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个人信用修复的经验及启示
当前,我国个人信用修复仍处于初级阶段,呈现出修复渠道不畅通、修复方式较为单一、耗时较长等特点。纵观世界主要国家的信用修复实践,主要有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以英国为代表的市场与福利混合型、以韩国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本文总结美国、英国、韩国在解决个人信用修复问题方面的经验做法,针对我国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美国、英国、韩国主要做法(一)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美国、英国、韩国从法律层面明确信用修复的主体,对需要进行信用修复的个人、服务部门的权利与义务等做出明确规定,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为个人信用准确、全面的修复提供了法律保障。美国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公平信用报告法》(1970)、《公平及准确信用交易法案》(2003)、《公平信用报告法》实施细则(2011)。第一版《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银行和信息提供者要及时对信息主体的异议进行核查、反馈;《公平及准确信用交易法案》中规定,信息主体有权获得信用报告机构所计算的信用评分,当负面信息加入信用报告时,信用报告机构必须通知信息主体;第二版《公平信用报告法》实施细则规定,强化信息主体对不良信用信息的知情权、异议权、修复权。英国先后发布了《消费信用法》(1974)和《数据保护法》(1998)。《消费信用法》体现了保护消费者的立法原则,充分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数据保护法》严格规定了立法目的和监管机关、信息采集的渠道和目的、信息的使用范围和用途、信息的准确性和质量要求等。韩国先后颁布了《信用信息使用及保护法》(1995)、《信用信息使用及保护法》修正案(2005)、《个人信息保护法》(2011)、《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综合改善方案》(2018)。《信用信息使用及保护法》是韩国征信业的基本法律规范,确定了韩国采取两级架构、三级共享模式进行信用信息管理,形成了基本完善的信用信息体系。通过非营利性的韩国银行联合会集中整合来自各金融机构和政府机关的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将其再提供给韩国的相关部门。适用于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管理的所有个人数据信息,除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以外,适用于所有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法》在赋予信息主体个人信息自决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通过信息纷争调停委员会调解、向个人信息申告中心申告、提起团体诉讼等权利救济的途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综合改善方案》强调了个人消费者就个人信用评价的结果向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要求详细说明、复议,甚至当信息错误时重新评价的权利。(二)建立了系统的个人信用修复机制。一是建立有针对性的信息保存机制。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个人信用正面信息将保存10年。负面信息将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如个人破产记录保存10年;欠税、民事诉讼等负面记录保留7年;年薪7.5万美元及以上的个人信用信息可长期保存。二是建立异议信息核实、投诉机制。美国信用修复机构核查异议信息,并将核查结果向该信用不良者和数据使用者反馈,如果需更改异议信息,信用修复机构会通知近6个月涉及到该信用信息的机构进行修改,如果数据提供者对异议信息无法核实,应当删除和终止报送该信息。英国的信用修复机构处理异议申请,首先是对存在异议的负面信息进行整理,然后协助信用不良者提交异议申请,从而修复失信记录。三是建立个人信用提分、加分机制。2013年,韩国金融委员会(FSC)规定提高个人信用分数的方式,如:6个月以上没有拖欠缴费信息加5分,超过1年加10分等。2015年,韩国金融监督院(FSS)将手机账单、公共事业账单、医疗保险等非金融信息情况纳入信用评估中。针对参与政府支持的小额信贷项目(新希望贷款、阳光贷款、微笑金融)的所有低收入借款人,诚信偿还贷款会在评价信用等级时得到加分。四是建立个人信用修复机构的监管机制。美国个人信用修复监管机构为独立第三方,不从事信用市场业务。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监督消费者报告机构、信息修复机构和债务催收机构是否合规经营,对有违法行为的信用修复机构,联邦贸易委员会按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可强制执行。