州清泰街营业部合作,通过“凯恩斯V”账户在同花顺旗下财经社区出售付费服务包,该付费服务包内容为一篇疫苗行业研究报告《重磅品种陆续上市大爆发,疫苗迎来新时代——疫苗行业的发展前景分析》(以下简称《疫苗前景分析》),销售单价为99元,署名为陈某丽及凯恩斯团队。其间,《疫苗前景分析》共售出238份,扣除相关费用后北京知可行银行账户共收到款项2.22万元。北京证监局表示,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疫苗前景分析》为证券研究报告,而北京知可行、陈某锋及吕某顺均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北京证监局没收北京知可行违法所得并处以40万元罚款,陈某锋和吕某顺均被处以6万元罚款。监管多次提示风险今年下半年以来,证监会多次提示“大V”“非法荐股”“杀猪盘”等风险。6月19日,证监会提示,警惕“庄家”“大V”联合诱骗投资者。“庄家”联合所谓的股市“大V”“股神”“投顾专家”,利用个别投资者偏爱内部消息、喜欢跟庄操作的心态,吸引投资者关注加好友,然后创建炒股交流群、荐股直播间,分析大盘、点评个股。在博取投资者信任后,利用各种说辞诱骗投资者限时、全仓跟随买入,实际是为庄家出货接盘。股价暴跌投资者醒悟时,炒股交流群、荐股直播间已被关闭清理,“庄家”“大V”也已不见踪影。“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所谓的‘庄家’‘大V’热心荐股必有所图,请务必提高警惕,保持理性投资心态,以免上当受骗。”证监会表示。11月6日,证监会和最高检联合发布12起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便是“黑嘴”廖英强案。而在11月5日,证监会再次提示,高度警惕股市“杀猪盘”风险。“不法团伙为大额出货忽悠式荐股,诱骗投资者高价接盘,当天股价暴跌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实际上,今年以来,A股行情回暖,有消费者反映就曾接到多起证券公司客服名义的“荐股”邀请。也有财经媒体表示,有人以媒体名义,电话邀请其进入“荐股群”。万博新经济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李明昊对表示,今年以来,多家A股上市公司疑似出现“杀猪盘”,有人以荐股的名义拉群、网络直播,让投资者买入某只股票,配合“庄家”出货从中获利。对投资者来说,常常在买入后股价暴跌导致损失惨重;对市场来说,大部分“杀猪盘”都已被高度控盘,不仅涉嫌操纵市场,也严重扰乱市场正常秩序。此前,证监会9月18日表示,部署派出机构启动为期三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股市黑嘴”“非法荐股”“场外配资”及相关“黑群”“黑APP”。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2月3日,自证监会部署专项整治行动以来,已有河北、深圳、青海、厦门、江苏等多地证监局启动专项整治行动。投资者如何辨别“大V”风险,避免入坑?李明昊认为,首先,加强投资者教育,投资者需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坚持价值投资;其次,鼓励普通投资者通过专业投资者如公募基金等进行资产配置;再次,培育投资者独立自主的风险意识,对看似“天上掉馅饼”的事情提高警惕;最后,投资者要从正规渠道下载证券交易软件,谨防信息泄露。
【风险提示】广西消委会提示警惕出租房“低价”陷阱
广西消委会近日发布消费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警惕出租房“低价”陷阱。今年以来,广西12315投诉举报系统接到涉及房屋出租服务的咨询、投诉及举报共300多起,主要集中在长租公寓等。广西消委会提示,消费者在租用房屋前要仔细了解公司经营资质、成立时间及运营实力,选择口碑信誉较好,特别是在银行开立房租资金监管账户的正规专业公司。消费者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相关信息,特别注意查看企业是否被列入异常经营、是否有违法违规记录、是否进行正常年报。消费者在租房时要防范“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的市场风险和消费陷阱,提前了解周边住房市场租金价格,掌握片区房屋租赁均价和支付方式,建议租客选择较短支付周期,避免一次性支付较大额度房租。同时,租客可要求出租公司提供承租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或出租公司与房主签订的出租或中介服务合同,明确委托性质,判断出租公司是否有权力代房东招租或是否有资格成为“二房东”。此外,消费者在签订出租合同时要仔细查看合同内容,防范“租房贷”陷阱,避免可能存在的隐形霸王条款,明确纠纷发生后的违约责任。签订合同后,注意对相关材料进行复印留存,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这些有关诚信的重要讲话,直抵人心!
