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服务“十问十答”
一、关于网点营业问题1:疫情防控期间,银行营业网点是否正常营业?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做好春节假期后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20〕30号)文件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各家银行可以实行弹性工作制,灵活调整作息时间,尽可能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途径。各银行机构都安排了营业网点轮值对外营业,建议您在去之前先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或登录银行官方网站、手机APP等作具体了解,避免空跑一趟或长时间排队。因为这段时期是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为了您和家人的健康安全,建议您尽量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线上方式办理业务。二、关于支付转账问题2:疫情防控期间,从银行提取的现金安全吗?答: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加强了现金管理,确保现金流通充足,并对现金储存及业务办理场地严格进行消毒。同时,我们要求银行尽可能让老百姓取出的现金是新钱,对柜面、自助机具回收的钞券必须进行“无死角、无遗漏”消毒处理,消毒处理后方可对外投放,确保老百姓用上“放心钱”、“卫生钱”。但是,现金从银行取出来后,在使用环节难免用手接触沾染,因此,我们还是建议您多采用网上银行和扫码支付等非接触式的方式进行支付,阻断疫情传播途径,确保您的健康和安全。如果您接触了现金要注意及时洗手,为自己和家人做好防护。问题3:今天,我需要向供货商转账一笔货款,转账资金是否能够正常到账?转账限额多少?答: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将全力做好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维护和应急保障,保障系统“7*24”小时正常运行,确保居民和企业的支付转账正常、通畅。建议您多采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办理资金转账,尽可能减少通过柜面办理业务,更好地保护好自己和家人。问题4:我希望通过银行向重点疫情地区捐款,能否免除转账手续费?答:人民银行鼓励银行积极开辟捐款“绿色通道”,确保捐助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同时鼓励银行对向慈善机构账户或疫区专用账户的转账汇款业务减免服务手续费。目前,部分银行金融机构已经开通了公益捐款免费通道,免收向慈善机构账户或疫区专用账户汇划捐款、防疫专用款项的手续费,具体请向银行机构进行咨询。同时,我们还要特别提醒您:要核实收款人的真实合法身份,避免被不法分子欺骗。如发现有借助疫情的诈骗行为或线索,请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三、关于征信查询问题5:目前人民银行还提供征信查询服务吗?如何查询比较方便和安全?答:疫情防控期间,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聚集,保护您自身和家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我们呼吁大家尽量在家使用互联网查询信用报告。只要上网搜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就可以找到征信中心官方网站,进入“互联网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查询。如果您是新用户,需要填写个人信息注册,相关操作按照“新手导航”进行。问题6:互联网渠道查询的个人信用报告和在人民银行等查询网点获取的个人信用报告是否同样有效?答:网上查询、打印的个人信用报告和查询网点获取的一样有效。互联网渠道查询的个人信用报告内容包含报告编号、基本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及婚姻状况),信贷记录(贷记卡、准贷记卡数量及贷款笔数,并描述近5年内以上卡及贷款的使用情况和逾期次数)等。问题7:疫情防控期间,因个人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没有及时归还贷款(或信用卡欠款),是否会因此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文件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如果是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或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可以向银行提出,经认定后,相关逾期贷款和欠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四、关于延后还款问题8:受疫情影响,我暂时失去了收入来源,不能按时偿还银行贷款了,听说国家有政策可以延后还款期限,具体怎么操作?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可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涉及具体操作,各家银行内部措施各不相同,如果您符合这些情况,您可以找您的贷款银行进行沟通协商。五、关于外汇业务问题9:计划给在境外读书的女儿汇出下学期的学费,疫情防控期间,银行该项业务能否正常办理?境外机构和个人想汇入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捐赠资金,该如何办理?答: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要求银行做好个人外汇服务,确保个人合理用汇需求得到满足。在这个特殊时期,建议您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对于境内外因支援此次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便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暂不需要专门开立捐赠外汇账户。问题10:我们企业紧急从境外采购到一批支援疫情防控的医用物资,希望货款能够快点汇出去,如何操作?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对于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银行可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切实提高办理效率。具体请咨询您的业务经办银行。
立法保障防疫!个人隐瞒接触史可列入失信名单,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上海立法保障疫情防控,授权政府采取必需的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个人隐瞒接触史可列入信用黑名单。2月7日上午,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重点规范了上海市行政区域内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有关活动及其管理,包括防控的总体要求、政府相关职责、单位和个人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决定》明确,上海市疫情防控工作遵循依法依规、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有序规范、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原则。《决定》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针对各类人员集中返沪、企业集中复工的时间节点和疫情防控的关键阶段,采取的一项紧急立法,是在特殊时期的特别规定,依法支持并授权政府采取必需的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具有优先适用的法律效力,有助于针对上海超大城市实际,为政府落实最严格的防控措施及时提供强有力的支撑。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有利于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进一步明确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强化群防群治抵御疫情的法治保障,有力促进全社会科学、高效、规范地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决定》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的各类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同时,明确了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可以将其失信信息依法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采取惩戒措施。