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级征信平台建设迈出新步伐
日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发布公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及《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太原企业征信服务有限公司已通过企业征信机构备案,标志着山西省级征信平台建设和发展迈出了重要步伐。 据记者了解,太原企业征信服务有限公司是由山西省金融办、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太原市政府按照“政府+市场”的建设模式,推动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山西地方征信平台——“信通三晋”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融资服务平台(简称“信通三晋”征信平台)的运营机构,该公司通过备案正式运行,将进一步促进企业信用信息跨部门、全省域依法共享,进一步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促成更多信用贷款方式的融资并提高首贷成功率,为山西全方位高质量发展提供多元化、集成化的征信信息支撑。 据介绍,地方征信平台作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基础设施,在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中发挥重要作用。为加快推进地方征信平台建设,《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全省的征信系统,加快推进行业和市县信用体系建设”;《山西省关于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的意见》提出“将太原征信平台打造培育成省级征信平台,加大各部门信息归集、共享与应用的力度”。在此背景下,明确由山西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太原中心支行与太原市政府共同推进山西省地方征信平台建设,并由太原企业征信服务有限公司具体承担“信通三晋”征信平台建设和运营工作。 来自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的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2月末,“信通三晋”征信平台已归集共享税务、工信、人社、供水、天然气、城乡管理等11个部门和单位的各类涉企信用信息1644万条,覆盖了全省91.6万户企业,其中86.9万户为中小微企业;辅助1686户企业提出融资申请需求,服务19家金融机构累计查询信用报告1436次,促成771户企业获得授信融资,授信额度23.42亿元,融资余额19.9亿元,其中,中小微企业融资18.9亿元。
江苏出台开展信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争取到2022年底,严重失信主体数量退出全国前三,占比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日前,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印发了《江苏省信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标志着全省范围内的信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将全面启动。 《工作方案》提出,针对部分信用领域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建立教育帮扶服务机制,完善有利于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建立健全严重失信约束机制,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全力推进诚信江苏建设,为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现代化新篇章提供重要的基础支撑和软环境保障。 《工作方案》提出了江苏省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目标任务。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信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要求,综合运用教育督促、信用修复、失信约束等措施,全面降低全省严重失信主体数量和占全省注册企业数量比重,持续提升全省社会信用总体水平。争取到2022年底,严重失信主体数量退出全国前三,占比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工作方案》提出了江苏省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基本原则。一是条块结合,合力共治。根据省统一部署和工作职责,按照“谁认定、谁指导、谁整治”工作思路,落实专项治理责任,加强部门协调推进,全力减少严重失信主体和受行政处罚企业存量。二是依法依规,分类施策。信用领域问题突出的行业部门要遵照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分类制定政策措施,完善制度标准。三是建立机制,长效管理。按照“边清理边建制”要求,建立健全组织协调和协同治理机制,形成上下联动、部门互动的长效管理制度。 《工作方案》提出了江苏省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举措。一是退出一批,有序清理异常经营主体。严重失信主体认定部门应通多渠道、多方式督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被吊销企业依法依规办理注销登记。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会同相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企业)启动破产程序,进入破产程序后退出失信被执行人(企业)名单。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信用办)负责协调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各级法院、省和市市场监管部门、省信用办分别负责撤销相关平台网站的公示信息。二是帮扶一批,助力企业信用修复。各级严重失信主体认定部门应公开信用修复条件、办理流程,提供线上线下办理信用修复便利化措施。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信用办)统筹推进全市企业信用修复培训工作,严重失信主体认定部门和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企业信用修复培训,提高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效率。三是惩戒一批,依法依规开展失信约束。省和设区市、县(区、市)相关部门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依规通过采取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抽查检查频次,取消财政性资金补助和项目支持,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撤销相关荣誉等措施,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四是持续推进,强化制度建设。完善行业信用修复制度,严格失信行为认定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监管制度。 《工作方案》对工作进度和组织保障予以安排。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挂帅的专项治理行动小组;强化系统支撑,实现对严重失信主体在线分发、源头治理、实时跟踪、同步更新;开展督查考核,将专项治理工作纳入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年度考核;强化宣传教育,分批组织开展信用修复培训。