图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在2020中国网络诚信大会上发言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穿越千年,诚信守信文化在新时代依然绽放着璀璨之光。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加强网络文明建设,发展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 日前,以“守信互信共践共行——携手推进网络诚信建设”为主题的2020中国网络诚信大会在山东曲阜举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在会上表示,要加强群众反映强烈的互联网失信问题专项治理,不断完善长效治理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进入法治轨道。 这些有关诚信的重要讲话,直抵人心!
【风险提示】老年机收不到验证码?当心背后是庞大的犯罪网络
一台普通的老年机背后,竟隐藏着一个从下游“薅羊毛”,到中游倒卖公民个人信息,再到上游制作木马程序的庞大犯罪网络……去年8月,浙江省新昌县的小朱给外婆买了一台老年人手机,在网上营业厅给手机换套餐时,居然发现接收不到验证码。然而,当他将电话卡装到自己的手机里,验证码却又能正常接收。于是,他怀疑老年机被装上了木马,随即报警。让小朱万万没想到的是,自己的这次报警竟让公安机关查获了一个涉及330余万台老年机、有70余名犯罪嫌疑人参与的黑灰产业链犯罪团伙。新手机却收不到验证码“零成本,无投入,在家玩手机也能躺赚零花钱。”在QQ群、朋友圈、微信群,很多人都看到过类似这样一条令人心动的广告。多数人会直接忽略,也有些人会心动,开始做起“发财梦”。浙江省龙游县的童某就是其中之一。2019年3月,他在手机微信上刷到这条广告时,就联系上了上家,开始从事这份“兼职”。短短5个月时间,童某就利用非法购买的60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薅羊毛”,赚了7万余元人民币。令人瞠目结舌的是,这些个人信息竟来自像小朱的外婆这样的群体使用的老年机。接到小朱报案后,新昌县公安机关迅速开展侦查。检测发现小朱外婆的老年机被植入了木马程序,验证码被截获后发往了深圳一家科技公司。公安机关还发现这并非个例,在检测了20多台同款老年机后,都发现了相同的问题。鉴于案情重大,绍兴、新昌两级公安机关成立了“8·1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专案组,在查明整个犯罪团伙的组织框架后,赶赴深圳将某科技公司的所有涉案人员“一锅端”。吴某就是这家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在经营中发现老年机使用人数较多,同时发现老年人大多不熟悉手机操作,套取他们的个人信息更方便、更隐秘。据吴某供述,公司与多家老年机主板生产商合作,将木马程序植入主板。当电话卡插入老年机,木马程序就能获取手机号码等信息,还能自动拦截验证码,传输至后台数据库。在后台,还有专门人员对手机号和验证码的一致性进行检查,以便进入下一个流通环节……验证码被暗中收集售卖吴某的公司除了使用少量非法获取的手机号码和验证码自行非法获利以外,把绝大部分非法获取的信息都卖给了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这些平台是这条黑灰产业链里的重要一环,他们从吴某这样的公司低价购入个人信息,通过各种渠道加价出售给“薅羊毛”的团伙和个人,从中赚取差价牟利。一台台老年机,一条条手机号码和验证码,公民的个人信息就这样进入了黑市场,再被层层买卖、使用获利,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一张庞大的犯罪网。前面提到的童某,就是“薅羊毛”的一员,属于犯罪链的最下游。那么,这些“薅羊毛”的团伙和个人,又是如何利用这些购买的手机号码和验证码赚钱的呢?