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通知: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
3月3日,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城乡社区工作者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守岗位、日夜值守,英勇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为遏制疫情扩散蔓延作出了重要贡献。为激励广大城乡社区工作者不畏艰险、勇往直前,《通知》就关心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提出八方面措施。 一是对城乡社区工作者适当发放工作补助。在落实好城乡社区工作者现有报酬保障政策基础上,在疫情防控期间地方可对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给予适当工作补助,补助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任务指导市县制定。 二是切实做好城乡社区工作者职业伤害保障。城乡社区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情形的,应依法认定为工伤。对于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病亡的城乡社区工作者,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三是改善城乡社区工作者防护条件。按规定落实社区防控工作经费,落实属地原则强化社区防控工作物资保障,根据当地疫情防控需要,合理配发卫生防护器材和防控器具。 四是切实为城乡社区工作者减负减压。严肃查处疫情防控期间多头重复向基层派任务、要表格。除因社区疫情防控需要出具的居住证明和居家医学观察期满证明外,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要求城乡社区组织出具其他证明。进一步充实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力量。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社区防控工作效能。 五是保障城乡社区工作者身心健康。协调安排好疫情防控期间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就餐、休息场所等生活保障。采取轮休、补休等方式,保证城乡社区工作者及时得到必要休整。对长时间高负荷工作人员安排强制休息。疫情结束后,及时安排健康体检和心理减压。 六是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关爱慰问。做好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和因公死亡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家属走访慰问工作,最大限度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七是开展城乡社区工作者表彰褒扬。对在疫情防控一线表现突出的城乡社区工作者要大力褒奖、大胆使用,在招录(聘)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拔街道(乡镇)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对疫情防控期间因公殉职的城乡社区工作者追授“全国优秀城乡社区工作者”。依照有关法规做好因疫情防控牺牲殉职城乡社区工作者的烈士评定和褒扬工作。 八是加大城乡社区工作者先进典型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报道在社区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的感人事迹。 《通知》强调,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落实好上述政策措施,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务实有效的举措,切实关心关爱城乡社区工作者,为守严守牢疫情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社区防线提供有力保障。地方各级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调度和督查,确保各项关心关爱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习近平: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强大科技支撑
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3月2日在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专家学者就疫情防控科研攻关工作座谈时的讲话 这次来军事医学研究院、清华大学医学院调研,主要是考察疫情防控科研攻关工作进展情况,看望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的科研工作者。 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国发生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党中央高度重视、迅速作出部署,把疫情防控作为头等大事来抓,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摆在第一位,提出了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明确了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总目标。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经过各方面艰苦努力,目前疫情防控形势积极向好的态势正在拓展。 前不久,党中央召开了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我作了讲话。我还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等,分析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研究防控重点工作。在这些场合,我都强调战胜疫情离不开科技支撑,要综合多学科力量加快科研攻关,在坚持科学性、确保安全性的基础上加快研发进度,力争早日取得突破,尽快拿出切实管用的研究成果。 疫情发生以来,全国科技战线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科技、卫健等12个部门组成科研攻关组,确定临床救治和药物、疫苗研发、检测技术和产品、病毒病原学和流行病学、动物模型构建等五大主攻方向,组织跨学科、跨领域的科研团队,科研、临床、防控一线相互协同,产学研各方紧密配合,短短一个多月时间内就取得了积极进展。我们不到一周时间就确定了新冠病毒的全基因组序列并分离得到病毒毒株,及时向全球共享;适应疫情防控紧迫需求,面向全国揭榜,分阶段推出多种检测试剂产品;采取老药新用、研发新的治疗手段、中西医结合等方式,迅速筛选了一批有效药物和治疗方案,推荐到临床一线救治;采取多条技术路线并行推进疫苗研发;通过对病毒生存环境、传播途径方面的研究,为制定完善防控策略提供了科学依据;在较短时间内构建了多个动物模型,为药物、疫苗研发提供了重要支撑。同时,专家学者及时发声、答疑解惑,稳定人心、坚定信心,为打赢疫情防控这场硬仗提供了有力科技支撑。 在这场重大斗争中,广大科技工作者充分展示了拼搏奉献的优良作风、严谨求实的专业精神,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在这里,我代表党中央,向奋斗在疫情防控科研攻关一线的广大科技工作者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问候! 纵观人类发展史,人类同疾病较量最有力的武器就是科学技术,人类战胜大灾大疫离不开科学发展和技术创新。我国历史上有很多防治瘟疫的医疗著作和方法。《汉书·平帝纪》记载,元始二年,“民疾疫者,舍空邸第,为置医药”,提出了“隔离”是防疫的重要举措。明代中期我国就出现了预防天花的“人痘”接种术。18世纪末,英国科学家爱德华·琴纳发明了接种牛痘预防天花的方法,经过几代科学家不懈努力,最终研制出灭活天花病毒的疫苗。随着现代医学科技发展和公共卫生基础设施不断完善,霍乱、鼠疫、流感等这些曾经对人类造成巨大危害的传染病逐渐得到了有效控制。近些年来,在抗击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SARS)、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甲型H1N1流感、埃博拉病毒等多次重大传染病中,科学技术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通过传染病重大科技专项研发部署,在传染病防治领域的科研水平、技术能力、平台建设、人才队伍等方面都有了明显提升。 当前,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还需要付出艰苦努力。我们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源头和宿主、传播途径、致病机理、危害性致命性、诊疗方案、救治药物以及患者康复后是否存在后遗症等,都还没有完全搞清楚。越是面对这种情况,越要坚持向科学要答案、要方法。希望广大科技工作者勇担责任、尽锐出战,尽快攻克疫情防控的重点难点问题,为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提供强大科技支撑。下一步,要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第一,加强药物、医疗装备研发和临床救治相结合,切实提高治愈率、降低病亡率。3月1日,全国仍有7300多名重症和危重症患者,每天病亡人数还不少,主要是在湖北和武汉。尽最大努力挽救更多患者生命是当务之急、重中之重。科研攻关要把危重症患者救治当作头等大事,强化科研攻关支撑和服务前方一线救治的部署,坚持临床研究和临床救治协同,让科研成果更多向临床一线倾斜。