国家知识产权局:严打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2022年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就全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作出部署安排。《方案》明确,持续严格规范专利、商标申请行为,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和恶意商标注册行为,提高发现和打击非正常申请的精准度。 《方案》从四个方面部署14项主要任务。一是夯实行政保护工作基础,强化检查考核评估和满意度调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政策体系,持续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和恶意商标注册行为,深化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机制建设。 二是突出行政保护主责主业,加强专利侵权行政裁决,强化商标保护业务指导,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监管。 三是聚焦行政保护重要环节和时间节点,护航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等重大活动,突出关系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种业、公共卫生等重点领域,聚焦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电子商务平台等关键环节,紧盯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重要时间节点强化保护。 四是创新行政保护工作机制,优化快速协同保护机制,积极推动智能化保护监管,深入推进试点示范。《方案》要求,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业务指导,加强协同联动,加强宣传培训。 其中,“夯实工作基础”方面,《方案》要求,强化检查考核评估和满意度调查。制定实施2022—2023年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推动开展各层级各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检查考核,有效发挥检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压实工作责任。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以满意度调查查找工作中的不足。探索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以水平评估明确工作发展方向,稳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立体化评价体系建设。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政策体系。深入贯彻落实《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和《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制定相关标准的理解与适用,促进知识产权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的协调衔接。推动出台知识产权鉴定规范标准。加大地理标志保护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工作力度。制定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和维权援助规范。积极响应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领域新业态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需求,积极探索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持续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和恶意商标注册行为。持续严格规范专利、商标申请行为,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和恶意商标注册行为,提高发现和打击非正常申请的精准度。建立重点监控名单,严防非正常申请外溢造成国际影响。协同市场监管、科技、财政等部门,按相关政策规定逐步减少并最终取消对专利授权的各类财政性资助。及时处置上级交办的恶意商标注册等违法行为线索。 深化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执法部门、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协作,深入推进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工作,做好诉调对接和维权援助,便利权利人依法合理维权。出台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依法依规开展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行为认定和惩戒。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试点,编制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条目。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制度,依法严格管理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建立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工作体系。
构建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举措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于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推进市场监管治理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笔者认为,这一新型监管机制具有以下优势: 从无差别监管向差异化监管转变。 “双随机、一公开”是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8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中要求在全国全面推行的一种监管模式。“双随机”就是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抽查的具体方法是,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同时,将查处结果及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双随机”之一就是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同时,监管部门需依法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开展随机抽查。这一做法可以有效防范监管部门对市场活动的过度干预,杜绝权力滥用,预防监管人员利用执法寻租。以随机方法确定监管对象和监管频次,与以往基本上依靠举报、新闻媒体报道、社会舆论、事故、日常性检查、监管人员的直觉等方法确定监管对象和监管频次相比较,应该说是一项非常大的改革和进步。但这一方法因是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确定监管对象,在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和监管频次上也存在着一定的无差别性、盲目性。 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则是按照信用风险状况对企业实施自动分类,由低到高将企业分为信用风险低(A类)、信用风险一般(B类)、信用风险较高(C类)、信用风险高(D类)四类。在信用风险分类的基础上,监管部门能够按照企业信用风险高低,主动确定监管对象和监管频次。《意见》要求,对A类企业,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对B类企业,按常规比例频次开展抽查;对C类企业,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D类企业,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的基础上,再结合“双随机、一公开”中的随机确定执法检查人员及公开查处结果,更有利于达到监管的目的、提升监管的效能。 从粗放式监管向精准化监管转变。 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最大特点在于监管对象的精准化。 首先,由市场监管总局建立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实现全国范围内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标准的统一。这一指标体系主要由企业基础属性信息、企业动态信息、监管信息、关联关系信息、社会评价信息等构成。同时,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可以在全国性指标体系框架下,因地制宜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市场监管各业务领域也可以结合本领域特点,参考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建立专业型分级分类指标体系。根据其重要性及影响赋予不同权重,并根据监管实际不断更新调整,持续优化完善。 其次,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面、及时归集企业信用风险信息。这些信息主要包括企业登记注册、备案、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抽查检查等信息;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侵权假冒治理、价格执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领域的企业信用风险信息;抽查检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涉企信息。 最后,按照信用风险状况对企业实施自动分类。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统一负责对本辖区企业进行信用风险分类,按照信用风险状况由低到高将企业分为ABCD四类。