公安机关经深入调查发现,这些团体和个人,利用电商平台给新注册的用户发放优惠券、新人红包等机会,领取后变现换钱,也有一些人通过注册的大量账号在App中刷点赞数、刷流量赚钱。诸如此类,“薅羊毛”的形式和手段各式各样、无奇不有。谁又能意识到,这些人轻松赚大钱的背后,却是数以百万计的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倒卖、牟利。更可怕的是,吴某在供述中提到,下一步,公司已经准备“进军”儿童电话手表……非法获取500余万条验证码通过一台普普通通的老年机,“8·12”专案组竟揪出了一条从最下游的“薅羊毛”团体和个人,到中游二手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中介商,再到上游设计制作木马程序的科技公司以及主板生产商、手机生产商的庞大犯罪网络。数百万条老年人个人信息,竟是天天在“裸奔”,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由于该案涉案人数众多、案情错综复杂,又是属于证据标准较高的新类型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专案组第一时间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检察形成打击合力,严把程序、证据、材料、定性“四关”,共同全面梳理案情,对上、中、下游的行为分别研究定性,特别注重收集固定交易合同、后台服务数据、流水账单、工资清单等客观性证据,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等下一步工作奠定了扎实基础,确保所有涉案人员“一网打尽”。2020年6月以来,新昌县检察院以吴某等70余人分别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陆续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先后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11月18日,吴某因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违法所得616万元被予以追缴;童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8万元,违法所得7万元被追缴。至此,这条黑灰产业链上的70余名涉案人员均被法院判处刑罚。法院审理认定,通过这些带“木马”的主板,吴某的公司非法控制老年机达330余万台,获取手机验证码500余万条,出售获利达790余万元,受害老年人遍布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风险提示】起底电信诈骗:“零门槛”入行 “傻瓜式”作案
目前,我国各地传统刑事案件大幅下降,但电信诈骗等网络犯罪发案率居高不下,屡禁不绝、屡骗屡成、屡骗屡新,危害巨大。《经济参考报》记者调研发现,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网络犯罪已经实现全链条“产业化”,上下游的各个环节均有专业“黑灰产业”商家提供服务。这些商家并不直接参与犯罪,但为网络犯罪提供难以估量的帮助,导致网络犯罪门槛、成本极低,犯罪分子只需“购买服务”,就可以“傻瓜式”操作。调研还发现,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网络犯罪团伙所需的服务器搭建、假身份信息、受害者信息、洗钱甚至诈骗“剧本”均有专业“黑灰产业”商家提供,专业团队渗透到犯罪活动的每个细微环节。公安部10月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5.5万起,抓获嫌疑人14.5万名;累计封堵涉诈域名网址21万个,拦截处置诈骗电话5100万余次、诈骗短信6.3亿余条,成功止付冻结涉案资金1000余亿元。