另外,美国通过行业协会衡量整体信用状况,行业协会制定了严格的职业道德准则,在维护信用修复行业的稳定与公正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英国信息专员署负责对相关信用修复机构进行调查,对拒绝承担义务方实施法律制裁,从而实施有效的监管。(三)建立了专业的信用修复机构。一是提供信用咨询。对于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的错误的不良信用信息,美国指导信用主体向报告机构提出异议申请,修改错误信息,对不良记录提出信用修复咨询服务以及解决方案,帮助其提高信用评分。在英国,信用修复机构向信用不良者提供咨询和建议,如对信用报告进行义务解读;对信用报告中的不良信息进行分类识别等。韩国政府成立了信用恢复委员会,委员会的志愿律师免费帮助信用不良者识别信用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二是提供修复服务。美国专业信用修复机构已逐渐发展为市场主流,如雷克兴顿法律公司、天蓝信用公司、信用修复公司等,这些专业的信用修复机构对信用不良者的不良记录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修复方案。英国的信用修复机构提供综合性信用服务,根据个人信用报告、信息主体实际情况,重新评估该信用不良者综合性信用评分数值,从而对其存在有失信风险的领域进行告诫,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引导其信用记录向好的方向发展。韩国政府成立信用恢复委员会,帮助信息主体进行债务重组。(四)建立了完善的信用修复救助机制。比如信用恢复基金。韩国资产管理公司(KAMCO)利用“不良债权整理资金”的盈余,成立了总额为7000亿韩元(约42.35亿元人民币)的信用恢复基金。信用恢复基金可帮助合格申请人减免拖欠利息,在8年之内分期偿还本金,对生活困难阶层给予延期偿还债务优惠等。对于贷款金额小于3000万韩元、贷款利率高于20%以上的高利贷债务人,通过提供信用保证方式,将高利贷转换为年利率在12%左右的贷款。再如,国民幸福基金。2013年3月,韩国政府建立价值15000亿韩元(约合90.76亿元人民币)的“国民幸福基金”,通过坏账冲销等债务重组方式及延时偿还债务等手段,帮助低信用等级的负债人信用修复。该基金无需政府投入财政资金,利用信用恢复基金、整理不良债权基金的盈余等发行次级债券筹集到的约8000亿韩元的(约合48.4亿元人民币)启动资金,购买金融机构和民间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长期滞纳的债权,剩下的7000亿韩元(约合42.35亿元人民币)主要来源于被偿还的债务及利润的抵消,被用来将高利率贷款转换为低利率贷款。主要手段包括逾期6个月以上、金额1亿韩元以下的债务人可以申请通过国民幸福基金进行债务重组,根据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可减免债务的30%~50%,对低收入层、重症残疾人和70岁以上的老龄人,减免比例可高达70%;在人均1000万韩元的范围内,将贷款人在非银行机构持有的利率超过20%的贷款转换为利率10%左右的可长期按揭偿还的银行贷款。我国个人信用修复存在的问题(一)信用修复相关法规尚不健全。我国个人信用修复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投诉办理规程》《不良信用记录信用修复标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等,这些法律法规主要侧重个人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以及保障信用不良者的异议权利,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保障个人不良信用在存续期间进行修复的权利。(二)个人信用评价机制尚不完善。一是个人信用等级评价标准不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将个人信用安全评价中涉及个人非金融信息所占比重较低,对个人信用等级的恢复标准尚未有明确规定,并且缺乏信用加分项目。二是个人信用报告内容不够全面。我国个人信用报告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信息概要、信贷交易信息明细、公共信息明细、查询记录等,没有直观、动态的信用评分值,也未包含办理、使用借记卡的相关信息。(三)尚未成立专门的信用修复机构。目前,我国尚未成立专门提供信用修复服务的机构,无法为信用不良者存在的不良记录提供专业信用修复的方案,也无法对有异议的负面记录申诉进行专业的协助,包括如何清理、重组债务,如何理财、分批偿还债务、如何申诉等建议。我国个人信用不良记录产生后,处理方法通常是先由当事人结清逾期本金和利息,并保持良好的信用习惯,五年后信用报告不再显示不良记录。目前这种信用修复方法,方式较为单一,而且耗时较长,不利于信用不良者修复其个人信用。(四)尚未建立信用修复救助机制。目前,我国尚未根据不同阶层的偿还能力建立个人信用修复救助机制,尤其是针对生活困难阶层的信用不良者的信用修复救助。我国个人信用不良者部分为收入较低的弱势群体,偿还能力较弱,一旦造成信用不良,也并不能及时将逾期本金和利息结清,致使信用不良记录长期存在,造成信用危机。对我国的启示(一)完善个人信用修复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不良信用修复的主体范围以及修复程序、方式、职责等内容,明确信用修复各个环节涉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信用不良者在不良记录存续期间提供信用修复的渠道。(二)建立健全的个人信用评价等级机制。