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完整性,企业信用风险信息收集的全面性、及时性,保证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的准确性。在此基础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企业信用风险状况和监测预警结果,精准地、主动地确定监管重点、监管措施、抽查比例和频次,分配监管资源,有效破解监管任务重与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 在保证底线监管的基础上体现区别监管原则。 《意见》充分考虑到不同企业、行业、业态的情形,要求在保证底线监管的同时,在监管的原则上区别对待。 对于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在按照现有规定实行重点监管的同时,要统筹行业风险防控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强化业务协同,实行全链条监管。 对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企业要参考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确保监管更加科学有效。根据企业信用风险状况动态调整监管政策和措施,对信用风险低和信用风险一般的企业,给予一定时间的“观察期”,探索推行触发式监管,在严守安全底线前提下,给予企业充足的发展空间;对信用风险高的企业,要有针对性地采取严格监管措施,防止风险隐患演变为区域性、行业性突出问题。 《意见》出台的目的,是要在全面建立并持续优化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机制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研判企业违法失信的风险高低,能够针对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开展抽查检查,并对企业风险隐患及时预警,以实现监管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因此,其无疑是一项实现精准监管、有效监管、智慧监管、公正监管目标,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市场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胡锦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是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效能的迫切需要,对于优化监管资源配置,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放管服”改革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市场主体数量迅速增长,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对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资源、监管能力、监管智慧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有效破解监管任务重与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市场监管系统全面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创新和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依法依规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科学研判企业违法失信的风险高低,根据监管对象信用风险等级和行业特点,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针对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加强抽查检查,实现监管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推进精准监管、有效监管、智慧监管、公正监管,提升监管综合效能,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准确定位,服务监管。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主要服务于“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为监管数字赋能、信用赋能。分类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内部参考依据,不作为对企业的信用评价。 明确标准,科学分类。科学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动态管理指标和权重,综合运用各类涉企信息,依靠信息化手段实施及时、自动分类,客观反映企业信用风险状况。 强化应用,分类施策。根据企业信用风险状况和监测预警结果,合理确定监管重点、监管措施、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推动从无差别、粗放式监管向差异化、精准化监管转变。 协同高效,共享共用。加强顶层设计,依法依规协同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充分归集企业信用风险信息,推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共享共用,实现监管效能普遍提升。 (三)工作目标。 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理念和方式拓展到市场监管各业务领域,运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科学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使监管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到2022年底,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机制,对辖区内全量企业实施科学分类,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中常态化运用。到2023年底,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专业领域监管的有效结合,建立健全适用于专业领域的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市场监管系统全面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有效实现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努力做到对风险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 二、科学实施分类,精准研判企业信用风险 (四)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市场监管总局建立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实现全国范围内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标准相对统一。重点从企业基础属性信息、企业动态信息、监管信息、关联关系信息、社会评价信息等方面构建分类指标体系,科学赋予指标权重,并根据监管实际不断更新调整,持续优化完善。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市场监管总局指标体系框架下,因地制宜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市场监管各业务领域可以结合本领域特点,参考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建立专业型分级分类指标体系。 (五)全面有效归集企业信用风险信息。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全面、及时归集企业信用风险信息。要及时归集市场监管系统企业登记注册、备案、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抽查检查等信息;整合归集包括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侵权假冒治理、价格执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领域的企业信用风险信息;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将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抽查检查等涉企信息依托公示系统有效归集;鼓励探索运用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大型平台企业等有关方面掌握的涉企信用风险信息,进一步夯实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基础。