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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活用”信用评价 服务生态环境保护
“环保信用高低,企业享受的环保政策不同。”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法规标准与科技处副处长杨丽介绍,近年来,连云港市在始终坚持严格执法,利用环保信用评价手段推动企业主动落实主体责任,减排治污,绿色发展,市场主体自律程度显著提高。 启用环保信用评价新系统,实施动态评价。连云港市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统一部署,自2019年初启用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新系统,运用三项“新功能”对企业环保信用情况予以动态评价,有力保障了排污企业环保信用信息的归集与分类、信用等级评定以及信用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新增企业信用承诺加分项,鼓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出环保信用承诺,在行政许可、环保专项资金申请及企业信用修复中引入企业信用承诺。新设实时录入功能,信息及时采集及时录入及时评价,解决了企业环保信用信息收集滞后、评价周期长、评价流程繁琐的问题。新开发公众查询窗口,公众均可随时通过系统查询企业的环保信用状况,相关职能部门也可以根据企业实时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奖惩措施。 改善评价机制,推进环保信用体系制度建设。近年来,连云港市改进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方法。将排污企业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实行12分滚动记分模式,保证了每条信用信息都是依法规范化产生。完善环保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有力强化了市场主体行为事中事后监管。调整企业环保信用修复机制,对因受行政处罚等导致信用受损的企业,在其积极履行处罚义务、完成整改后,准予信用修复,使“改过自新”的企业能及时从受限名单中“脱身而出”。 充分应用评价结果,开拓革新多部门联合奖惩。连云港市以环保信用达到绿色等级为前提,筛选优秀企业作为“标杆”落实信任保护原则,采取降低随机抽查频次、合理简化审批程序、优先安排环保补助资金、执行管控豁免等措施。与此同时,连云港市还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对环保信用达到绿色、蓝色等级的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充分利用经济杠杆倒逼企业改善环境行为,提升环保信用等级。实施差别化水电价政策。对环保信用为红色、黑色等级的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政策。 强化执法监管,促企业主动落实主体责任。持续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与公安、检察等部门联合联动,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将环保失信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不断健全“审批-监督-执法-评价-奖惩-整改-修复”的监管制度全链条。此外,连云港市还开展生态环境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征集。
福建厦门:五类项目审批实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
争分夺秒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厦门市又有新举措。4月7日起,厦门市将对五类项目全流程实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的审批模式。 为了让企业审批事项办理更加快捷,日前,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厦门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根据要求,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文,公布纳入此次试点改革范围内的五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并明确将于4月7日起全市统一执行。 根据《方案》,按照“能减则减、能免则免、能快则快、能优则优”的原则,进一步精简环节、压缩时限、降低成本、加强监管,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首先,审批流程将进一步优化,小型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既有建筑增设电梯项目、既有工业建筑改扩建项目,划分为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三个并联审批阶段;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既有建筑外立面改造和既有建筑未改变原规划功能的装修装饰项目,划分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两个并联阶段。 其次,审批事项将进一步精简。如,五类项目均取消“项目报建”事项;转变“投资项目备案”办理方式,与项目赋码合并办理;优化联合竣工验收方式,将各专项验收事项及竣工验收备案事项合并为一个综合验收事项办理;而小型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审批手续将进一步简化,免予办理环评、施工图审查等事项。 此外,审批时限也将进一步压缩。小型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从取得用地到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全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控制15个工作日内;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既有建筑增设电梯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20个工作日内;既有工业建筑改扩建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35个工作日内。
淘宝天猫启动涉疫情商家企业的“信用修复”计划