一是完善个人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增加非金融信息在信用评价标准中的比重,针对不同人群特点设置信用修复的加分项。例如,征信机构可将公共事业账单、医疗保险、慈善活动等非金融信息情况以及理财、偿还贷款等情况纳入加分项,非恶意造成信用不良的当事人在及时结清逾期欠款的前提下,可以通过项目加分,提高信用等级,修复个人信用。二是完善个人信用报告内容。建议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增加个人信用评估依据、信用增值及信用修复的重要指标以及借记卡办理、使用的相关信息。(三)成立专门的信用修复机构,提供信用咨询与恢复服务。信用修复机构可通过提供免费咨询,帮助当事人识别自身的信用问题和提出解决方案,并通过帮助信用不良者进行债务重组、提供小额紧急贷款等方式,缩短信用修复周期。(四)建立信用修复救助机制。借鉴国外经验,建立信用恢复类基金,利用调整债务结构、转换贷款种类等方式对信用不良者进行信用恢复救助,并对个人信用安全等级低的低收入人群、重症残疾人及老龄人给予偿还债务的优惠,减轻其信用及经济负担。
诚信文化既要入景又要入心
近年来,不少地方纷纷建起了核心价值观主题公园。武汉的诚信和友善主题公园将历史典故和诚信文化完美结合,使美德与美景相伴,成为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的新举措。这类主题公园不只是一个文化符号,更在于将诚信文化既入景又入心。一种价值观要真正发挥作用,必须融入社会生活,让人们在实践中感知它、领悟它。今天我们传承诚信文化,不能光讲大道理,更需要融入社会生活,把诚实守信体现在人们社会活动的行为之中,与人们日常生活紧密联系起来,让诚信文化入心,进而变成自觉行动。无论是建主题公园还是搞“诚信一条街”,都是诚信文化教育物化的载体,而要使其发挥作用,还离不开接地气的启发人们思想观念的活动。换言之,把物化载体变成开展群众性主题道德实践活动的场所,引导人们积极参与活动,通过参与式学习、体验式感化,了解诚信文化,把诚信的种子播入人们的心田,才有望看到满园诚信之花,收到满园诚信之果。诚信素来知易行难。在逐利领域,利益诱惑更容易导致诚信缺失。同时,小节不诚信容易被忽视,觉得没什么大不了,甚至会找各种理由开脱。另外,不诚信的传播常常呈现病毒式的连锁反应,且容易反弹回潮。所以,诚信建设不能急功近利,也不能因循守旧,必须适应现实环境,掌握时代特征,因地制宜、与时俱进,形成一种文化,常抓常新。总之,只有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多在引领人的思想观念上做文章,让诚信文化入心入脑,才能在诚信文化地标上镌刻文明的足迹,让生活更加温馨美好。
莫让“伪造的健康码”成为“脱缰的野马”
4月11日,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司司长陈越良透露,对于故意伪造健康码、躲避检查的人员,各地要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依法从重惩处。社会上也查处了一批“伪造健康码”的案例。至于为何要“伪造健康码”,一些人在事情暴露之后给出的理由无外乎这样几种:其一,“健康码”把关太严格了,不方便;其二,有的小区“入门难”,不得不“伪造健康码”。比如一些快递、维修、家政等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就反映“入门难”问题。但是,不管是什么理由,“伪造健康码”都是一种病。在疫情防控面前,再严厉的管理手段都不为过,是“生命”重要还是“方便”重要?“伪造健康码”的人,有的是属于“想方便”,有的则属于“想隐瞒”了。有的人本身就不符合“健康码”管理规定,比如按照管理规定只能拥有“其他颜色的健康码”,而不能获得“绿颜色的健康码”,而他们想“一路畅通”,就伪造了“绿颜色的健康码”,为自己提供出行方便。可以说,“伪造健康码”的做法是严重的问题,其本质就是给疫情防控添乱。对于“伪造健康码”,不管原因是什么,都应该实施最严厉的打击,这种打击必须实现“顶格打击”甚至是“罪加一等”,谁也没有权力为了“自己的方便”而给防控添乱,对于“伪造健康码”的人必须在法律层面狠狠打击,让有侥幸心理的人付出惨痛的代价,必要的时候还应该纳入“失信黑名单”,让其一处失信处处无路可走。除了需要严厉打击“伪造健康码”行为之外,还需要反思:为何有人“伪造健康码”?既然“伪造健康码”,就说明“伪造健康码”起到一定作用。固然,有的“伪造的健康码”被发现了,而不是所有“伪造的健康码”都被发现了,还有一些“漏网之鱼”。假如说,所有“伪造的健康码”都能在“第一次使用的时候”被发现了,也就没有人再去“伪造健康码”了。之所以“伪造健康码”,是因为“虚假的”起到了“真作用”。必须给所有“伪造的健康码”堵死“畅通的路径”。需要提升“健康码技术标准”,让“伪造的健康码”在扫一扫的时候都能“现出原形”,有的“伪造的健康码”之所以不能被发现,是因为技术上可能存在漏洞;必须提高管控人员责任心。“健康码”是一种有效管理手段,然而在执行“健康码”防控措施时,一些管控人员只是“简单看一下”就放行了,给“伪造的健康码”留下了可钻的空子。不让“伪造的健康码”成为“脱缰的野马”,需要编织更加紧密的“防控之网”。
网课诈骗案频发 检察机关将坚决严厉打击