市场监管总局通过公示系统,将采用“总对总”方式归集的中央部门掌握的涉企信用风险信息推送至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六)统筹建设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以公示系统为依托,按照统一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信息化技术方案和标准规范,建设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并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做好对接,为企业信用风险自动分类和分类结果共享共用提供技术支撑。各地市已经建设并使用的系统要与省级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整合融合,避免重复建设、多头分类。要做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与市场监管部门相关业务系统的对接,建立信息归集、分析加工、共享应用的闭环模式。 (七)按照信用风险状况对企业实施自动分类。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统一负责对本辖区企业进行信用风险分类,按照信用风险状况由低到高将企业分为信用风险低(A类)、信用风险一般(B类)、信用风险较高(C类)、信用风险高(D类)四类。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行为和运行规律的分析,综合运用大数据、机器学习、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对各类涉企信息进行汇聚整合、关联分析和数据挖掘,依托信息化系统进行自动分类。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记于企业名下,按月动态更新,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共享共用,并按照统一的数据规范推送至市场监管总局。 三、强化分类结果运用,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 (八)实现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融合。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全量推送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与抽查检查对象名录库对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制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时,要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对A类企业,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对B类企业,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对C类企业,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D类企业,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抽查检查结果要及时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共享至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动态更新提供实时数据支持。 (九)推进与专业领域风险防控有效结合。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不代替市场监管各专业领域对企业的分级分类。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在按照现有规定实行重点监管的同时,要统筹行业风险防控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强化业务协同,实行全链条监管。市场监管其他专业领域,可以直接使用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也可以参考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模式,构建本领域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 (十)探索完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监管。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企业要参考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探索实施更加科学有效监管,切实堵塞监管漏洞。根据企业信用风险状况动态调整监管政策和措施,对信用风险低和信用风险一般的企业,给予一定时间的“观察期”,探索推行触发式监管,在严守安全底线前提下,给予企业充足的发展空间;对信用风险高的企业,要有针对性地采取严格监管措施,防止风险隐患演变为区域性、行业性突出问题。 (十一)拓展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运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探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综合运用,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注重参考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积极推动市场监管领域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时,参考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同时,加强与企业沟通,适时进行风险提醒,引导企业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依法诚信经营。 四、加强监测预警,有效防范化解风险 (十二)加强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积极推进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中构建监测预警模块。要根据各专业领域监管需求、监管重点,把握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高风险行为特征,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中选取若干与企业信用风险关联度高的重点指标项,如异常注册、异常变更、投诉举报异常增长等,进行实时监测,对企业风险隐患及时预警,推动监管关口前移。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提醒、警示、约谈、检查等措施,依法处置企业风险隐患。 (十三)强化企业信用风险综合研判处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系统思维,增强全局意识,加强对企业信用风险发展变化的综合分析,提高监管工作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实现由被动监管向主动监管转变。要综合分析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科学研判区域性、行业性整体信用风险状况,及早发现高风险区域和高风险行业,采取定向抽查检查、专项检查等措施防范化解风险。 五、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重要意义,加强统筹协调和研究部署,扎实有效做好各项工作。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协同配合、信息互通和工作衔接。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大胆探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创新举措,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一步探索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十五)严格责任落实。要增强责任意识,完善配套措施,狠抓工作落实。要明确信息安全责任,构建数据安全责任体系,加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的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防止失密泄密和侵犯个人隐私。对于违规泄露、篡改分类结果或利用相关信息谋取私利等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十六)做好宣传培训。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的指导和业务培训,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积极宣传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成效,推动形成政府公正监管、企业诚信自律的良好氛围。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1月13日