要加快药物研发进程,坚持中西医结合、中西药并用,加快推广应用已经研发和筛选的有效药物,同时根据一线救治需要再筛选一批有效治疗药物,探索新的治疗手段,尽最大可能阻止轻症患者向重症转化,切实提高治愈率。要采取恢复期血浆、干细胞、单克隆抗体等先进治疗方式,提升重症、危重症救治水平,尽量降低病亡率。 第二,推进疫苗研发和产业化链条有机衔接,为有可能出现的常态化防控工作做好周全准备。疫苗作为用于健康人的特殊产品,对疫情防控至关重要,对安全性的要求也是第一位的。要加快推进已有的多种技术路线疫苗研发,同时密切跟踪国外研发进展,加强合作,争取早日推动疫苗的临床试验和上市使用。我们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疫苗研发和产业化体系,建立国家疫苗储备制度。 第三,统筹病毒溯源及其传播途径研究,搞清楚病源从哪里来、向哪里去。正如专家所言,这次疫情病毒很狡猾,溯源工作面临很大困难。同时,新技术发展为病毒溯源提供了新的手段,可以利用病毒蛋白和不同受体的结合特征,评估可疑动物作为中间宿主的可能性,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开展流行病学和溯源调查,提高精准度和筛查效率。病毒溯源和传播途径研究,对整个疫情防控至关重要,必须全力弄清楚。 第四,做好患者康复和隔离群众的心理疏导工作。病人心理康复需要一个过程,很多隔离在家的群众时间长了会产生这样那样的心理问题,病亡者家属也需要心理疏导。这个问题解决不好,会带来社会稳定隐患。要高度重视他们的心理健康,动员各方面力量全面加强心理疏导工作。 第五,完善平战结合的疫病防控和公共卫生科研攻关体系。重大传染病和生物安全风险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发展、事关社会大局稳定的重大风险挑战。要把生物安全作为国家总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平时和战时结合、预防和应急结合、科研和救治防控结合,加强疫病防控和公共卫生科研攻关体系和能力建设。要统筹各方面科研力量,提高体系化对抗能力和水平。平时科研积累和技术储备是基础性工作,要加强战略谋划和前瞻布局,完善疫情防控预警预测机制,及时有效捕获信息,及时采取应对举措。要研究建立疫情蔓延进入紧急状态后的科研攻关等方面指挥、行动、保障体系,平时准备好应急行动指南,紧急情况下迅速启动。 生命安全和生物安全领域的重大科技成果也是国之重器,疫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体系是国家战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完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新型举国体制,加快推进人口健康、生物安全等领域科研力量布局,整合生命科学、生物技术、医药卫生、医疗设备等领域的国家重点科研体系,布局一批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加大卫生健康领域科技投入,加强生命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医疗健康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加快提高疫病防控和公共卫生领域战略科技力量和战略储备能力。要加快补齐我国高端医疗装备短板,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这些技术装备瓶颈,实现高端医疗装备自主可控。 第六,坚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这不是简单的清扫卫生,更多应该从人居环境改善、饮食习惯、社会心理健康、公共卫生设施等多个方面开展工作,特别是要坚决杜绝食用野生动物的陋习,提倡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第七,加强疫情防控科研攻关的国际合作。公共卫生安全是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需要各国携手应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多个国家出现,要加强同世卫组织沟通交流,同有关国家特别是疫情高发国家在溯源、药物、疫苗、检测等方面的科研合作,在保证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共享科研数据和信息,共同研究提出应对策略,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智慧和力量。 最后,希望广大科技工作者再接再厉,把疫情防控科研攻关作为科技战线的一项重大而紧迫任务,统一领导、协同推进科研攻关,拿出更多成果,不辜负党中央重托,不辜负人民期盼。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19〕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11月7日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明确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地方政府授权,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门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重点管好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对国家出资金融机构依法享有资本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五条 国家出资金融机构及其投资设立的机构,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承担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法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财政部门应当支持金融机构审慎合规经营、强化风险防控,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机构正常经营活动。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合理界定职责边界,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加强与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按照市场监管与出资人职责相分离的原则,理顺国有金融机构管理体制。地方政府、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干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第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发挥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用。受财政部门委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其他部门、机构(以下统称受托人)按照受托权限管理国有金融资本,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 第八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作用。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重点管政治方向、领导班子、基本制度、重大决策和党的建设,健全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承担好、落实好从严管党治党责任。 第二章 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 第九条 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改革。 (二)组织实施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基础管理工作。 (三)负责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组织上交国有金融资本收益。 (四)对所出资金融机构行使股东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五)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制定或参与制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章程,依法选派董事、监事,委派股东代表参与股东(大)会。 (六)通过法定程序参与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任免、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负责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薪酬监管,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七)监督金融机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八)建立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体系。 (九)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督促检查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受托人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十)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财政部负责制定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依法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 第十条 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要义务是: (一)服务国家战略,落实国家金融政策法规,统筹优化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健全资本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国有金融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国计民生的重要金融行业和关键领域、重要金融基础设施、重点金融机构集中。 (二)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形态转换、合理流动机制,保持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的主导地位,保持国家对重点金融机构的控制力。 (三)探索有效的国有金融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及实现方式,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防范流失。 (四)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金融治理现代化。 (五)尊重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增强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配合做好重大风险处置工作。 (六)尊重受托人受托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不得不当干预受托人履职。 (七)承担全口径国有金融资本报告工作。 (八)接受外部监督,依法依规披露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状况,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透明度。 第十一条 受托人根据财政部门委托,按照产权关系,落实统一规制,管理国有金融资本,享有以下权利: (一)协同推进受托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 (二)按照受托权限和程序,对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行使相关股东职责。 (三)通过提名董事、监事人选等方式,参与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 (四)按照股权关系,通过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向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派出董事、监事等,并加强管理和监督。 (五)按照法定程序,参与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决策,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须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报请本级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受托人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主要义务是: (一)按照受托权责对等原则,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效率,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实现保值增值。 (二)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 (三)督促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履行好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监交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定期向委托的财政部门报告受托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战略和政策目标等情况。 (五)接受财政部门的评价、监督和考核。 (六)落实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体系,负责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统计分析等工作。财政部门依法决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的国有股权转让。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对国有产权变动实行全流程动态监管,并对所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纳入母公司并表管理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公司,由母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负责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涉及母公司本级的股权管理及重点子公司重大股权管理事项,由财政部门履行资本管理程序。重大股权管理事项是指可能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建立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促进金融机构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金融资本流失。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收益管理制度,对所出资金融机构依法享有出资人权益,建立股东派出人员人才库。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和办法,编制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加强预算执行监管,促进国有金融资本合理配置。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所出资金融机构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开展动态统计监测和运行分析,全面掌握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情况。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整合信息资源,畅通共享渠道,健全金融机构国有产权和财务等监管系统,提升管理效能。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外监督工作制度,加强与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沟通,强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监督体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政府的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要全口径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并按照法定程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具体报告责任由财政部承担。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要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并按照法定程序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具体报告职责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推进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向社会披露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运营绩效和监督检查等情况,提高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所出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及受托人(以下统称出资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的章程,按照公司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出资人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向所出资金融机构委派股东代表,提名董事、监事,参加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 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当及时向出资人机构报告履职情况。出资人机构应当加强对董事、监事履职的技术支持以及监督评价,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 国有独资金融机构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出资人机构可以授权金融机构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 第二十六条 出资人机构应当通过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对所出资金融机构发展战略和投资规划、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法人机构设立和撤并等须由股东决定的重大事项的审核。 