2月28日消息,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因各地防控政策和物流运输条件等客观条件的限制,不少商家尤其是湖北、浙江温州、浙江台州等地的一些中小企业经营者,出现订单无法按时发货、物流配送周期长等导致消费者投诉的情况。 据了解,按照电商平台现有规则,此类情况被计入店铺评分和信用积分,将对商家的店铺各方面经营产生诸多负面影响。 为了帮助商家平稳过渡、快速恢复经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淘宝和天猫平台于2月27日启动涉疫情商家企业的“信用修复”计划,经综合评估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的商家进行信用修复。 例如,政府征用和物流受限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未按时发货、物流配送周期长等导致消费者投诉情形,经平台核实后,将不计入店铺负面评分和信用积分。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做好防疫工作的前提下,有序推动各类企业复工生产,是当前的紧迫任务。大型电商平台要充分发挥示范和帮扶的作用,一方面要积极协同监管部门维护网络经营秩序,另一方面也要针对疫情期间商家面临的困难拿出针对性的帮扶举措,真正为商家排忧解难,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浙江台州临海试点探索农贸市场防控措施信用评测制
“老徐,你的手套呢?现在特殊时期一定要戴好口罩手套,下次再忘戴就要警告处理了啊。”在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汛桥农贸市场里,市场管理员一边巡场检查一边做好情况登记。 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下的农贸市场复市工作,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打下良好基础,近日,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守信激励、失责惩戒”为原则,试点探索农贸市场防控措施信用评测制度,压实市场经营主体责任。 该局优化农贸市场经营户诚信档案行为清单,在原先35项扣分行为与11项加分行为的基础上纳入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新制作《农贸市场经营户信用测评打分表》,将打分情况与月度、年度诚信评分以及经营户缴纳的2000元诚信保证金挂钩。同时,要求市场管理方配备疫情防控专职管理人员,每日开展两次信用评测,记录场内经营户口罩、手套、三白等防控措施落实情况,严格按照打分要求进行加扣分,并留档保管相应的信用测评表。 据了解,农贸市场信用评测制度实行月度、年度公示制度,作为对市场经营户开展信用教育、实施信用激励和约束的依据。根据评测结果,对规范经营先进摊位主发放每月150元奖励;对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累计出现两次评测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处理,三次不合格则要求停业整顿三天;屡教不改的将没收“信用保证金”并实施退场机制。目前,已在汛桥农贸市场探索试行防控措施信用评测制度,累计开展信用评测810户次,警告2户次,市场内各项疫情防控举措落实到位,市民采购平稳有序。
公民10种失信行为将受到联合惩戒
近日,大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大连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加强信用管理和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信用监管,并实施联合奖惩措施。 企业复工重点监管处罚六大行为 《通知》表示,加强企业复工复产信用监管,重点加强对六项行为的监管处罚和信息归集力度。 1.未严格履行各级政府复工复产规定; 2.未对返岗返工职工进行健康监测; 3.未进行出入管理、食堂管理、宿舍管理等工作; 4.未采取一定的疫情防控消杀措施,影响复工后生产生活安全; 5.未调整优化工作方式,缩小人员活动范围,最大限度避免不必要的聚集活动; 6.未按要求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等行为。 对于上述行为尚未达到行政处罚或司法判决的,有关单位可以依法将其列入重点警示名单,对其发出警示,并及时推送至大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信用记录。 明确六大良好行为 六大信用良好行为分别是: 1.赴湖北参加支援疫情防控医务工作的; 2.直接参与我市一线疫情防控工作的; 3.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志愿服务的公民和单位; 4.面对疫情防控医用物资及重要原材料紧缺情况下,主动转产、扩产的; 5.积极支持疫情防控,捐赠医用耗材、防护用品等物资及善款的; 6.在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的前提下,积极复工复产,抢抓重大项目、重点工程进度,落实好稳岗政策,取得显著成效的。 企业、公民的这些行为将受到处罚 《通知》中针对企业及公民的失信行为分别归纳了十项。 其中企业失信行为包括: 1.隐瞒、缓报、谎报重点关注人员情况及复工后未如实上报有关信息的行为,重点关注人员包含新冠肺炎确诊患者、与确诊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其他需要开展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等; 2.组织聚会聚集或提供聚集场所; 3.非法贩运、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4.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用品; 5.以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的用品等名义,诈骗公私财物; 6.违规处置医疗废物或其他有害物质,未对被传染源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强制消毒处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7.虚假宣传、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 8.零售药店、公共交通等重要场所未执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的; 9.未遵守复工复产相关规定,达到行政处罚或司法判决的; 10.违反市、区(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其他行为。 公民失信行为包括: 1.故意隐瞒疫情高发地区旅居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发热症状的; 2.居家隔离期间随意串门、组织或参与聚集性活动的; 3.逃避或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治疗,在公共场所故意不佩戴口罩且不听劝导,扰乱社会秩序的; 4.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冠病毒而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5.在有关场所不配合体温检测、身份核查登记的; 6.造谣传谣,编造、转发、传播不实信息的; 7.非法聚集、滋扰闹事,妨碍医疗机构、疫情防控检查点正常秩序的; 8.故意伤害、殴打、恐吓、侮辱、诽谤医务人员、防疫人员及其他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能工作人员的; 9.哄抢、侵占、挪用、损毁疫情防控救援物资的; 10.违反市、区(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