九部门:加强和改进信用监管 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近日,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平台经济的战略部署,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聚焦平台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要求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强和改进信用监管,强化平台经济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 记者了解到,《意见》从完善规则制度、明确监管重点、提升监管能力等方面入手,推动完善平台经济治理体系。在完善规则制度方面,重点是围绕反垄断、不正当竞争、平台价格行为等社会关切问题,出台意见或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信息公示、公平竞争监管、协同治理等制度规范。在明确监管重点方面,重点在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金融等方面,改进提升监管技术手段,补齐监管漏洞。在提升监管能力方面,提出加强数字化监管支撑,加强和改进信用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平台等多方力量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意见》强化技术支撑赋能监管。建立违法线索线上发现、流转、调查处理等非接触式监管机制,提升平台监测、分析预警、线上执法、信息公示等监管能力,支持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数字化试点创新。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互联网企业间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相关信用评价互通、互联、互认,推动平台企业对网络经营者违法行为实施联防联控。同时,建立互联网平台信息公示制度,增强平台经营透明度,强化信用约束和社会监督。 在加强金融领域监管方面,《意见》明确强化支付领域监管,断开支付工具与其他金融产品的不当连接,依法治理支付过程中的排他或“二选一”行为,对滥用非银行支付服务相关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加强监管,研究出台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 同时,规范平台数据使用,从严监管征信业务,确保依法持牌合规经营。落实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严格审查股东资质,加强穿透式监管,强化全面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管理。严格规范平台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督促平台企业及其控股、参股金融机构严格落实资本金和杠杆率要求。 在探索数据和算法安全监管方面,《意见》提出严厉打击平台企业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超权限调用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从严管控非必要采集数据行为,依法依规打击黑市数据交易、大数据杀熟等数据滥用行为。在严格保护算法等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算法评估,引导平台企业提升算法透明度与可解释性,促进算法公平。严肃查处利用算法进行信息内容造假、传播负面有害信息和低俗劣质内容、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平台企业深入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探索开展数据安全风险态势监测通报,建立应急处置机制。 下一步,为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各部门将与地方积极联动,在加强统筹协调、强化政策保障和开展试点探索这3方面开展工作。
公安部:集中开展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犯罪重点攻坚专项工作
日前,全国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犯罪重点攻坚专项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议召开,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杜航伟出席并讲话。会议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开展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犯罪重点攻坚专项工作,切实维护药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会议要求,要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迅速行动、重拳出击、全力攻坚,对制售假药劣药犯罪发起强大攻势,集中侦破一批大要案件,打掉一批犯罪链条,严惩一批犯罪分子,整治一批重点部位,消除一批药品安全隐患。要紧盯与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紧密相关、日常用量大的药品领域,严厉打击风险隐患多、危害巨大的黑窝点制售假药劣药等犯罪。要紧盯制售假药劣药源头地、药品集中中转地、医院周边等重点区域、重点场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打击整治。要加强情报线索搜集研判,广泛发动群众举报,不断提高线索发现和精准打击能力。要用足用好法律武器,对团伙性、系列性、跨地域案件开展“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破案攻坚,务求打深打准打透,实现“打源头、端窝点、摧网络、断链条、查流向”的打击目标。对重大典型案件要挂牌督办,一查到底,依法严惩。要加强专业队伍建设,集中全警力量资源,强化跨区域协作和警种配合,创新完善打击犯罪机制,着力打好整体战、合成战。要加强与药监、卫生健康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健全行刑衔接机制,推动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切实形成打击整治工作合力。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导推动、法制保障和宣传引导,确保专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2019年以来,按照公安部党委统一部署,全国公安机关持续深入开展“昆仑”专项行动,重拳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等犯罪,共侦破制售假药劣药、非法经营药品等犯罪案件1.2万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7万名,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公安部:对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
记者日前从公安部获悉,全国公安机关大力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去年将12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方案,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等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共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事项380余项等,有效压缩了审批时效、优化了审批流程,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在全国范围内直接取消典当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将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由审批改为备案。自2021年7月1日起在自贸区试行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由审批改为备案,截至去年年底,各自贸区已备案公章刻制业180余家。 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等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等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服务。2021年,共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事项380余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审批旅馆业2万余家、公章刻制业2600余家。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检测由中介服务调整为技术性服务,产品检测机构停止收取首次检测费用,技术检测费用由国家财政承担。共颁发销售许可证2200余张,为企业节省检测成本6000余万元。 探索实行网上审批,推动部分涉企行政许可事项全流程网上审批,最大限度为企业提供方便。通过网络核查、核验爆破作业业绩证明3300余次、技术负责人从业经历证明1600余次、从业人员资格证明1.9万余次、设计施工和安评安监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许可证》2.4万余次、培训证明7.6万余次、工作业绩证明1.4万余次。 一年来,公安机关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在公安领域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简证和简化审批,让“证照分离”改革惠及更多企业群众。同时,公安部与最高法、工信部、自然资源部等34个单位建立了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