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2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7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2月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2020年2月7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为了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最严格的防控措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举全市之力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在疫情防控期间,作如下决定:一、本市疫情防控工作,贯彻依法依规、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有序规范、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原则,坚持党建引领,采取管用有效的措施,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建立健全市、区、街镇、城乡社区等防护网络,发挥“一网统管”作用,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工作,防输入、防传播、防扩散,落实全市联防联控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集中隔离场所等重点部位的综合管理保障工作,全力维护医疗、隔离秩序;应当调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大科研攻关力度,积极提高科学救治能力。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区统一部署,发挥群防群治力量,组织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辖区管理,采取针对性防控举措,切实做好辖区内防控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社区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和健康提示,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关于疫情防控的规定,服从本地区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管理,及时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与患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开展医学观察、隔离治疗人员的情况。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本单位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强化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对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要场所、重要设施实施严格管控,加强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园区内各项疫情防控工作。航空、铁路、轨道交通、长途客运、水路运输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实。个人应当做好自我防护,进入公共场所的,自觉佩戴口罩。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接受调查、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四、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等方面,就采取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制定政府规章或者发布决定、命令、通告等,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五、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在必要时依法向单位或者个人征用疫情防控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相应的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应急征用凭证,并依法予以归还或者补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统筹力度,优先满足一线医护人员和救治病人对疫情防控物资的需要。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财政、口岸查验、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管方式,优化工作流程,建立绿色通道,为疫情防控物资的生产、供应和使用以及相关工程建设等提供便利。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防控工作中相关单位遇到的困难及时提供帮扶,有效解决相关问题。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与疫情防控、应急救援有关的慈善捐赠活动的规范管理,确保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监督全过程透明、公开、高效、有序。六、本市充分发挥“一网通办”平台的作用,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供线上政务事项办理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网上办理、证照快递等方式,在线办理税务、人社、医保、公积金、出入境证件等相关业务。七、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实事求是、公开透明、迅速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益宣传,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宣传解读政策措施,推广防控工作经验做法,开展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在全社会营造坚定信心、全民抗击疫情的积极氛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八、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可以与长三角区域相关省、市建立疫情防控合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共同做好疫情联防联控。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疫情传播的隐患和风险,有权举报违反本决定的其他情况。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十、本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处理各类疫情防控相关民商事纠纷,依法严惩各类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及时提供司法保障。十一、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由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十二、市人大常委会和各区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市人大常委会和各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本决定自2020年2月7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公布。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 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政策解读