疫情影响各地延迟开学,不少学生都在家上起网课。有一些不法分子潜入学习群,以交纳资料费、培训费为名诈骗钱财。4月8日,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在发布会上表示,对这类趁火打劫、发国难财的行为,特别是针对孩子实施的犯罪行为,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危害性非常大,检察机关坚决严厉打击。目前,不少学生在家中通过网课进行学习。但有不法分子也开始打起利用网课诈骗青少年的主意。比如,一些不法分子潜入学习群,将自己的昵称、头像更换成与老师相同的样式,以交纳资料费、培训费为名,诈骗家长以及未成年学生的钱财。此前各省有不少“网课”诈骗案例,并且在最高检发布的第五批涉疫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网课诈骗案。该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先后购买三部手机,注册多个QQ号,购买用于收款的微信账号。以学生家长的名义骗取老师信任,加入班级QQ群。随后在群内冒充任课老师发布信息,要求班级群内的家长扫码缴费。苗生明表示,对这类趁火打劫、发国难财的行为,特别是针对孩子实施的犯罪行为,我们认为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危害性非常大。因此检察机关坚决严厉打击。同时,他提示:对家长们来说,收到此类信息时,一定要及时到学校网站核实或与老师电话沟通核实,不要在家长群中发布的来源不明的二维码上轻易地去付款,先弄清楚再付款。如果已经发现上当受骗,这种情况下都要第一时间报警。一些被害人因为被骗金额少不愿报警,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骗子的气焰。此外,对教学机构和老师们来说,建立学习群是必要的,但是应设专人管理,设置入群验证,定期清理群内成员,对不应加入或未实名加入的人员予以提醒核实,必要时要删除;对聊天内容进行及时、全面的监督。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发改办体改〔2020〕175号 各行业协会商会: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行业协会商会勇于担当、主动作为,积极组织行业企业协调重要物资与服务保障,指导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有力服务了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局。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作用,指导和帮助企业等会员单位科学精准防疫、有序复工复产的要求,各行业协会商会要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充分发挥协会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利用好协会扎根行业、贴近企业的独特优势,在动员企业全力参与疫情防控的同时,积极支持行业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在助力企业渡难关中提升服务水平和治理能力,实现转型发展,巩固改革成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企业分区分类分批复工复产。行业协会商会可根据不同地区的疫情状况,分区分级为行业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恢复生产秩序做好服务,支持低风险地区企业全面复工复产,中风险地区企业尽快有序复工复产,高风险地区企业根据疫情态势逐步复工复产。涉及医疗卫生、药品器械、防护物资、消毒用品等疫情防控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环卫、物流运输等经济社会运行必需,食品、农牧、基本生活用品、市场流通销售等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重要国计民生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要全力协助企业创造条件尽早复工复产。其他领域行业协会商会要积极协调地方政府,推动符合防疫条件的企业尽快开工生产。对近期难以复工复产的行业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行业协会商会要主动了解企业实际困难,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配合协调解决。 二、协助保障企业复工复产防疫需求。行业协会商会可根据相关规范要求,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沟通,主动制定本行业企业疫情防控手册、防疫预案范本和应急流程指南等,推动企业科学精准落实各项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要求。积极推广居家办公、远程会议、灵活用工、弹性工作、错峰轮岗等方式,降低疫情扩散风险。行业协会商会可以了解汇总本行业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所需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向各级联防联控机制或物资保障机制提出申请,积极争取调配支持。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搭建防疫物资国际国内采购平台,组织民营中小企业集体采购,或者协调整合行业资源自行生产,以满足当前紧迫需求。防疫用品生产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要尽力为企业开足马力生产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支持等,优先保障医护人员、公共服务行业以及复工复产的一线企业防疫需求。 三、协调解决用工用料用能用运困难。行业协会商会可积极搭建劳动力、原材料、能源、运输服务供需对接平台,及时收集、整理、推送产品供需和招工用工信息,加强与劳务输出量较大地区、原料能源供应大户、骨干物流企业的供需对接,帮助企业稳定就业、畅通供应链。