银保监会:评估结果为E级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开展授信类等关联交易
为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监管,银保监会近日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为E级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开展授信类、资金运用类、以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等措施。 《办法》共七章六十八条,包括总则、关联方、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报告和披露、监督管理、附则等。《办法》顺应行业发展需要,注重借鉴国内外制度经验,覆盖银保监会监管的各类银行保险机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统筹规范监管。吸收整合银行业保险业两方面制度优势,既统一关联交易管理规则,又兼顾不同类型机构特点,力争实现监管标准一致性基础上的差异化监管。二是明确总体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维护公司经营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风险,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对通过复杂交易结构或借助通道业务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规避监管等违规行为,设置禁止性规定,要求机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监管原则,优化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识别,加强对表外、资管、同业等重点领域关联交易管理。四是明确管理责任。压实机构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的主体责任,建立层层问责机制,强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职能,在管理层面设立跨部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明确牵头部门、设置专岗,落实关联方识别和关联交易日常管理工作。五是丰富监管措施。明确对机构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对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为E级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开展授信类、资金运用类、以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对违规人员可以采取行业通报、责令机构予以问责等措施。 《办法》的发布实施,是银保监会进一步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关联交易管理的重要举措,对强化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推动关联交易乱象整治、防范利益输送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指导督促各银行保险机构认真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不断提升我国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水平,努力构建中国特色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机制,促进银行保险机构高质量发展。 据悉,《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近期将配发实施通知,明确过渡期安排。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反对拐卖人口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反对拐卖人口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3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 《辽宁省反对拐卖人口工作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13日辽宁省反对拐卖人口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的通知》(国办发〔2021〕13号)要求,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预防为主、打防结合”方针,积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不断完善反对拐卖人口工作(以下简称反拐工作)长效机制,有力防范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辽宁社会大局持续稳定。第二章 预防犯罪 第三条 深化部门协同联动,坚持现代科技和传统手段相结合,拓宽线索来源渠道,不断完善发现、举报、预防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机制。各级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级反拐办)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拐卖人口犯罪形势分析,部署重点行业、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预防犯罪工作。 第四条 强化重点行业预防拐卖人口犯罪工作。 (一)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管理,稳步推进公安机关与医疗卫生机构的孕产信息、出生医学证明联网,落实孕产妇出入院信息登记和身份核实制度,进一步防范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代孕等违规违法行为。村(居)委会定期对辖区内孕产妇和新生儿情况进行走访摸底,及时报告和制止疑似拐卖妇女儿童行为。 (二)加强婚姻登记行业管理,健全完善当事人身份和出入境信息共享共核机制,提高涉外婚姻登记准确性。对发现疑似拐卖妇女情形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五条 强化重点场所预防拐卖人口犯罪工作。 (一)加强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安全管理,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等设施建设,落实“高峰勤务”和“护学岗”等工作机制,实现校园及周边秩序群防群治。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教职员工、保安等开展入职审查,不得录用涉嫌性侵、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前科的人员。 (二)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畅通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清理整治非法职业中介市场,健全拐卖人口犯罪的风险防控机制,进一步防范使用童工,非法使用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非持有效工作居留许可证的外国人从事劳动等违法行为发生。 (三)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经营管理和治安管理,完善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落实备案和巡查制度,坚决依法取缔营利性陪侍,铲除拐卖妇女犯罪滋生土壤。 第六条 强化重点人群预防拐卖人口犯罪工作。 (一)加强对失学、辍学少年儿童动态情况监测,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密切家庭与学校联系,建立健全拐卖人口信息线索报告制度,发现疑似拐卖人口犯罪情形,及时向学校或公安机关报告。 (二)加强对流浪乞讨和被利用、被强迫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发现、救助,由公安机关免费采集DNA(脱氧核糖核酸),及时帮助查找其亲生父母。对暂未查找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弃婴等,由解救地民政部门依法进行临时或长期监护。 (三)加强对因监护人服刑和被采取行政、刑事强制措施而缺少监护的未成年子女关爱,做好监护帮助,防止其被拐卖。 第七条 进一步完善预防拐卖人口犯罪工作相关制度。 (一)规范完善儿童收留抚养相关制度和程序,强化收养登记审查管理和被非法收养人员身份信息核实,进一步取缔非法收养、非法送养、以收养为名买卖儿童等行为,依法依规将收养领域不诚信行为纳入公民个人社会信用体系。严格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拐卖等不法侵害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二)完善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机制,推进统一的出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加强口岸边防检查和边境通道管理,严格实行出入境人员查验制度,严格规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 (三)加强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信息化建设,创新“互联网+反拐”工作模式,推动现代科技手段在预防拐卖人口犯罪工作中的应用。加强网络监管和执法巡查,督促网络服务提供者压实主体责任,监督各类网络平台完善对涉拐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主动筛查、识别、过滤及举报等机制。密切关注涉拐网络舆情,研究制定相关处置方案,加强舆论引导管控。第三章 打击犯罪 第八条 严格落实公安机关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打拐工作机制,持续组织开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专项行动。严格执行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和信息发布机制,实行“一站式”询问救助工作机制,切实落实侦办拐卖儿童案件责任制。 第九条 严厉打击组织强迫儿童、残疾人乞讨,以及强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找受害人亲属并护送受害人前往救助管理机构。严厉打击盗窃人体器官、欺骗或强迫他人捐献器官、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等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平台实施拐卖人口、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以及违法收集、使用、披露儿童个人信息行为,定期开展“净网”行动。严厉打击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受害人从事色情服务、淫秽表演及强迫劳动等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法开展虚假亲子鉴定行为。第四章 救助、安置和康复 第十条 畅通地区、部门、机构之间沟通协作渠道,完善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救助安置政策,规范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程序,推动其尽快回归家庭和社会,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 第十一条 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制度建设。推动建立多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安置和康复机制,不断提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救助服务能力水平。 第十二条 加大医疗救助力度。依法依规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符合条件的被拐卖受害人优先办理残疾人证。进一步加强被拐卖受害人身心健康领域的研究,不断提升心理疏导、心理治疗水平。 第十三条 加大就学就业帮扶力度。帮助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及时入学、重返学校,适应新生活。被救助儿童需要异地就学的,帮助其联系学校,定期做好跟踪回访。为有接受培训意愿的16岁以上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就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提供就业帮扶。 第十四条 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坚持应援尽援、应援优援的原则,依法为符合条件的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法援服务,维护被拐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第五章 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十五条 加大反拐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力度。全面贯彻落实“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将反拐宣传教育列入年度普法责任清单,纳入全省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和法治乡村建设内容。 第十六条 强化重点机构宣传。省级反拐办每年至少制作一部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广播电视节目或公益广告宣传片,在主流媒体重要时段、网络平台滚动循环播放,增强群众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意识。各教育机构会同属地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强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师生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各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在人员密集场所开展专题反拐宣传活动,提升群众知晓度、支持度、参与度。 第十七条 强化重点群体培训。加强对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反拐和防性侵害教育培训,从严落实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加强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边境地区、偏远地区反拐政策普及和安全常识教育培训,提升群众知法守法观念和识别拐卖人口犯罪能力。加强反拐专业队伍培训,不断提高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职能部门办案能力和水平。第六章 国际合作 第十八条 在国务院反拐部际联席会议的组织下,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地区组织开展的联合执法、座谈研讨、教育培训、社会宣传等交流合作,不断提高跨国境拐卖人口犯罪的预警、预防能力和打击效能。 第十九条 加强对跨国劳务人员的出国出境前安全培训。严格审查和密切监控输出对象以年轻女性为主的跨国劳务合作项目,严防跨国拐卖妇女犯罪。 第二十条 积极参与打击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联合执法行动,完善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受害人救助机制,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必要服务。第七章 组织、保障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反拐工作继续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召集人,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省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刑侦局,办公室主任由刑侦局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作为办公室成员。省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协调督导、检查评估、督办警示等工作。各级反拐办应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和年度实施方案。各级反拐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于每年12月中旬将反拐工作自评报告送本级反拐办。反拐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并严格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二条 反拐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支持、鼓励社会组织、慈善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并开展反拐公益项目。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辽宁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