电信诈骗全链条“产业化”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反诈专班民警马天伟、赵忠义等介绍,目前有专门的软件公司和技术人员为网络犯罪所需的网站、平台、APP等提供搭建等技术支持工作,价格并不高。“诈骗分子”直接购买、使用即可。手法一:专业“软件商”提供“搭建平台”等技术服务湖南省娄底市的文某强,在2019年6月纠集了16名文化水平不高的“90后”组成一个“杀猪盘”电信诈骗团伙,这个团伙成员以亲戚、朋友为纽带,聚在一起。他们无任何特长,文化程度也不高,通过购买各犯罪各环节的“服务”后,迅速实现了犯罪获利。在今年5月底至7月的两个月时间内诈骗“三盘”,获利200多万元,而其全部投入不过三五万元。“文某强案”中,“老板”文某强安排“操盘手”通过境外加密聊天工具联系到软件公司,以每个5000元的价格开发出“广州新彩”等3个APP。随后,诈骗团伙“操盘手”接管APP并进行后台操作,如修改资金额,封盘(关闭)等。“做这种东西技术难度不大,里面的许多功能都是假的。三个APP内部功能也完全一样,只不过是改了个名字,换了个‘马甲’。”马天伟说。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破获的一起团伙藏身迪拜进行“比特币投资”诈骗的案件中,涉案投资平台网站和APP制作方为上海的一家科技公司,该公司除了给这个犯罪团伙提供技术支持外,还向不特定群体出售服务。而深圳一家云计算公司则向该诈骗团伙提供云加速、云防护等科技服务。手法二:“作案工具”买卖有“成熟市场”文某强组建团伙后,从其他团伙购买了数十部安装有微信、流量卡的手机。民警介绍,微信对新开账户的管控力度逐渐加大,新注册的微信号发布敏感信息等容易被封号,于是专门的“养号”团伙就针对性地出现了,即提供活跃了一段时间的老微信号供诈骗团伙使用。“时间特别短,直接拿来就用,手机里面有数据流量卡,有登录好的、已经设置好的微信号,傻瓜式操作。手机一般都是智能手机,一般都是国产品牌,五六百块钱一个。”马天伟说。警方介绍,在一些地方,已经有了专门的成熟“手机市场”,专卖这种手机,以及电话卡、流量卡等。手法三:甚至有专门培育“诈骗对象”的“菜商”准备工作完成后,文某强团伙开始蓄谋作案。警方介绍,诈骗团伙作案时间很短,如文某强团伙的许多人都是“老手”,并不需要长时间培训。少数人简单培训一下就可以“上岗”。“刚开始文某强团伙会在QQ贴吧、股票投资群物色想要投资的人,单对单跟他们进行沟通,说掌握一个平台,收益率好,然后把他拉进预先设置好的微信群里,逐步开始‘养’。”专案民警说。将前期寻找到的“潜在”受害者拉入微信群之后,2020年5月底至7月间,文某强团伙开始在湖南株洲、江西等异地,短期租赁房屋,准备“杀盘”。这期间,犯罪分子聚集在一起,集中生活,不准使用生活手机,每人操纵一些“诈骗手机”,分工作案。在微信群里,犯罪分子扮演不同的“角色”,甚至一人分饰多个“角色”。除了客服外,还有公务员、教师等不同的投资者,他们还会塑造很懂股票投资的专业人士,称之为“老师”。老师定期在群里讲课,发布一些高回报高收益的股票种类,让人感觉到他很厉害。民警介绍,这个微信群中一般会有四五十人,多的时候高达八九十人,但是基本上受害者只有十多人,其他都是犯罪分子冒充。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去年破获的一起类似案件中,一个微信群里有40人,只有1人是受害人,其他39人都是由六七名犯罪分子操作不同的微信号冒充。这39个人中,有冒充的教师、公务员等角色,每天他们会发符合相应身份的朋友圈,骗取受害人信任。在“养”的过程中,犯罪分子通过冒充的身份开始诱导受害者进行小额投资,起初他们会按照一定比例,5%到10%不等,如文某强团伙按照投资5%的比例进行回报,即投入100元,给受害人返回105元。慢慢地,受害人越来越多,投资的数额也越来越大。总投资额到了四五十万或者八九十万的时候,数额大概到了或者时间大概到了,他们就会把软件关掉,迅速“封盘”,当天把作案手机直接扔到河里或者其他地方,马上离开当地。这便完成了“杀一个盘”。