一、工作背景及过程 2019年,按照省政府关于“打造发展环境最优省”的目标要求,我市将持续简政放权列为市政府“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的重要任务,紧紧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9〕16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政发〔2019〕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文件精神,对我市行政职权进行了全面梳理,经过三轮的意见征求反馈,提出了调整规范行政职权的意见。 二、调整规范的原则 此次调整规范行政职权,重点把握五项原则:一是能减尽减,对设定依据已废止的行政职权,一律取消,向市场放权,向社会放权。二是能放尽放,对县级有能力承接的职权,经市级部门同意,一律下放。三是能合尽合,对同一部门职权类型相同、行政行为相近的行政职权,着眼便利企业群众办事、优化政府审批服务,一律归类整合。四是能补尽补,对因法律法规立改释需补充新增的行政职权,特别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职权,一律列入市直部门权责清单。五是能转尽转,对市县共有且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各层级权限划分的行政职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一律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三、调整规范的主要内容 此次调整共取消下放调整331项行政职权事项,其中取消78项、合并63项、增加61项、明确以市县属地化管理25项、转为内部管理事项17项、调整管理方式3项、调整规范行政职权事项子项46项,承接国务院与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38项(承接后下放10项)。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轻症患者首诊隔离点观察工作方案的通知及解读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轻症患者首诊隔离点观察工作方案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为缓解部分地区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医疗资源紧张的问题,及时有效开展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工作,我们组织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轻症患者首诊隔离点观察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使用。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2020年2月3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轻症患者首诊隔离点观察工作方案为有效控制疫情,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轻症患者(以下简称疑似病例轻症患者)规范管理,指导地方将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场所设置为首诊隔离点,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轻症患者进行隔离观察,特制定本方案。一、隔离对象集中1.首诊医疗机构判断为疑似病例轻症患者。2.有生活自理能力,年龄≤65周岁。3.无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等基础性疾病及精神疾病。4.知情同意,自愿前往。二、首诊隔离点要求1.在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周边就近选择场所作为首诊隔离点,原则上可步行前往。2.隔离观察期间,隔离观察对象原则上应当单人单间居住。隔离对象原则上不得离开房间活动。3.房间应当具有良好的独立通风条件,具有独立卫生间。4.首诊隔离点电梯应当具有容纳急救转运担架条件。5.首诊隔离点应当具备独立的可封闭管理的医疗废物暂存地。6.非隔离对象不得擅自进入首诊隔离点。三、物资保障与人员配备1.首诊隔离点应当配备适当的急诊急救物资与医护人员。2.结合首诊隔离点的布局参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和《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制定合理观察流程。3.首诊隔离点应当配有相应警务人员,随时处理突发事件。四、转诊、解除隔离等情形隔离观察对象视病情变化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观察、转诊或者解除隔离。病情加重或出现其他突发病情时应当及时转至首诊的医疗机构;诊断为确诊病例,应当及时送至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认后,符合解除隔离条件的观察对象,应当立即离开首诊隔离点,解除隔离或转为居家医学观察。五、其他规定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场所,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并明确隔离点各项工作的牵头负责部门和部门分工。《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轻症患者首诊隔离点观察工作方案的通知》解读为缓解部分地区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医疗资源紧张的问题,及时有效开展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工作,2月3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印发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轻症患者首诊隔离点观察工作方案》。该方案旨在指导有需要的地区,将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场所设置为首诊隔离点,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轻症患者进行隔离观察,以加强对疑似病例轻症患者的规范管理,控制疫情的蔓延。方案主要包括五个部分:隔离对象集中、首诊隔离点要求、物资保障与人员配备、转诊或解除隔离等情形以及其他规定。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场所,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有关隔离工作由地方根据实际需要实施。
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通知
公开期限:长期公开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来 源:卫生健康委网站生成日期:2020/01/25文 号:肺炎机制发〔2020〕2号是否有效:是名 称: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通知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和扩散,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维持正常的生产、生活和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各类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海关、边检、民航、铁路等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能通过交通工具造成传播的问题,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下,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畅通沟通渠道,形成工作合力,切实降低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风险,最大限度防止疫情蔓延。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协调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民航、铁路等有关部门(单位),严格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措施,设立留验站,配备必要的人员、设备和条件并制定留验预案。