劳动密集型行业领域的协会商会,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就业情况和用工困难,协调落实救助和纾困政策,缓解因疫情影响导致的用工紧张和就业困难。鼓励行业协会商会面向行业企业开展线上职业培训,帮助企业提高劳动力质量,尽快恢复生产能力。钢铁、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和基础原材料等行业领域的协会商会要倡导会员企业稳定供应和价格,防止集中复工复产带来的区域性、时段性短缺或价格大幅上涨。铁路、民航、公路、港口、物流、仓储配送、对外贸易等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要积极帮助行业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解决生产原料和产品的运输、仓储、配送、通关等问题。 四、提供专业化高质量支援服务。行业协会商会可编制复工复产政策指南和民营中小企业自救指南,搭建线上政策咨询平台,帮助指导企业了解并用好用足税费减免延缴、援企稳岗、劳动用工、金融支持、房租补贴等各项优惠政策。帮助企业降低在进出口贸易、对外承包工程和参加国际展览展会方面的损失,为有需求的企业提供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法律咨询、纠纷调解、供需对接等服务,为企业应对因疫情引起的国际经济纠纷提供指引,在开拓国际市场方面提供支持。引导协调大型制造和商贸企业与上下游民营中小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合作,积极寻求地方政府、金融机构或行业龙头企业支持,多渠道缓解企业资金压力。金融领域行业协会商会要倡导金融机构全面落实下调贷款利率、还本付息延期等支持政策,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行业和企业的信贷、发债支持力度。组织法律专家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帮助应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约、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搭建会员间信息交流平台,畅通沟通机制,交流经验做法,发挥抱团取暖作用。 五、精准施策全力救助受困企业。建立企业复工复产帮扶机制,及时梳理形成行业内受疫情影响严重、濒临破产倒闭的民营中小企业名单,积极与有关部门对接,根据不同受损程度,协助政府开展精准扶持,特别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民营中小企业进行专项帮扶。行业协会商会可组织专家团队为困难企业量身定制脱困方案,在应对风险、转型升级、技术创新等方面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协调国有物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对较困难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实行房租减免。商业地产、物业服务等领域行业协会商会要倡导会员企业减免经营困难的中小商户租金。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民营中小企业和武汉等地区企业会员,减半或免收2020年度会费。 六、及时反映行业诉求有力支撑政府决策。行业协会商会要通过电话调查、在线访谈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行业企业的调研,及时跟踪了解疫情对本行业、本领域所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准确摸底企业库存、产能,加强市场运行情况监测和风险预警,调查税费减免延缴、援企稳岗、劳动用工、金融支持、房租补贴等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将信息反馈相关部门,供决策参考。提前研究疫情结束后可能出现的产业链配套难、经营难、融资难等问题对行业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带来的影响,提出风险应对预案。餐饮零售、酒店旅游、影视娱乐、教育培训、畜牧养殖、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领域,协会商会要及时提供行业发展应对指引,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受损情况,提出帮助行业渡过难关的政策建议,协助政府出台支持政策,提振市场信心。 七、自觉维护行业市场秩序。行业协会商会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企业行为,指导推动企业严格遵守《价格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不哄抬物价、不串通涨价,组织行业企业不惜售、不限购、不蓄意囤积,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防范假冒伪劣产品上市流通,积极维护市场秩序。推行企业产品标准、质量、安全自我承诺制度,强化民营中小企业社会责任建设。 八、创新推广新模式新业态。行业协会商会要深入研究本行业本领域在疫情期间催生的新业态、新模式。