所出资金融机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机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以外的大额担保、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任免机构负责人,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时,出资人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程序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表决意见涉及股权管理的,应当经财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拟订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薪酬分配制度和机制,指导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探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出资人机构监管所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备案或核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清算预算执行结果。 第五章 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选择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出资人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融机构章程等规定,建立规则透明的提名程序,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金融机构的下列人员: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三)向国有控股、参股金融机构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对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任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出资金融机构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法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出资人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严格进行资格把关。对出资人机构直接管理的董事、监事,应当认真落实党管干部有关要求,根据规定权限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 第三十条 出资人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机构章程,对金融机构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制度。出资人机构应当针对所出资金融机构的不同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行业特点建立差异化的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体系,按照法定程序对其任命的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管理者的奖惩。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管理者薪酬管理体系。 出资人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任命的国家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薪酬机制和标准;规范所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和福利保障,对其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财务预算进行备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 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权限,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追究力度,综合运用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禁入限制、纪律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依法依规查办违法违规经营投资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案件。 第三十四条 出资人机构不按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履职尽责,或者违法违规干预所出资金融机构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国有金融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的管理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机构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依规依纪对其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国有实体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依法行使具体股东职责,应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做好落实。 第三十七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外溢性强的金融基础设施和履职平台,要保持国家绝对控制力,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其实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和管理现状,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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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全面学习“纳税信用等级评价”那些事儿
纳税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它的建立和完善是社会大势所趋,近年来社会关注度很高。那么究竟什么是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信用等级如何评定?由谁来评?评价指标是什么?同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哪些行为将直接影响该年度的纳税评价得分?今天小编带你全面学习“纳税信用等级评价”那些事儿,别错过哦! 一、什么是纳税信用等级评价? 纳税信用等级评价是税务机关根据采集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0号公告)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8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评价,评价结果分为ABMCD五级。 二、纳税信用评价周期是多久? 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0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二)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三)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四)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三、纳税信用等级是怎么划分的? 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0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 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 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 M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一)新设立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四、哪些行为影响纳税信用等级评价? 1.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0号公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0号公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五、哪些行为不影响纳税信用等级评价? 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0号公告)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六、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0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激励措施。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管理措施。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下列激励措施: 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隐瞒疫情者将纳入征信“黑名单”