留验站负责对交通工具上发现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进行留验观察和隔离治疗,不得拒收。三、各地交通运输、民航、铁路等部门(单位)要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处理预案。在火车、汽车、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上发现病例或疑似病例后,要立即通知前方最近设有留验站的城市的车站、港口客运站、目的地机场做好留验准备。同时,督促有关运营企业立即在交通工具上采取隔离、通风、消毒等措施,对与病例同舱或同一车厢的乘客和其他与病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信息通过实名购票或调查登记向卫生健康部门提供,全力配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必要的医学检查等工作。四、留验站所在地的卫生健康部门要开展医护人员培训,认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的留验观察、隔离治疗和追踪管理等工作。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向各地和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五、各地交通运输、民航、铁路等部门(单位)要做好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和车站、机场、港口客运站等重点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消毒物品,因地制宜落实通风、消毒等防病措施。海关要做好出入境航空器、船舶、列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和人员的卫生检疫,防范疫情输入和流出。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的,立即转运至地方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做好密切接触者排查,相关信息通报地方卫生健康部门。边检机关要配合海关开展工作,严密出入境交通工具和人员边防检查,协助做好防控工作。六、各地交通运输、民航、铁路等部门(单位)要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客运站等相关场所严格落实旅客体温筛检等防控措施,重点加强对来自武汉人员的体温检测并建立健康卡制度,登记相关健康信息和联系方式,做好健康提醒,提示出现发热、咳嗽等相关症状后及时就医。一旦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应当劝阻其登乘,并立即通知检疫机关或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对当地机场、车站、港口客运站等重点场所的防疫工作加强指导。七、各地公安、交通运输、海关、边检、民航、铁路等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相关调查工作,协助寻找需要追踪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八、各地公安、交通运输、海关、边检、民航、铁路等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旅客和本系统员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知识宣传教育,增强防护意识和能力。为旅客直接服务的工作人员应佩戴口罩。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保障防护用品和消毒用品的供应,并向社会公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留验站的设置地点和联系方式,对留验站的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2020年1月23日
征信信息被“围猎” 如何保护好“经济身份证”
个人信用报告是每一个人的“经济身份证”,与申请贷款、信用卡消费等金融生活关系密切。近年来,征信信息重要性日益突显,应用领域不断拓展。不过,由于个人征信信息里包含大量敏感信息,已成为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围猎”的目标。如何保护好你的“经济身份证”呢? 每年两次免费查询不要忽视北京市民王女士一开年就查询了自己的信用报告,发现报告里记录了一家汽车金融公司去年底曾查询过自己的征信记录。“那期间我在4S店贷款买了辆新车,没想到信用报告这么快就显示出金融机构的查询记录。”王女士说。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采取多种措施,切实维护信息主体的知情权。据了解,央行征信系统对信用报告每一次被查询情况都进行详细记录,个人可在“查询记录”中了解到“过去2年内何人何时出于何种原因”查询了信用报告,及时了解是否存在违规查询行为或信息泄露风险。“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副主任王晓蕾表示,公众应充分利用这两次免费机会,定期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及时发现问题并向记载这笔业务的发生机构提起异议。数据显示,2019年前11个月,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共8482.6万次。其中,线下查询占比74%。人民银行在全国设有2100多个查询点,提供柜台、自助查询机查询;部分金融机构网点、部分地区政务大厅也布设了自助查询机等。另外,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官方网站(www.pbccrc.org.cn)可提供互联网查询,而招商银行和中信银行则作为试点银行可提供网银查询。不过,专家提醒,个人信用报告并不是查得越频繁越好。王晓蕾表示,由于每次查询会被记录并在报告里显示,如果一个人在贷款前的一段时间内频繁查询个人征信记录,有可能被银行认为存在信用风险而谨慎放贷。“代查征信”“消不良记录”不要轻信去年4月,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因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和企业的信贷信息,被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处罚款人民币29万元。该公司项目经理沈某相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按照相关要求,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一些金融机构在查询使用环节有章不循,管理不严,违规查询用户征信信息并出售获利,极大地侵害了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为此,央行从严加强征信系统用户管理,查漏补缺,加大接入机构违法违规成本。工商银行北京分行管理信息部总经理张淑丽介绍,在吸取一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尤其是盗卖个人征信报告案件教训的基础上,金融机构加强了个人征信信息保护工作。近年来,不少人因轻信“花钱消不良记录”“代查征信”,遭遇信用卡盗刷、电话骚扰等问题。对此,张淑丽表示,金融机构有严格的系统流程和管理要求,监控征信查询行为,防范内外勾结违规删改征信信息。应谨防落入不法分子“消除不良记录”的圈套。只要及时还清欠款,每个人都有重建信用记录的权利。王晓蕾介绍,目前个人信用报告只展示5年的逾期不良记录,自逾期欠款还清之日起保存5年,超过5年的不再展示。遭遇“盗刷”“假车贷”可提出异议最近,北京白领小希心里的一块石头落了地,之前她有一张信用卡遭遇境外盗刷,盗刷导致的逾期欠款给她的征信报告留下“污点”,这一度让她非常着急。“当时我正在申请一张新的信用卡,很怕受不良记录影响。”小希说,她向发卡行中国银行提出了异议,不久后不良记录便被消除,也顺利办了新卡。近年来,银行卡盗刷、“假车贷”、“假按揭”等事件时有发生,不少人担心此类情况会影响自身信用报告。王晓蕾介绍,个人认为本人信用报告上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时,有权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申请,并要求更正。2019年前11个月,央行征信中心共受理个人征信异议申请4.9万笔,异议回复率99.8%、异议解决率99.6%。收到异议后,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需在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如果有的异议处理较为复杂,需要一定时间,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先做出说明,在信用报告的‘本人声明’部分进行解释。”王晓蕾说。即便有不良记录,银行也不一定拒贷。工商银行管理信息部征信管理处处长赵星霖表示,银行是以科学的态度使用征信报告,不会看到逾期就不分青红皂白拒贷。银行往往会对征信报告中各类信息进行综合处理,比如通过模型规则生成信用评分,轻微的逾期对分值影响有限,申请人仍有可能通过审批获得银行信贷服务。专家表示,错误或过时的数据会影响消费者信贷业务的正常获取,也会对放贷机构风险管理带来不利影响,征信数据质量需要个人、机构、监管共同维护。