帮助行业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充分利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实现智能生产、线上销售、远程服务、网络办公,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支持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云制造、云服务平台。在行业内推广线上直播销售、无接触式服务、“不下车式”运输等新方式,引导企业利用好物联网、网上购物、外卖订餐、线上娱乐等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发展契机,促进行业实现转型升级。 九、积极做好舆论宣传引导。行业协会商会要充分利用网站、报刊和“两微一端”等宣传媒介,在行业内深入宣传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及时解读政策动向并做好贯彻落实。积极发掘、广泛宣传、表扬奖励会员企业在疫情防控、捐款捐助、复工复产等方面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总结好的经验做法,鼓舞士气、提振信心,充分展现团结一心、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良好精神风貌。对在参与疫情防控、支持复工复产中表现突出的行业协会商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部门将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表扬,组织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并将此作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2020年2月27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 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 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不合理审批,规范审批事项和行为,提供便利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现就除湖北省、北京市以外地区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 (一)简化复工复产审批和条件。各地区要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继续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做好防控工作,并按照分区分级原则,以县域为单位采取差异化防控和复工复产措施。低风险地区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开工。对于中、高风险两类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最少、必需原则分别制定公布全省统一的复工复产条件,对确有必要的审批和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逐项列明办理程序、材料和时限,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实施审批或索要证明,防止出现层层加码、互为前置审批、循环证明等现象。严禁向企业收取复工复产保证金等。对重点行业企业复工复产可设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提高复工复产率。 (二)优化复工复产办理流程。相关地区要积极推行复工复产一站式办理、上门办理、自助办理等服务,全面实行企业复工复产申请“一口受理、并行办理”,在本行政区域内明确一家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一次性收取材料,相关部门并行办理、限时办结,原则上要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复工复产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或告知承诺制,企业按规定做好防疫、达到复工复产条件,提交备案信息或承诺书后,即可组织复工复产,相关部门通过开展事后现场核查等,确保企业全面落实各项防疫措施。 二、大力推行政务服务网上办 (三)加快实现复工复产等重点事项网上办。各地区各部门要将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专题服务接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企业和群众获取疫情防控信息、办理复工复产等提供便利。同时,抓紧梳理一批与企业复工复产、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率先实现全程网办。对确需现场办理的事项,要大力推行就近办、帮代办、一次办,并采取网上预审、预约排队、邮寄送达等方式,减少现场排队和业务办理时间,最大限度避免人员聚集。 (四)依托线上平台促进惠企政策落地。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作用,使各项政策易于知晓、服务事项一站办理。