2月11日下午,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下称《决定》),并从公布之日起实施,为实施疫情防控措施提供法律支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骆文智主持会议。 根据《决定》,故意隐瞒、编造、泄露疫情相关信息的,将被依法予以处罚,甚至追究刑责,其失信信息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可对小区、城中村、办公楼封闭管理 作为流动人口大市,随着部分企业陆续复工,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入又一轮关键期。市人大常委会就我市疫情防控事项作出决定,以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形式,依法支持并授权政府采取必需的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 《决定》明确各级疫情防控指挥机构的法律地位,授权其可以代表本级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制定政策措施。市、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在必要时可以依法向辖区内单位或者个人征用疫情防控所需要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决定》提出以最严格的要求规范封闭管理,规定市、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可以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新冠肺炎患者的居住场所、办公场所、住宅楼、小区等进行隔离管理,对辖区内所有小区、城中村、停车场进行封闭管理等。 禁止活禽交易和野生动物经营 疫情发生后,社会各界踊跃向抗疫一线捐赠各类物资。《决定》规范了社会捐赠工作,市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可以指定机构负责疫情防控捐赠工作。捐赠人直接向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等疫情防控单位捐赠的,受赠单位应当将情况报政府指定机构备案。 《决定》还授权政府有关部门适当简化应急防控物资政府采购流程,以提高防控物资采购效率,保障相关物资供应。 为更好防控疫情,《决定》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市场供应保障、监管和执法力度,禁止活禽交易和野生动物经营活动,全面推行肉品冷链销售。 不得泄露疫情相关人员隐私信息 近段时间,市民通过多个渠道针对防控疫情申报了个人信息,《决定》要求加强疫情相关人员信息管理。因疫情防控需要通报相关人员个人信息的,对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个人隐私信息应当进行加密处理。 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后,密切接触者及其他相关人员集中或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满后,相关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或者街道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可以作为正常入学、返岗、就业、出入公共场所等证明文件。 给予抗疫一线人员适当补助 《决定》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工作人员,根据实际给予适当补助,对于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于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力的,不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本位主义严重的,对不敢担当、作风漂浮、推诿扯皮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对失职渎职的,要依纪依法惩处。
诚信即墨建设:趁春风劲再扬帆
以“打通堵点”“补齐短点”“抓牢力点”“打造亮点”“治理痛点”“扫清盲点”为核心,聚力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信用+”大格局,推进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再上新水平……日前,青岛市即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发《2020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分6大部分50项对年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行周密部署,组织全区上下瞄准更新更高目标满帆奋进。 坚持问题导向施策 2017年即墨第十四次党代会确定“诚信即墨”作为发展方向之一;2018年底获评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2019年被评为青岛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先进单位……该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经过近几年的积极探索,积累宝贵经验的同时,更重视把脉困难问题。今年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全力解决影响“诚信即墨”建设的堵点、短点、痛点等问题,攻坚突破。 其中,通过强化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机制、沟通协作机制、督导考核机制、资金保障机制,切实解决个别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效率不高问题,全力打通影响工作落实的堵点;通过优化区级信用管理平台,加强与区内行业子平台的互联互通,与综合治理等专业平台的资源共享,提高大数据利用效率,切实补齐个别信息资源孤岛等短点;通过长效治理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企业严重失信问题,有效治理影响“诚信即墨”名片的痛点;通过组织签订诚信公约、加强宣传教育等方式,全力扫清信用认识不高、意识不强等盲点。 围绕便民惠企发力 激励守信一直是该区“诚信即墨”建设的重要抓手,今年该区将继续撬动信用财富杠杆,以开发多元“信易+”产品为依托,在便民惠企方面发力,充分发挥在优化营商环境、优化社会环境中的助推作用。 审批全程仅用4个小时,青岛银行即墨支行就为青岛卫康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放信用贷款300万元;青岛圣汇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申报一天就获得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即墨支行信用贷款300万元……围绕帮助解决企业复工复产资金困难问题,该区发展改革局、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即墨支行积极协调辖内商业银行,加大“信易贷”开发,为企业“注血”。据初步统计,今年2月份该区内商业银行已为企业发放信用贷款1000多万元。 深化发挥信用承诺在行政审批中的便民惠企效能,是今年该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目标,区发展改革局与行政审批局将进一步深化以“信用承诺容缺受理”为核心的“信易批”应用场景,扩增开展信用承诺容缺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目前正在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方案。 扣紧信用监管布局 构建“信用+”大格局作为“诚信即墨”建设的重心,今年将进入全面开花阶段。在深化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的同时,该区将巩固提升、复制推广本区“13+1”等重点领域经验做法,推进各行业各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开花,包括探索推进诚信园区、物业服务领域、国土资源领域等信用体系建设等。重点依托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分行业分领域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并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同时继续强化信用记录、信用报告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领域的使用,依法依规激励守信惩戒失信。 另外,该区将积极对接上级部门,在安全生产、工程建设等部分重点领域探索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加大对严重失信行为监管、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