坚守诚信!安庆村民汪秀云替子还债
今年68岁的汪秀云,是桐城市新渡镇村民,在家庭遭遇变故无力举债的情况下,她变卖家产,替子还清债务,用良心和诚信撑起了困难家庭,守住了做人的尊严。 汪秀云与丈夫一生种田为本,勤俭持家。小家庭虽不富裕,但却温馨。1999年秋天,丈夫因病英年早世,面对突如其来的家庭变故,汪秀云毅然决然地撑起家之大梁。孰料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之祸。2013年4月,汪秀云的儿子汪某骑电动车时与一辆大货车相撞,身负重伤,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 屋漏偏遭连阴雨,汪某又因欠生意伙伴陈某材料款24550元,被陈某告上法庭。在法院审理后执行期间,因汪某在车祸中负主要责任,所得赔偿还不能抵支医疗费用,案件执行顿时陷入僵局。此后,执行法官多次到汪某家中走访调查,却发现情况越来越糟。汪某伤势无明显好转,生活不能自理,妻子也经不住如此打击,带着儿子离家出走,家中经营的工厂也关门停产,汪家一时陷入困境。 就在执行法官和申请人陈某觉得执行无望的时候,2015年3月,汪秀云老人经多方打听,主动找到申请人陈某,表示要替儿子偿还欠款,她的举动让陈某深感意外:一个60多岁的老人如何能够给付这欠下2万多元材料款呢?更何况她家又遭遇不幸!原来,平素讲诚信、重承诺的汪秀云,时常因为儿子欠下的外债而感到愧疚和不安。 为了不让儿子留下欠钱不还的坏名声,她决定,无论如何也要将儿子的债务还清。于是,她想方设法,四处托人找了买主,卖掉儿子原先厂里的一些旧设备,勉强凑足2万块钱,为儿子还债。“虽然我没什么文化,但我知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我儿子现在这个样子无还款能力,我想法替他还!”当着法官的面,汪秀云说出了这样一番话。老人的举动让原告陈某和法官既意外又感动。当汪秀云老人将沉甸甸的2万块钱递给陈某时,原本对欠款追讨无望的陈某非常感动,当即表示,余下的4550元欠款他自愿放弃,以表达对老人诚信之举的感激与褒奖。 儿子出事后这些年,汪秀云老人靠变卖设备、出租厂房等收入,陆续偿还儿子所借外债,累计10万元。祸不单行,2016年11月,儿媳杨某因患子宫癌多方救治无效去世,旧债未清,又添新债,累计8万元。 一生把“诚信”看的比生命还珍贵的汪秀云再次郑重承诺,儿媳治病欠下的所有外债记在她名下,有生之年保证偿清。如今老人已做出偿还的计划与行动,她将旧厂房出租,每年所得1万元租金雷打不动地用来还债。为了加快还债进度,老太太把家庭生活开支压至极限,只有逢年过节才买点肉和鱼,改善伙食。日子虽然过得清苦,但是汪秀云已经还清儿子办厂及儿媳治病欠下的所有外债。
90后“老赖”为逃避执行 吞下两枚绣花针
1991年出生的“老赖”小洪在萧山坐地铁时被民警查获,慌不择路地逃窜至厕所,从口袋中拿出两枚准备已久的绣花针,一口吞了下去……近日,柯桥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干警向记者讲述了这样一名“奇葩老赖”。 事情发生在去年12月26日上午,小洪到萧山朝阳地铁站准备坐地铁去杭州。还未进站,就被地铁警务站的民警识别出来。当民警一番追赶后抓获他时,他声称自己刚吞下了两枚长5厘米的绣花针。 民警将信将疑。要知道,有些“老赖”为了逃避执行,总会想出各种各样的歪招,而小洪当时面色正常,脸上并未表现出痛苦的神色。 民警立即联系柯桥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干警一查后发现,此人是个“戏精”,此前就演过这样的一幕戏:去年5月,柯桥区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司法拘留时,他谎称吞下了一个塑料拉链。执行干警将他送到医院,发现他体内并无异物。 柯桥区法院和萧山区法院对接,先将小洪带至萧山区法院,同时执行局干警一行急忙出发前往萧山。 当天中午,柯桥来的执行干警见到了小洪,他安静地坐在羁押室里,神色平静。 “你真的吞针了?”执行干警问小洪。 “真的。” “针哪里来的,吞了几根?” “两根,我一直藏在口袋里,随时备用。”小洪表情认真,不像说谎。 虽然有前车之鉴,执行干警还是决定将小洪送去医院。影像检查证实,小洪消化系统内确实有针状的金属样影。执行干警吓了一跳,一方面向领导汇报此事,一方面安排小洪住院治疗。 “要是针刺穿了消化系统,后果不堪设想,很可能危及生命,值得吗?”面对执行干警的严厉批评,小洪也有些后怕。 小洪之所以如此冲动,是因为欠下了58.4万元货款。小洪来自河南,之前在柯桥经营一家绣花针织厂,因生意不景气,部分绣花、底纱等供应商的货款久拖未付。目前,小洪在柯桥区法院有6个买卖合同纠纷未解决。这一年来,执行干警多次电话联系小洪,他总是找各种理由不肯配合执行。 “自残并不能逃避法律制裁,我们已经和医院对接,等小洪治疗完毕后第一时间上门控制小洪,若他仍无履行能力,将送往拘留所执行司法拘留。”执行法官说。 柯桥区法院表示,近年来,有一些“老赖”为了逃避执行花样百出,上演各种“招数”妄图阻碍执行进程,但都没有成功。柯桥区法院已着力强化执行职能,开展防范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发生人身意外事故专题培训,对企图逃避执行的“老赖”“零容忍”。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总理李克强2019年12月30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第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的报道,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第十条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第二章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第十一条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第十三条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第三章工资清偿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第十七条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十八条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第二十条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第二十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第二十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第三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第三十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第三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的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及时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水电燃气供应、物业管理、信贷、税收等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监控和预警工资支付隐患并做好防范工作,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第四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需要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有关金融机构和登记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四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第四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三条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第四十四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第四十五条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并依法为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机构应当积极参与相关诉讼、咨询、调解等活动,帮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第四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通过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第四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公开曝光。