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梳理相关惠企政策措施及网上办事服务,抓紧接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不断完善服务专栏内容,鼓励引导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获取相关服务,有效扩大政策惠及面。 (五)围绕复工复产需求抓紧推动政务数据共享。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受理政务数据共享需求,优化数据共享流程,按照“急用先行、分批推动,成熟一批、共享一批”的原则,对地方和部门在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工作中急需的政务数据,加快推动实现共享。 三、完善为复工复产企业服务机制 (六)提升企业投资生产经营事项审批效率。对建设项目涉及的用地、规划、能评、环评、水电气接入等审批服务事项,要加强部门协同联动,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凡可通过线上办理的审批、备案等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现场办理,鼓励通过网络、视频等开展项目评估评审,对确需提交纸质材料的可以实行容缺受理、先行办理,待疫情结束后再补交纸质原件。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许可证,可延期到疫情结束后一定期限内再办理延续、变更、换发等业务。 (七)为推进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提供服务保障。加强跨区域联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上下游协同等问题。重点抓好核心配套供应商等产业链关键环节企业复工复产,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鼓励地方建立重点企业服务保障制度,探索推行“企业管家”、“企业服务包”等举措,主动靠前服务,帮助企业办理复工复产手续,抓好用工、原材料、资金等要素保障。 (八)建立健全企业复工复产诉求响应机制。各地区要依托互联网、电话热线等,及时掌握和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协助受疫情影响出现订单交付不及时、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鼓励开设中小企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就不可抗力免责等法律问题为企业提供服务指导。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业务,对复工复产后因发生疫情造成损失的企业提供保险保障,提高理赔服务便利度,消除企业后顾之忧。 四、及时纠正不合理的人流物流管控措施 (九)清理取消阻碍劳动力有序返岗和物资运输的繁琐手续。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原则上不得限制返岗务工人员出行。对确需开具健康证明的,相关地区要大力推进健康证明跨省互认,劳动力输出地可对在省内连续居住14天以上、无可疑症状且不属于隔离观察对象(或已解除隔离观察)的人员出具健康证明,输入地对持输出地(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健康证明、乘坐“点对点”特定交通工具到达的人员,可不再实施隔离观察。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立各地互认的流动人口健康标准。加强输入地与输出地对接,鼓励采取“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服务,实施全程防疫管控,实现“家门到车门、车门到厂门”精准流动,确保务工人员安全返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与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接,推进货运车辆司乘人员检疫检测结果互认,对在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进行检疫检测且未途经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货运车辆快速放行,减少重复检查。 五、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防疫工作的监管服务 (十)督促和帮助复工复产企业落实防疫安全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等规定,强化防控主体责任,并积极开发运用大数据产品和方案用于支持服务企业防控疫情,建立复工复产企业防疫情况报告制度,及时跟踪掌握人员健康状况。帮助企业协调调度防疫物资。对出现的感染病例,要第一时间进行科学精准的应急处置,最大限度降低聚集性传染风险。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把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各项工作做细做扎实。同时,要及时总结疫情防控期间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复工复产的典型经验,把一些好的政策和做法规范化、制度化,重要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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