随后换地方,换APP“马甲”重新“开盘”。就这样,文某强在短短两个月时间内连开三盘,获利200多万元。民警介绍,“培养”诈骗对象的犯罪过程,也在逐步精细化,为了规避风险,他们将一个阶段分成了“吸”“养”“骗”等不同阶段。不同于文某强团伙自己“养”诈骗对象,有的诈骗团伙可直接获得“半成品”诈骗对象,“封盘”诈骗收割即可。太原警方近期从东北抓获一个“吸粉”团伙,该团伙即专门为下游环节进行“吸粉”,他们接收到“养号”团伙发来指定的群二维码之后,团伙成员冒充证券公司利用购买来的股民信息,单对单联系,将一个股民拉入指定聊天群24或48小时后,这名成员获得佣金13元,超过10个人头后每拉一个人获得佣金25元,成员每拉一人入群,该团伙老板获佣金七八十元。拉入群之后,“吸粉”团伙就不管了,由下游团伙对这些“准诈骗对象”进行下一步“套路”。手法四:“跑分平台”“水房”“地下钱庄”等提供洗钱服务诈骗团伙不直接进行资金结算,而是通过专门的“跑分平台”“水房”等团伙以挣取佣金的方式,将钱洗白,转给诈骗团伙。太原市公安局反诈中心负责人张虹说,网络犯罪“洗钱”也经历了几个阶段:起初为银行卡取现模式,在银行卡多级流转后,雇佣“车手”将钱取出来。现在则多通过第三方、第四方甚至第五方平台等进行流转,即钱入卡之后迅速转账,然后以购物、购买基金、股票等方式,进入资金池,或者通过对公账户,以企业交易的方式进行资金流转。民警说,洗钱团伙通过多张银行卡互相转,一级卡转到二级卡,二级卡再转到三级卡,转到七八级的时候,有些会购买股票基金,或者伪装成商户转账。“经过几个层级以后,钱有可能充到境外赌博网站,或者是购买基金、股票等。这样钱就进了大资金池子里,再出来的时候,就分不清楚哪一笔钱是诈骗款,相当于洗白了。”文某强团伙与上下游“服务商”交易往来全部以“电子加油卡”作为支付手段,1000元额度一张的加油卡,将条码拍下来发过去即完成了交易,搭建一个APP只需要5张卡。山西警方侦破的罗某勇“跑分洗钱”案中,罗某勇将自己团伙的支付宝账户二维码挂到境外赌博网站,赌资全部进入罗某勇团伙支付宝中,该团伙收账转账“洗钱”,最后通过中间人,将钱转入赌博网站指定用户,完成“跑分”。仅2018年3月的5天时间内,该团伙5人“跑分”600多万元,佣金约为8%到12%。手法五:虚假身份信息和受害者数据找“卡商”无论是诈骗团伙,洗钱团伙还是提供作案工具、诈骗对象的“菜商”,他们使用的均是假身份信息,这部分“服务”提供者被称为“卡商”。他们寻找相应的人购买身份信息“四件套”或者对公账户“八件套”。“四件套”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和银行U盾,每套第一手价格约500元到1000元,流转到诈骗使用者手中每套可达七八千元。“八件套”则包括营业执照、印章、对公账户、U盾等。第一级价格为每套1500元到2000元,到使用者手中每套高达上万元。山西晋城25岁男子王某杰在今年3月,组成团伙,以本人或他人名义大量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注册对公账户。同时也通过微信群在网上收购银行公私账户,通过网络和物流寄递方式卖给境外诈骗和赌博团伙。王某杰甚至亲自私渡境外指挥,以每个对公账户10000元至18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境外的犯罪分子。手法六:部分新技术成为犯罪“黑科技”随着网络技术更新,一些不法之徒也不断使用新技术、新应用来逃避警方打击,比如Goip网络电话就是近年来诈骗分子的“新宠”。山西省公安厅打击网络电信诈骗犯罪工作专班的任鑫峰介绍,Goip设备是网络通信的一种硬件设备,支持手机卡接入,能将传统电话信号转化为网络信号。一台设备可供上百张手机SIM卡同时运作,还可以远程控制异地的SIM卡和Goip设备拨打电话、收发短信,实现了人与SIM卡的分离,达到隐藏身份、逃避打击的目的。手法七:“犯罪套路”也能购买生活中,各种类型的电信诈骗手段和套路层出不穷,却又似曾相识。民警介绍,“黑灰产”中还有专门制作诈骗“剧本”的团队,这些不乏心理学、文学、侦查学背景的专业人士,编造“套路贷”“杀猪盘”“冒充公检法”等各种犯罪套路。