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需要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具体情形,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第五十条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第五十一条工会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请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五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第五十八条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第六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第六十一条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对已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应当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自2017年《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等文件发布施行以来,以实名制为基础,信用评价管理为核心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体系初步形成。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要求,税务总局在总结监管机制运行成效,广泛征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对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信用复核、约谈等制度进一步简化、修改和完善,现通过《公告》予以发布。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公告》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一是简化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包括减少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项目、延长专项业务报告信息采集时限、放宽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息报送要求、优化业务分类填报口径、增加总分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报送选择等5项措施,并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相应修改。二是完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机制,在《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的途径、办理时限和流程。三是规范涉税专业服务约谈,在《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开展约谈的程序和有关要求。四是要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及《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规定;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涉税专业服务监管责任,及时调查处理有关涉税专业服务的投诉举报。三、《公告》在简化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方面规定了哪些措施?一是减少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项目。不再要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协议金额”“服务协议摘要”“涉及委托人税款金额”“业务报告摘要”信息。二是延长专项业务报告信息采集时限。将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报送专项业务报告信息的时限,由完成业务的次月底前调整为次年3月31日前。三是放宽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息报送要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确定本机构报送“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基本信息”的具体人员范围。四是优化业务分类填报口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难以区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和“税收策划”三类业务的,可按“一般税务咨询”填报;对于实际提供纳税申报服务而不签署纳税申报表的,可按“一般税务咨询”填报。五是增加总分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报送选择。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包括分所和分公司)的,可选择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报送分支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也可选择由分支机构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四、《公告》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哪些方面进行了优化?修订后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对部分指标积分规则进行了优化,如对070301“未按时报送四项业务信息”指标、070302“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指标设置扣分上限,同时将070301指标积分规则由按次扣分修改为按比例扣分。五、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在哪种情形下可以申请信用复核?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在两种情形下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信用复核:一是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二是对税务机关拟将其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有异议。六、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存在《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税务机关采取约谈方式的,应当如何开展?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存在《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税务机关采取约谈方式的,应当事先向当事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当事人约谈的时间、地点和事由。当事人到达约谈场所后,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同时在场进行约谈。约谈人员应当对约谈过程做好记录,可视情况进行音像记录。七、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信用评价等制度还将开展哪些方面的工作?税务总局将持续跟踪《公告》实施情况,广泛听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意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优化完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探索对机构执业质量、执业规范进行科学评价,精简所需报送信息,研究对“委托人纳税信用”等指标的优化调整,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全面提升涉税专业服务质量。