“‘杀猪盘’原本是通过冒充谈恋爱等感情手段诱使受害者投资或赌博,在文某强案中,谈感情的阶段直接省略了,上来就是投资诈骗。”民警说,诈骗套路也在变化。农民工、大学生等沦为诈骗分子“工具人”网络犯罪分工的日益精细化,导致一些农民工、大学生等弱势群体成为犯罪的“工具人”,沦为犯罪“帮凶”。有民警表示,从近年来破获的案件看,受雇开卡的群体呈现年轻化趋势,辍学的社会闲散人员、外出务工人员、在校学生成为主要目标。这些群体欠缺社会经验,爱贪小便宜,法律知识淡薄,受利益驱动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晋中市民郝某某因大量出售个人信息被抓后,警方发现他名下的公司有五六十家,分布在全国各地。他交代,一些中间人会提供机票安排他到各地注册公司,开对公账户。今年8月,郑州警方公布一批230人买卖账户、冒名开户的人员信息,其中“90后”占比超过一半;温州警方同月公布的一批涉嫌买卖银行账户、冒名开户的160名人员名单中,“00后”占比一成多,“90后”82人占比约一半。除出租和出售银行卡、账户等信息外,警方介绍,目前大学生向犯罪分子出售或出租微信号现象愈发普遍,用过1年的微信号一手出售价格约180元,三年以上的则达到500元。在这种畸形的犯罪链条中,也不乏“黑吃黑”的现象存在。郝某某在手头紧张时,会将自己名下出售或出租的银行卡进行挂失,偶尔也能截住部分往来资金。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公诉的一起电信网络诈骗“黑吃黑”案中,嫌疑人假意卖卡,将售出的银行卡挂失补办,截住的诈骗款由此被据为己有。斩断“服务”链条铲除“黑灰产”土壤山西省公安厅打击网络电信诈骗犯罪工作专班负责人贾勇生表示,遏制网络犯罪不能仅依靠打击,要消除其屡禁不绝的现状,必须加强源头控制,斩断“服务”链条,铲除“黑灰产”土壤。首先,通信运营商必须切实加大通讯卡“实名”管控力度,斩断“两卡”贩卖产业。比如,目前可以单位等名义批量办理的流量卡、物联网卡等被犯罪分子惯常使用,成为管理的薄弱环节。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提出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采取坚决果断措施,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切实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其次,加大对对公账户等的金融监管、治理力度。目前一些对公账户冻结难度很大,有民警反映,发现涉嫌犯罪的对公账户后,一方面难以查到具体开户银行,另一方面向开户行提供相关冻结手续后,有的银行也存在配合问题。他们建议,金融系统需要加大监管力度,对开户人员进行核实调查,堵塞虚假开户,对频繁转账的异常现象加大风险控制。同时,银监系统应出台规定,实现对公账户中犯罪资金快速冻结。再次,完善法律法规,对“黑灰产”从业者严打重判。民警反映,目前《刑法修正案(九)》虽然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网络犯罪各“服务商”行为单独入罪,但现实中操作难度大。受访者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首先量刑过轻,难以起到威慑作用,此罪最严重情形才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且对许多“黑灰产”环节并不适用,如打击对公账户买卖,警方主要以倒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立案。而且,为网络犯罪“提供服务”的环节链条愈发细化,难以形成证据链。此外,此类犯罪随着时间推移证据灭失极快,许多犯罪分子被轻判或判缓刑,这些人出来后不少人“重操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